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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6“中国网络直播元年”开始截至2019年6月,国内已有4.33亿用户观看直播,占据整体网民数量的50.7%,网络直播已然成为了一场全民盛宴。在网络直播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不良牟利手段带来的色情、暴力、低节操内容“野蛮生长”等问题,本文将以近期网络上引起巨大争议的“滴滴司机性侵案”为例,浅谈目前直播行业存在的管理问题并提出整治直播乱象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直播;管理问题;管理建议
1.“滴滴司机直播性侵”案发生时的网络直播背景
1.1网络直播大规模兴起
网络直播兴起的原因首先在于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信息传播优势,其超越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特性正适应当今广大网民足不出户看世界、看新鲜事、看现场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视频与网络相结合给直播行业迎来了巨大的机遇:广大草根网民通过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不仅能够与自己喜欢的“红人”、明星交流互动,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获得一个个展示、表达自己的舞台,而且还能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1]
《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发布的数据显示,从2016年“直播元年”开启时的3.1亿的用户规模到2020年的5.24亿用户规模的预测量,网络在线直播行业在国内持续升温,势头强劲。
1.1.1网络直播准入门槛低
一是技术准入门槛低。只要有一部连着网络的智能手机,任何网民都可以随时进行网络直播。
二是职业素养准入门槛低。主播进行直播,前期都不需要经过严格且深入的审核,只要用户想要成为主播,不论其职业水平、文化程度和道德水准如何,他就几乎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直播。
三是年龄准入门槛低。2016“直播元年”开启时,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的《2016直播行業洞察报告》显示: 2016年在全国200多家直播平台中,11至16岁的网络主播占总数的12%。近几年,在有相关约束条例出台的情况下,仍然有未成年人扎堆做主播并且频爆丑闻等事件出现,这说明网络直播行业的年龄准入门槛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提升。
准入门槛低而导致的网络直播行业面临着技术要求难有保障、职业素养参差不齐、思想道德修养不高等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所制造出来的这种鱼龙混杂的环境为直播平台的混乱埋下了伏笔。
1.1.2“网红”高额变现收益带来诱惑
网络直播行业对于大部分主播来说是是一个低成本获得高效益的职业。由于直播行业的技术、职业素养、文化学历的要求均不高甚至零门槛,因此初步成为一名主播所要付出的成本是极其低廉的。而相比于职场朝九晚五所得报酬,秀场主播在稳定直播状态下的收入规模,基本上在几千元、几万元甚至是百万元之间相区别;电竞类主播的年薪通常在千万级别。这是众多民众选择直播甚至成为职业主播的原因之一。
1.1.3网络直播“泛娱乐化”趋势增强
网络直播具有实时性、娱乐性和互动性。广大网友在观看直播过程中除了获取所需内容,还可以通过发送文字或刷礼物等娱乐形式与主播进行互动。在如今节奏快、压力大的社会中,如此形式的网络直播能够很大程度上排解受众的压力。这种精神上的需求,促使网络直播的迅速发展,推动着网络直播的进步。[2]同时,也必然将其娱乐大众的一面不断放大,由此造成网络直播的“泛娱乐化”趋势明显增强。
为了满足受众的娱乐需求和提高点击量,获得高收益,主播们不断尝试迎合受众的娱乐需求甚至是“恶趣味”。其中也不乏如“滴滴司机性侵”案中的那对夫妻一般,为了吸引眼球不惜以自导自演恶劣犯罪事件来博出位、博关注的人。大量形形色色的低俗内容正不断拉低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的文明程度,冲击着道德法律底线。
2.1“滴滴司机直播性侵”案过程回顾
2020年6月10日,某滴滴司机通过使用非法的“星恋爱直播”平台,直播用喷洒迷药的方式来性侵一名女乘客,并在该直播平台上发布了一条二十几分钟的视频。该视频以网约车司机迷奸女乘客为噱头,在非法的直播平台上公开进行表演,吸引了大量人的关注和讨论。在直播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断询问在哪里可以买到这些迷药。后经警方调查,受害者并非嘀嘀司机在直播中所说的随机拉到的乘客,而是嘀嘀司机的妻子,他们通过自导自演来让观众刷礼物来获利。此事件一经媒体发布,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了广大网民对网络直播乱象的广泛持久的讨论。
