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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但在此领域的立法节奏仍然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近年来,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商模式,发展过程中更是存在诸多问题,面临较大法律困境。本文通过对目前微商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反思我国立法上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微商 消费者保护 立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了人们生活中必要的消费活动之一;而微信目前也是中国最受欢迎的社交工具之一,于是微信不断的丰富其功能,结合了电子商务和社交广泛的热潮,推出当前较为热门的功能即微商,由于其门槛低、成本较少、入门操作简单,于是引来一大批微商的入驻。所谓微商,是企业或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一种新型电商模式,无论是基于微信公众号的B2C微商,还是基于朋友圈开店的C2C微商,其充分利用了微信“连接一切”的优点,有效实现了商品和服务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
一、微商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微商的兴起到现在不足四年时间,其发展速度惊人、影响力广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业以及电子商务的丰富化,其交易方式简单快捷、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丰富了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但由于微商还是新型产物,其经营方式独特,法律在此方面监管有一定的难度和滞后性,于是导致微商上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现象,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成为微商未来发展的瓶颈。
1.微商入行门槛低。在我国,哪怕小到个体工商户的实体店都需要营业许可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在电子商务方面,目前淘宝、天猫、聚美等第三方购物平台发展趋于成熟正规化,如入驻淘宝需要以下条件:首先根据商家资质、专营店、旗舰店等不同类型而确定资质,其次向商城缴纳技术服务费用、对在淘宝上的经营规则内容进行在线考试、填写企业信息、签订服务协议、申请企业支付宝,最后提交资料等待审核。而微商经营活动目前几乎无限制,门槛很低,只要你有微信,开通了朋友圈,就可以进行物品的贩卖和代理,甚至还允许一个人同时持有多个微信账号,进行不同平台的分销和经营,微商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其不受时间场所的限制、零风险零成本的运营模式,使很多人利用这种机会作起了第二职业。但正是因为微商没有严格的资质限定和最低资金投入限定等要求,造成了目前微商市场上混乱的现状,传统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在此处不够明晰。
2.消费人群的特殊性和信息不透明。微商的顾客要不就是熟人,要不就是熟人推荐的人,交易关系依赖于双方的信任,产品展示和介绍以朋友圈为平台,同时微商经常通过晒自己产品的销量和他人使用反馈来推销宣传产品,甚至有的商家利用作弊软件如“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生成器”等来制造生意火爆的假象,以此引导消费者的消费,但通过这种方式,消费者对经营者本身的情况不够了解,也不能看到他人对于该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对产品的筛选完全依赖于经营者或推荐人的介绍,无法真实判断一个商品的价值,信息严重不透明,“宰熟人”的现象并不少见。
3.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难获保证。正由于微商的门槛设置很低,经营者信息不透明,而目前微商销售渠道欠缺国家有效的监管,很多无良商家利用目前微商市场的混乱现象,将大量的伪劣缺陷产品混入市场以牟取暴利,且微商目前也缺乏实体店销售和传统电商销售所赋有的售后服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4.违法犯罪活动猖獗。
4.1支付安全问题。目前微商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直接进行,没有像淘宝之类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保证服务,消费者基于信任将货款直接转到经营者所提供的支付宝或银行账号上,这种简易便捷的优点背后埋藏了很大隐患,比如经营者未按约定保证货物质量或所宣傳的货物与实际不符,其通过一个“删除好友”就能逃避消费者的追索,诸如此类的风险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
4.2出现“微传销”问题。微商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完善,导致各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甚至有人利用微商的口号实际进行着传销活动。如2015年5月23日,全国首例“微传销”案告破,犯罪分子在全国各地举办多场“微信营销”推广会议,名为免费授课,实际上参会者要交保证金、服装费,并要求大家购买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共敛财460多万元。最终,案中组织者陈某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微商本质上还是专注于产品,根本目的是为了卖货赚钱,而非通过诈骗赚钱;如果朋友圈卖货层层发展代理,都是层级管理,不断发展下线(代理),下线一般都要先购买商品,用轻松赚钱来作为宣传口号,这种情况就有涉及传销的法律风险。虽然微商本质并非传销,但在管理不善上为传销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这也给微商行业的信誉带来了一定冲击。
5.消费者维权困难。由于微商消费渠道的特殊性,其交易以熟人间居多,加上消费者维权意识差,一般不太注意保存聊天记录、产品购买凭证、支付电子凭证,大多微商目前都不像发展成熟的传统电商那样提供机打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退换货的主张欠缺有力证据,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法明晰微商营销的法律关系,其被认定为朋友之间的私人行为,无法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此一来消费者维权道路十分坎坷。
二、微商相关的立法现状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商模式,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较晚,但速度较快,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已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合同法》第11条将“数据电文”这一电子交易形式纳入保护范围;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一系列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电子支付类政策,以及商务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又出台了有关网络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类法规。
