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国务委员会的起源、发展及作用——基于国家权力结构变迁视角

来源 :俄罗斯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echametop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叶利钦执政早期,国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协调整合行政权力的功能,使俄国家权力结构避免了宪制改革后的严重混乱失衡.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颁布后,俄罗斯的国家权力结构趋于多元化,国务委员会既无法解决中央层面的总统与立法机关的结构矛盾,又无法解决源自地方分裂主义的“央地”权力结构松散,因而归于沉寂.2000年普京开始执政后重设国务委员会.尤其在2004年“别斯兰事件”发生后,俄罗斯的国家权力结构再度集中,系统性压力激增,国务委员会的作用不断被强化,国务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人员得到扩充,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得到进一步规范.2008—2012年,国务委员会成为紧密联系“央地”的关键纽带,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国家政治局势的稳定发展.2012年,在普京第三任期,其成功地协调了因“统一俄罗斯”党崛起而引起的联邦中央权力结构张力,缓解了央地行政层面的权力结构矛盾.2020年修宪后,国务委员会的作用向协助总统整合“全联邦”国家权力的方向转变.同时,“国务委员会”获得宪法地位,成为宪法性权力机关.
其他文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目的 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主体在规范构造上的澄清,即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诉讼代理人三类基本主体的认定及其关系.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而且关于基本概念、具体类型和出庭人数等问题都需要精细分析.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分为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四种具体类型.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诉讼代理人的认定也十分必要,这两类主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搭配可以形成二元主体和三元主体两种模式.从该制度的主
法律方法与宪法的架构密切相关.宪法中的权力配置方式,决定了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自由程度.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是法律适用活动的推动力,在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中都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尤其是在主观论与客观论之争、体系解释和合宪解释、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之间的界限及方法论克制不法国家的问题上,宪法的顶层设计、价值判断和具体规则决定了法律方法的价值取向和一般法律具体适用.
滥用职权罪的结果归责的模式的选择,与“重大损失”在滥用职权罪中的属性密切相关.“重大损失”不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因此,不应当将缓和的结果归属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归责标准.将“重大损失”视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故意的对象,难以解释滥用职权罪未遂不处罚的根据,同时也不能实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的协调.将“重大损失”视为滥用职权罪的加重结果,会过度限制滥用职权罪因果关系的范围,无法将间接因果关系纳入归责评价范围.只有滥用职权罪被当被视为过失犯罪,才能克服前述缺陷.无论是单独的滥用职权还是复数滥用职权引发的结果,
依宪治国的法治理想要求宪法应被客观地而非恣意地加以解释.然而,宪法解释所涉及的客观性并非经验科学领域以因果关系为中心的客观性,而是指向公共领域行动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因此是一种实践客观性.康德以及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方法不仅揭示了实践客观性的存在,同时还阐明了其运作的机理,运用实践客观性原理可以解决“明希豪森困境”等宪法解释领域的难题.
张志铭教授的专著《法律解释学》“法律确定性问题”部分的讨论存在没说全、没说对与没说透的问题.波斯纳对确定性的三种理解在观察视角与分析要素两个方面存在差异,在法律问题中确定性应被限定于科学意义上的可复现性层面而不包括交谈合理性.交谈合理性是法律解释结论的评价标准,其正当性基础源自法律的基本价值,即作为整体联结存在的法律的确定性价值和妥当性价值.交谈合理性还是法律解释操作的指导原则,解释者应当在法律解释过程中维持可能产生的解释张力,并对解释理由作出充分的说明与展示.交谈合理性的概念有效勾连了法律解释的原理、技
法官对电子数据分析证据审查运用的“认知-决策”经验表明:在采信证据时,由于专业知识壁垒,法官倾向于以对主体资质能力、取证程序、是否鉴定意见等方面的形式审查和可理解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替代对分析方法的实质审查;在事实认定运用时,基于确信程度差异,在构建直接证据式和间接证据式证明体系时,赋予该类证据不同价值权重.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官对分析方法的实质审查压力,但基于行为决策科学的理性标准分析,其存在高估或低估该类证据证明价值、不完整分析决策情境的备选方案及可能后果、印证锚定不当与调整不足等非理性风险.为提升运用
儒家思想所包含的价值自汉以来对中国古代法律形成了全方位的影响,虽最终形成了瞩目的 儒家化法典,但也自始直接对司法裁判产生了深刻影响.从论证理由的权威和结构角度对儒家价值在不同阶段司法裁判中的地位进行分析可知,儒家价值基于法律框架的差异呈现为不同类型的理由,即从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最终转变为实定的法律原则,儒家价值的优先适用也由引发法律价值变革转向进行具体的价值重申或补充.从法律方法角度来看,儒家价值在与律令、律例的规范冲突中,其权威形式的差异使论证优先适用的权衡论辩或不存在,或频繁使用,因而对传统法律的变迁也
凯尔森的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国内法都具有规范性,位于同一法律规范秩序体系中,并且国际法效力优于国内法.然而,这一国际法优先的一元论却不可避免存在困境,一方面,“一元论”下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明显是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另一方面,“一元论”下基础规范的定性也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实践中国际法向国内法的“变形规则”进行理论检讨.发现“变形规则”具有丰富的内涵,它表现形式多样,既有可能是规范,也有可能是某一价值;它既有沟通事实与规范的工具价值,也又沟通规范与规范的工具价值.既然规范与规范之间也存在
大数据时代,计算法学作为法学研究的计算主义新范式,正深刻影响着刑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学科发展.目前计算法学在刑法刑罚论领域已取得初步应用,但对刑法学更重要的犯罪论特别是犯罪构成要件研究相对欠缺.以网络诽谤犯罪为例,计算法学可以从经典数学、模糊数学两种方式辅助对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应用经典数学方式可将犯罪客观要件特征抽象为变量,将形式逻辑“三段论”判断转化为规则的函数计算.从诽谤罪法条中提炼出信息失实性、内容危害性、传播广泛性三个量化指标并设立判断规则,之后依次进行计算和判定,通过量化方式倡导对构成要件该
裁判领域的“唯一正解”命题是德沃金裁判理论中最具争议性的议题,该命题主张在法律根据含混不清的疑难案件中,总是存在裁判的唯一正解.从既有的讨论看,该命题受到了相当多的批评,而王琳博士试图对该命题给出辩护,击败主要的批评.但由于唯一正解命题在最深层次上依赖于德沃金对于价值真理的特定观念,该观念认为为真的价值信念仅仅是得到其他信念辩护的信念.这种真理观过于虚弱以至于德沃金自身理论中的诸多主张都在事实上与之冲突,而王琳并没有找到合理的真理观念替代这种观念为唯一正解命题提供支持,因此唯一正解命题依然是不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