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责任立法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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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每天衣食住行都和环境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但是我们对周围的环境问题却一直抱怨,企业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河里、企业的废气没有处理直接排放到空气中、企业的废弃垃圾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堆放在路边……,这些本应该由企业负责的事情,由于企业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对这些问题不管不顾,因此需要国家行使强制性,对企业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
  【关键词】:环境责任;立法;企业
  自工业革命以来,企业作为一个新的名词常常出现在人们的耳边,中国也从改革开放以来,企业也遍布大江南北。因此,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不断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企业作为社会不可或缺的主体,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企业从社会获取了很多的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同时,也对自然生态环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企业存在的目标就是获得最大的经济价值,但是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力的前提,行使权力是履行义务的保证。世界各国也都越来越重视企业给人们带来的环境影响,政府部门加大企业承担环境的法律责任,也成了目前全球人的共识。
  一、企业环境责任
  企业的环境责任又叫“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或“企业绿色责任”,企业环境责任只是众多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因此,企业的环境责任的概念是企业在其成立发展过程中所应当承担和遵守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改善环境问题,节约资源、循环利用和回收资源以及对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所造成的污染应当充分承担起治理污染、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1]。此外,企业还应该注意环境安全的问题,杜绝环境事件的发生,做好节能减排,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既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理念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相结合,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真实实现企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二、企业环境责任法律特征
  (一)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具有法定性
  据《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二)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的被动性
  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的被动性,这是由企业的自身性质决定的。企业存在的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企业要承担环境责任,就必须加大资金对科研投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环境的破坏、解决资源的回收利用或循环利用的问题,或者建立污水池回收废水等措施承担环境责任[2]。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企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定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很难去主动的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带来的责任、积极的履行企业环境责任的义务,所以企业环境责任承担具有被动性。
  (三)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具有综合性。
  由于调整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关系是由很多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所以企业环境法律也不仅是单一的责任构成,企业的环境责任的由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综合而成的。企业环境责任的行政责任是企业违反环境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造成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行为,但不至于达到犯罪的程度,因此要承担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企业环境责任的民事责任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给人们的人身健康、财产权利造成破坏,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特殊性,企业环境责任的民事责任多指侵权责任,企业环境责任的刑事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环境刑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受到刑法制裁的环境责任。因为在环境犯罪中环保法规定缺少具体性,所以,企业环境刑事责任的规定要借助刑法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公司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且承担环境责任,但现实生活中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大目标规避去各种法律法规。我国的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立法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法条规定比较笼统,所规定的都比较原则,没有具体的实施操作原则,缺少相对应的惩罚后果,违法成本较低,因此,规定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成了一纸空文,由于操作性不强,给行政执法者带来了困难,执法者很难发现企业环境责任的划分,是否属于企业的环境责任问题,调查取证困难,更不能很好的依据法律条款对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量刑处罚,尽管处罚完企业,也不会使受罚者心服口服。这是我国企业环境责任不能处理好的原因之一。
  我国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立法凌乱,不能相互协调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不是内容齐全、体系完整的系统的法律,而是多见于分散在企业的经济类法律、環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法律、以及企业管理的法律中。这些分散的法律条文,不能有效的衔接在一起,缺乏协调性,也就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像这种分散的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条文、政策法规,很多是在发生突发性的环境责任的事故下紧急颁布的,这种法律法规本身就滞后于现实情况,不能把握将出现的环境问题,所以很多的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都是被动的,不能与当时出现的具体情况相结合。[3]
  四、完善我国企业环境责任立法
  (一)盡快修改和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
  我国现阶段仍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一些企业已经注意到环境的保护责任的意义,但还有一部分企业考虑到经济利益而处处掩盖环境污染的问题。靠社会道德和企业的自律行为控制环境污染的问题,现阶段还不太可能,所以要国家明确的法律条文去规定,在企业环境责任的法治中,有法可依是基础和前提。
  (二)加强地方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
  由于我国地域幅员辽阔,各个地方的差异比较大,不同地方的环境问题也不一样,因此,要根据每个地方的具体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针对企业的环境责任的问题进行分别立法,这在地方的环境保护中是很有必要的。地方的企业环境立法是我国整个环境责任立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它不仅满足了地方的实际情况的要求,而且还贯彻了国家有关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法规,对国家的有关立法也是补充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治的中国路径:反思与探索[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
  [2]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高桂林.公司的环境责任研究[J].中国法治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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