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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去冬今春以来,在国内报刊上一些论述关贸总协定的文章中,有这样一种说法:“当中国因承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使某种产品大量进口而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时,我国可以利用第19条保障条款,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甚至还有人说:“面对某种产品进口数量激增,造成对国内工业的严重损害时,缔约方可以实施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