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犯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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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犯的基本认定标准
  认定主犯是准确界定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正确地认定主犯,对各个共同犯罪人的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纷繁复杂化,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刑法案例也会随之复杂化。因此,我們认为,认定主犯必须坚持一个基本认定标准,用这一基本认定标准从宏观上指导我们正确地认定主犯。
  首先,这一基本认定标准符合刑法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刑事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即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刑事被告人,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缺少主观和客观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片面的定罪学说的否定。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就必须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这两种片面的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在什么是犯罪,如何认定犯罪,尤其是在犯罪成立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要件理论中充分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客观相一致的主要作用”基本认定标准符合刑法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其次,这一基本认定标准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各共同犯罪人的划分标准。目前各国立法对共犯人的分类主要不外乎两种。一是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二是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我国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人是采用四分法,即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划分是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分工分类法为辅的分类。“主客观相一致的主要作用”基本认定标准符合我国刑法以作用分类为主的共同犯罪人划分标准。
  (一)根据主犯的概念和分类进行主犯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是关于主犯的法律规定。可见,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此情形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其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其二是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三是一般共同犯罪中主要的实行犯。
  (二)根据从犯的概念和分类进行主犯的认定
  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主犯难以认定,但从犯却很明确的共同犯罪中。我们要把目光在案件事实和从犯的概念及分类中来回穿梭,如果案件事实能够在从犯的概念和分类中明确还原,那么我们据此可以认定行为人为从犯,从而排除行为人为主犯。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法律规定。可见,从犯包括两类: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是犯意的发动者,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中积极性不高,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等等。因此,这类从犯又称之为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起辅助作用”,是指不直接参加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而是为实施共同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次要实行犯与主要实行犯是依据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而作出的划分。“起次要作用”,即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二、主犯的司法认定标准
  主犯的司法认定标准是区别于主犯的法律认定标准,其多适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当我们运用主犯的法律认定标准无法直接进行主犯的认定时,我们可以采用主犯的司法认定标准进行认定。主犯的司法认定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综合分析法进行认定;另一类是根据比例分析法进行认定。下面我们主要介绍比例分析法进行主犯认定
  比例分析法主要含义是:根据主犯认定的具体参考因素来进行判断,如果达到一定比例,则据此可以认定行为人为主犯。
  主犯认定的参考因素包括:一是行为人参与犯罪活动积极性较高。这是从主观上进行判断,行为人进行此共同犯罪活动有强烈的犯罪动机,参与犯罪活动时表现出了较高的积极性。二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领导地位。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尽相同,有的行为人是犯意的发动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召集、指挥、领导作用;有的行为人是消极地参加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结果的实现所起的作用很小;还有的行为人不参加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仅仅为共同犯罪的实行提供工具、创造条件。三是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实现起到关键性作用。正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才使得犯罪得逞,才使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四是行为人从犯罪活动中获得利益较多。这是从犯罪行为完成后,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分赃情况来考虑的。如果行为人从犯罪活动中所得利益较多,一般来说,其参与共同犯罪的程度较深,对共同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较大。
  这四个主犯认定的参考因素,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事前、事中、事后综合分析的结果。其中,参考因素一、参考因素二是从主观方面进行考虑,参考因素三、参考因素四是从客观方面入手进行考虑。同时,参考因素一、参考因素三、参考因素四分别是从事前、事中、事后入手进行衡量,而参考因素二则是从总体上对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衡量。因此,这四个主犯认定的参考因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在一个具体案件事实中,把这四个主犯认定的参考因素个数作为分母,把行为人的行为中符合主犯认定参考因素个数作为分子,当行为人的行为中符合主犯认定参考因素个数比主犯认定的参考因素个数比值满足大于等于2比4时,据此可以认定行为人为主犯。如果仅仅满足这四个参考因素中的一种时,我们不能作出行为人为主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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