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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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黄某系福建省A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副总经理,段某系A公司原采购部经理,二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2017年6月,A公司受B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委托,由B公司提供制鞋原料猪巴革加工生产一批鞋子。加工完成后,剩余部分原料猪巴革。黄某伙同段某,以退还B公司的名义,制作虚构的《物品出厂放行单》,将剩余原料中的1万余尺猪巴革运至晋江市C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寄存,7000余尺退还B公司。2017年12月,B公司与A公司再次签订一份鞋业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原材料由A公司自行采购。黄某伙同段某借用供料商的名义将寄存于C公司的猪巴革返卖给A公司,获得赃款6.7万元。后该笔赃款被黄某占有,段某未分得赃款。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于2018年1月6日向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报案。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将黄某、段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查清了黄某、段某二人侵占A公司猪巴革原料事实及数量。
  (二)处理意见
  本案办理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等人侵占的猪巴革,系B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属于A公司所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因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对猪巴革实施管理、加工,黄某等人侵占该批猪巴革将导致A公司对B公司退赔相应价款,实质上仍然侵犯了A公司财产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被告人黄某、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A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公司全额退还违法所得,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8年10月9日以职务侵占罪对黄某、段某提起公诉。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以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发现的A公司仓库和人员管理制度漏洞提出了检察建议,A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目前已按建议制定了新的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财务部、采购部运作制度,定期检查和月报制度,并且定期邀请法律人士给公司管理人员上课,警钟长鸣,杜绝相关案件的再次发生。
  (三)指导意义
  1.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认定一直以来存在是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争议。从侵害法益看,无论侵占本单位“所有”还是“持有”财物,实质上均侵犯了单位财产权,对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均可作统一评价。参照刑法第91条第2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以有力震慑职务侵占行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在依法惩处侵害企业权益犯罪的同时,应当重视企业退赔需求,核实退赔落实情况,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3.要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加强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李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泉州市是一座民营经济活跃的城市,丰泽区作为泉州市的中心城区、金融中心,类似职务侵占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职务侵占行为在企业内部发生,侵吞企业资产,若不及时打击,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被告人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就是我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
  (一)坚持去伪存真,努力还原案件真相
  被告人黄某、段某职务侵占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通过审阅卷宗材料、提审被告人,发现该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是涉及企业多、关系杂,只有厘清涉案多家企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原材料(猪巴革)提供、管理情况,才能准确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案件通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明确了涉案的原材料系由对方公司提供生产,由被告人所在公司负责管理、加工,排除了证人出具的不实情况说明1份,最大限度地还原了案件真相。
  (二)坚持同等保护,维护民营企业权益
  此案办理过程中,定性也出现过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段某侵占原材料(猪巴革),系对方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属于本公司所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要件,应涉嫌构成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段某任职的公司因与对方公司的合同关系,对加工原料“猪巴革”实施管理、加工,被告人黄某等人侵占该批“猪巴革”将导致他们所在的公司必须向对方公司承担退赔相应的价款,实质上仍然侵犯了他们所任职的公司的财产权,构成职务侵占罪。经过检察官会议对案件定性展开充分的讨论,认为参照《刑法》第91条第2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本着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由此,最终认为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被告人黄某、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所任职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侵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坚持释法说理,促进真诚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的一项制度。该制度系在2018年10月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予以正式确立,但之前我院已制定工作细则进行探索。在这个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在归案后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的整个过程,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某提出辩解称其有权处置该剩余原材料,并认为其处理的不是本公司财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认为,被告人黄某出于对法律的误解对案件定性提出辩解,不能直接认定为不认罪。因此我们在提审过程中,向被告人解释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化解其对法律的误解,促使其真诚认罪悔罪。同时,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实际情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充分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被告人黄某、段某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的量刑意见均没有异议,并同意我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四)坚持尊重诉求,护航非公有制经济
  两名被告人在归案后,第一时间退还了不法所得,弥补了企业损失并取得谅解。除了主动核实谅解书真实性外,我院更注重倾听企业经营者的诉求。案发后,被害单位提出,被告人段某在平时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企业愿意继续留用,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企业要培养一名优秀的员工并不容易,挽救一名优秀的员工也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一种做法,因此,结合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且退还了全部赃款,我院决定对两名被告人提出拘役3个月至6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均適用缓刑。现在,被告人段某又回到了原公司工作,我院的做法既惩罚了犯罪,又充分尊重民营企业的合法诉求。同时,我院还就发现的被害公司的管理制度漏洞提出了检察建议,该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目前已按建议制定了新的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财务部、采购部运作制度,定期检查和月报制度,并且定期邀请法律人士给公司管理人员上课,警钟长鸣,杜绝相关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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