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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管辖范围以内海域确权的完成及海洋环境、资源问题的不断出现,公海保护问题被广泛讨论。公海保护区是一种全新的公海保护方法。目前全世界都在公海建立海洋保护区问题上存在困惑,各沿海国对于是否建立公海保护区也心存疑虑,但其实公海保护区已有国际上成功的案例。我国作为一个沿海大国,在公海保护区这个问题上,我国应当加强公海保护区制度研究,促进公海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既能体现一个负责任大国形象,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在公海的利益。
【关键词】:公海;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公海保护区的产生及国际实践
(一)公海保护区的产生
公海蕴含着大量的生物资源和丰富的生态系统类型,然而这些海洋生物多样性正在受到各种人类活动的负面影响,尤其是20世纪末期,公海生物多样性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海洋环境的恶化证明了传统的海洋管理方式的不足,日益加剧的海洋环境危机迫切需要我们采用新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公海保护区可以就地保护资源生态,建立公海保护区作为公海环境保护与生物资源养护的新型手段,已经成为国际海洋事务的热点,得到沿海各国的广泛关注。
公海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管理海洋中的资源、环境、生物或历史遗迹等而在公海范围内设立的海洋保护区。即为了建立在保护环境观念基础上,一些有特殊地理条件和相关利益的国家,一起通力合作来保护公海中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在公海的水域内设立的若干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建设、规划和管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于公海的主权有明确规定,公海是对所有的国家开放,不受到任何国家的支配和管辖。因此要在公海设立保护区,与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和政策自主建立海洋保护区是有很大区别的,不是一个国家可以决定的,需要国际法律制度对相关的建立和管理活动进行规范。此外,公海无论是对内陆国还是沿海国都是开放的,都要考虑到所有国家的接受程度。
公海保护区的建立为公海生物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但是公海保护区会一定会限制目前海洋法中的公海自由原则,也会印发海洋主权自由与建立保护区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对于是否建立公海保护区及如何建立的问题,引发了国际范围内广泛的争论。
(二)公海保护区的国际实践
目前全世界已有三个公海保护区。世界上第一个是由是法国、意大利与摩洛哥三国建立的地中海派拉格斯海洋保护区,保护区以其签署的《为海洋哺乳动物建立地中海保护区的条约》为基础。该保护区约一半多的水域位于三国管辖海域范围之外。三国根据条约协议合作管理该部分海域。
另外两个保护区分别是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和大西洋中央海脊海洋保护区。从现有的实例分析,目前地中海三国公海保护区较为成功。三个国家以区域内的多边协议为基础,表明对公海特别保护区建立和管理并不必须依靠普遍适用的国际公约,而是可以由区域内各相关国家自主讨论、制定协议并达成条约,以履行义务的形式管理公海,解决保护区制度与公海自由的矛盾。
二、公海保护区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公海保护区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专门性法律依据缺失。目前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在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并没有专门针对公海保护区的全球和地区性国际条约,多数是在个别的条约中零散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款,且大多停留在指导倡议阶段,可操作性并不强。
2、国家主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按照现行的海洋法制度,公海是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其核心内容就是“公海自由原则”,因此保护区必会限制公海自由,造成国家法律制度与公海政策间的矛盾,给现行的原则带来冲击。
(二)公海保护区现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1、公海生物多样性理论和实践发展历程较短。关于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倡议始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21世纪以来,公海保护区建设才成为热点。由于公海保护区国际实践的发展历程较短,过去形成的条约不能预见新事物的产生,也不能直接规范相关事项,以至于没有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可以供适用。
2、环境危机的紧迫性和公海的特殊性。不能给参与治理的国家带来短期的现实利益以及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会使得各国不愿意采取代价昂贵的环境保护措施。这就导致关于公海管理的规范通常只用抽象、空洞的语言,而较少涉及详细的、硬性管理措施。
3、国际组织决议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目前没有直接规范公海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国际条约,只有个别的条约中散见关于相关条款,缺乏专门性针对性,条款也大多停留在指导和倡议层面上,可操作性不强。
三、我国建立公海保护区面临的困难
1. 对远洋捕鱼产业的挑战
公海保护区对现有公海自由的最主要的冲击是禁止、限制在保护区内海洋生物的捕捞。因此。公海保护区制度的确立,我国远洋捕捞业首当其冲。大数据显示,随着公海禁渔措施的严格规范和实施,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2.对国内管理体制的挑战
