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预防性侵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zl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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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及妇女权益保障运动的深入发展,加强对刑事女性被害人的保护尤其是性侵类刑事女性被害人的保护日益提到日程上来。本文试图从A区检察院被性侵女性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入手,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针对易被侵害的女性被害人类型,深入剖析其成因,力图构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犯罪预防机制,保障女性安全,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 性侵类犯罪 女性被害人 防范意识
  作者简介:张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靳玉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75-02
  性侵类犯罪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对性侵类犯罪女性的保护不仅是保护被害女性人身权利的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2015年A区检察院院为配合T市人大、市妇联修订《T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也为总结规律,预防犯罪,特对性侵类女性被害人进行了专题调研工作。
  一、被性侵女性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A区检察院通过对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办理的性侵类案件中女性被害人的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发现以下女性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一)年轻女性,特别是未成年女性
  调研中我们发现,大部分女性被害人为年轻女性。其中,51%的被害人为未成年女性,这说明年轻女性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是易被侵害的对象。
  (二)外地来津打工女性
  调研中我们发现,在我们受理的性侵类案件中有57%的案件被害人为外地来津打工女性或外地来津打工女性的子女。这说明外地来津打工女性及其子女也是易被侵害的对象。
  (三)智障女性
  调研中我们发现,智障女性也是容易被侵害的对象,在我们调研的案件中,有20%案件被害人是智障女性,占比较高。
  (四)防范意识差的女性
  调研中发现,性侵类案件中的很多女性被害人自身防范能力都很差,甚至自身存在过错,结果给犯罪分子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A区检察院近三年受理的性侵类案件中,我们发现被害女性中,因醉酒、网友见面、深夜与朋友去KTV、吃烧烤被性侵的案件较多。当然还有其他的情况,这些性侵案件的背后无不突显出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这些被害女性防范意识差的问题。
  二、 性侵类犯罪的特点
  经过对近三年来性侵类犯罪的系统研究发现,性侵犯罪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多为熟人作案
  一直以来,人们把性侵类犯罪行为大多看成是陌生的强暴者对被害人实施的性暴力侵害。但根据我们对A区检察院近三年的统计数据研究发现:性侵类犯罪多为熟人作案。在我们调研的这些性侵类案件中,被害人在案发前与被告人认识的占总数的65.7%。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多为被害人的邻里、朋友、老乡、同事、网友等。双方的关系多为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一般相识关系,甚至是初次相识关系。
  (二)多借助网络媒介
  据统计,2014年是中国接入互联网的20周年,我国网民的人数已有6.32亿,互联网的普及率高达46.9%,互联网在给人们提供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利用网络手段犯罪占比较高。在我们这次调研中,我们发现有11%的案件系被告人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方式,以建立关系为名诱骗、威胁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利用网友见面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的。以下这个案例就是A 院办理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媒介实施的性侵犯罪。
  (三)作案手段多样化
  性侵类犯罪作案手段多样化,多表现为暴力、威胁、诱骗、灌酒、下药等手段。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女性被害人采取殴打、捆绑、掐脖、按倒等手段;威胁,是指犯罪分子通过言语等方式对女性精神上实施恫吓,以控制女性被害人,使其精神上孤立无助,不得已屈从于犯罪分子,不敢反抗;诱骗,是指通过小恩小惠,诱惑欺骗被害女性与其发生关系,犯罪分子多使用这种手段在未成年女性、智障女性身上,其利用她们思想单纯、警惕性低、容易轻信他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特点,常以谈恋爱、许诺物质利益等方式诱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实施猥亵行为。其他手段多表现为犯罪分子利用女性被害人患病、熟睡、醉酒、药物麻醉等状态对其实施奸淫。
  三、四类女性易被侵害的原因
  (一)自身的原因
