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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是新形势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贯彻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重要举措。但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以林业分工论为基础的,以经营体制为划分标准的分类经营模式更具战略意义,这里对这种划分模式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林业 分类经营 森林资源 价值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6-519-01
一、国有耕场垂雨蔼沸眵凇营管理的必要性
1.1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长期以来,林业受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产出投入比低,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因素影响,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如粗放经济的传统产业的典型代表。
实施分类经营,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来经营,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在有较高投资回报后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国有林场实现森林分类经营后,其商品林经营完全属企业生产行为,一切经营活动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有利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积极性,亦可避免林场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2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主动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国有林场院的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成为林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没有产出,林场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有效经营,因此,在未来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由于不能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权益与责任关系.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经营,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关系,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投入,可使其不再成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负担,有利加强对生态益林的经营管护。
1.3森林分类经营是国有林场林地资源有效利用。林地是国有林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由于受经营管理水平限制,一方面是林场为了维护林地所有权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另一方面,林场对有限的林地资源利用效力低,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对现有林地科学规划,按森林主体功能划分经营类型,同时在商品林经营中大力发展高效林业,可以有效解决国有林场林地利用效力低下问题。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政策和经营体制问题
2.1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但是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
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是关系到森林分类经营尤其是生态公益林发展和林区社会稳定的关键,实行分类经营,关键看能否建立健全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机制滞后,已成为制约林分类经营实际运作的瓶颈。
2.2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會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建设,带来的问题也很多。
1.3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并不十分完善,正处于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细则”、“商品林韶哟则”、“公益林补偿金管理细则”等。各级地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律法规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箍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叠,避免重复建设。森林的主体功能处于动态变化中,建议在分类管理经过一个经营周期后.在保持分类比例相对不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分类布局。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枯展的必然要求。
(三)强化植树造林
1、各级领导以高度的政治热忱和求实创新精神,亲自组织,参与,真抓实干,从组织领导,政策指导,科技先导,苗木供给,检查验收,财政扶持等多方面部署,层层签订绿化目标责任状,定死任务,压死责任,卡死工期,历任领导坚持不懈,连续抓。
2、强化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的宣传,使全社会广泛动员起来,投身到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的运动中去。
3、建立保证林业建设多方投资体系中,通过经济与法律手段保证林业建设资金筹资渠道的畅通,广筹林业资金,完善林业基金制度。
4、高起点规划:将江河湖泊,源头两岸,水库周围,石质山区,水土流失区,废弃地,宜林两荒,退耕还林,疏林地,盐碱地,沙地,需造农田防护林的田地,道路两侧,生态脆弱地区及不宜开发利用的地方恢复成森林植被。
5、高标准建设,体现分工负责,按土地使用权承担建设任务,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重点突出,分类实施,以科学为先导.科研,推广,生产相结合,提高建没的质量和速度。
6、高水平管理,严把质量关,施工队伍专业化,工程管理科学化,把资金,技术,质量管理建立在科学有序的体系内。
7、加强种苗基地建设,实现基地供种,纠也供商,使造林用苗良种化,多样化。
参考文献:
[1] 吕秀英,试论国有林场森林分类经营,民营科技,2010年第3期
[2] 杜启军,浅谈现代林业营林方法与措施,民营科技,2010年第3期
[3] 白炜,东北林业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研究,科技致富向导,2011年第20期
关键词:林业 分类经营 森林资源 价值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6-519-01
一、国有耕场垂雨蔼沸眵凇营管理的必要性
1.1实行分类经营可使商品林真正走向市场。长期以来,林业受生产周期长,见效慢,产出投入比低,不能实现正常的投资回报等因素影响,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而成。如粗放经济的传统产业的典型代表。
