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管中心管理模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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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主要采取条线管理和业务部门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为了防止错案、漏案,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各地实际,对新案件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关键词:案件;管理;模式;探索
  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主要采取条线管理和业务部门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上层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检委会进行宏观管理,下层由各业务部门具体承担案件管理职责和考核评定。
  在这一模式下,对案件的监督大多是在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而且多为事后监督,只注重结果管理,缺乏过程性监控,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的超时办案、线索积压和流失等问题,容易造成案件超期羁押和久拖不决。在案件管理上的“封闭性”,难免存在“人情案”、“关系案”。受理、办结了多少案件,主要由业务部门内部掌握,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又承担着80%的办案任务,加上警力不足和整体素质不高等因素,工作任务相当繁重。为了防止错案、漏案,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不少基层检察院根据各地实际,对新案件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检察机关内部现有的管理模式,是将各项工作按照行政管理的方法分为若干个科、局、处、室,其中,反贪、渎侦、侦监、公诉、监所、控申、民行及检察技术工作常被称为八大业务部门,对这八项工作的管理称为业务管理,而事实上该八个部门的负责人通常被赋予的职责是“一岗三责”,既要管好业务(案件),还要管好队伍和事务,业务领导其实成了行政领导。在这种背景下,检察业务(案件)管理就经常被放到第二或第三的位置,导致了检察职能履行的弱化、淡化,进而影响了检察权的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业务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与其相对应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就自然要侧重于检察业务管理,尤其是突出案件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案件管理改革就愈显其必要。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打破管理层级,设立专门机构。基层检察院可尝试建立案件管理中心,为检察案件管理改革开创新的途径。案件管理中心开辟了收送案管理区、统计管理区等功能区,搭建集约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检察长、各业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在不同环节,及时共享和反馈案件信息,帮助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也便于上级检察院指导监督。
  案件管理中心遵循程序性、独立性和统一性原则,紧紧围绕“服务、管理、监督”三大职能,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通过统一受理案件、统一分配案件、统一送达案件、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统一案件数据出入口、统一管理法律文书、统一对即将到期的案件进行预警催办、统一案件质量考评,对案件流程进行全程同步监控、动态监管,并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对全院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进行综合管理和质量督查,为院领导提供办案信息咨询参考,为公众提供案件查询和阅卷等“一站式”服务。
  具体来说案管中心要充分发挥以下八项职责:
  (1)统一受理、录入、分流各类刑事案件和线索: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报送和上级院交办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案件进行登记、编号、录入、初审并分配至业务部门承办人,负责将案件分别移送法院、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上级院,负责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负责接待控告人、申诉人、诉讼参加人和群众首次来访、咨询。
  (2)统一对外移送案件材料,协调案件流转过程中的内外关系,调配办案人员和任务,负责制定辅助岗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统一对外开具和管理法律文书并对其进行登记备案。所有包含强制性内容的法律文书和涉及诉讼环节流转的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中心保管、登记和开具。纳入案件管理中心管理的法律文书,案件管理中心根据业务部门提供审批手续完备的正式报告及审批表,登记编号后开具法律文书。
  (4)统一即时监控办案过程,确保案件质量。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案件和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作出决定或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相关部门应将决定书或判决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案件管理中心进行复查,由案件管理中心签署复查意见。复查的范围包括实体、程序、法律文书三方面。在复审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问题的,案管中心在复查报告中指出并反馈给有关部门。对正在办理的部分侦监、公诉案件进行个案跟踪监督,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办案纪律、办案安全等方面进行办案质量评估,定期将案件跟踪监督的情况汇总;对办案期限进行监控,案管中心在办案期限即将届满之前对承办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提醒、预警,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办案,防止超期羁押和超期办案。
  (5)统一制作各类业务数据报表。把案件的受理情况、审结情况、结果情况按照业务的类别汇总,按照本月或本年累计统计数据,根据需要形成专项数据报表。
  (6)统一监管赃款、赃物,防止违纪现象发生。所有涉案的赃款赃物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监督管理。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依法扣押的款物,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移交检察院赃物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移送的涉案赃款赃物,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登记后,交赃物室保管。案件管理中心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同时,对开出的扣押冻结文书进行跟踪监督,防止扣押款物流失。
  (7)负责对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召集案件评审小组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一种审查意见,提请召开检委会,在检委会上报告审查意见,同时负责检委会及案件评审小组的会务工作。
  (8)负责督促业务部门贯彻落实和执行检委会决定。
  针对当前检察机关案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可通过推行“六个制度”,即案件管理建议制度、查纠通报制度、预警制度、质量检查制度、评查制度、调研制度来搭建案件管理中心工作平台,有效提升案件质量,构建案件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1)案件管理建议制度。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受案审查,发现程序性问题,建议承办部门依法处理。
  (2)查纠通报制度。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本院内部办案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对主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法和案件管理办法的行为,发出《查纠通知书》,进行监督、纠正,并予以通报。
  (3)案件管理预警制度。借助管理软件,对登记管理的案件进行对照检查,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预警通知书》。对自侦部门办理的羁押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10日前,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相关部门进行预警。全程监控,及时预警,变过去的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预防,可有效防止超期办案情况的发生。
  (4)案件管理检查制度。案件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线索初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限期整改,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扣分,并将结果报院政治处,与所在部门的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直接挂钩。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客观评价案件结果,建立检察官办案质量档案,作为干警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5)案件评查制度。对自侦部门不立案及撤销案件,刑检部门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判决书后两月内,相关部门将法律文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案件管理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分别从案件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三个方面进行评查,制作评查报告,并向检察长汇报。
  (6)案件管理调研制度。案件管理中心把握全院案件“进出口”,便于发现问题,因此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调研对于完善以后的工作很有必要。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案件管理中心管理模式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是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划分的规范化;二是管理案件(办案案件及过程)运行的流程化;三是案件质量的标准化;四是检查考核的动态化;五是办案监督的立体化;六是资源配置及效果运用的一体化。
  案件管理中心为检察机关案件与信息的集中、高效管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其立足程序监督、立足服务开展工作,摆脱管理部门权力膨胀的弊病,为检察系统的改革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更需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去实践、去探索,努力完善案管中心的各个细节,使其更好的服务我们的工作。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检察院,江西 宜丰 3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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