国内法于国际法而言,两者分别属于迥然不同的制度。要想公海设立保护区,就要改变国内法律、经济体制,使之合理接轨,坚决不能简单照搬照抄,而是需要制度的吸收与思路的创新。
四、对于我国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建议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涉及公海保护区的立法,只有《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三个针对保护区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立法不充分,许多领域只好适用保护陆地生态系统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带来诸多问题,不能满足海洋环境管理的需要。目前,公海保护区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因此要实现我国国内法与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制度的协调,首先应从国内立法入手。积极修改国内立法,使之与不断更新的国际条约公约相适应。
此外,我国还必须把握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公海涉及沿海国、内陆国等世界各个国家的利益。我国应积极参与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制度的建设,并及时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在完善和修改国内立法的过程中,可结合国情参考其他国家先进的制度经验,因地制宜。
五、结语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我国一直很重视公海的有关事务。在公海保护区问题上,我国既有潜在的整体利益,同时也有保护区建立所带来的挑战。我国首先应以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明确整体利益。同时,想办法缓解公海保护区制度对我国会产生的不利影响,积极改变建立公海保护区的限制。全面考量我国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利益与缺陷,正确把握我国在公海保护区事务上的坚定立场与谈判方向,做到既可以最大限度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表达自身诉求,又可以防止发達国家的干涉。
参考文献:
[1]刘惠荣,韩洋.特别保护区: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视阈[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5):141-145.
[2]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大使在第61届联大审议海洋和海洋法议题上的发言[EB/OL].http://www.fmprc.gov.cn.ceceunchn/flyty/hyfsw/t348882.htm
[3]北半球第一个公海自然保护区成立[EB/OL] http://www.sina.com.
[4]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海洋法资料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5]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刘洪斌,刘康.海洋保护区——概念与应用[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
【关键词】:公海;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
一、公海保护区的产生及国际实践
(一)公海保护区的产生
公海蕴含着大量的生物资源和丰富的生态系统类型,然而这些海洋生物多样性正在受到各种人类活动的负面影响,尤其是20世纪末期,公海生物多样性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海洋环境的恶化证明了传统的海洋管理方式的不足,日益加剧的海洋环境危机迫切需要我们采用新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公海保护区可以就地保护资源生态,建立公海保护区作为公海环境保护与生物资源养护的新型手段,已经成为国际海洋事务的热点,得到沿海各国的广泛关注。
公海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管理海洋中的资源、环境、生物或历史遗迹等而在公海范围内设立的海洋保护区。即为了建立在保护环境观念基础上,一些有特殊地理条件和相关利益的国家,一起通力合作来保护公海中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资源,在公海的水域内设立的若干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建设、规划和管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于公海的主权有明确规定,公海是对所有的国家开放,不受到任何国家的支配和管辖。因此要在公海设立保护区,与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和政策自主建立海洋保护区是有很大区别的,不是一个国家可以决定的,需要国际法律制度对相关的建立和管理活动进行规范。此外,公海无论是对内陆国还是沿海国都是开放的,都要考虑到所有国家的接受程度。
公海保护区的建立为公海生物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但是公海保护区会一定会限制目前海洋法中的公海自由原则,也会印发海洋主权自由与建立保护区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对于是否建立公海保护区及如何建立的问题,引发了国际范围内广泛的争论。
(二)公海保护区的国际实践
目前全世界已有三个公海保护区。世界上第一个是由是法国、意大利与摩洛哥三国建立的地中海派拉格斯海洋保护区,保护区以其签署的《为海洋哺乳动物建立地中海保护区的条约》为基础。该保护区约一半多的水域位于三国管辖海域范围之外。三国根据条约协议合作管理该部分海域。
另外两个保护区分别是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和大西洋中央海脊海洋保护区。从现有的实例分析,目前地中海三国公海保护区较为成功。三个国家以区域内的多边协议为基础,表明对公海特别保护区建立和管理并不必须依靠普遍适用的国际公约,而是可以由区域内各相关国家自主讨论、制定协议并达成条约,以履行义务的形式管理公海,解决保护区制度与公海自由的矛盾。
