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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改已经7年,对广大在校大学生的恋爱价值观和婚姻思维模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90后大学生现实地日渐形成了“试婚”的客观存在,但是很多高校的校规制定却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对大学生试婚现象采取消极的态度。在对上海几所高校实地调研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大学生试婚现象进行法律解析,以引导90后大学生建立更加健康合理的婚恋观。
关键词:试婚;调查分析;法律规范
为了切实保障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彰显我国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契合《婚姻法》的修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废除了“禁止大学生结婚”的规定。这项规定的解除,引发了社会诸多的疑虑和争议,有的高校不以为然,认为大学生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结婚;有的高校则担心会引发结婚潮,不能使在校大学生按时完成学业和顺利毕业。在这种背景下,有调查表明: 随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改,在校大学生结婚率明显上升,很多85后在高校期间选择结婚。近年来, 随着90后步入高校,由于经济改革带来的社会价值观快速变迁, 西方开放思想对其影响更加深刻,其独立自我的个性更加鲜明,好奇心和求知欲更为强烈。当今社会的竞争日益激烈,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社会压力,90后在校大学生既不想因为恋爱影响学业,也不亟待用结婚去证明爱情,而是现实地日渐形成了“试婚”的客观存在。对于很多高校多年不变的校规,面对这种婚恋态度,该以何种姿态引导大学生建立正确的恋爱观?本文采用实证调查的方式,试图真实了解90后在校大学生的婚恋价值取向,从法律、规章与校规的角度来分析其婚恋观。
一、 相关研究
马克思认为,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其偶像采取含蓄、谦恭乃至羞涩的态度,而不是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因此,真正的爱情是高于两性吸引之上的一种思想感情,是由理智支配的细腻的感情和微妙的方式组成的精神活动。试婚应理解为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一定的期限内,以结婚为目的,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生活在一起,目的在于检验双方是否适合结婚,是对婚姻的试验。
面对当代青年人思想的改变,我国的学者早已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张萍(2012)认为大学生的生理发育已经成熟,性意识也在逐渐觉醒,渴望交往异性, 以满足生理上的好奇心;但是心理的发育还处于成熟与不成熟之间,理智上依旧很脆弱。摆脱繁重的学业压力,大学的自由氛围给校园恋爱提供了基础,恋爱成为大学生情感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期间是形成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阶段,恋爱动机态度和方式的错误都不利于大学生的道德发展和人格的完善。[1]左江萍(2011)却乐观的认为,在校大学生恋爱能促进其成长和成熟,使其体会感情上的支持和了解,从而使他们感到生活充实,自尊提高,但是存在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社会生存成本不断提高的问题 。[2]苏建军(2000)认为试婚已经成为一道不可忽视的婚恋景观,试婚与结婚在伦理、社会和法律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试婚的伦理价值具有正负两面性,一方面,它是对传统婚恋道德的一种否定,是对当代青年人注重个体价值、追求个性自由的反映,另一方面,它又有悖于我国婚恋道德的要求,是轻视弱化道德责任的行为。 [3]许长新、王平(2002)认为试婚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大都市已经相当普遍。他们从社会学的视角得出试婚是一种新的社会互动方式,且分析了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机制,即城市化、文化变迁、社会控制弱化。[4]何燕辉(2010)认为试婚现象在我国已呈蔓延趋势,试婚已得到青年大学生的认同。大学生高度认同试婚的原因在于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城市化发展所形成的“温床”和社会控制功能的减弱,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道德和法律教育且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5]
一言以蔽之,在校大学生的恋爱观和试婚现象已引起学界广泛的重视,但是对于目前多元化文化背景下导致的大学生不正确的婚恋观及由此产生的试婚现象缺乏法制视角的剖析和深入研究。本文就在校大学生试婚观念及现状进行法律规制层面的探讨,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二、对上海市大学生婚恋观的调研分析
