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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08-30
作者简介:王波,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律经济学博士;李小琴,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西安/710061)
*本文系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规制法的制度构造与学理分析”(13YJC82007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缓解高等教育需要日益旺盛与公立教育资源严重不足之矛盾,但随之产生资本逐利性与教育公益性冲突,影响民办高校良性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中教育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具有从冲突走向共生之可能性。应借鉴实现逐利性与公益性共生之社区利益公司制度,从准入标准、学校治理、学校运行、利润分配、资产管理、外部监管等路径入手,使学校保持市场、资本活力与灵活性之同时,保障教育公益属性不被改变。
关键词:民办高校;社会企业;社区利益公司;教育公益性;资本逐利性 一、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教育市场的形成、本质与问题
(一)教育市场的形成: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一直被定义为公益事业,教育产品也被认为是公共产品,认为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教育应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指导,统一提供。但是人们对教育产品日益旺盛的需求以及政府有限的供给能力使得由政府包办各层次各类型教育的办学体制已经不可能继续存在,这就要求在教育领域引入“市场”这一概念与发展模式或者说让教育进入市场,形成教育市场。劳凯声将其称为“市场化公益行为”。知识作为一种生产力,对于个人能力的提升、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知识改变命运”的信念促使人们愿意接受教育,并将接受教育看作是一项投资,希望通过这项投资获得等于或高于教育成本的回报。由此,教育市场中的买方就出现了,并且规模庞大,需求迫切。随着政府包办教育体制模式的打破,我国法律和政策允许其他类型的主体进入教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肯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各级政府,也可以是企业、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个人、民间组织和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合法性得到了落实。那么另外一个问题是:靠什么来吸引个人、民间组织和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教育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其直接消费效用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这种产品在向社会成员提供时,须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私人物品或者准私人物品,这就使教育领域可能变得有利可图。那么,热心教育事业、对市场具有敏锐嗅觉的人和组织便会将触角伸向教育领域,在公立教育之外则出现各种形式和类型的民办教育,这样教育市场中的卖方也就出现了。
至此,一种不同于传统教育关系的新的教育自由交易关系便在教育市场中出现了。有意愿接受教育的人通过付费的方式来寻求教育,而另外一些人通过出资或者其他形式来组织教育资源,提供教育产品,一种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交换机制便形成了。受教育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教育资源的优劣来选择其满意的教育服务,而教育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在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同时,根据所提供教育产品的成本与质量获得一定的收益。
(二)教育市场的本质:高等教育公益性的坚守
教育从根本上说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通过对个体传递社会生产和生活经验,促进个体身心发展,使个体社会化,并最终使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因此学校的教育活动从根本上说不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他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是从文化、精神、体质、社会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因此,公益性才是教育的根本属性。教育的公益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的公益性首先体现在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三个方面。高等教育通过对生源有目的的培养,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合格的人才,满足公共发展的需要。高校在与企业、社区、政府、社会组织等组织进行的有偿性、慈善性、服务性的活动中,履行公共责任,体现其公益性价值取向。(2)教育的外部性使社会受益。教育活动的直接受益者是受教育者,在给受教育者带来经济或非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受教育者使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受益,这种影响被称为教育的外部性。良好的教育可以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科技的发展及其推广应用,促进国家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全面发展。(3)教育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人力资本的提高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而教育可以促进文化和科技的进步,提高受教育者的生产效率和整体素质等人力资本,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4)教育不仅为作为个体的受教育者服务,还要为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不仅要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还要为非经济目的服务,保护和继承传统文化,发现、传播知识和规律,促进全社会形成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和社会制度。
(三)教育市场的问题: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扩张
教育市场化的趋势比较明显地体现在民办高等教育中。民办高等教育是在“一无资金、二无校舍、三无教师队伍”的改革开放初期兴起的。在这样的“三无”背景下,早期的民办教育办学者就采取了“以学养学”——靠学费维系发展的模式来办学。“投资办学”的办学者则通过收取学费、银行贷款或者举办教育公司的方式将大量社会资本注入到教育领域,使民办教育悄然变成一个新的投资领域。上市公司介入民办教育、独立学院都是“投资办学”的新的表现形式,体现了教育的市场化趋势。然而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投资办学的发展模式将社会资本注入了教育领域,必然就会引发投资者对学校产权、投资回报甚至盈利的关注与诉求。
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教育市场化的程度就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不规范教育市场,不对资本的逐利性进行一定的抑制,那么资本投资者对于私益的追逐就会进入一种无序状态,甚至改变教育的基本性质即公益性,出现诸如乱收费、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分配不均衡问题,导致教育的不公平,甚至引发更复杂、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以市场为导向有可能使办学者迷失办学方向,一切以利益为目标,将教育活动作为一个纯商业行为来对待,出现教育短视,对于运行周期长、实用性不强但是对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的专业和学科不重视甚至废弃,忽视高等教育的公共目标等等。
