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去的工资和未发的加班费能否追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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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扣去的工资和未发的加班费能否追回?
  惠州市博罗县读者陈荣森陈述:
  我于2002年12月进入现在工作的这家厂,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厂方以厂里有公告为由,只付给70%的工资,否则就不雇佣。为保住这份工作,我只好忍受。6个月后,由于工作认真,在我的再三申请下,我拿到跟别人同等的工资,可是,这6个月中,我被扣去近3000元。此外,从进厂到2007年12月期间,我每日工作12小时,每月30天满工,从未休息过,但我并没有拿到一分钱加班费。在此期间,我只是在2003年与工厂签过一次一年的劳动合同,以后的几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的工作是实行计件工资。请问:我能否追回被扣去的工资?能否追回这几年的加班费?
  答:1.我国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此,如果你所在的厂家无法定理由克扣你的工资的话,你有权追回被无故克扣的工资。
  2.我国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支付补偿金。
  由于你的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因此,你的加班时间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之后,按规定,厂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加班费。但如果你的加班时间是在计件定额任务之中的话,你则不能以上班时间长为由索取加班费。
  3.如果厂方确实是无故克扣你的工资,未依法发放加班费的话,你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开会时晕倒,公司是否承担医药费?
  深圳市宝安区读者杨萍陈述:
  我在车间开会时晕倒,请问,药费以及检查费是由公司承担还是本人承担?
  答:药费和检查费是否由公司承担,要看职工患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属于工伤,那么,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否则,公司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特约主持:赵平
  E-mail:jmwyfly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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