2.2“滴滴司机直播性侵”案反映出的直播管理问题
“滴滴司机直播性侵”案暴露出了网络直播“泛娱乐化”大背景下,从国家层面的法规、政策管理条例的滞后,到平台方的审核、把关的缺位,再到主播的道德失范以及受众的错误直播消费心理等诸多问题。这里简要分析直播管理问题。
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管理条例的缺位。直播“滴滴司机性侵”的非法直播网站绝非个例,此前已不乏网络直播网站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主播以低俗色情内容博眼球的恶性事件发生,知名、合法、大型的网络直播平台里也不乏主播利用法律条文漏洞“钻空子”,故意衣着暴露进行性暗示的行为,说明国家在对直播网站的整体管理是存在漏洞的,不能及时跟上直播行业的更新发展步调。
二是直播平台内部对直播内容和直播者身份审核、把关机制缺位。直播平台中网络监管者对于直播者所直播的内容把控不严甚至缺失,对匿名用户身份及其背景、履历的审核不到位。
就以本案件来讲,司机的身份还是通过直播时他的自我介绍而得来的。当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是非法视频直播平台,可能出现平台故意隐藏用户的身份信息以达到传播非法内容的目的。但即便是在正规直播网站上,对于用户的身份审核、对传播内容把关缺位也是一件普遍的事情。网站对用户身份核实往往避重就轻。由此可见,网络直播中直播平台在用户身份审核及内容把关上存在失职,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内部工作人员这一“把关人”,他们并没有很好的履行好将大众的一切信息过滤和筛选的职能。[3] 3.对于网络直播管理的建议
3.1国家管理
整治当今网络直播乱象,还直播网站一个绿色家园,从宏观上说,首先应当充分发挥国家机器的效能。
3.1.1建立多方、先进的检测机制
网络直播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传播渠道,如同引水一般,想要网络直播“流”出的信息干净,在“水源”上就得从流入信息的检测着手进行把控。
组织起有关机构。建立起一个以中央网络为枢纽,以各地局域网、校园网等为支点的超级网络群,对流入直播网站的信息进行大范围的检测。通过“广撒网”的方式,将大量混杂于信息潮中的“污染物”过滤出来。
配备好充足的专业人员。随着网络信息监管对象数量的激增和非法网络信息的传播越来越隐蔽,网络警察部队对全国范围内网络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精准打击网络违法乱纪现象早已经力感不足了,这需要专业人员的扩充。
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处理网络直播行业海量的信息,无论是检测数量、检测质量还是检测效率,现有的检测监管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有许多亟待提高的地方与急需解决的问题。
3.1.2制定有效针对性法规
法律是规范网络直播行业最强有力的手段。对于利用新媒体传播色情信息和黑色信息的网络犯罪者,唯有动用法律武器进行严惩,才能最终实现网络空间的净化。[4]
我国现有法律规章对于目前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处罚条例模糊笼统而导致在现实行使过程中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由此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直播行业当中,从主播到平台负责人再到国家监管部门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针对网络直播中的隐私权问题、广告审查问题等,均需要有细化、适时的相关法律章程。
监管部门要出台一套具有连贯性的法规,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督义务,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制定一套符合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实际的、严格的直播从业标准,对于主播的身份核实、素质考察、专业考核都要有一套细化的标准,不能任由网络直播行业变成任意出入的菜场。完善加大惩罚力度的相关法律。对于破坏社会环境、污染民众心灵、伤害行业道德的直播行为,必须重拳出击,才能真正起到规范管理网络直播行业的作用。
3.1.3创新网络直播监管机制
我国目前在监管技术上对网络直播的硬性控制还没有跟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虽然一定程度上给网络信息的把控带来的难度,但是硬性的控制可以通过创新网络直播监管机制实现。
首先,需要建立对网络直播长效的监管机制,建立起覆盖早晚的日常监管机制。不仅要开启平台有关功检测功能,还要全年、全月、全天候不间断地设置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以运动式、游击式的方式进行监察。其次,需要建立多部门协同监察机制。公安部门的接受举报、处理案件,工信部门的通报批评,文化部门针对性条例的出台,需要有多方联动的协调机构。最后,创新技术监管机制。比如通过安装监管设备来信息过滤、监管邮件、自动跟踪,培养专业计算机安全专家开发自动过滤屏蔽、分级技术等。
