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意联络”的共同伤害案件法律适用之思考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zt3333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罪名之一,司法实践中,加害方为一人的情况下,认定故意伤害罪较为容易,但加害方系多人,且无明确犯意联络的案件,认定故意伤害罪难度较大。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争议问题,结合对《刑法罪名精析》一书的理解,可对该问题探知一二。
  关键词 意思联络 共同 案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一、争议的焦点及主要分歧意见
  二人以上(含二人)针对一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如果加害人有明确的犯意联络,成立共犯,对此没有太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没有明确的犯意联络,各行为人均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结果。如何评价各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成立共犯?
  一种观点认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共犯。主要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可见,在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素,没有犯意联络,即使有共同的行为,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无论行为人是否构罪,民事赔偿责任都无法免除,而且各行为人对外负有连带责任。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分两种情形:如果直接致伤人明确的,由直接致伤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余人员虽不负刑事责任,但负有赔偿的义务;如果直接致伤人不明确的,所有人不负刑事责任,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故意伤害罪共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犯意联络分为实质上的犯意联络和形式上的犯意联络,多行为人以伤害为目的,实施了共同加害行为,属于实质上的犯意联络。主要有两点理由:(1)虽然行为人没有言语上的沟通,但先行行为对后行行为而言是一种“示范”,而后行行为对先行行为而言则是一种“呼应”,这也是犯意沟通的一种方式。(2)伤害行为虽然由数个行为人单独实施,但具有不分性,行为与后果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属于多因一果,每个人的行为和伤害后果之间都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个参照适用的依据,就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部分的第(七)条,即“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
  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都有合理之处,但也都存在不足,具体到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根据案情作适当的调整,以寻求执法的最佳平衡点。
  二、共犯理论关于犯意联络的基本认识
  不管学者们对共同犯罪“共同性”的理解如何,有一点可以确定:无犯意联络就无共同犯罪,在所不问犯意联络的形式和内容。犯意联络,又叫意思沟通,是指共犯人之间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共犯人之间意思联络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各共犯人在思想上交换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意思联络,共犯人应当认识到不只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二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犯人应当概括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其他共犯人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三是通过意思联络,要求共犯人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犯意联络”的掌握,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从存在的范围上看,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的犯意联络,必须是各行为人之间都具有意思的联络、沟通,仅一方具有的时候,就不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不成立共同犯罪。
  第二,从沟通的方式上看,联络方法可以是明示的或是暗示的,还可以是通过行动来表达共同实行的意思。数人之间也不要求必须有直接的意思联络,通过其中的某行为人依次进行意思联络亦可。
  第三,从发生的时间上看,犯意联络不一定必须是事前的协议,还可能是在实行行为之际,偶然产生共同实行的意思。在行为人实施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其他行为人基于共同实行的意思加入到该行为的情形,也具有共同的犯意联络。
  第四,从判断的方法上看,虽然犯意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而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令人难以捕捉,但犯意联络却具有一定的客观属性,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语言、肢体动作或行为等方式体现出来,只要仔细观察和认真分析,就能从中剖析出各共犯人的真实犯意,确定犯意联络的具体内容。
  三、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虽然没有可供参照的绝对标准,但有几个原则必须遵守:
  原则一:罪行法定的原则。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常被用作保底罪名使用,因为很多罪名都包含有故意伤害的行为,比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特别在是共同伤害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界线更加模糊。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共同伤害案件,嫌疑人纠集了几名社会闲散人员,深夜至被害人家中打砸被害人的汽车,以泄私愤,在遭到被害人阻拦后,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造成轻伤的后果。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的罪名为故意伤害,但因打人是突发状况,根本不在预谋的范围之内,加上直接致伤人不明,认定故意伤害显然存在问题,但无论是砸车还是打人都没有超出滋事的故意,最后将罪名调整为寻衅滋事,追究了所有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原则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因此,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都必须以他对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犯罪故意为前提,也必须以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前提,共同犯罪人都不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些伤害案件,形式上几个行为人都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但彼此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其中一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这时由全体参与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意见》第四部分第(一)条也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
  原则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共同伤害犯罪由数人协力实施,并且协力的客观形式和主观形态纷繁复杂,对协力的全体成员不做区分追究同一的刑事责任明显不妥,必须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无犯意联络的共同伤害案件,如果直接致伤人明确,应对直接致伤人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参与者可进行治安处罚。如果直接致伤人不明确,但各行为人已经达成了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对其中事端的挑起者及积极参与者应当认定为主犯,余者可以作从犯处理。对于无犯意联络且直接致伤人不明确,又无法从行为推断出犯意联络的,应当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不追求所有人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综上,笔者认为,在多人参与的故意伤害犯罪中,应严格依据共犯理论,把缺乏犯意联络的共同伤害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犯意联络表现形式复杂,可以从犯意联络的存在范围、表现方式、发生时间、行为体现等方面综合衡量,只要仔细观察和认真分析,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共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便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其他文献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地处两市一县(公主岭市、双辽市、梨树县)交汇处,方圆522平方公里,管辖辽河农场、双辽种羊场、双辽农场、双山鸭场、四平市种鹿场和一个建制镇——孤家子镇,总人口14万人。  几年来,辽河农垦管理区坚持实施“工业立区、项目带动”战略,立足垦区资源优势,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全力打造绿色农业产业园区、畜禽加工产业园区、现代中药产业园区、商业贸易产业园区、清洁能源产业园区、高新技术
期刊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难是一个长期性的难题,集中表现为不缴纳罚金,造成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现状的原因有立法上的缺陷、司法机关内部原因以及犯罪人自身的原因等。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立法上应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及罚金刑减免制度;在司法上应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罚金刑的认识,同时应建立健全罚金刑的执行程序。  关键词 罚金刑 执行 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刑事诉讼中,被告
一、服务大局,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运用专业特长,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并提供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中介行业。近年来,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省财政厅党组关怀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创新体制机制,做大做强做专,对改革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全省会计师事务所180家,执业注册会计师16
期刊
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以此贯穿“五城”建设,实现“双一五”战略目标和建成吉林省西部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始终,是松原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松原市目前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既要加快发展,更要科学发展,注重经济和社会同步,三次产业协调推进。   松原市实施第三产业发展战略两年多的时间,已初见成效。至2009年底,第三产业增加值完成208.5亿元,比2006年翻了一番,增速达到23.7%,连续10
摘 要 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又遭其他车辆碰蹍,在不能确定被害人死亡是由第一次碰撞还是由其后车辆再次碰撞造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第一碰撞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 多次碰撞 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疑难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0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驾驶车内载有江某等4人的轿车沿苏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地段时,由于夜间雾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
近几年,国家加快了电力体制改革步伐,吉林省电力市场供需形势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电价政策和管理机制也进一步得以完善。自2009年11月20日起,吉林省根据国家调整东北电网电价有关政策,开始执行新的电价标准,这次电价调整进一步疏导了电价矛盾,完善了电价结构,促进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发挥价格杠杆处理好发、供、用电三方和谐发展的作用,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吉林省电力市场现状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