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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先是从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主客体方面入手,分析了犯罪主体的认定和商业银行的主体资格的研究观点,介绍了犯罪客体的研究现状。此外,还比较分析了各学者对于该罪的常见作案手法和主要侦查手段的研究成果,将其综合归纳、突出异同点。
【关键词】集资诈骗;非法占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侦查手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集资诈骗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非法募集资金,骗取投资者的投资款,严重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加强对集资诈骗犯罪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有力打击该类犯罪,更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研究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通说认为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这点学界不存在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行为多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即使是自然人犯本罪也多无例外。集资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詐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由此可以看出,特别是在诈骗数额在五十万以下时,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直接影响着是否构罪,犯罪嫌疑人无疑会极力辩护为单位犯罪。多数学者在此问题的判定上,都采用有关司法解释的标准,以此为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能够做出判断。但该解释采用的是列举的方法,就必然会有在此三种情形之外的情况发生,所以究其本质,正确认定案件的主体,关键还是在于认定犯罪行为所体现出的是个人的意志还是单位的意志。如孙军工等学者认为,对于受个人意志支配而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只能按照刑法中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理。①这就对上述三种情形都予以了概括,不论具体表现为什么情形,犯罪活动都属于受个人意志支配的。
二、对于犯罪客体的研究
集资诈骗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具体而言则存在着争议。通说认为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司财产所有权。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是融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③如李文燕、汪晓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即为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而集资诈骗罪之外的七种金融诈骗罪,直接客体的表述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唯独集资诈骗例外。各罪名的性质是由直接客体决定的,所以在直接客体的表述上应当更加明确。如果将集资诈骗罪的客体理解为金融监管秩序,则扩大了该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同时,通说的支持者又反驳前述观点,该罪虽发生在融资管理制度之中,但其危害结果同样涉及到了整个金融管理秩序,所以该说存在过于狭窄之嫌。
三、关于集资诈骗案件侦查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的非法集资案频发,无论是引起舆论热烈讨论的“吴英案”,还是曝光不久的“温州立人集团案”,都将集资诈骗罪推到了风口浪尖。对于集资诈骗案件的侦查研究,主要集中在常见手断和侦查方法两个方面。
(一)集资诈骗常见作案手段的研究
学者们对作案手段做了各自详细的阐述,综合来看,其中相同的观点主要有:
1、以重利为诱饵,虚构项目情况进行集资诈骗。
2、擅自发行有价证券进行集资诈骗。
3、以民间“抬会”、地下银行等非法金融机构进行集资诈骗。
4、以合作办企业的形式。
以上四点在学者们的观点中都基本一致,其中有学者就第一项“重利为诱饵”又进行了详细分析,比如“大大超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红利利息”“兴办‘朝阳工业’”“产生高额利润”除上述四点外,也有学者提出了更多了常见手段,如邓宇琼等学者提出了以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集资诈骗、利用开设“私彩”的方式非法集资等。
(二)集资诈骗主要侦查方法的研究
对于主要侦查方法,学者们一般是就自己的观点罗列出其认为在集资诈骗案件侦查中重要、常用的手法,在此同样也从基本一致点和差异点来分析。
一致的观点主要有:
1、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集资款流失。
2、拘捕犯罪嫌疑人。
3、查明资金流向,追回流失钱物。
4、做好受骗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5、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清全案。
从相关文献来看,学者们认为以上五点是最主要、最需要办案人员把握好的五个环节。再从这五点来分析,集资诈骗罪的侦查重点除了传统的获取有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拘捕犯罪嫌疑人等之外,更重要的是案件侦查的善后处理,包括资金追回和安抚群众。有专家指出,当前中老年人成了集资诈骗主要受害者。中老年群体急于投资使原有的积蓄保值增值,并容易被说服参与各类投资,使得中老年群体容易成为不法投资者的犯罪对象。中老年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于他们被侵害的财产以及受害后的心理创伤,更应当受到重视。
除上述几点外,也有学者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上文已经强调了赃款追回的重要性,那么各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对于赃款能顺利回到受害者手中是十分重要的。又如杨慧文认为,要认真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查办案件态度要坚决,一查到底。⑤集资诈骗案件一旦案发,牵涉到大量群众,还有可能牵涉到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所以办案人员要本着为群众利益出发的态度,毫无畏惧地一查到底
参考文献:
[1] 孙军工.《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版.
[2] 侯婉颖.《集资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执》.载《法学》.2012年第三期.