三、微商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
1.由上述可见,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单行规则,政策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各单行法规侧重点不同且相互间缺乏协调配合,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其次,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还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及时解决出现的纠纷,缺乏可操作性。 2.微商入驻门槛低,无需工商登记,无需备案审批,只需在社交平台注册即可从事产品销售,从而监管部门无法了解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或名称、住址、经营范围等,而我国2015年新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要求第三方网购平台必须保证入驻商家实名制,但微商领域目前还未被严格规范,造成监管部门无法对微商进行事前有效的监管,形成微商行业法律监管缺位。
3.微商的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具有流动性,交易关系多建立在较为熟悉的人之间,从而具有私密性和不公开性,导致监管机关难以强行介入,加大实际操作上的难度。
4.微商法律地位不明。我国现行法规中没有对微商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而现实中除了一种专门长期从事商品营销、以营利为目的的微商外,还存在一种“代购”,其利用自身或朋友亲人身处价格、产品优势的地域来购买他人所需商品,代购者通过销售来赚取差价。正因如此,很难一概的将微商统称为“经营者”。
四、微商平台交易的法律规范之完善
1.完善立法,确立微商经营主体资格。完善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监管,明确法律义务和责任。我国2015年新修《广告法》第2条,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扩大到自然人,根据第55条,发布虚假广告可能承担高达一百万元的罚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微信领域中虚假广告的宣传。但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微商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是网络商品交易,因此,结合该《办法》,法律应进一步认定微商为“经营者”,其产品服务应当受《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而那种“代购”行为应认定为代理,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2.完善微信配套系统,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2015年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明确了网络购物中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这对于目前较为成熟的电商行业如天猫、京东等有很大的约束力,如在天猫网上购物,若出现买卖纠纷,可以申请“天猫介入”。根据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22条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取得营业执照,根据第23条的规定,对申请入驻平台的销售者应当进行身份审查和登记。而目前微信注册无需实名制登记,微信平台作为衍生交易行为的特殊社交平台,尚不符合《办法》中第22条、24条、25条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规定,所以这种缺位导致其法律规范无法约束到微信平台。因此,应当选择合适的主体在微信上搭建交易平台,从卖家入驻审核把关、公开卖家、产品信息及信用档案,到及时处理买家反馈,再到纠纷处理和处罚措施,真正做到信息的真实透明化、义务责任明晰化,完善整个微信配套系统,提高自媒体平台的法律监管能力。
3.规范微商行业市场准入制度。腾讯公司作为软件开发者,应当建立微商注册实名登记,提供其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但利于资格审查,也利于事后追查。除此之外,可以定期向微商开展业务培训,宣传发展模式、运营理念以及法律规范注意事项等,提升微商行业的整体素质。
4.借鉴域外法,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等,将原本应用于线下交易的纠纷解决机制借鉴到網络中,成立一个公正中立的第三人(非法庭),来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所产生的纠纷。如美国的一家在线纠纷解决网站在一年内共处理了万件案件,约有85%的案件通过谈判方式得以解决,其他通过调解和案件诊断方式解决,80%的用户对结果都表示满意。因此,我国可以效仿借鉴,成立一个独立于微信微商的、专门解决微商交易纠纷的服务机构,其与微信平台合作,接受消费者的反馈投诉,可以提供在线调解方案,有效辅助谈判能力较弱、提供证据能力有限的消费者合法维权,可以快速高效处理纠纷。
五、结语
微商的发展是网络时代必然的产物,丰富了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业、就业、经济、文化的各项发展,我们只有正视其不足,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充分发挥它给我们带来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唐霞.微商的现状及法律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5.08(上).
[2](此案例来自网易新闻.http://digi.163.com/15/0523/22/AQB7O2V300162OUT.html.
[3]纪妙,王明宇.微商行业分析报告[J].电子商务,2015.2.
[4]朱兵强,阮莉莉,肖品祥.微商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其对策[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6.4.
[5]马娜.试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信息安全,2009.08.
[6]朱兵强,阮莉莉,肖品祥.微商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其对策[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6.4)。
[7]范梦欣.朋友圈微商法律规制探讨[J].经济法理论与实践,2016.05.
[8]谭骋.微商的法律地位探析及确立[J].法制博览,2016.02.
[9]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9.