恋爱是在校大学生校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试婚等观念对于在校大学生的影响不仅是恋爱观,还涉及道德观、家庭观乃至人生观。禁婚令的解除已经7年,其对于在校学生的婚恋观影响如何?此次调查运用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两种方式。在访谈部分,通过电话和当面访谈的方法,对五名不同批次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和一名从事校园服务的校园社工老师进行了访谈调查。问卷调查分为3批,第一批是“211工程”和国家教育部直属高校,共8所学校;第二批学校是指以上海市教委为主管部门的本科院校,一共有22所学校;第三批学校是指以上海市教委为主管部门的专科院校和上海市独立学院,一共43所高校。从每一批次抽取的高校中各随机抽取300名学生。共抽取10所高校中的900名学生,构成了本次调查的样本。在调查中,实际发放问卷900份问卷,收回880份,其中有效问卷862份,有效回收率95.7%。
禁婚令解除后对90后在校大学生有什么影响?调查显示,8.7%的学生选择有影响,58.1%的学生选择没有影响,49.8%的女生和48.7%的男生选择没有结婚打算(见图1)。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学生对恋爱亲昵行为的态度却各不相同。89%的学生选择接吻是亲昵行为,36.9%的学生认为婚前性行为可以接受,21.7%的学生会选择亲身实践性行为。而在同居问题上,28.3%的学生选择身边有同居的人。这从侧面说明了大学生对于性行为的态度已经大为开放。而对于同居的原因,29.7%的学生选择了试婚,55.2%的学生选择了生理需要,还有22.4%的学生选择逃避学校管理(见表1)。这说明学生选择同居的原因并不单纯和正确。而对于学生如何看待同居现象的调查,1.7%和3.9%的学生表示“很赞同”和“比较赞同”,70.5%的学生表示“一般”,只有3.5%的学生表示“非常反对”。这表明学生对于同居现象非常宽容。相比之下,学校对于学生同居的现象的规定,39.0%的学生选择“不知道”,30.7%的学生选择“没有相关规定”。这说明学生对校规态度冷淡和校规的停滞更新是导致学生没有正确恋爱导向的一个主要的原因。 对于大学生结婚的责任心和认真态度方面的调查,数据显示:52.0%的大学生选择结婚的原因是找到真爱,50.9%的大学生因为耽误学业会放弃结婚,42.7%的学生迫于经济压力不会结婚(见表2、表3)。这说明试婚而不结婚的原因在于大学生既怕耽误学业又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而对爱情的渴望又促使他们选择试婚这样的道路。但是一旦试婚出现各种问题,特别是针对试婚后怀孕的现象,数据显示20.06%的女生和13.75%的男生会选择结婚,21.92%的女生和24.64%的男生会选择堕胎。选择堕胎的比例高于选择结婚,这说明在校大学生没有正确的责任观念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对于禁婚令解除后,学校是否做出相应校规的改变。调查显示,只有13.9%的学校对于校规做出改变,75.6%的学校校规没有任何变化。而在90后大学生中,1%的学生认为学校应该对大学生结婚持很赞同的态度,7%的学生认为学校应该比较赞同(见图2)。这就从学生角度见证了学校对大学生结婚是消极态度,从而迫使学生选择试婚,来“曲线救国”完成自己的爱情工程。
综上所述,90后大学生因为学业和经济的双重压力导致其并不积极选择结婚,但是其对性行为的态度非常开放,这使得同居、试婚成为学生的恋爱态度。而学校对于大学生结婚的消极态度和校规条款的滞后和僵化也是大学生选择试婚的主要原因。
三、试婚的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对于婚前性行为产生的后果缺乏规定
《婚姻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没有高校学生不许结婚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解读出在校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但是现行法律对于在校大学生的婚前同居和试婚却没有明文规定。由于在校大学生特殊的身份——既是成年人又是学生,即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又要承担身为学生学习的职责。“法不禁止即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行使权利。结婚权利的赋予,不仅表明在校大学生的身体成熟,更表明其应该具有民法上承担责任的能力。婚姻法将结婚权赋予给大学生,却没有对其规定相对应的义务。当今90后大学生普遍具有向往自由、不愿受约束的心理。他们认为既然法律都允许结婚,那么婚前性行为、试婚就更加理所应当,忽视了恋爱的严肃性,把婚前性行为和试婚当作是恋爱的必经过程。目前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我国立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法律的空白造成婚前同居当事人一旦遭到侵害没有法律依据来维护其权益,尤其是女大学生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女方在同居中怀孕、堕胎或生养私生子等,男方对女方不负补偿责任,仅仅是受到道德的谴责。女方一旦试婚失败,就要经受心灵和身体的双重摧残,这对于其长久的人生都会有极大的影响。[6]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较强的原则性使得其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回顾历史,高等学校对在校大学生婚恋管理分为三个阶段。1990年以前属于严格责任阶段,结婚是大学生不敢奢望的, 连恋爱都是被严格禁止的。1990年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谈恋爱不再被明文限制, 但在第三十条又做了限制性规定: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 作退学处理。这表明在当时,恋爱是允许的,但结婚是禁止的。可以看出1990年的规定与过去相比的确是宽松了一步。