[3] 李文燕.《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王国民、瞿丰.《金融犯罪案件侦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杨慧文.《集资诈骗犯罪的特点及侦察防范对策》.载《辽宁警专学报》,2011—5(3).
【关键词】集资诈骗;非法占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侦查手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集资诈骗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非法募集资金,骗取投资者的投资款,严重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加强对集资诈骗犯罪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有力打击该类犯罪,更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研究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通说认为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这点学界不存在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行为多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即使是自然人犯本罪也多无例外。集资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詐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由此可以看出,特别是在诈骗数额在五十万以下时,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直接影响着是否构罪,犯罪嫌疑人无疑会极力辩护为单位犯罪。多数学者在此问题的判定上,都采用有关司法解释的标准,以此为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能够做出判断。但该解释采用的是列举的方法,就必然会有在此三种情形之外的情况发生,所以究其本质,正确认定案件的主体,关键还是在于认定犯罪行为所体现出的是个人的意志还是单位的意志。如孙军工等学者认为,对于受个人意志支配而实施的集资诈骗行为,只能按照刑法中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理。①这就对上述三种情形都予以了概括,不论具体表现为什么情形,犯罪活动都属于受个人意志支配的。
二、对于犯罪客体的研究
集资诈骗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具体而言则存在着争议。通说认为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司财产所有权。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是融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③如李文燕、汪晓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即为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而集资诈骗罪之外的七种金融诈骗罪,直接客体的表述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唯独集资诈骗例外。各罪名的性质是由直接客体决定的,所以在直接客体的表述上应当更加明确。如果将集资诈骗罪的客体理解为金融监管秩序,则扩大了该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同时,通说的支持者又反驳前述观点,该罪虽发生在融资管理制度之中,但其危害结果同样涉及到了整个金融管理秩序,所以该说存在过于狭窄之嫌。
三、关于集资诈骗案件侦查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的非法集资案频发,无论是引起舆论热烈讨论的“吴英案”,还是曝光不久的“温州立人集团案”,都将集资诈骗罪推到了风口浪尖。对于集资诈骗案件的侦查研究,主要集中在常见手断和侦查方法两个方面。
(一)集资诈骗常见作案手段的研究
学者们对作案手段做了各自详细的阐述,综合来看,其中相同的观点主要有:
1、以重利为诱饵,虚构项目情况进行集资诈骗。
2、擅自发行有价证券进行集资诈骗。
3、以民间“抬会”、地下银行等非法金融机构进行集资诈骗。
4、以合作办企业的形式。
以上四点在学者们的观点中都基本一致,其中有学者就第一项“重利为诱饵”又进行了详细分析,比如“大大超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红利利息”“兴办‘朝阳工业’”“产生高额利润”除上述四点外,也有学者提出了更多了常见手段,如邓宇琼等学者提出了以传销或变相传销进行集资诈骗、利用开设“私彩”的方式非法集资等。
(二)集资诈骗主要侦查方法的研究
对于主要侦查方法,学者们一般是就自己的观点罗列出其认为在集资诈骗案件侦查中重要、常用的手法,在此同样也从基本一致点和差异点来分析。
一致的观点主要有:
1、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集资款流失。
2、拘捕犯罪嫌疑人。
3、查明资金流向,追回流失钱物。
4、做好受骗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5、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清全案。
从相关文献来看,学者们认为以上五点是最主要、最需要办案人员把握好的五个环节。再从这五点来分析,集资诈骗罪的侦查重点除了传统的获取有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拘捕犯罪嫌疑人等之外,更重要的是案件侦查的善后处理,包括资金追回和安抚群众。有专家指出,当前中老年人成了集资诈骗主要受害者。中老年群体急于投资使原有的积蓄保值增值,并容易被说服参与各类投资,使得中老年群体容易成为不法投资者的犯罪对象。中老年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于他们被侵害的财产以及受害后的心理创伤,更应当受到重视。
除上述几点外,也有学者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上文已经强调了赃款追回的重要性,那么各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对于赃款能顺利回到受害者手中是十分重要的。又如杨慧文认为,要认真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查办案件态度要坚决,一查到底。⑤集资诈骗案件一旦案发,牵涉到大量群众,还有可能牵涉到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所以办案人员要本着为群众利益出发的态度,毫无畏惧地一查到底
参考文献:
[1] 孙军工.《金融诈骗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版.
[2] 侯婉颖.《集资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执》.载《法学》.2012年第三期.
[3] 李文燕.《金融诈骗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王国民、瞿丰.《金融犯罪案件侦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杨慧文.《集资诈骗犯罪的特点及侦察防范对策》.载《辽宁警专学报》,20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