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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本应是一个生产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历史过程,但是为了适应人为的经济指标而成为人为的价码机器,这就成为人为祸端的始源。不管你如何解释,从“法”的,还是从“力”的方面,都不能自圆其说。失去自然规律而一厢情愿的人为做作和为某部分人的利益而妄加的力量不能达到的目的所致也。
自己偏居一隅,不能全面分析其间的利弊沿革,但就城镇化的形成与增大,是与其经济生产相适应的一个过程,一夜不能成为一个胖子。所以,不论是理念上,还是实际上,城镇化是一个演进的历史过程,不是某一领导或部门的一个指示或指标所能够完成的。尽管国家设置了诸多的职能部门,其实它们的职责是有限的,即管理协调发展中的纠纷。而在法律的界定中,不可能保证包罗万象的事无巨细,都要以法的形式加以厘定,而什么事情都是:事在理先。也就说:总是先有游戏,后有准则。所以,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的冯奎的文章《让城镇化成带动经济发展的持续动力》就是典型的一例。
冯奎认为:近段时间以来,关于新型城镇化的讨论非常多,地方上冠以城镇化的各种规划层出不穷。但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各种含糊不清的认识确实掩盖了新型城镇化的内涵,模糊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与政策重点。例如有的地方领导认为城镇化就是建新城、扩老城,不断扩大城市面积,就是刺激房地产,就是搞工业化,还有的地方认为城镇化就是拆掉农村、消灭农村,就是让农民抓紧“上楼”,等等。城镇化概念被随意“泛化”;城镇化变成了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筐,政策重点被错误理解,这些苗头已经十分明显。
显然他是就政策法规角度来解释城镇化建设的。而无论怎样从经济的角度的方面引申,都脱不了法律的亟盼和政策的约束。因为事物的发展一旦开始,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它会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而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时,法本身是一个概念的东西,在解释上,它不但因人而异,而且还会因时、因事、因环境而异。在某一情势下的可原谅,不代表着事情的正确处理和正确采纳。在世间任何事情中,客观事物是不可能按照统一的格式走出统一的道路。恩格斯曾经很形象地说过:它像一个平行四边形,体现出各方面的作用力。因此,任何团体、任何个人无论他有多伟大都不可能具体按照他个人的意志行事。而且,结果也不一定符合预期,甚至与预期结果,有着天壤之别。城镇化的人为推进,其结果也是一样。法律条文越精细,数据越精确,漏洞就越大。就像建设桥梁叫数学家计算一样,他计算的越精细,在实际操作中,越不能够做到。在钱塘江大桥建造中,就出现类似的事件。数学家们已经精确到了小数点一下,试想,桥梁建造者们能做到吗?
所以,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应以其经济力的负载为最大限度,而不是用法的、行政的规定来加以推进。理由有三:
1.经济的负载能力是城镇化发展的根本动力:经济的发展是社会生产社会化集中的表现。人类发展过程由动物转化为人类后,就是一个群体的力的结合和力的运用过程。在个人力所不能的时候,联合起来的力,就是首选。虽然,其他动物也有力的联合,但是它们都不是自觉的有意识的经常地有组织的联合,只有人类才能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纲领、有目的的来达到力的联合。这就是社会化生产社会化管理的理念的提出基础。而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这一结合的趋势与目的性更加突出。城镇化的进展,就是这一力的体现。也是这一力的要求在发展的源泉所在。因此,城市化发展就成为人类发展的一个既定趋势。他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机构所能左右的。它有水到渠成之妙,水滴石穿之功。因此人为的设计与强行推进,在经济能力不能负载之时,人为的工程就会成为累赘。
2.人员集中既有其消费集约化推动又有其破坏作用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人们只看到了他的集约化经济消费的推动作用,而忘记了他的集约化破坏作用。而在这个集约化消费过程中,人员的消费和劳动力的消费就成为制约城镇化发展的最大障碍。一方面劳动力的使用与劳动市场的展开,必将成为社会化管理的焦点,这将需要有专业培训后的管理人才提供的管理服务。另一方面,社会需要为其提供足够的就业来安置和利用劳动力。再就是为失去劳动力的人员提供足够的生活福利保障。这三个制约条件的破解,并不仅仅是一纸空文所能奏效的。
3.社会福利的最大保障是社会的产出能力即社会劳动提供的物质产品。现今的行业社会分工后的财富表现,总是喜欢用人为的金钱结构来表达。尤其一些看似极具竞争力的投机行业,财富的表现就仅仅是数字的表达。在社会分配造成的不公中,财富拥有就成为争斗的目标。所以在极具挑战性的行业中,并不是财富的富有与贫乏造成了贫富差别,而是社会的原因造成了社会的不公。这就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就以股票市场而言,他们并没有为社会带来更多的财富,而是造成了财富分配的二次竞争。所以,财富再分配后的个人拥有,这仅仅是社会分配的不公的表现,并不代表社会财富的贫乏与富有。所以,城镇化的人为促成,如何解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力的赚取和失去劳动力后的人员的生活保障就成为突出的矛盾。这才是城镇化所关心的问题所在,也是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所在。这里并不仅仅是内涵与外延的同与不同,解释政策的出入问题,而应该从本质上提出并解决问题,这才是当前推行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城镇化建设并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与政策的解读,而是一个更具长远且具风险的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户籍管理问题,而有其更广泛的社会底蕴与历史渊源。在促进城镇化发展中,首先要从人的管理角度考量,着眼于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的社会发展利益,那将是百害而无一利的。目前的强拆、强占势头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势必埋下更深的社会隐患,一旦爆发,势必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的基础所在。