[10]范梦欣.朋友圈微商法律规制探讨[J].经济法理论与实践,2016.05.
[11]程金玉.微商法律问题及规则[J].经济法理论与实践,2016.5.
关键词:电子商务 微商 消费者保护 立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了人们生活中必要的消费活动之一;而微信目前也是中国最受欢迎的社交工具之一,于是微信不断的丰富其功能,结合了电子商务和社交广泛的热潮,推出当前较为热门的功能即微商,由于其门槛低、成本较少、入门操作简单,于是引来一大批微商的入驻。所谓微商,是企业或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一种新型电商模式,无论是基于微信公众号的B2C微商,还是基于朋友圈开店的C2C微商,其充分利用了微信“连接一切”的优点,有效实现了商品和服务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
一、微商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微商的兴起到现在不足四年时间,其发展速度惊人、影响力广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业以及电子商务的丰富化,其交易方式简单快捷、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丰富了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但由于微商还是新型产物,其经营方式独特,法律在此方面监管有一定的难度和滞后性,于是导致微商上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现象,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成为微商未来发展的瓶颈。
1.微商入行门槛低。在我国,哪怕小到个体工商户的实体店都需要营业许可并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在电子商务方面,目前淘宝、天猫、聚美等第三方购物平台发展趋于成熟正规化,如入驻淘宝需要以下条件:首先根据商家资质、专营店、旗舰店等不同类型而确定资质,其次向商城缴纳技术服务费用、对在淘宝上的经营规则内容进行在线考试、填写企业信息、签订服务协议、申请企业支付宝,最后提交资料等待审核。而微商经营活动目前几乎无限制,门槛很低,只要你有微信,开通了朋友圈,就可以进行物品的贩卖和代理,甚至还允许一个人同时持有多个微信账号,进行不同平台的分销和经营,微商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其不受时间场所的限制、零风险零成本的运营模式,使很多人利用这种机会作起了第二职业。但正是因为微商没有严格的资质限定和最低资金投入限定等要求,造成了目前微商市场上混乱的现状,传统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在此处不够明晰。
2.消费人群的特殊性和信息不透明。微商的顾客要不就是熟人,要不就是熟人推荐的人,交易关系依赖于双方的信任,产品展示和介绍以朋友圈为平台,同时微商经常通过晒自己产品的销量和他人使用反馈来推销宣传产品,甚至有的商家利用作弊软件如“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生成器”等来制造生意火爆的假象,以此引导消费者的消费,但通过这种方式,消费者对经营者本身的情况不够了解,也不能看到他人对于该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对产品的筛选完全依赖于经营者或推荐人的介绍,无法真实判断一个商品的价值,信息严重不透明,“宰熟人”的现象并不少见。
3.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难获保证。正由于微商的门槛设置很低,经营者信息不透明,而目前微商销售渠道欠缺国家有效的监管,很多无良商家利用目前微商市场的混乱现象,将大量的伪劣缺陷产品混入市场以牟取暴利,且微商目前也缺乏实体店销售和传统电商销售所赋有的售后服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4.违法犯罪活动猖獗。
4.1支付安全问题。目前微商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直接进行,没有像淘宝之类的由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保证服务,消费者基于信任将货款直接转到经营者所提供的支付宝或银行账号上,这种简易便捷的优点背后埋藏了很大隐患,比如经营者未按约定保证货物质量或所宣傳的货物与实际不符,其通过一个“删除好友”就能逃避消费者的追索,诸如此类的风险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
4.2出现“微传销”问题。微商在发展过程中的不完善,导致各种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甚至有人利用微商的口号实际进行着传销活动。如2015年5月23日,全国首例“微传销”案告破,犯罪分子在全国各地举办多场“微信营销”推广会议,名为免费授课,实际上参会者要交保证金、服装费,并要求大家购买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共敛财460多万元。最终,案中组织者陈某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微商本质上还是专注于产品,根本目的是为了卖货赚钱,而非通过诈骗赚钱;如果朋友圈卖货层层发展代理,都是层级管理,不断发展下线(代理),下线一般都要先购买商品,用轻松赚钱来作为宣传口号,这种情况就有涉及传销的法律风险。虽然微商本质并非传销,但在管理不善上为传销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这也给微商行业的信誉带来了一定冲击。
5.消费者维权困难。由于微商消费渠道的特殊性,其交易以熟人间居多,加上消费者维权意识差,一般不太注意保存聊天记录、产品购买凭证、支付电子凭证,大多微商目前都不像发展成熟的传统电商那样提供机打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退换货的主张欠缺有力证据,且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法明晰微商营销的法律关系,其被认定为朋友之间的私人行为,无法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此一来消费者维权道路十分坎坷。
二、微商相关的立法现状
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商模式,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较晚,但速度较快,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已制定了相关法律规范。《合同法》第11条将“数据电文”这一电子交易形式纳入保护范围;200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一系列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电子支付类政策,以及商务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又出台了有关网络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类法规。
