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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比较成熟、高级和规范化的交易方式,在世界范围内早已被广泛地应用和推广。多年以来,我国招投标领域得到了不断地扩展,已从单纯的工程建设,逐步拓展到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发包等多个领域。
然而,近年来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进而暴露出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必须加以科学分析,清晰认识,找准问题,对症下药,最终达到规范和净化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目的。
关键词:工程招标 存在问题 解决之道
中图分类号:TU3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709-2789(2014)04-0123-02
一、近年来招投标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问题
(一)业主方面:
一是随意改变招标方式。部分业主单位以抢进度、降低费用等为由,往往把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应该邀请招标的改为直接发包,其目的除了简化一些招标程序外。
二是恶意规避招投标。为了回避公开招标,有的业主将一个规模不大、技术并不复杂的工程肢解为若干个标段分别招标,再以标段工程投资额度小为由,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者干脆不招标。
三是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部分业主单位因时间安排不合理,往往出现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更谈不上图纸审查和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就仓促开始招标,从而因招标资料的不准确,导致招标后地勘返工、设计重大变更,以至于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设置障碍排斥他人。一些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上私设门槛,故意提高招标项目资质、资格条件,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个别招标代理机构背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投标单位串通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不能站在中间立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乱收费现象。
3、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4、部分企业存在超越资质范围和挂靠资质代理的现象。
(三)投标人方面:
一是“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且隐蔽性强。
二是弄虚作假参与竞争。
三是恶性竞争,低价竞标。
四是违法转包、分包工程获取利润。
(四)评标专家方面:
个别评标专家缺少职业道德,不讲诚信。主要表现在评审时不尽职尽责,走走过场、草率评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等审核不严,往往造成“技术标”评审流于形式,“商务标”成为中标的关键,也就是谁的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同时有的评标专家在利益驱动下与“关系企业”串通,从而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是目前招投标市场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本身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够健全,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到位。二是包括业主、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投标活动主体法律意识不强,大局意识淡薄,只考虑从小团体、小集体的眼前利益出发,而往往忽视了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对整个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破坏、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构成威胁。
三是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缺乏有效约束信用缺失行为的完善制度,使得信用缺失行为和投机行为有机可乘。招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平台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省、市间信用数据达不到互通、互查、互用和互认,社会公众查不到企业的诚信守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对诚信者的表彰和对失信者的惩处机制不够健全,社会失信成本远远低于违法违规所获得的利益,以致部分单位和个人为了追逐利益,大胆违背诚信,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三、处理问题的途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
1、针对新形势下,串标、围标、陪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的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招投标管理配套措施,规范鉴定标准,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让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处藏身,真正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效果。
2、必须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大力整合包括:计划、建设、水利、交通、经济、政府采购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监督权力,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逐步实行招投标活动“六个统一”即:统一监督管理备案,统一操作程序和规定,统一发布工程信息平台,统一使用评标专家库,统一进入工程交易中心,统一收费范围与标准。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宣传教育力度,警钟长鸣,促使招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评标专家及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等招投标活动主体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道德观,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制度防线和监督防线。
2、不断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相关主体的业务能力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运行、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
(三)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执法有力
1、严格事前监督备案
招标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成败,因此事前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工作至关重要。招标人私设门槛,擅自提高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不予备案;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参加或未通过省、市专项检查的不予备案。
2、加强事中程序监管
在事前招标备案基础上,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管。
3、促进招投标成果落到实处
一是严把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及尽职尽责关。
二是严把工程款支付关。
三是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活动将更加有序,更加规范,真正成为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调节手段,充分体现其“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本质特征。
然而,近年来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进而暴露出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必须加以科学分析,清晰认识,找准问题,对症下药,最终达到规范和净化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目的。
关键词:工程招标 存在问题 解决之道
中图分类号:TU3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709-2789(2014)04-0123-02
一、近年来招投标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问题
(一)业主方面:
一是随意改变招标方式。部分业主单位以抢进度、降低费用等为由,往往把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应该邀请招标的改为直接发包,其目的除了简化一些招标程序外。
二是恶意规避招投标。为了回避公开招标,有的业主将一个规模不大、技术并不复杂的工程肢解为若干个标段分别招标,再以标段工程投资额度小为由,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或者干脆不招标。
三是招标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部分业主单位因时间安排不合理,往往出现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更谈不上图纸审查和工程量清单财政评审就仓促开始招标,从而因招标资料的不准确,导致招标后地勘返工、设计重大变更,以至于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设置障碍排斥他人。一些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上私设门槛,故意提高招标项目资质、资格条件,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个别招标代理机构背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投标单位串通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工程,不能站在中间立场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乱收费现象。
3、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4、部分企业存在超越资质范围和挂靠资质代理的现象。
(三)投标人方面:
一是“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且隐蔽性强。
二是弄虚作假参与竞争。
三是恶性竞争,低价竞标。
四是违法转包、分包工程获取利润。
(四)评标专家方面:
个别评标专家缺少职业道德,不讲诚信。主要表现在评审时不尽职尽责,走走过场、草率评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等审核不严,往往造成“技术标”评审流于形式,“商务标”成为中标的关键,也就是谁的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同时有的评标专家在利益驱动下与“关系企业”串通,从而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是目前招投标市场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本身的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够健全,相关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到位。二是包括业主、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招投标活动主体法律意识不强,大局意识淡薄,只考虑从小团体、小集体的眼前利益出发,而往往忽视了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对整个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破坏、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构成威胁。
三是目前我国还未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体系,缺乏有效约束信用缺失行为的完善制度,使得信用缺失行为和投机行为有机可乘。招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平台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各省、市间信用数据达不到互通、互查、互用和互认,社会公众查不到企业的诚信守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对诚信者的表彰和对失信者的惩处机制不够健全,社会失信成本远远低于违法违规所获得的利益,以致部分单位和个人为了追逐利益,大胆违背诚信,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三、处理问题的途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
1、针对新形势下,串标、围标、陪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的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招投标管理配套措施,规范鉴定标准,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让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无处藏身,真正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效果。
2、必须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大力整合包括:计划、建设、水利、交通、经济、政府采购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监督权力,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逐步实行招投标活动“六个统一”即:统一监督管理备案,统一操作程序和规定,统一发布工程信息平台,统一使用评标专家库,统一进入工程交易中心,统一收费范围与标准。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宣传教育力度,警钟长鸣,促使招投标双方及代理中介组织、评标专家及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等招投标活动主体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道德观,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制度防线和监督防线。
2、不断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相关主体的业务能力培训,使其熟悉并掌握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运行、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
(三)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执法有力
1、严格事前监督备案
招标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成败,因此事前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工作至关重要。招标人私设门槛,擅自提高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不予备案;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参加或未通过省、市专项检查的不予备案。
2、加强事中程序监管
在事前招标备案基础上,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管。
3、促进招投标成果落到实处
一是严把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及尽职尽责关。
二是严把工程款支付关。
三是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活动将更加有序,更加规范,真正成为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调节手段,充分体现其“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