3.1.4实行经济制裁措施
在国内互联网发展的初期,国家通过采用经济制约策略、税收增减策略、产业政策引导等经济手段,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站,制约不良低俗网站的发展。[5]如今对互联网发展衍生出的网络直播行业,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此前的有关措施,引领直播行业良性发展。
可以通过对主播个人所得的规定来规范其从业行为。此外,也可对规范直播、宣扬社会正能量和主流价值观的正面主播以及进行正当创新尝试的主播进行鼓励,减少甚至减免其所要缴纳的税款,以正能量的注入洗刷掉网络直播行业和平台里的污浊气。
3.2网络直播平台
3.2.1培育专业“把关”团队,加强平台信息审核
首先,对于主播本人进行把关。网络直播平台对于直播者的信息要采集得完整,特别要对主播是否有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之前从事过的职业进行审核把关;要对主播基本职业素养“把关”,安排平台人员隐身进入直播间内观看直播内容,以相对固定、统一的标准来判定主播是否具备直播的基本职业素质;定期考核平台内主播,拉黑在规定试错次数内仍然不能符合考核标准的主播。
其次,对未成年用户也应当实行实名制登记。祖国未来一代价值观念的引导问题,关乎与整个国家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尤其不能够被忽视。
再次,网络直播平台的广告投放也要进行把关。大量含不雅内容和欺诈信息的广告无论是对平台的未来发展还是用户利益的维护都起到极为负面的作用。
最后,对于观看者也要进行把关。网络直播间里的评论区里也隐藏着一些“不法者”,他们借助公共平台不怀好意地宣扬不良信息、胡乱发泄自己的情绪,将原本正常的直播秩序打乱。
3.2.2创新平台技术检测系统
不只是国家管理层面,网络直播平台的内部管理也要充分发挥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优势,发挥其在言语检测和直播过程中的作用,加强技术监控,[6]弥补人工限制,及时检测出低俗化的言论,加以系统提醒。
3.2.3建立完善受众反馈渠道
建立受众反馈机制,可以得出与直播有关的一手信息,对其中涉及违规的操作,平臺能够尽早发现、调查、取证,最后将不法主播拒于门外,将违规内容及时清理干净,避免其大范围传播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可以尽早发现自身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及时的更新纠正,使平台本身漏洞得到尽可能多的弥补。
3.2.4帮助网络主播提升自身素质,鼓励主播对直播内容进行创新
从网络主播角度来说,推动网络直播管理,就是要求帮助主播通过直播视频内容的创新与自身的业务能力的水平的提高来达到直播行业内部的平衡与良性发展。
无论网络直播平台怎样进行监督,主播本人的素质直接决定了他的行为。主播必须要有一定的思想高度和境界才能够作为公众人物出现。真正有内涵和内核的内容才能够吸引到最忠诚的粉丝。[7]面对当今资源争夺激烈,直播内容同质化的现状,具备高素养的主播完全可以抓住众多行业中的某一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自主学习,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实现专业化转型,提高自身竞争力。有了足够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主播绝不至于陷于无法吸引受众的苦恼中,更断绝了靠低俗内容博眼球、博出位的念头。
结语
网络直播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在未来,直播的范围还将不断的扩大。对于网络直播的管理还需要不断地结合时代特点和新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总之,去年发生的“滴滴司机直播性侵”案充分说明网络直播管理在当今社会发展中面临着艰巨挑战。面对这些挑战,网络直播管理必须由国家、平台和用户三方主动发力,综合政策、法律、经济、科技等各方面手段,建成符合我国网络直播现实且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多方、长效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郭奇珍,张庆杰.网络直播兴起原因探究——基于传播学的视角[J].《新闻研究导刊》 , 2017 (6) :273-274
[2]蒋进红.网络视频直播兴起的原因及未来发展路径探析[J].《新媒体研究》,2017 (1) :7-9
[3]展孟丽.政府部门对网络直播问题的规制研究[N].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2018
[4]栗锦顺.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规制[N].《郑州大学》, 2019
[5]王琢,黄菊波.经济制约论[C].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 1983