  年轻女性易被侵害,主要原因:首先,其容貌、身材靓丽,更易吸引男性。其次,年轻女性阅历比较浅,对社会缺乏了解,其识别能力也很有限,容易被犯罪分子欺骗。再次,年轻女性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强,借助微信、QQ等网络平台,更易接触陌生人。但笔者认为,这些原因都是次要的、表面的,这些女性易被侵害的最重要的、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这些被害女性防范意识差。
  (二)家庭及社会原因
  1.监护不到位:从我们调研的案件情况看,智障女、未成年女性被性侵,其家庭监护上多少都是存在一些疏漏甚至是缺失的。可是,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规定大多数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比较模糊,实际操作性不强,所以,在出现未成年女性、智障女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不当的问题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监护人进行规制,也没有具体的部门监管此事,导致一些监护人对智障女、未成年女性的监护不到位,致使这些弱势女性成为了犯罪分子口中的“羔羊”。
  2.打击犯罪不到位:调研中我们发现,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不予逮捕的案件中(近三年不捕案件),性侵类案件的不捕率(21%)要远远高于其他案件的不捕率(6.52%)。究其原因主要是性侵类案件私密性比较强,证据上一般为一对一的证据,而且常常是熟人之间的犯罪,很难界定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公检法的办案人员结合案发环境、双方关系、背景情况进行判断,但有时公、检、法三方的意见并不统一,有的认为证据充分,有的认为证据不够充分。最终导致很多性侵案件流失,致使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不到位。   3.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虽然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但骨子里却很保守,因此,当中国的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时,单单性教育却还止步不前,时至今日,当人们在谈及性的时候,依然是谈性色变,避而不谈。而社会仿佛也顺应了这种趋势,很少对此进行宣传教育,可恰恰是这种避而不谈导致了一些人因为对性的好奇而实施了性侵犯罪,而一些女性被害人因为缺乏性自护意识而受到伤害,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因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势在必行。
  4.对特殊群体的女性保护不到位:智障女由于疾病和自身能力限制而成为很多家庭的负担,而落后的医疗、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又没有很好的保障智障女生活及其安全,从而导致智障女成为了更易被侵害的对象。外地务工女性常常是游离在城市的边缘,由于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她们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面前,往往处在一个相对劣势的地位,而落后的户籍、医疗、教育制度更让其备受伤害,因此,改革和健全现有的社会管理体系迫在眉睫。
  四、女性预防性侵犯罪的构想
  (一)女性个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第一,为人正派,穿着得体。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 女性要自尊、自重、自爱,穿着上避免过分薄、露、透,与异性交往密切度要把握分寸。第二,避免进入僻境、乱境、黄境。尽量不要单身而行,少进人多事杂的公共场所,特别是歌厅、舞厅、休闲洗浴中心、网吧等社会闲散人员比较多的场所,远离制黄、贩黄、传黄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提高自护意识和自护能力。加强自身防范意识,防止受到性侵害,侧重在熟人性侵犯罪的防范上。
  (二)公检法的办案人要提高收集证据、分析案情的能力
  在办理性侵类案件中,办案部门也会由于对性侵犯罪发生过程的认识、分析、判断以及证据收集和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供证词差异等问题的存在,致使难以认定案件的成立,从而影响了打击的效果。而对于智障、未成年女性被性侵的案件,其证据的收集更是难上加难,性侵类案件实物证据、视听资料等都难以提取,主要依赖言词证据。同时,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和各种社交软件的广泛应用,性侵类犯罪也开始更多的借助于网络媒介。而网络的弊端就是无法验证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这更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性侵犯罪行为,公检法的办案人要提高收集证据、分析案情的能力。
  (三)国家要加强对特殊群体女性的保护
  智障女和外来务工女性是社会中的两类弱势群体。由于外地务工女性大多来自贫困地区,其受教育的程度及阅历较浅,同时,其对新环境不熟悉,且居住环境简陋(多为出租房),加上常遭遇就业难、收入低、工作权益受损等情况,导致外地务工女性容易成为性侵的对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外地务工女性的安全,加强对外地务工女性的保护。首先,政府部门要创造条件,对外来务工妇女包括本市妇女的劳动技能和知识层次进行免费培训。其次,政府部门应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和外来务工且无固定住处的妇女应当予以优先安置。最后,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法律专题讲座、心理咨询等途径,对外来务工女性进行法律、卫生、保健、婚姻家庭、现代文明等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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