作者简介:王波,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律经济学博士;李小琴,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西安/710061)
*本文系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规制法的制度构造与学理分析”(13YJC82007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缓解高等教育需要日益旺盛与公立教育资源严重不足之矛盾,但随之产生资本逐利性与教育公益性冲突,影响民办高校良性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中教育公益性与资本逐利性具有从冲突走向共生之可能性。应借鉴实现逐利性与公益性共生之社区利益公司制度,从准入标准、学校治理、学校运行、利润分配、资产管理、外部监管等路径入手,使学校保持市场、资本活力与灵活性之同时,保障教育公益属性不被改变。
关键词:民办高校;社会企业;社区利益公司;教育公益性;资本逐利性 一、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教育市场的形成、本质与问题
(一)教育市场的形成: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领域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一直被定义为公益事业,教育产品也被认为是公共产品,认为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教育应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指导,统一提供。但是人们对教育产品日益旺盛的需求以及政府有限的供给能力使得由政府包办各层次各类型教育的办学体制已经不可能继续存在,这就要求在教育领域引入“市场”这一概念与发展模式或者说让教育进入市场,形成教育市场。劳凯声将其称为“市场化公益行为”。知识作为一种生产力,对于个人能力的提升、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知识改变命运”的信念促使人们愿意接受教育,并将接受教育看作是一项投资,希望通过这项投资获得等于或高于教育成本的回报。由此,教育市场中的买方就出现了,并且规模庞大,需求迫切。随着政府包办教育体制模式的打破,我国法律和政策允许其他类型的主体进入教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肯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各级政府,也可以是企业、事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个人、民间组织和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合法性得到了落实。那么另外一个问题是:靠什么来吸引个人、民间组织和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教育产品属于准公共产品,其直接消费效用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这种产品在向社会成员提供时,须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私人物品或者准私人物品,这就使教育领域可能变得有利可图。那么,热心教育事业、对市场具有敏锐嗅觉的人和组织便会将触角伸向教育领域,在公立教育之外则出现各种形式和类型的民办教育,这样教育市场中的卖方也就出现了。
至此,一种不同于传统教育关系的新的教育自由交易关系便在教育市场中出现了。有意愿接受教育的人通过付费的方式来寻求教育,而另外一些人通过出资或者其他形式来组织教育资源,提供教育产品,一种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交换机制便形成了。受教育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教育资源的优劣来选择其满意的教育服务,而教育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在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同时,根据所提供教育产品的成本与质量获得一定的收益。
(二)教育市场的本质:高等教育公益性的坚守
教育从根本上说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通过对个体传递社会生产和生活经验,促进个体身心发展,使个体社会化,并最终使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因此学校的教育活动从根本上说不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他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是从文化、精神、体质、社会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因此,公益性才是教育的根本属性。教育的公益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的公益性首先体现在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三个方面。高等教育通过对生源有目的的培养,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合格的人才,满足公共发展的需要。高校在与企业、社区、政府、社会组织等组织进行的有偿性、慈善性、服务性的活动中,履行公共责任,体现其公益性价值取向。(2)教育的外部性使社会受益。教育活动的直接受益者是受教育者,在给受教育者带来经济或非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受教育者使其他成员和整个社会受益,这种影响被称为教育的外部性。良好的教育可以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科技的发展及其推广应用,促进国家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全面发展。(3)教育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人力资本的提高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而教育可以促进文化和科技的进步,提高受教育者的生产效率和整体素质等人力资本,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4)教育不仅为作为个体的受教育者服务,还要为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不仅要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还要为非经济目的服务,保护和继承传统文化,发现、传播知识和规律,促进全社会形成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和社会制度。
(三)教育市场的问题: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扩张
教育市场化的趋势比较明显地体现在民办高等教育中。民办高等教育是在“一无资金、二无校舍、三无教师队伍”的改革开放初期兴起的。在这样的“三无”背景下,早期的民办教育办学者就采取了“以学养学”——靠学费维系发展的模式来办学。“投资办学”的办学者则通过收取学费、银行贷款或者举办教育公司的方式将大量社会资本注入到教育领域,使民办教育悄然变成一个新的投资领域。上市公司介入民办教育、独立学院都是“投资办学”的新的表现形式,体现了教育的市场化趋势。然而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投资办学的发展模式将社会资本注入了教育领域,必然就会引发投资者对学校产权、投资回报甚至盈利的关注与诉求。
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教育市场化的程度就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不规范教育市场,不对资本的逐利性进行一定的抑制,那么资本投资者对于私益的追逐就会进入一种无序状态,甚至改变教育的基本性质即公益性,出现诸如乱收费、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分配不均衡问题,导致教育的不公平,甚至引发更复杂、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以市场为导向有可能使办学者迷失办学方向,一切以利益为目标,将教育活动作为一个纯商业行为来对待,出现教育短视,对于运行周期长、实用性不强但是对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的专业和学科不重视甚至废弃,忽视高等教育的公共目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