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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医尸检中的人为现象需要具体分析不断积累经验, 客观合理认识尸检中常见人为现象, 减少法医尸检中操作所致人为现象的发生, 积极采取干预手段保留证据, 提高对不同尸体现象尤其是易混尸体现象的识别能力, 才可能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结论。
【关键词】 法医;尸检;措施
尸体剖验是法医病理检验的重要技术手段, 其操作直接影响鉴定结论, 并最终对案件的定性起到重要作用。尸体解剖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 不仅要求操作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且要对尸体解剖操作、各种尸体现象、人工假象等有充分的认识, 才能准确、客观的完成尸体检验工作。当前, 由于对尸体上各种现象以及尸体剖验中的人工现象认识不足, 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分歧的现象时有发生。尸体检验中各种干扰因素有些是难以避免的,有些则可以避免。根据案件尸体处理程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
1 尸体搬运: 尸体由法医或者其它人员如殡仪员搬运, 在采取措施移动尸体时有可能在尸体搬运部位形成一些损伤或印痕。曾报道2 例在尸体运送过程中由于抱尸体颈部或者用细带样物悬吊尸体颈部搬运, 造成的甲状软骨角骨折, 后询问殡仪员明确。其次在移动腐败尸体尤其是高度腐败膨胀从有限空间内移出时, 造成体表擦挫伤甚至骨折。记录尸体移动前的征象, 小心移动尸体, 必要时与殡仪员了解情况可以避免错误诊断。
2 掌握基本尸体现象: 尸体现象的发生难以避免, 关键在于对尸体现象的识别, 结合案情了解死者生前抢救情况合理解释尸体现象。腐败尸体组织发生降解, 产生腐尸体特有的尸体现象尸绿、腐败巨人观、腐败气泡、腐败静脉网及内脏组织的极度自溶腐败, 皆是腐败尸体所特有的现象。由于组织降解组织学观察和描述受到显著影响, 通常意义不大。对于腐败尸體不能明确的现象详细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治疗情况及结合案情调查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尸体解剖中发现胆汁浸染周围组织、内脏血液坠积形成肺脏背侧淤血, 心脏底面及侧面颜色深染, 肝脏后面及小肠节段性淤血等内脏尸斑, 当这些部位出现病变或损伤时, 通过显微镜观察可以区别。经过抢救的死者, 咽喉部、气管、颈部及胸部遗留不同程度的擦挫伤甚至骨折, 气管插管在咽喉部形成的损伤形态表现为瘀点到挫伤不等, 胸外心脏按压导致皮肤挫伤、肋骨骨折刺破心脏和肝脏表面, 通过遗留有特殊印痕、住院病历及损伤部位衣着比对可以鉴别损伤与复苏。此外心肺复苏可造成颜面部及结膜出血点;口对口人工呼吸使得颈部肌肉挫伤, 甲状软骨、舌骨骨折极为少见, 与机械性窒息( 扼颈、勒死) 不同。
3 详细了解解剖目的, 分清主次, 采取适宜的的解剖步骤: 尸体解剖主要解决的问题或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为解剖的重点所在。在分离器管前进行常规脏器检查, 避免出血后影响观察视野。疑为机械性窒息或者颈部受伤, 为避免血液对颈部出血及骨折的观察, 采取胸腔、腹腔、盆腔、颅腔最后解剖颈部的顺序, 使血液流尽以保持颈部干净。胸腔积血的检查应在解剖锯断第一肋和分离胸锁关节之前进行, 避免颈部血管破裂血液流入胸腔造成干扰。怀疑气胸者则应在切肋软骨之前进行气胸实验。打开胸腹腔后先进行脏器检查, 胰腺是否出血、肝脾是否破裂、肠管是否坏死等。对于怀疑空气栓塞者, 如尸体尚未腐败则可以在剪破血管前水下检查是否有气泡溢出, 如水下检查胸腔内肺动脉空气栓塞,对于特殊身份如潜水员还应考虑到减压病, 记录潜水深度及溺死水深。