2005 年3月,教育部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规定中对于学生的婚恋问题只字未提,即意味着对禁止的解除,根据其上位法《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那么按照这两个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只要大学生不违背法律, 不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就可以自由的按照个人意愿结婚和生育,学校不得干涉。[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由教育部针对广大在校大学生制定的规章,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其中的第4条是对在校大学生提出的总纲性要求,而第6条是对在校大学生规定的义务,在这重要的两条中都找不到相应的对学生婚恋行为的规定。这对于处在法律空白中的大学生试婚现象来说,既没有在规章管理的范围内,也没有成为在校大学生要注意的义务。可以看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似乎有意回避大学生婚恋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大学时期是大学生树立人生观的重要时期,作为管理学生的规章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态度对待大学生的婚恋问题,指导其树立有责任、有爱心、有能力的爱情观,而不是沉默的面对大学生婚恋问题。
(三) 僵硬的校规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
现行的校规很多是学校刚成立时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甚至有悖于修改后的法律精神。很多学校认为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都是些原则性的条款, 需校方在执行中细化。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一些高校在校规的制定上过分严厉, 对于大学生的恋爱行为也做了很严格的规定。 比如:上海某高校规定, 拥抱、接吻等行为,是品行恶劣和道德败坏的表现。这一规定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甚至违反了《宪法》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精神。有些学校规定“学生凡是违反国家生育法规造成超生、非婚生育或无证生育的将给予开除”,这就导致大学生一旦怀孕,就会被学校开除。为了避免开除学籍,要么就选择结婚,要么选择人工流产。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结婚的经济能力,父母也不会同意其在学业未完成的情况下结婚。这条校规无疑助推了大学生选择人工流产。这对于女方,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灵都是摧残。从调查中我们得知在校大学生结婚的意愿并不强烈,但有试婚意愿的比例仍然不低。
很多在校大学生对于校规的规定并不了解,有的甚至只有在开学第一个学期了解过校规。对于校规是否规定了禁止性的行为,很多学生都是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校规的束之高阁也使得其缺乏警示作用和指引作用。
四、一个不可忽视的纬度: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引导90后大学生建立正确的婚恋观
(一)完善婚姻法的相关条款
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20周岁、男性年满22周岁就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这个年龄限制将大学生也纳入了可以结婚的范围。试婚是《婚姻法》中的一个盲点,对于试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加以规定。我国法律对同居(排除重婚)没有处罚措施, 更没有定罪量刑, 只是在产生经济纠纷时有一些财产处理的规定。法律对婚外同居是如此宽松 ,对婚前同居即试婚就更是默许了,这就让90后大学生觉得试婚是合法的。[8]立法规范对试婚的缺位,让90后试婚的大学生产生许多问题,比如未婚先孕后人流手术数量的增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难题,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分割纠纷等。试婚并不破坏一夫一妻制,也不会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把试婚列入法律保护之范围,将有助于解决因试婚产生的各种纠纷,保护受损的弱势群体。应当在立法上规定:在试婚关系中弱势群体的一方要得到保护,至少在财产分割中多分,或者可以提出财产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秉承宪法人性精神,细化教育部规章条款
和谐社会应提倡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对人的关怀,充分地满足人的各种需求。我国宪法明确提出保护人权、以人为本,规章应是法律的细化和延伸。人性化的规章条款更有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爱情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六款规定:“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一条款在操作时就显得过于抽象。假如在学生宿舍内出现同居现象①,或是某些学生与多人保持婚前性行为等等是否属于第54条的规定就值得商榷。