[6]胡昌平,李枫林,杨成明.网络信息服务的监督[J].《中国图书馆学报》 , 2001 (2) :20-24
[7]曲彦,林春秀.新媒体时代网红文化现象分析[J].《大连干部学刊》 , 2018 , 034 (7) :34-37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关键词;网络直播;管理问题;管理建议
1.“滴滴司机直播性侵”案发生时的网络直播背景
1.1网络直播大规模兴起
网络直播兴起的原因首先在于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信息传播优势,其超越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特性正适应当今广大网民足不出户看世界、看新鲜事、看现场的需求。在此基础上,视频与网络相结合给直播行业迎来了巨大的机遇:广大草根网民通过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不仅能够与自己喜欢的“红人”、明星交流互动,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获得一个个展示、表达自己的舞台,而且还能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1]
《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9》发布的数据显示,从2016年“直播元年”开启时的3.1亿的用户规模到2020年的5.24亿用户规模的预测量,网络在线直播行业在国内持续升温,势头强劲。
1.1.1网络直播准入门槛低
一是技术准入门槛低。只要有一部连着网络的智能手机,任何网民都可以随时进行网络直播。
二是职业素养准入门槛低。主播进行直播,前期都不需要经过严格且深入的审核,只要用户想要成为主播,不论其职业水平、文化程度和道德水准如何,他就几乎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直播。
三是年龄准入门槛低。2016“直播元年”开启时,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的《2016直播行業洞察报告》显示: 2016年在全国200多家直播平台中,11至16岁的网络主播占总数的12%。近几年,在有相关约束条例出台的情况下,仍然有未成年人扎堆做主播并且频爆丑闻等事件出现,这说明网络直播行业的年龄准入门槛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提升。
准入门槛低而导致的网络直播行业面临着技术要求难有保障、职业素养参差不齐、思想道德修养不高等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所制造出来的这种鱼龙混杂的环境为直播平台的混乱埋下了伏笔。
1.1.2“网红”高额变现收益带来诱惑
网络直播行业对于大部分主播来说是是一个低成本获得高效益的职业。由于直播行业的技术、职业素养、文化学历的要求均不高甚至零门槛,因此初步成为一名主播所要付出的成本是极其低廉的。而相比于职场朝九晚五所得报酬,秀场主播在稳定直播状态下的收入规模,基本上在几千元、几万元甚至是百万元之间相区别;电竞类主播的年薪通常在千万级别。这是众多民众选择直播甚至成为职业主播的原因之一。
1.1.3网络直播“泛娱乐化”趋势增强
网络直播具有实时性、娱乐性和互动性。广大网友在观看直播过程中除了获取所需内容,还可以通过发送文字或刷礼物等娱乐形式与主播进行互动。在如今节奏快、压力大的社会中,如此形式的网络直播能够很大程度上排解受众的压力。这种精神上的需求,促使网络直播的迅速发展,推动着网络直播的进步。[2]同时,也必然将其娱乐大众的一面不断放大,由此造成网络直播的“泛娱乐化”趋势明显增强。
为了满足受众的娱乐需求和提高点击量,获得高收益,主播们不断尝试迎合受众的娱乐需求甚至是“恶趣味”。其中也不乏如“滴滴司机性侵”案中的那对夫妻一般,为了吸引眼球不惜以自导自演恶劣犯罪事件来博出位、博关注的人。大量形形色色的低俗内容正不断拉低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的文明程度,冲击着道德法律底线。
2.1“滴滴司机直播性侵”案过程回顾
2020年6月10日,某滴滴司机通过使用非法的“星恋爱直播”平台,直播用喷洒迷药的方式来性侵一名女乘客,并在该直播平台上发布了一条二十几分钟的视频。该视频以网约车司机迷奸女乘客为噱头,在非法的直播平台上公开进行表演,吸引了大量人的关注和讨论。在直播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断询问在哪里可以买到这些迷药。后经警方调查,受害者并非嘀嘀司机在直播中所说的随机拉到的乘客,而是嘀嘀司机的妻子,他们通过自导自演来让观众刷礼物来获利。此事件一经媒体发布,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了广大网民对网络直播乱象的广泛持久的讨论。
2.2“滴滴司机直播性侵”案反映出的直播管理问题
“滴滴司机直播性侵”案暴露出了网络直播“泛娱乐化”大背景下,从国家层面的法规、政策管理条例的滞后,到平台方的审核、把关的缺位,再到主播的道德失范以及受众的错误直播消费心理等诸多问题。这里简要分析直播管理问题。
