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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是多数企业在运营存续期间会经常遇到的业务,但是由于该业务的处理既涉及财税法规等政策层面的内容,同时也涉及操作层面的运用,若后续管理不当,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对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鉴于此,本文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为研究对象,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强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建议对策,以期能够为企业和税收管理部门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提供参考,降低涉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一、引言
资产损失主要是指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其实际拥有和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相关活动的资产而产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转让或者处置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资产损失可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大类。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变更为自行申报扣除,这一变化虽然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同时也将管理的重心由事前管控转化为后续管理,从而对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国税发[2013]55号文《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导意见》中对加强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改革在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优化社会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对强化后续管理,防范税收风险提出了新任务。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分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强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建议对策。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从企业角度分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变更为自行申报之后,对于企业来说,税务机关的监管重心后移,使得企业在进行自行申报的过程中缺乏有效规范的指导,从而出现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申报资料不够齐全,即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不能够准确的按照规定提供合法证据证明企业的资产损失确实已经实际发生,从而使得税务机关的窗口人员难以逐项核实清楚,进而给企业带来因申报资料不齐全而产生的涉税风险;二是企业的申报金额不准确,即部分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时确定的资产损失金额在实际列支时,为了规避纳税而随意增大资产损失的列支金额,造成企业少缴或者不缴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三是一些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违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在当期进行申报,从而实现利用资产损失来人为的调节利润,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二)从税务机构角度分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资产损失实行审批扣除时,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资料真实性和法定条件负责,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资产损失的从严监管,而改革之后由企业到大厅递交申报资料,大厅人员负责对企业送报的资料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后申报,在此过程中容易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个别窗口对企业所送报的资料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容易对国家税收造成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是税务征管部门对资产损失的自行申报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资产损失改为自行申报,企业就应当对其申报的资料的法定性和真实性负责,税务机关不承担审核责任,从而放松了把关要求。
(三)从财务会计视角分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由税务机关审批改革为企业自行申报之后,在政策方面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此出现了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之间的不协调性,从财务会计的视角来看,后续管理出现了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新政策将无形资产纳入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这对税务机关的事后核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从而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主要是因为无形资产使用方式的灵活性和计价方式的特殊性使得其相关会计处理较为复杂所致;二是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允许企业的关联方借款损失在税前扣除且范围较宽,这与之前税务机关执行不允许扣除口径相比较为宽松,而关联交易事项本身的复杂性无形中增加了事后核查的难度,从而给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带来了较高的潜在风险。
(四)从中介机构的视角分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企业进行自行申报资产损失扣除项目的,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相关的企业内部证据,外部证据的主要来源就是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中介机构提供的鉴定证明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在实务中,一些中介机构出于追求业务量的目的而为企业出谋划策,顺从企业的不合法要求,出具虚假的鉴定证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强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建议对策
(一)企业应当强化资产损失的财务管理工作,降低资产损失涉税风险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到,企业之所以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方面出现问题,产生涉税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对此方面的财务管理不够严格所致。因此在实务中要有效解决企业因为资产损失自行申报而产生的涉税风险问题,需从两方面加强其财务管理工作:一方面是从提高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自行申报的规范性入手,在申报过程中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确定申报金额,坚决杜绝人为调节利润规避纳税的行为;另一方面则应当从规范会计核算入手,减少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性,从而降低资产损失纳税处理的复杂度,降低涉税风险。
(二)从建立高素质的后续监管队伍入手,提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力度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改革之后之所以会出现企业方面和税务机关方面的后续管理问题,究其根源,主要问题在于税务机关的后续监管出现了松懈,因此有必要从建立高素质的后续监管队伍入手来加强监管力度,即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岗位税收政策、资产评估和财务会计等方面基础知识的培训等方式来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以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建立以风险为中心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监管机制来提升监管水平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要建立以风险为中心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监管机制来提升监管水平,需要税务征管部门将资产损失的日常管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的管理和资产损失的电子台账等相关业务和信息实现共享、反馈和佐证,从而有效验证企业自行申报资料的可信度,降低监管不力的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利益。该机制的构建可参考图一:
图一:
共享、反馈、佐证
(四)建立中介机构的备选库和退出机制,以有效提升中介機构对资产损失鉴证意见的质量
建立中介机构的备选库和退出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中介机构的行业竞争性,从而有效确保其鉴证意见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对提供虚假鉴证意见的中介机构施以重罚,有效提升我国中介结构对企业资产损失鉴证的质量,改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外部证据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水平关系着企业的涉税风险和国家税收利益的保障问题。本文分别从企业、税务机关、财务会计和中介机构的视角分析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改革之后产生的一些后续管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强化对策建议,以期能够对企业和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作者单位为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一、引言