进入大学校门,高校氛围与高中相比骤然宽松,大学生的管理只是依靠规章、校规和辅导员的工作。但是僵化的条款已经不能深入大学生的精神生活,面对权利的交还可能出现的权利滥用,面对每一个享有人权的高校学生,规章应该肩负起管理之责。学校应细化规章,秉承宪法中以人为本的精神,光明正大的补充关于学生恋爱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提升学生对于爱情中责任的认知,严肃对于婚恋的态度,从实际出发,关注学生的精神层面的需求,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为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提供保障。
(三)制定符合校本模式的校规
校规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守则。高校婚恋观教育要取得切实的成效,就要建立符合高校特色的校规,即必须体现以学生为主体,以学校为本,要具有丰富的人文内涵。《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有权依照章程自主管理,那就必须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范围内制定相关校规。[9]做到这“三合”就必须结合校本模式,把握好高校制定校规的自由裁量权。高校应结合目前价值多元化时代的特点,围绕当代大学生的成长与成才,联系学校自身专业的特点,制定学生的行为规范。
取消高校对大学生婚恋的限制权,并不等于对其婚恋管理权的剥夺。学校的校规应尽量贴近学生生活,若过于条款化,就会被学生淡忘乃至无视。本次调查显示,23.5%的学生反感周围情侣的亲密行为,但是校规中往往没有对于公共学习场合情侣的行为的规定。事实上,学生既有恋爱的权利,也有尊重别人的义务。校规中对于学生行为规范的制定,既可保障其他学生的学习环境,又可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使得校园氛围和谐有序。
注释:
①见中华网(http://news.china.com/zh_cn/social/1007/20020328/10233391_3.html)公布的五大名校学生同居调查:8张床睡着15个男女。一个宿舍8张床,只有一个男大学生是一人睡一张床,其余全是一男一女。那个单独睡的男生刚开始时,简直无法忍受,甚至想到了自杀。而那些女孩第二天起来谈笑风生,就像什么事也没发生一样。
参考文献:
[1]张萍.当代大学婚恋状况调查[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12(1):61.
[2]左江萍.大学生恋爱功利化现象的分析与培养爱的能力[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143-144.
[3]苏建军.试婚:当代青年不可忽视的婚恋观[J].中国青年研究,2000(4):28.
[4][8]许长新,王平.试论“试婚”产生的社会机制[J].青年研究,2002(4):44.
[5]何燕辉.当代青年大学生试婚现象成因与应对措施[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1):104.
[6]李蓓.谈“禁婚令”解除后高校大学生婚恋管理和教育[J].法制与社会,2011(10上):206.
[7]孙良茗.禁婚令取消后社会各届的反响[J].科技信息,2008(18) :374.
[9]阎玉珍.“禁婚令”解除后高校的校规修订与婚恋教育探讨[J].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5(6):17.
(责任编辑 于小艳)
关键词:试婚;调查分析;法律规范
为了切实保障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彰显我国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契合《婚姻法》的修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废除了“禁止大学生结婚”的规定。这项规定的解除,引发了社会诸多的疑虑和争议,有的高校不以为然,认为大学生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结婚;有的高校则担心会引发结婚潮,不能使在校大学生按时完成学业和顺利毕业。在这种背景下,有调查表明: 随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改,在校大学生结婚率明显上升,很多85后在高校期间选择结婚。近年来, 随着90后步入高校,由于经济改革带来的社会价值观快速变迁, 西方开放思想对其影响更加深刻,其独立自我的个性更加鲜明,好奇心和求知欲更为强烈。当今社会的竞争日益激烈,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社会压力,90后在校大学生既不想因为恋爱影响学业,也不亟待用结婚去证明爱情,而是现实地日渐形成了“试婚”的客观存在。对于很多高校多年不变的校规,面对这种婚恋态度,该以何种姿态引导大学生建立正确的恋爱观?本文采用实证调查的方式,试图真实了解90后在校大学生的婚恋价值取向,从法律、规章与校规的角度来分析其婚恋观。
一、 相关研究
马克思认为,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其偶像采取含蓄、谦恭乃至羞涩的态度,而不是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因此,真正的爱情是高于两性吸引之上的一种思想感情,是由理智支配的细腻的感情和微妙的方式组成的精神活动。试婚应理解为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一定的期限内,以结婚为目的,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生活在一起,目的在于检验双方是否适合结婚,是对婚姻的试验。
