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育教学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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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经过多年的发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成为改进中国传统式法学教育,加强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关于“舶来品”的法律诊所如何更好地融入本土法学教育,各院校都在不断的探索之中。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创建于2004 年11 月,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在设立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手段以及学生成绩评价等方面形成了完整的且适合广西大学法学院现状的教学体系。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法学教育;广西大学法律诊所
  一、广西大学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亦称为临床式法学教育,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法学教育的舶来品。该教学模式参照医学院学生通过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在法学院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性法律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前来法律诊所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处理真实的案件,培养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的技能,减小法学院课本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实现从“课本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良好学习模式。在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和吸收国内其他院校法律诊所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广西大学法律诊所于2004年筹备,经过一年的充分准备后,2005年下半学期开设了法律诊所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对象为本科三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每次招收30名学生,3名教师作为固定的授课指导教师,间或性地邀请区内著名的资深律师、法官及外国学者讲座。诊所课程的开设,得到了广西大学法学专业师生的高度认可,经过了近五年的探索与修正,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在教学方式、内容安排、学生成绩评价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并且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找到了符合广西大学法学院现状,适合本院学生的诊所教学模式。
  二、广西大学法律诊所的构建
  (一)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模式
  纵观国内外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经验,首先在选择设立模式上就有如下几种:1.嵌入式。法律诊所附设于法律院系内,学生在本法律院系的指导教师的具体引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直接提供法律服务,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代理工作。2.外置式。将学生安排在法律院系之外的特定机构中,在非教师身份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指导下,直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代理。3.模拟式。由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技能模拟训练,学生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1]
  以上三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单独择一直接移植而不加以融会变通则容易导致与实际环境冲突。广西大学法律诊所的设立属于嵌入式模式,同时融入了其他两种模式的优势以做到与本土化环境结合。具体而言,广西大学法律诊所作为一门选修课,向法学专业本科大三年级学生开放,以课程的形式作为框架构建,不仅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并且对于课程内容的编排可以多元化。但是区别于普通的选修课程,法律诊所拥有固定的教室以及完整的教学设备适合三十人左右的小班教学以及各种模拟场景、现场接受当事人咨询等教学活动的开展。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单纯以模拟式教学为主容易导致真实性低、与实际相差大使学生终究无法亲自接触到当事人及完整案件等弊端,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将诊所课堂融入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该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大学法学院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律师经验教师的指导和帮助, 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学生的援助活动正是以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进行,所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
  (二)广西大学法律诊所教学具体内容
  因为法律诊所的引进时间相对较短,国内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教学内容,并且受不同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理念、院系定位等各方面的影响,各校法律诊所侧重的教学内容也不同,因而导致具体课程设置、教师选择上各具特色。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内容非常多元化,以法律咨询、代理案件诉讼完整过程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同时辅之理论教育,将理论与实践交替进行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实践出真知”。在师资上,法律诊所课程由三名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和律师职业经验的老师作为课程指导老师,定期邀请区内著名的资深律师来到诊所课堂以讲座交流的形式将执业技能与心得与同学们分享;在情景模拟教学中,采用经诊所教师亲自代理或接触过的真实案例加以适当改编后给学生进行现场演练;最具特色的是,安排学生定期到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直接面对当事人与各种预想不到的突发情况,将理论课程与模拟课程上学习到的技能实践运用。
  (三)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教育方法
  法律诊所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打破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培养法学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在教育方法的设计上应以学生为主,强调学生的参与及其与指导老师间的互动,将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互动性强的方法综合适用,重视教育方法的科学性和多样性。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在具体实践教学中,重视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方法性。指导教师侧重方法的传授和技能的指导,不直接将方案或结果告诉学生,而是授予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得出方案完整的思维模式与方法,通过学生自己的讨论、总结出自己的解决思路与方案,转换“被动学”为“主动学”。第二,统一性。法律诊所教育,要求指导教师做到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个体特点进行分工,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现自己优势并巩固提升,又要鼓励学生进行相互交流、彼此学习,尽可能以团队协作的形式完成整个案件的处理。经过五年多的探索实践,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已经初成体系,针对不同的讲授内容采取不同风格的教学方法,下面就主要的五种主要教学方法作具体分析。
  1.对谈式教学
  对谈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与指导教师就案例或在实际跟进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谈话讨论,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的一种诊所教学方法。该方法的优势很明显:充分调动了学生积极参与性,并且通过对谈的方式拉近了同学与指导老师间的距离使得同学更愿意与导师交流。[2]因为对谈的内容不限,有些可能是学生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实体问题,也有可能是遇到的程序性问题,只要是学生认为对案件解决有帮助的话题都可能拿来与指导教师探讨。   2.模拟训练法
  模拟训练法是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种方式,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件进行课程分析和讨论。[3]在课堂上,学生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多情况,例如:模拟生活中发生率较高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的收案、庭审、调解过程。在这些课程中,教师通过给学生讲述真实的案例或阅读材料,由学生分成小组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完整流程。然后,由小组的观察员总结各组员的表现及本组最终形成的法律意见。最后,由授课教师当场评价,通过模拟课堂教学,让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个案分析教学法
  个案分析教学法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的应用很广泛,个案分析讨论法的应用带有很强的针对性。具体运用时,指导老师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请全体诊所学生们共同讨论提交的个案,出主意、想办法、研究对策、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另一种是请有关专家和诊所教师与承办案件的学生共同讨论,即所谓专家会诊,研究出解决问题的思路。[4]
  (四)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学生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是教育模式的关键部分,它将成为法律诊所教育能否在中国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扩展的主要衡量标准。法律诊所课程作为一门只有考验没有考试,只有问题没有标准答案的课程中,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变客体为主体,学生的潜力被最大限度地发掘出来。因此,评价标准应摈弃冰冷僵硬的“分数考查法”,也不能以所代理案件的胜诉或败诉为标准,应采取灵活多样的、人性化评价标准。为体现成绩评价因素多方面相结合原则,应充分考虑到学生在法律诊所教学过程中的态度和参与积极性,更应考虑到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实际效果。
  评价系统由课程内容前期准备、课程中的表现及参与程度以及课后总结三个部分组成。课程内容前期准备即预习阶段,每次课程之前,诊所课程助理会将本次课程的内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各个学生小组的组长,然后再由组长分发给组员,让同学们拿到材料做好课前预习工作。对于这一阶段的评价可以具体量化到如下几个指标:是否自主收集了本次教学内容的背景材料;收集材料是否充足、全面。课程中的表现及参与程度是成绩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该阶段的评价量化标准为:是否能够按时上课,无无故迟到缺席的情况;课程中是否能够保持高度的集中以及参与性,特别是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经常采用的分小组集体讨论教学方式中,各同学是否做到能够发表自己的观点,形成完整的诉讼方案或者相关的法律方案;是否做好了完整的课堂笔记。课后总结阶段是最能直观体现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学生对课程的消化与收获的阶段,对于在这个阶段的评价方式上,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采取了独具特色的“周记训练法”,即就是在每周法诊课后,由学生根据课堂所学、所思、所悟独立完成一篇法学类文章;诊所教师对这些文章进行评阅、筛选、点评,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有关老师。通过周记不仅可以反映出学生参与课堂内容的情况,并且对于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写作能力有所提高,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周记内容中可以向老师提出教学建议,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参考文献]
  [1]刘加良,刘晓雯,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发展概况、内容体系和积极意义[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2] 左卫霞.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研究[J].甘肃农业,2006,(6).
  [3][4]董万程.论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第7 卷第4 期.
  [作者简介]黄晴(1986—),女,广西柳州人,广西大学2010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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