实施分类经营,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的经营,使林业部门能够选择经济效益好的经营对象来经营,从而使商品林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证,同时,在有较高投资回报后亦可吸引社会生产资源流向林业部门,部分解决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国有林场实现森林分类经营后,其商品林经营完全属企业生产行为,一切经营活动都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有利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积极性,亦可避免林场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盲目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2分类经营可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经营和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主动功能是森林的生态防护效益,这就形成了受益者不经营不投入,而经营者主体投入不受益的矛盾,在分类经营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国有林场院的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成为林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经营对象,由于没有产出,林场不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有效经营,因此,在未来实施分类经营的情况下,由于不能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权益与责任关系.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经营,大大降低了防护效益,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理顺投入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关系,利用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效解决生态公益投入,可使其不再成为经营单位的经营负担,有利加强对生态益林的经营管护。
1.3森林分类经营是国有林场林地资源有效利用。林地是国有林场最重要的生产资源,由于受经营管理水平限制,一方面是林场为了维护林地所有权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另一方面,林场对有限的林地资源利用效力低,实施分类经营后,通过对现有林地科学规划,按森林主体功能划分经营类型,同时在商品林经营中大力发展高效林业,可以有效解决国有林场林地利用效力低下问题。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政策和经营体制问题
2.1国家和地方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尚未出台
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是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核心政策,但是我国一直为建立生态公益补偿机制,这势必导致公益林经营主体不明,或经营主体无力正常地对其进行经营和管护,甚至会发生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掠夺。
公益林的补偿问题是制约公益林建设和实行分类经营的关键。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和办法是关系到森林分类经营尤其是生态公益林发展和林区社会稳定的关键,实行分类经营,关键看能否建立健全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森林的生态、社会效益补偿机制滞后,已成为制约林分类经营实际运作的瓶颈。
2.2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尚不完善
长久以来,我国林业经营一直担负着两大基本任务:一是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民生活提供木质产品及其它林产品;二是改善国民生存环境。但事实上,我国林业几十年来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和林业经营模式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要求等影响,一直奉行以木材生产为中心,重采轻造、集中过伐的林业经营模式。几十年来,整个林业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森林采伐工业上,大规模开采国有林区与天然林区,造成天然林面积的剧减。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就必须要进行森林的分类管理。但在目前分类经营实践中尚未有完善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办法,而传统林业经营模式混淆了作为商品产业的林业和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林业在经济属性、经营利用目标、经营方式、管理要求、社會实现形式以及价值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差别,而统一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之下,按同样的体制、同样的模式与方法去经建设,带来的问题也很多。
1.3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矛盾依然存在
分类经营实施之初,将现有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的主要功能是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商品林则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任。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的原因,我国森林资源现状分布、结构不均衡性及对天然林过量采伐,在分类经营实施之初所区划的商品林尚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供给;同时,对森林分布较多,并以木材生产为财政和林农经济收入主要来源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资源危机和经济危困已成为制约重点林区尤其是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尽快制订和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办法
森林分类经营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种政策、法规并不十分完善,正处于积极探索之中:建议国家林业局在详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森林分类经营政策法规,如“公益林管理细则”、“商品林韶哟则”、“公益林补偿金管理细则”等。各级地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法律法规制订适合本地区的相关政策,使森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和公益林的补偿、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成立公益林、商品林管理机构,实箍分类管理
应建立与分类经营相适应的林业管理体制.将公益林建设纳入政府行为范畴,实行事业化管理.建议国家林业局成立公益林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国家公益林建设.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公益林建设统一纳入其管理范围.以免互相重叠,避免重复建设。森林的主体功能处于动态变化中,建议在分类管理经过一个经营周期后.在保持分类比例相对不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分类布局。这既是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也是林业可持续枯展的必然要求。
(三)强化植树造林
1、各级领导以高度的政治热忱和求实创新精神,亲自组织,参与,真抓实干,从组织领导,政策指导,科技先导,苗木供给,检查验收,财政扶持等多方面部署,层层签订绿化目标责任状,定死任务,压死责任,卡死工期,历任领导坚持不懈,连续抓。
2、强化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的宣传,使全社会广泛动员起来,投身到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的运动中去。
3、建立保证林业建设多方投资体系中,通过经济与法律手段保证林业建设资金筹资渠道的畅通,广筹林业资金,完善林业基金制度。
4、高起点规划:将江河湖泊,源头两岸,水库周围,石质山区,水土流失区,废弃地,宜林两荒,退耕还林,疏林地,盐碱地,沙地,需造农田防护林的田地,道路两侧,生态脆弱地区及不宜开发利用的地方恢复成森林植被。
5、高标准建设,体现分工负责,按土地使用权承担建设任务,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重点突出,分类实施,以科学为先导.科研,推广,生产相结合,提高建没的质量和速度。
6、高水平管理,严把质量关,施工队伍专业化,工程管理科学化,把资金,技术,质量管理建立在科学有序的体系内。
7、加强种苗基地建设,实现基地供种,纠也供商,使造林用苗良种化,多样化。
参考文献:
[1] 吕秀英,试论国有林场森林分类经营,民营科技,2010年第3期
[2] 杜启军,浅谈现代林业营林方法与措施,民营科技,2010年第3期
[3] 白炜,东北林业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研究,科技致富向导,2011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