面对当代青年人思想的改变,我国的学者早已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张萍(2012)认为大学生的生理发育已经成熟,性意识也在逐渐觉醒,渴望交往异性, 以满足生理上的好奇心;但是心理的发育还处于成熟与不成熟之间,理智上依旧很脆弱。摆脱繁重的学业压力,大学的自由氛围给校园恋爱提供了基础,恋爱成为大学生情感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期间是形成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阶段,恋爱动机态度和方式的错误都不利于大学生的道德发展和人格的完善。[1]左江萍(2011)却乐观的认为,在校大学生恋爱能促进其成长和成熟,使其体会感情上的支持和了解,从而使他们感到生活充实,自尊提高,但是存在巨大的就业压力和社会生存成本不断提高的问题 。[2]苏建军(2000)认为试婚已经成为一道不可忽视的婚恋景观,试婚与结婚在伦理、社会和法律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试婚的伦理价值具有正负两面性,一方面,它是对传统婚恋道德的一种否定,是对当代青年人注重个体价值、追求个性自由的反映,另一方面,它又有悖于我国婚恋道德的要求,是轻视弱化道德责任的行为。 [3]许长新、王平(2002)认为试婚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大都市已经相当普遍。他们从社会学的视角得出试婚是一种新的社会互动方式,且分析了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机制,即城市化、文化变迁、社会控制弱化。[4]何燕辉(2010)认为试婚现象在我国已呈蔓延趋势,试婚已得到青年大学生的认同。大学生高度认同试婚的原因在于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城市化发展所形成的“温床”和社会控制功能的减弱,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道德和法律教育且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5]
一言以蔽之,在校大学生的恋爱观和试婚现象已引起学界广泛的重视,但是对于目前多元化文化背景下导致的大学生不正确的婚恋观及由此产生的试婚现象缺乏法制视角的剖析和深入研究。本文就在校大学生试婚观念及现状进行法律规制层面的探讨,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二、对上海市大学生婚恋观的调研分析
恋爱是在校大学生校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试婚等观念对于在校大学生的影响不仅是恋爱观,还涉及道德观、家庭观乃至人生观。禁婚令的解除已经7年,其对于在校学生的婚恋观影响如何?此次调查运用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两种方式。在访谈部分,通过电话和当面访谈的方法,对五名不同批次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和一名从事校园服务的校园社工老师进行了访谈调查。问卷调查分为3批,第一批是“211工程”和国家教育部直属高校,共8所学校;第二批学校是指以上海市教委为主管部门的本科院校,一共有22所学校;第三批学校是指以上海市教委为主管部门的专科院校和上海市独立学院,一共43所高校。从每一批次抽取的高校中各随机抽取300名学生。共抽取10所高校中的900名学生,构成了本次调查的样本。在调查中,实际发放问卷900份问卷,收回880份,其中有效问卷862份,有效回收率95.7%。
禁婚令解除后对90后在校大学生有什么影响?调查显示,8.7%的学生选择有影响,58.1%的学生选择没有影响,49.8%的女生和48.7%的男生选择没有结婚打算(见图1)。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学生对恋爱亲昵行为的态度却各不相同。89%的学生选择接吻是亲昵行为,36.9%的学生认为婚前性行为可以接受,21.7%的学生会选择亲身实践性行为。而在同居问题上,28.3%的学生选择身边有同居的人。这从侧面说明了大学生对于性行为的态度已经大为开放。而对于同居的原因,29.7%的学生选择了试婚,55.2%的学生选择了生理需要,还有22.4%的学生选择逃避学校管理(见表1)。这说明学生选择同居的原因并不单纯和正确。而对于学生如何看待同居现象的调查,1.7%和3.9%的学生表示“很赞同”和“比较赞同”,70.5%的学生表示“一般”,只有3.5%的学生表示“非常反对”。这表明学生对于同居现象非常宽容。相比之下,学校对于学生同居的现象的规定,39.0%的学生选择“不知道”,30.7%的学生选择“没有相关规定”。这说明学生对校规态度冷淡和校规的停滞更新是导致学生没有正确恋爱导向的一个主要的原因。 对于大学生结婚的责任心和认真态度方面的调查,数据显示:52.0%的大学生选择结婚的原因是找到真爱,50.9%的大学生因为耽误学业会放弃结婚,42.7%的学生迫于经济压力不会结婚(见表2、表3)。这说明试婚而不结婚的原因在于大学生既怕耽误学业又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而对爱情的渴望又促使他们选择试婚这样的道路。但是一旦试婚出现各种问题,特别是针对试婚后怀孕的现象,数据显示20.06%的女生和13.75%的男生会选择结婚,21.92%的女生和24.64%的男生会选择堕胎。选择堕胎的比例高于选择结婚,这说明在校大学生没有正确的责任观念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对于禁婚令解除后,学校是否做出相应校规的改变。调查显示,只有13.9%的学校对于校规做出改变,75.6%的学校校规没有任何变化。而在90后大学生中,1%的学生认为学校应该对大学生结婚持很赞同的态度,7%的学生认为学校应该比较赞同(见图2)。这就从学生角度见证了学校对大学生结婚是消极态度,从而迫使学生选择试婚,来“曲线救国”完成自己的爱情工程。
综上所述,90后大学生因为学业和经济的双重压力导致其并不积极选择结婚,但是其对性行为的态度非常开放,这使得同居、试婚成为学生的恋爱态度。而学校对于大学生结婚的消极态度和校规条款的滞后和僵化也是大学生选择试婚的主要原因。
三、试婚的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对于婚前性行为产生的后果缺乏规定
