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政府的法治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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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西方宪政的重要理念是追求政府"有限"与"有为"的平衡。中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了要求。服务型政府是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趋势。我国宪政根基薄弱,使得向西方宪政进行学习和借鉴成为必要。服务政府应当是有限有为政府,其实现途径就是法律控制和政治控制的并行。
  关键词:有限政府;法治政府
  
  一、服务型政府及其价值目标
  "服务型政府"是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对政府的执政方式提出的新的要求。改变计划经济下由政府包揽一切的局面,转变执政方式,将政府的职能部分的从市场经济领域退出,转移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上。从概念上讲,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①。
  与英国等宪政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没有宪政传统,这使得宪政在中国的发展举步维艰。在封建社会,在治理体系上一直存在"小政府"取向。这是前现代的国家的普遍特征。比如,封建社会中作为基层权力机构的县政府,在明清两代,甚至有一人政府的情况,除了征税和维持基本社会秩序之外,没有其他职能。现代中国的历史即始于对政府的改造,晚清士大夫经历甲午之败终于意识到中国必须要变成现代民族国家,其基本特征就是,拥有一个强政府,足以有效地执行法律、有效地动员资源。但一切立宪及地方自治的努力也难挽晚清政府覆灭的危局。但是,建立一个强政府,对包括经济在内的社会结构、乃至于人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进行全面改造和控制成为20世纪之后中国政治的根本特征。
  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使得国家的执政理念逐步符合宪政的精神,服务型政府可以从三个维度上来进行审视:服务型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是善治政府,是法治政府。②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善治和法治在保证政府"有限"的同时,又体现出"有为"的要求,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在我国的确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上世纪90年代,在上海、南京、北京、重庆等地方政府率先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在实践中收到良好的实效。此后,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使服务型政府建设由地方政府的探索性改革上升为国家意志。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责权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服务型政府从而成为重要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服务型政府的法律控制目标--法治政府
  洛克曾说,"法律结束之处,就是暴政开始之处。"③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意。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沦为"无权利之权力。"对政府的法律控制就是法律的规制要涵盖从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运行方式,权力的行使范围,权力滥用的制裁措施的整个过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政府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愈来愈尖锐,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一个有效政府,能够有效提供市场经济运作所需要的规则,提供产权的保护,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然而,我们对比古今宪政可以发现:无限政府往往是低效政府,只有有限政府才可能是有效政府。因此,市场经济迫切需求构建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限政秩序,或者说,构建一个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有限政府,实现从无限政府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限政府的变革。这个过程 ,就是法律控制的过程,也就是法治政府的意义所在。
  服务型政府的法律控制目标是建立法治政府:首先,宪法分配权力并制约权力。宪法的主要功能是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政府只是宪法的造物"。我国宪法的功能就体现在授予国家机关公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其次,在法律层面上,我国2004年颁布《行政许可法》体现了减少管制、限制政府权力、提倡服务意识、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理念。第三,上位法对下位法的限制。我国法律的效力位阶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依照法律的规定,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以行政处罚为例,次位阶的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种类必须在上位法的范围内。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地方政府的公权力能够得到有效法律控制而不致被滥用
  三、服务型政府的政治目标--责任政府
  麦基文通过对古今宪政的研究指出,除了对政府消极的法律限制之外,我们仍需要政府为其积极的治理行为向人民承担充分的政治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权力,就不可能有这种责任;如果权力不集中而分散于所有人,就不可能有责任的确定和执行。④服务型政府必然应当是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要求"责权一致",然而真正实现政府权力与责任的一致,表面上看是通过所谓"责任制",本质上看却是由权力的监督与制衡决定的。没有权力的监督制衡,就不可能有有效的责任制的确立及实现。
  概括来看,当前我国对公权力的监督方式主要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监督的方式不可谓不多,监督的范围不可谓不广。但监督的效力效果并不理想,公权力始终以强势的态度入侵私法域空间。原因在于:第一,我国的权力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第二,监督方式重事后监督轻事前监督。
  有鉴于此,如何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监督机制,使政府能够以积极的姿态承担与其权力相适应的责任,成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政治目标。当前初步推行的官员问责制以及网络问政等民间监督方式的出现,使得责任政府的建设呈现向好的趋势。责任的明确,将成为政府行为最有效的激励机制,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以服务为取向的政府,就能够实现权力的最优配置。当然,这种目标的实现也只能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理论的逐步探索,将推动政府转型无限趋近"最优"的状态。
  服务型政府与西方宪政中追求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的理念不谋而合,是对西方宪政的借鉴和传承。有限政府与有为政府只可兼顾而不可偏废,然而片面的去强调二者同等的重要性,往往使得公权力执掌着无所适从。必须为二者划定泾渭分明的界限,即在何种领域,政府应当有为。在何种领域,公权力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在服务型政府理念的视野中,"有限"与"有为"的动态平衡要通过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应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
  注释:
  ①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7月。
  ②罗鹏兴《管窥服务型政府的三个维度:有限政府、善治、法治》,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9年3第一期。
  ③【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3页。
  ④C.H.麦基文.宪政古今[M].翟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
  参考文献:
  [1]C.H.麦基文.宪政古今[M].翟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16
  [2]【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编,周叶谦译,《新宪政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
  [3]【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作者简介:王晓晴(1987-),女,山东潍坊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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