二、公海保护区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公海保护区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专门性法律依据缺失。目前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在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并没有专门针对公海保护区的全球和地区性国际条约,多数是在个别的条约中零散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款,且大多停留在指导倡议阶段,可操作性并不强。
2、国家主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难以协调。按照现行的海洋法制度,公海是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其核心内容就是“公海自由原则”,因此保护区必会限制公海自由,造成国家法律制度与公海政策间的矛盾,给现行的原则带来冲击。
(二)公海保护区现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1、公海生物多样性理论和实践发展历程较短。关于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倡议始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21世纪以来,公海保护区建设才成为热点。由于公海保护区国际实践的发展历程较短,过去形成的条约不能预见新事物的产生,也不能直接规范相关事项,以至于没有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律规范可以供适用。
2、环境危机的紧迫性和公海的特殊性。不能给参与治理的国家带来短期的现实利益以及环境问题的不确定性会使得各国不愿意采取代价昂贵的环境保护措施。这就导致关于公海管理的规范通常只用抽象、空洞的语言,而较少涉及详细的、硬性管理措施。
3、国际组织决议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可执行性。目前没有直接规范公海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国际条约,只有个别的条约中散见关于相关条款,缺乏专门性针对性,条款也大多停留在指导和倡议层面上,可操作性不强。
三、我国建立公海保护区面临的困难
1. 对远洋捕鱼产业的挑战
公海保护区对现有公海自由的最主要的冲击是禁止、限制在保护区内海洋生物的捕捞。因此。公海保护区制度的确立,我国远洋捕捞业首当其冲。大数据显示,随着公海禁渔措施的严格规范和实施,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2.对国内管理体制的挑战
国内法于国际法而言,两者分别属于迥然不同的制度。要想公海设立保护区,就要改变国内法律、经济体制,使之合理接轨,坚决不能简单照搬照抄,而是需要制度的吸收与思路的创新。
四、对于我国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建议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涉及公海保护区的立法,只有《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三个针对保护区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于立法不充分,许多领域只好适用保护陆地生态系统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带来诸多问题,不能满足海洋环境管理的需要。目前,公海保护区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因此要实现我国国内法与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制度的协调,首先应从国内立法入手。积极修改国内立法,使之与不断更新的国际条约公约相适应。
此外,我国还必须把握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公海涉及沿海国、内陆国等世界各个国家的利益。我国应积极参与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制度的建设,并及时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在完善和修改国内立法的过程中,可结合国情参考其他国家先进的制度经验,因地制宜。
五、结语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我国一直很重视公海的有关事务。在公海保护区问题上,我国既有潜在的整体利益,同时也有保护区建立所带来的挑战。我国首先应以长远、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明确整体利益。同时,想办法缓解公海保护区制度对我国会产生的不利影响,积极改变建立公海保护区的限制。全面考量我国建立公海保护区的利益与缺陷,正确把握我国在公海保护区事务上的坚定立场与谈判方向,做到既可以最大限度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表达自身诉求,又可以防止发達国家的干涉。
参考文献:
[1]刘惠荣,韩洋.特别保护区: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视阈[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5):141-145.
[2]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刘振民大使在第61届联大审议海洋和海洋法议题上的发言[EB/OL].http://www.fmprc.gov.cn.ceceunchn/flyty/hyfsw/t348882.htm
[3]北半球第一个公海自然保护区成立[EB/OL] http://www.sina.com.
[4]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海洋法资料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5]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刘洪斌,刘康.海洋保护区——概念与应用[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