《婚姻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没有高校学生不许结婚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解读出在校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但是现行法律对于在校大学生的婚前同居和试婚却没有明文规定。由于在校大学生特殊的身份——既是成年人又是学生,即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又要承担身为学生学习的职责。“法不禁止即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行使权利。结婚权利的赋予,不仅表明在校大学生的身体成熟,更表明其应该具有民法上承担责任的能力。婚姻法将结婚权赋予给大学生,却没有对其规定相对应的义务。当今90后大学生普遍具有向往自由、不愿受约束的心理。他们认为既然法律都允许结婚,那么婚前性行为、试婚就更加理所应当,忽视了恋爱的严肃性,把婚前性行为和试婚当作是恋爱的必经过程。目前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我国立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法律的空白造成婚前同居当事人一旦遭到侵害没有法律依据来维护其权益,尤其是女大学生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女方在同居中怀孕、堕胎或生养私生子等,男方对女方不负补偿责任,仅仅是受到道德的谴责。女方一旦试婚失败,就要经受心灵和身体的双重摧残,这对于其长久的人生都会有极大的影响。[6]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较强的原则性使得其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回顾历史,高等学校对在校大学生婚恋管理分为三个阶段。1990年以前属于严格责任阶段,结婚是大学生不敢奢望的, 连恋爱都是被严格禁止的。1990年教育部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谈恋爱不再被明文限制, 但在第三十条又做了限制性规定: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 作退学处理。这表明在当时,恋爱是允许的,但结婚是禁止的。可以看出1990年的规定与过去相比的确是宽松了一步。2005 年3月,教育部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规定中对于学生的婚恋问题只字未提,即意味着对禁止的解除,根据其上位法《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那么按照这两个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只要大学生不违背法律, 不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就可以自由的按照个人意愿结婚和生育,学校不得干涉。[7]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由教育部针对广大在校大学生制定的规章,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其中的第4条是对在校大学生提出的总纲性要求,而第6条是对在校大学生规定的义务,在这重要的两条中都找不到相应的对学生婚恋行为的规定。这对于处在法律空白中的大学生试婚现象来说,既没有在规章管理的范围内,也没有成为在校大学生要注意的义务。可以看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似乎有意回避大学生婚恋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大学时期是大学生树立人生观的重要时期,作为管理学生的规章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态度对待大学生的婚恋问题,指导其树立有责任、有爱心、有能力的爱情观,而不是沉默的面对大学生婚恋问题。
(三) 僵硬的校规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
现行的校规很多是学校刚成立时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甚至有悖于修改后的法律精神。很多学校认为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都是些原则性的条款, 需校方在执行中细化。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一些高校在校规的制定上过分严厉, 对于大学生的恋爱行为也做了很严格的规定。 比如:上海某高校规定, 拥抱、接吻等行为,是品行恶劣和道德败坏的表现。这一规定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甚至违反了《宪法》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精神。有些学校规定“学生凡是违反国家生育法规造成超生、非婚生育或无证生育的将给予开除”,这就导致大学生一旦怀孕,就会被学校开除。为了避免开除学籍,要么就选择结婚,要么选择人工流产。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结婚的经济能力,父母也不会同意其在学业未完成的情况下结婚。这条校规无疑助推了大学生选择人工流产。这对于女方,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灵都是摧残。从调查中我们得知在校大学生结婚的意愿并不强烈,但有试婚意愿的比例仍然不低。
很多在校大学生对于校规的规定并不了解,有的甚至只有在开学第一个学期了解过校规。对于校规是否规定了禁止性的行为,很多学生都是不清楚甚至不知道,校规的束之高阁也使得其缺乏警示作用和指引作用。