资产损失主要是指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其实际拥有和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相关活动的资产而产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转让或者处置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资产损失可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大类。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变更为自行申报扣除,这一变化虽然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同时也将管理的重心由事前管控转化为后续管理,从而对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国税发[2013]55号文《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指导意见》中对加强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改革在激发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优化社会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对强化后续管理,防范税收风险提出了新任务。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分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强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建议对策。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从企业角度分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公告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变更为自行申报之后,对于企业来说,税务机关的监管重心后移,使得企业在进行自行申报的过程中缺乏有效规范的指导,从而出现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申报资料不够齐全,即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不能够准确的按照规定提供合法证据证明企业的资产损失确实已经实际发生,从而使得税务机关的窗口人员难以逐项核实清楚,进而给企业带来因申报资料不齐全而产生的涉税风险;二是企业的申报金额不准确,即部分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时确定的资产损失金额在实际列支时,为了规避纳税而随意增大资产损失的列支金额,造成企业少缴或者不缴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三是一些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违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在当期进行申报,从而实现利用资产损失来人为的调节利润,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二)从税务机构角度分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资产损失实行审批扣除时,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资料真实性和法定条件负责,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资产损失的从严监管,而改革之后由企业到大厅递交申报资料,大厅人员负责对企业送报的资料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核后申报,在此过程中容易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个别窗口对企业所送报的资料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容易对国家税收造成一定的损失;另一方面是税务征管部门对资产损失的自行申报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资产损失改为自行申报,企业就应当对其申报的资料的法定性和真实性负责,税务机关不承担审核责任,从而放松了把关要求。
(三)从财务会计视角分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资产损失由税务机关审批改革为企业自行申报之后,在政策方面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此出现了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之间的不协调性,从财务会计的视角来看,后续管理出现了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新政策将无形资产纳入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这对税务机关的事后核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从而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主要是因为无形资产使用方式的灵活性和计价方式的特殊性使得其相关会计处理较为复杂所致;二是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允许企业的关联方借款损失在税前扣除且范围较宽,这与之前税务机关执行不允许扣除口径相比较为宽松,而关联交易事项本身的复杂性无形中增加了事后核查的难度,从而给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带来了较高的潜在风险。
(四)从中介机构的视角分析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企业进行自行申报资产损失扣除项目的,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相关的企业内部证据,外部证据的主要来源就是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中介机构提供的鉴定证明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在实务中,一些中介机构出于追求业务量的目的而为企业出谋划策,顺从企业的不合法要求,出具虚假的鉴定证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强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建议对策
(一)企业应当强化资产损失的财务管理工作,降低资产损失涉税风险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到,企业之所以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方面出现问题,产生涉税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对此方面的财务管理不够严格所致。因此在实务中要有效解决企业因为资产损失自行申报而产生的涉税风险问题,需从两方面加强其财务管理工作:一方面是从提高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自行申报的规范性入手,在申报过程中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确定申报金额,坚决杜绝人为调节利润规避纳税的行为;另一方面则应当从规范会计核算入手,减少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性,从而降低资产损失纳税处理的复杂度,降低涉税风险。
(二)从建立高素质的后续监管队伍入手,提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力度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改革之后之所以会出现企业方面和税务机关方面的后续管理问题,究其根源,主要问题在于税务机关的后续监管出现了松懈,因此有必要从建立高素质的后续监管队伍入手来加强监管力度,即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岗位税收政策、资产评估和财务会计等方面基础知识的培训等方式来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以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三)建立以风险为中心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监管机制来提升监管水平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要建立以风险为中心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监管机制来提升监管水平,需要税务征管部门将资产损失的日常管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的管理和资产损失的电子台账等相关业务和信息实现共享、反馈和佐证,从而有效验证企业自行申报资料的可信度,降低监管不力的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利益。该机制的构建可参考图一:
图一:
共享、反馈、佐证
(四)建立中介机构的备选库和退出机制,以有效提升中介機构对资产损失鉴证意见的质量
建立中介机构的备选库和退出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中介机构的行业竞争性,从而有效确保其鉴证意见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对提供虚假鉴证意见的中介机构施以重罚,有效提升我国中介结构对企业资产损失鉴证的质量,改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外部证据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的水平关系着企业的涉税风险和国家税收利益的保障问题。本文分别从企业、税务机关、财务会计和中介机构的视角分析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改革之后产生的一些后续管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强化对策建议,以期能够对企业和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作者单位为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