自己偏居一隅,不能全面分析其间的利弊沿革,但就城镇化的形成与增大,是与其经济生产相适应的一个过程,一夜不能成为一个胖子。所以,不论是理念上,还是实际上,城镇化是一个演进的历史过程,不是某一领导或部门的一个指示或指标所能够完成的。尽管国家设置了诸多的职能部门,其实它们的职责是有限的,即管理协调发展中的纠纷。而在法律的界定中,不可能保证包罗万象的事无巨细,都要以法的形式加以厘定,而什么事情都是:事在理先。也就说:总是先有游戏,后有准则。所以,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的冯奎的文章《让城镇化成带动经济发展的持续动力》就是典型的一例。
冯奎认为:近段时间以来,关于新型城镇化的讨论非常多,地方上冠以城镇化的各种规划层出不穷。但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各种含糊不清的认识确实掩盖了新型城镇化的内涵,模糊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与政策重点。例如有的地方领导认为城镇化就是建新城、扩老城,不断扩大城市面积,就是刺激房地产,就是搞工业化,还有的地方认为城镇化就是拆掉农村、消灭农村,就是让农民抓紧“上楼”,等等。城镇化概念被随意“泛化”;城镇化变成了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筐,政策重点被错误理解,这些苗头已经十分明显。
显然他是就政策法规角度来解释城镇化建设的。而无论怎样从经济的角度的方面引申,都脱不了法律的亟盼和政策的约束。因为事物的发展一旦开始,它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它会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而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时,法本身是一个概念的东西,在解释上,它不但因人而异,而且还会因时、因事、因环境而异。在某一情势下的可原谅,不代表着事情的正确处理和正确采纳。在世间任何事情中,客观事物是不可能按照统一的格式走出统一的道路。恩格斯曾经很形象地说过:它像一个平行四边形,体现出各方面的作用力。因此,任何团体、任何个人无论他有多伟大都不可能具体按照他个人的意志行事。而且,结果也不一定符合预期,甚至与预期结果,有着天壤之别。城镇化的人为推进,其结果也是一样。法律条文越精细,数据越精确,漏洞就越大。就像建设桥梁叫数学家计算一样,他计算的越精细,在实际操作中,越不能够做到。在钱塘江大桥建造中,就出现类似的事件。数学家们已经精确到了小数点一下,试想,桥梁建造者们能做到吗?
所以,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应以其经济力的负载为最大限度,而不是用法的、行政的规定来加以推进。理由有三:
1.经济的负载能力是城镇化发展的根本动力:经济的发展是社会生产社会化集中的表现。人类发展过程由动物转化为人类后,就是一个群体的力的结合和力的运用过程。在个人力所不能的时候,联合起来的力,就是首选。虽然,其他动物也有力的联合,但是它们都不是自觉的有意识的经常地有组织的联合,只有人类才能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纲领、有目的的来达到力的联合。这就是社会化生产社会化管理的理念的提出基础。而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这一结合的趋势与目的性更加突出。城镇化的进展,就是这一力的体现。也是这一力的要求在发展的源泉所在。因此,城市化发展就成为人类发展的一个既定趋势。他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机构所能左右的。它有水到渠成之妙,水滴石穿之功。因此人为的设计与强行推进,在经济能力不能负载之时,人为的工程就会成为累赘。
2.人员集中既有其消费集约化推动又有其破坏作用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人们只看到了他的集约化经济消费的推动作用,而忘记了他的集约化破坏作用。而在这个集约化消费过程中,人员的消费和劳动力的消费就成为制约城镇化发展的最大障碍。一方面劳动力的使用与劳动市场的展开,必将成为社会化管理的焦点,这将需要有专业培训后的管理人才提供的管理服务。另一方面,社会需要为其提供足够的就业来安置和利用劳动力。再就是为失去劳动力的人员提供足够的生活福利保障。这三个制约条件的破解,并不仅仅是一纸空文所能奏效的。
3.社会福利的最大保障是社会的产出能力即社会劳动提供的物质产品。现今的行业社会分工后的财富表现,总是喜欢用人为的金钱结构来表达。尤其一些看似极具竞争力的投机行业,财富的表现就仅仅是数字的表达。在社会分配造成的不公中,财富拥有就成为争斗的目标。所以在极具挑战性的行业中,并不是财富的富有与贫乏造成了贫富差别,而是社会的原因造成了社会的不公。这就是社会动荡的根源。就以股票市场而言,他们并没有为社会带来更多的财富,而是造成了财富分配的二次竞争。所以,财富再分配后的个人拥有,这仅仅是社会分配的不公的表现,并不代表社会财富的贫乏与富有。所以,城镇化的人为促成,如何解决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力的赚取和失去劳动力后的人员的生活保障就成为突出的矛盾。这才是城镇化所关心的问题所在,也是政府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所在。这里并不仅仅是内涵与外延的同与不同,解释政策的出入问题,而应该从本质上提出并解决问题,这才是当前推行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综上所述,城镇化建设并不仅仅是一个形式与政策的解读,而是一个更具长远且具风险的问题。它不仅仅是一个户籍管理问题,而有其更广泛的社会底蕴与历史渊源。在促进城镇化发展中,首先要从人的管理角度考量,着眼于眼前的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的社会发展利益,那将是百害而无一利的。目前的强拆、强占势头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势必埋下更深的社会隐患,一旦爆发,势必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的基础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