四、一个不可忽视的纬度: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引导90后大学生建立正确的婚恋观
(一)完善婚姻法的相关条款
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20周岁、男性年满22周岁就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这个年龄限制将大学生也纳入了可以结婚的范围。试婚是《婚姻法》中的一个盲点,对于试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加以规定。我国法律对同居(排除重婚)没有处罚措施, 更没有定罪量刑, 只是在产生经济纠纷时有一些财产处理的规定。法律对婚外同居是如此宽松 ,对婚前同居即试婚就更是默许了,这就让90后大学生觉得试婚是合法的。[8]立法规范对试婚的缺位,让90后试婚的大学生产生许多问题,比如未婚先孕后人流手术数量的增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难题,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分割纠纷等。试婚并不破坏一夫一妻制,也不会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把试婚列入法律保护之范围,将有助于解决因试婚产生的各种纠纷,保护受损的弱势群体。应当在立法上规定:在试婚关系中弱势群体的一方要得到保护,至少在财产分割中多分,或者可以提出财产补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秉承宪法人性精神,细化教育部规章条款
和谐社会应提倡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对人的关怀,充分地满足人的各种需求。我国宪法明确提出保护人权、以人为本,规章应是法律的细化和延伸。人性化的规章条款更有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爱情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六款规定:“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这一条款在操作时就显得过于抽象。假如在学生宿舍内出现同居现象①,或是某些学生与多人保持婚前性行为等等是否属于第54条的规定就值得商榷。
进入大学校门,高校氛围与高中相比骤然宽松,大学生的管理只是依靠规章、校规和辅导员的工作。但是僵化的条款已经不能深入大学生的精神生活,面对权利的交还可能出现的权利滥用,面对每一个享有人权的高校学生,规章应该肩负起管理之责。学校应细化规章,秉承宪法中以人为本的精神,光明正大的补充关于学生恋爱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提升学生对于爱情中责任的认知,严肃对于婚恋的态度,从实际出发,关注学生的精神层面的需求,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为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提供保障。
(三)制定符合校本模式的校规
校规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守则。高校婚恋观教育要取得切实的成效,就要建立符合高校特色的校规,即必须体现以学生为主体,以学校为本,要具有丰富的人文内涵。《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有权依照章程自主管理,那就必须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范围内制定相关校规。[9]做到这“三合”就必须结合校本模式,把握好高校制定校规的自由裁量权。高校应结合目前价值多元化时代的特点,围绕当代大学生的成长与成才,联系学校自身专业的特点,制定学生的行为规范。
取消高校对大学生婚恋的限制权,并不等于对其婚恋管理权的剥夺。学校的校规应尽量贴近学生生活,若过于条款化,就会被学生淡忘乃至无视。本次调查显示,23.5%的学生反感周围情侣的亲密行为,但是校规中往往没有对于公共学习场合情侣的行为的规定。事实上,学生既有恋爱的权利,也有尊重别人的义务。校规中对于学生行为规范的制定,既可保障其他学生的学习环境,又可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使得校园氛围和谐有序。
注释:
①见中华网(http://news.china.com/zh_cn/social/1007/20020328/10233391_3.html)公布的五大名校学生同居调查:8张床睡着15个男女。一个宿舍8张床,只有一个男大学生是一人睡一张床,其余全是一男一女。那个单独睡的男生刚开始时,简直无法忍受,甚至想到了自杀。而那些女孩第二天起来谈笑风生,就像什么事也没发生一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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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建军.试婚:当代青年不可忽视的婚恋观[J].中国青年研究,2000(4):28.
[4][8]许长新,王平.试论“试婚”产生的社会机制[J].青年研究,2002(4):44.
[5]何燕辉.当代青年大学生试婚现象成因与应对措施[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1):104.
[6]李蓓.谈“禁婚令”解除后高校大学生婚恋管理和教育[J].法制与社会,2011(10上):206.
[7]孙良茗.禁婚令取消后社会各届的反响[J].科技信息,2008(18) :374.
[9]阎玉珍.“禁婚令”解除后高校的校规修订与婚恋教育探讨[J].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5(6):17.
(责任编辑 于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