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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立法说”认为,地方政府具有地方立法职权,笔者认为,不宜肯定“地方政府立法说”,主要因为,第一,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具有立法权;第二,根据现行宪法、组织法、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对于地方下令没有传递性;第三,“地方下令立法说”将地方下令在地方立法中的“参与”作用上升或夸大到行使“立法职权”的意义上,在某种程度上分割或肢解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有违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意;第四,把地方立法权交由地方下令行使不利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顺利行使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