三、微商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
1.由上述可见,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单行规则,政策法规不健全、标准不统一,各单行法规侧重点不同且相互间缺乏协调配合,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其次,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还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及时解决出现的纠纷,缺乏可操作性。 2.微商入驻门槛低,无需工商登记,无需备案审批,只需在社交平台注册即可从事产品销售,从而监管部门无法了解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或名称、住址、经营范围等,而我国2015年新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要求第三方网购平台必须保证入驻商家实名制,但微商领域目前还未被严格规范,造成监管部门无法对微商进行事前有效的监管,形成微商行业法律监管缺位。
3.微商的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具有流动性,交易关系多建立在较为熟悉的人之间,从而具有私密性和不公开性,导致监管机关难以强行介入,加大实际操作上的难度。
4.微商法律地位不明。我国现行法规中没有对微商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而现实中除了一种专门长期从事商品营销、以营利为目的的微商外,还存在一种“代购”,其利用自身或朋友亲人身处价格、产品优势的地域来购买他人所需商品,代购者通过销售来赚取差价。正因如此,很难一概的将微商统称为“经营者”。
四、微商平台交易的法律规范之完善
1.完善立法,确立微商经营主体资格。完善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监管,明确法律义务和责任。我国2015年新修《广告法》第2条,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扩大到自然人,根据第55条,发布虚假广告可能承担高达一百万元的罚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微信领域中虚假广告的宣传。但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微商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是网络商品交易,因此,结合该《办法》,法律应进一步认定微商为“经营者”,其产品服务应当受《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而那种“代购”行为应认定为代理,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2.完善微信配套系统,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2015年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明确了网络购物中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这对于目前较为成熟的电商行业如天猫、京东等有很大的约束力,如在天猫网上购物,若出现买卖纠纷,可以申请“天猫介入”。根据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22条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取得营业执照,根据第23条的规定,对申请入驻平台的销售者应当进行身份审查和登记。而目前微信注册无需实名制登记,微信平台作为衍生交易行为的特殊社交平台,尚不符合《办法》中第22条、24条、25条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规定,所以这种缺位导致其法律规范无法约束到微信平台。因此,应当选择合适的主体在微信上搭建交易平台,从卖家入驻审核把关、公开卖家、产品信息及信用档案,到及时处理买家反馈,再到纠纷处理和处罚措施,真正做到信息的真实透明化、义务责任明晰化,完善整个微信配套系统,提高自媒体平台的法律监管能力。
3.规范微商行业市场准入制度。腾讯公司作为软件开发者,应当建立微商注册实名登记,提供其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但利于资格审查,也利于事后追查。除此之外,可以定期向微商开展业务培训,宣传发展模式、运营理念以及法律规范注意事项等,提升微商行业的整体素质。
4.借鉴域外法,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等,将原本应用于线下交易的纠纷解决机制借鉴到網络中,成立一个公正中立的第三人(非法庭),来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所产生的纠纷。如美国的一家在线纠纷解决网站在一年内共处理了万件案件,约有85%的案件通过谈判方式得以解决,其他通过调解和案件诊断方式解决,80%的用户对结果都表示满意。因此,我国可以效仿借鉴,成立一个独立于微信微商的、专门解决微商交易纠纷的服务机构,其与微信平台合作,接受消费者的反馈投诉,可以提供在线调解方案,有效辅助谈判能力较弱、提供证据能力有限的消费者合法维权,可以快速高效处理纠纷。
五、结语
微商的发展是网络时代必然的产物,丰富了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业、就业、经济、文化的各项发展,我们只有正视其不足,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充分发挥它给我们带来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唐霞.微商的现状及法律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2015.08(上).
[2](此案例来自网易新闻.http://digi.163.com/15/0523/22/AQB7O2V300162OUT.html.
[3]纪妙,王明宇.微商行业分析报告[J].电子商务,2015.2.
[4]朱兵强,阮莉莉,肖品祥.微商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其对策[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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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兵强,阮莉莉,肖品祥.微商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其对策[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6.4)。
[7]范梦欣.朋友圈微商法律规制探讨[J].经济法理论与实践,2016.05.
[8]谭骋.微商的法律地位探析及确立[J].法制博览,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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