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管理条例的缺位。直播“滴滴司机性侵”的非法直播网站绝非个例,此前已不乏网络直播网站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主播以低俗色情内容博眼球的恶性事件发生,知名、合法、大型的网络直播平台里也不乏主播利用法律条文漏洞“钻空子”,故意衣着暴露进行性暗示的行为,说明国家在对直播网站的整体管理是存在漏洞的,不能及时跟上直播行业的更新发展步调。
二是直播平台内部对直播内容和直播者身份审核、把关机制缺位。直播平台中网络监管者对于直播者所直播的内容把控不严甚至缺失,对匿名用户身份及其背景、履历的审核不到位。
就以本案件来讲,司机的身份还是通过直播时他的自我介绍而得来的。当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是非法视频直播平台,可能出现平台故意隐藏用户的身份信息以达到传播非法内容的目的。但即便是在正规直播网站上,对于用户的身份审核、对传播内容把关缺位也是一件普遍的事情。网站对用户身份核实往往避重就轻。由此可见,网络直播中直播平台在用户身份审核及内容把关上存在失职,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内部工作人员这一“把关人”,他们并没有很好的履行好将大众的一切信息过滤和筛选的职能。[3] 3.对于网络直播管理的建议
3.1国家管理
整治当今网络直播乱象,还直播网站一个绿色家园,从宏观上说,首先应当充分发挥国家机器的效能。
3.1.1建立多方、先进的检测机制
网络直播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传播渠道,如同引水一般,想要网络直播“流”出的信息干净,在“水源”上就得从流入信息的检测着手进行把控。
组织起有关机构。建立起一个以中央网络为枢纽,以各地局域网、校园网等为支点的超级网络群,对流入直播网站的信息进行大范围的检测。通过“广撒网”的方式,将大量混杂于信息潮中的“污染物”过滤出来。
配备好充足的专业人员。随着网络信息监管对象数量的激增和非法网络信息的传播越来越隐蔽,网络警察部队对全国范围内网络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精准打击网络违法乱纪现象早已经力感不足了,这需要专业人员的扩充。
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处理网络直播行业海量的信息,无论是检测数量、检测质量还是检测效率,现有的检测监管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有许多亟待提高的地方与急需解决的问题。
3.1.2制定有效针对性法规
法律是规范网络直播行业最强有力的手段。对于利用新媒体传播色情信息和黑色信息的网络犯罪者,唯有动用法律武器进行严惩,才能最终实现网络空间的净化。[4]
我国现有法律规章对于目前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处罚条例模糊笼统而导致在现实行使过程中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由此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直播行业当中,从主播到平台负责人再到国家监管部门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针对网络直播中的隐私权问题、广告审查问题等,均需要有细化、适时的相关法律章程。
监管部门要出台一套具有连贯性的法规,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督义务,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制定一套符合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实际的、严格的直播从业标准,对于主播的身份核实、素质考察、专业考核都要有一套细化的标准,不能任由网络直播行业变成任意出入的菜场。完善加大惩罚力度的相关法律。对于破坏社会环境、污染民众心灵、伤害行业道德的直播行为,必须重拳出击,才能真正起到规范管理网络直播行业的作用。
3.1.3创新网络直播监管机制
我国目前在监管技术上对网络直播的硬性控制还没有跟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虽然一定程度上给网络信息的把控带来的难度,但是硬性的控制可以通过创新网络直播监管机制实现。
首先,需要建立对网络直播长效的监管机制,建立起覆盖早晚的日常监管机制。不仅要开启平台有关功检测功能,还要全年、全月、全天候不间断地设置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以运动式、游击式的方式进行监察。其次,需要建立多部门协同监察机制。公安部门的接受举报、处理案件,工信部门的通报批评,文化部门针对性条例的出台,需要有多方联动的协调机构。最后,创新技术监管机制。比如通过安装监管设备来信息过滤、监管邮件、自动跟踪,培养专业计算机安全专家开发自动过滤屏蔽、分级技术等。
3.1.4实行经济制裁措施
在国内互联网发展的初期,国家通过采用经济制约策略、税收增减策略、产业政策引导等经济手段,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站,制约不良低俗网站的发展。[5]如今对互联网发展衍生出的网络直播行业,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此前的有关措施,引领直播行业良性发展。