4 尸检操作规范谨慎: 如外科手术一样, 尸体解剖也应按照规范操作, 不能因为操作对象是尸体, 无关生死即动作粗糙或幅度过大, 致使脏器损伤或延长扩大原有损伤尤其是肝脾质脆的器官及原有骨折部位。尤其是遇到腐败尸体, 也应详细检查并记录而不应草草检查敷衍了事。
5 正确提取、固定尸体检材, 制备高质量切片:常规采取内脏器官联合取出, 保持各内脏器官血管之间的联系便于观察和病变联系。但在某些情况下因条件限制, 原位取材, 既要保证重要脏器不遗漏又要尽可能减少对脏器的人为损伤。提取的尸体检材应立即用10%福而马林固定, 固定液的量应大于尸检标本体积十倍以上, 肺脏及脂肪组织可用重物或在固定物表面覆盖纸张, 使脏器完全浸没于固定液中。大块或者全器官标本规范切开后再予以固定。避免因固定液浓度及量不足影响切片染色。组织取材时, 病变与正常组织各取一部分形成对照, 并对具体取材部位进行详细记录, 切片观察中出现损伤疾病无法解释的现象时, 考虑是否由于取材部位尸体现象影响所致。
法医病理检验不同于单纯的病理学剖验需要与案情相结合, 某些情况下可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软组织广泛挫伤致挤压伤综合症, 病理剖验除观察广泛的皮下、肌肉出血外, 重点在于肾脏的检查和提取, 而在部分法医检案或者送检的会诊组织中出现未提取肾脏器官, 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明确损伤的严重程度明确死因。尸体剖验中硬膜外及硬膜下出血,较为明确而直接的观察是在解剖开颅及剪破硬脑膜时, 难以留取确切的组织学证据, 即使是照相或录像也需准确及时方可记录留取证据, 案情与尸检结论相吻合需通过照片比对。诸如此类在做出鉴定结论时要慎重考虑, 理由充分才可下确定结论, 否则只作死因分析。在尸体解剖前进行全身或系统的影像学检查对于发现细小骨折及出血血肿较有帮助, 应用MSCT(multislice computed tomography) 和MRI (magneticresonance imaging)的高敏感性, 将二者相结合尸检前对颈部检查有助于发现微小肌肉出血及骨折, MRI 在检查颅内血肿具有优势, 从而与尸体解剖相互补充。但是鉴于实际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未能得到普遍开展。
【关键词】 法医;尸检;措施
尸体剖验是法医病理检验的重要技术手段, 其操作直接影响鉴定结论, 并最终对案件的定性起到重要作用。尸体解剖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 不仅要求操作者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且要对尸体解剖操作、各种尸体现象、人工假象等有充分的认识, 才能准确、客观的完成尸体检验工作。当前, 由于对尸体上各种现象以及尸体剖验中的人工现象认识不足, 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分歧的现象时有发生。尸体检验中各种干扰因素有些是难以避免的,有些则可以避免。根据案件尸体处理程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
1 尸体搬运: 尸体由法医或者其它人员如殡仪员搬运, 在采取措施移动尸体时有可能在尸体搬运部位形成一些损伤或印痕。曾报道2 例在尸体运送过程中由于抱尸体颈部或者用细带样物悬吊尸体颈部搬运, 造成的甲状软骨角骨折, 后询问殡仪员明确。其次在移动腐败尸体尤其是高度腐败膨胀从有限空间内移出时, 造成体表擦挫伤甚至骨折。记录尸体移动前的征象, 小心移动尸体, 必要时与殡仪员了解情况可以避免错误诊断。