可以通过对主播个人所得的规定来规范其从业行为。此外,也可对规范直播、宣扬社会正能量和主流价值观的正面主播以及进行正当创新尝试的主播进行鼓励,减少甚至减免其所要缴纳的税款,以正能量的注入洗刷掉网络直播行业和平台里的污浊气。
3.2网络直播平台
3.2.1培育专业“把关”团队,加强平台信息审核
首先,对于主播本人进行把关。网络直播平台对于直播者的信息要采集得完整,特别要对主播是否有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之前从事过的职业进行审核把关;要对主播基本职业素养“把关”,安排平台人员隐身进入直播间内观看直播内容,以相对固定、统一的标准来判定主播是否具备直播的基本职业素质;定期考核平台内主播,拉黑在规定试错次数内仍然不能符合考核标准的主播。
其次,对未成年用户也应当实行实名制登记。祖国未来一代价值观念的引导问题,关乎与整个国家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尤其不能够被忽视。
再次,网络直播平台的广告投放也要进行把关。大量含不雅内容和欺诈信息的广告无论是对平台的未来发展还是用户利益的维护都起到极为负面的作用。
最后,对于观看者也要进行把关。网络直播间里的评论区里也隐藏着一些“不法者”,他们借助公共平台不怀好意地宣扬不良信息、胡乱发泄自己的情绪,将原本正常的直播秩序打乱。
3.2.2创新平台技术检测系统
不只是国家管理层面,网络直播平台的内部管理也要充分发挥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优势,发挥其在言语检测和直播过程中的作用,加强技术监控,[6]弥补人工限制,及时检测出低俗化的言论,加以系统提醒。
3.2.3建立完善受众反馈渠道
建立受众反馈机制,可以得出与直播有关的一手信息,对其中涉及违规的操作,平臺能够尽早发现、调查、取证,最后将不法主播拒于门外,将违规内容及时清理干净,避免其大范围传播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可以尽早发现自身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及时的更新纠正,使平台本身漏洞得到尽可能多的弥补。
3.2.4帮助网络主播提升自身素质,鼓励主播对直播内容进行创新
从网络主播角度来说,推动网络直播管理,就是要求帮助主播通过直播视频内容的创新与自身的业务能力的水平的提高来达到直播行业内部的平衡与良性发展。
无论网络直播平台怎样进行监督,主播本人的素质直接决定了他的行为。主播必须要有一定的思想高度和境界才能够作为公众人物出现。真正有内涵和内核的内容才能够吸引到最忠诚的粉丝。[7]面对当今资源争夺激烈,直播内容同质化的现状,具备高素养的主播完全可以抓住众多行业中的某一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自主学习,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实现专业化转型,提高自身竞争力。有了足够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主播绝不至于陷于无法吸引受众的苦恼中,更断绝了靠低俗内容博眼球、博出位的念头。
结语
网络直播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在未来,直播的范围还将不断的扩大。对于网络直播的管理还需要不断地结合时代特点和新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总之,去年发生的“滴滴司机直播性侵”案充分说明网络直播管理在当今社会发展中面临着艰巨挑战。面对这些挑战,网络直播管理必须由国家、平台和用户三方主动发力,综合政策、法律、经济、科技等各方面手段,建成符合我国网络直播现实且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多方、长效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郭奇珍,张庆杰.网络直播兴起原因探究——基于传播学的视角[J].《新闻研究导刊》 , 2017 (6) :273-274
[2]蒋进红.网络视频直播兴起的原因及未来发展路径探析[J].《新媒体研究》,2017 (1) :7-9
[3]展孟丽.政府部门对网络直播问题的规制研究[N].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2018
[4]栗锦顺.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规制[N].《郑州大学》, 2019
[5]王琢,黄菊波.经济制约论[C].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 1983
[6]胡昌平,李枫林,杨成明.网络信息服务的监督[J].《中国图书馆学报》 , 2001 (2) :20-24
[7]曲彦,林春秀.新媒体时代网红文化现象分析[J].《大连干部学刊》 , 2018 , 034 (7) :34-37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