2 掌握基本尸体现象: 尸体现象的发生难以避免, 关键在于对尸体现象的识别, 结合案情了解死者生前抢救情况合理解释尸体现象。腐败尸体组织发生降解, 产生腐尸体特有的尸体现象尸绿、腐败巨人观、腐败气泡、腐败静脉网及内脏组织的极度自溶腐败, 皆是腐败尸体所特有的现象。由于组织降解组织学观察和描述受到显著影响, 通常意义不大。对于腐败尸體不能明确的现象详细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治疗情况及结合案情调查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尸体解剖中发现胆汁浸染周围组织、内脏血液坠积形成肺脏背侧淤血, 心脏底面及侧面颜色深染, 肝脏后面及小肠节段性淤血等内脏尸斑, 当这些部位出现病变或损伤时, 通过显微镜观察可以区别。经过抢救的死者, 咽喉部、气管、颈部及胸部遗留不同程度的擦挫伤甚至骨折, 气管插管在咽喉部形成的损伤形态表现为瘀点到挫伤不等, 胸外心脏按压导致皮肤挫伤、肋骨骨折刺破心脏和肝脏表面, 通过遗留有特殊印痕、住院病历及损伤部位衣着比对可以鉴别损伤与复苏。此外心肺复苏可造成颜面部及结膜出血点;口对口人工呼吸使得颈部肌肉挫伤, 甲状软骨、舌骨骨折极为少见, 与机械性窒息( 扼颈、勒死) 不同。
3 详细了解解剖目的, 分清主次, 采取适宜的的解剖步骤: 尸体解剖主要解决的问题或者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为解剖的重点所在。在分离器管前进行常规脏器检查, 避免出血后影响观察视野。疑为机械性窒息或者颈部受伤, 为避免血液对颈部出血及骨折的观察, 采取胸腔、腹腔、盆腔、颅腔最后解剖颈部的顺序, 使血液流尽以保持颈部干净。胸腔积血的检查应在解剖锯断第一肋和分离胸锁关节之前进行, 避免颈部血管破裂血液流入胸腔造成干扰。怀疑气胸者则应在切肋软骨之前进行气胸实验。打开胸腹腔后先进行脏器检查, 胰腺是否出血、肝脾是否破裂、肠管是否坏死等。对于怀疑空气栓塞者, 如尸体尚未腐败则可以在剪破血管前水下检查是否有气泡溢出, 如水下检查胸腔内肺动脉空气栓塞,对于特殊身份如潜水员还应考虑到减压病, 记录潜水深度及溺死水深。
4 尸检操作规范谨慎: 如外科手术一样, 尸体解剖也应按照规范操作, 不能因为操作对象是尸体, 无关生死即动作粗糙或幅度过大, 致使脏器损伤或延长扩大原有损伤尤其是肝脾质脆的器官及原有骨折部位。尤其是遇到腐败尸体, 也应详细检查并记录而不应草草检查敷衍了事。
5 正确提取、固定尸体检材, 制备高质量切片:常规采取内脏器官联合取出, 保持各内脏器官血管之间的联系便于观察和病变联系。但在某些情况下因条件限制, 原位取材, 既要保证重要脏器不遗漏又要尽可能减少对脏器的人为损伤。提取的尸体检材应立即用10%福而马林固定, 固定液的量应大于尸检标本体积十倍以上, 肺脏及脂肪组织可用重物或在固定物表面覆盖纸张, 使脏器完全浸没于固定液中。大块或者全器官标本规范切开后再予以固定。避免因固定液浓度及量不足影响切片染色。组织取材时, 病变与正常组织各取一部分形成对照, 并对具体取材部位进行详细记录, 切片观察中出现损伤疾病无法解释的现象时, 考虑是否由于取材部位尸体现象影响所致。
法医病理检验不同于单纯的病理学剖验需要与案情相结合, 某些情况下可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软组织广泛挫伤致挤压伤综合症, 病理剖验除观察广泛的皮下、肌肉出血外, 重点在于肾脏的检查和提取, 而在部分法医检案或者送检的会诊组织中出现未提取肾脏器官, 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明确损伤的严重程度明确死因。尸体剖验中硬膜外及硬膜下出血,较为明确而直接的观察是在解剖开颅及剪破硬脑膜时, 难以留取确切的组织学证据, 即使是照相或录像也需准确及时方可记录留取证据, 案情与尸检结论相吻合需通过照片比对。诸如此类在做出鉴定结论时要慎重考虑, 理由充分才可下确定结论, 否则只作死因分析。在尸体解剖前进行全身或系统的影像学检查对于发现细小骨折及出血血肿较有帮助, 应用MSCT(multislice computed tomography) 和MRI (magneticresonance imaging)的高敏感性, 将二者相结合尸检前对颈部检查有助于发现微小肌肉出血及骨折, MRI 在检查颅内血肿具有优势, 从而与尸体解剖相互补充。但是鉴于实际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未能得到普遍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