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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蒙(1990.03—),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河北省邯郸市,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方向:公司治理。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也在不断地演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首先阐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接着指出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加强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赔偿制度和加强对监管者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四个方面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及对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尽管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①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③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的有用性差,通常意见浮于表面,没能达到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等。而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角色定位不清楚: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派出机构三者在上市公司信息监管架构中的分工不清、制度体系构成凌乱;②对违规者的处罚轻,有效性差,造成上市公司违法收益大于成本,阻碍了上市公司披露正确有效的信息;③制度体系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以及相关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缺乏。这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声誉,更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规范信息的披露、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有效性、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与收益比以及保证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反馈性控制。
(一)加强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
加强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一方面需要优化信息披露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具体化信息披露指引。
首先,优化信息披露规范,增加信息披露渠道,制定对于上市公司在网上应该披露哪些信息、何时披露、如何披露等问题的衡量标准和实务规范,来达到现在我国大多公众投资者强烈的网上了解信息的要求。其次,建立具体化信息披露指引,增强信息披露内容的可比性。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关键在于对公司管理层治理的完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建议:一是不仅在法制方面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教育,而且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理念;二是合理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减少虚假财务信息的产生。一方面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
(三)完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赔偿制度
我国应健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机制。与会计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惩罚”,而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补偿”。从目前我国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受到的处罚来看,主要为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较少涉及民事处罚。然而只有加强民事处罚才能使虚假财务信息的受害者得到真正的补偿,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四)加强对监管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首先,加强对外部监管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一,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与规范,通过建立注册会计师通过发现和报告违约行为的业绩树立相应的信誉档案来挽救我国投资者对中介结构的信用危机;第二,加强对我国自律组织的建设,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有清晰的职责区分,构成良好的监督反馈机制;第三,关于政府监管者多角色目标引起的政府失灵,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媒体监督,对违规违法及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
其次,在保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情况下,加强对内部监管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一,增强董事会监事会监督机制,我国独立董事制和监事会制不是兼容的,只要将其职责划分明确,就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进而提高上市公司内部监管的力度;第二,健全上市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平衡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工作努力程度和经营绩效的肯定和承认,从而减少委托者和代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杨郊红,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方向[J].财会月刊,2005(4)
[2]巩玉娟、季韩波,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看其新趋势[J].经济论坛,2007(16):129-133
[3]曹中、王梦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研究[J].会计之友,2008(10):101-102
[4]齐萱,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9
[5]涂咏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成因的理论分析[J]. 财会通讯,2010(24)30-32
[6]孙少岩、于洋,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J].经济纵横,2011(10)103-105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也在不断地演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首先阐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接着指出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加强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赔偿制度和加强对监管者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四个方面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问题及对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定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尽管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①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③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的有用性差,通常意见浮于表面,没能达到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等。而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政府角色定位不清楚: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派出机构三者在上市公司信息监管架构中的分工不清、制度体系构成凌乱;②对违规者的处罚轻,有效性差,造成上市公司违法收益大于成本,阻碍了上市公司披露正确有效的信息;③制度体系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以及相关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缺乏。这一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声誉,更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应该规范信息的披露、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有效性、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与收益比以及保证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反馈性控制。
(一)加强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
加强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一方面需要优化信息披露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具体化信息披露指引。
首先,优化信息披露规范,增加信息披露渠道,制定对于上市公司在网上应该披露哪些信息、何时披露、如何披露等问题的衡量标准和实务规范,来达到现在我国大多公众投资者强烈的网上了解信息的要求。其次,建立具体化信息披露指引,增强信息披露内容的可比性。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制度
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关键在于对公司管理层治理的完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建议:一是不仅在法制方面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教育,而且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理念;二是合理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减少虚假财务信息的产生。一方面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
(三)完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赔偿制度
我国应健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机制。与会计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惩罚”,而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补偿”。从目前我国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受到的处罚来看,主要为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较少涉及民事处罚。然而只有加强民事处罚才能使虚假财务信息的受害者得到真正的补偿,才能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四)加强对监管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首先,加强对外部监管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一,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与规范,通过建立注册会计师通过发现和报告违约行为的业绩树立相应的信誉档案来挽救我国投资者对中介结构的信用危机;第二,加强对我国自律组织的建设,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有清晰的职责区分,构成良好的监督反馈机制;第三,关于政府监管者多角色目标引起的政府失灵,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媒体监督,对违规违法及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和揭露。
其次,在保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情况下,加强对内部监管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一,增强董事会监事会监督机制,我国独立董事制和监事会制不是兼容的,只要将其职责划分明确,就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进而提高上市公司内部监管的力度;第二,健全上市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平衡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工作努力程度和经营绩效的肯定和承认,从而减少委托者和代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杨郊红,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方向[J].财会月刊,2005(4)
[2]巩玉娟、季韩波,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看其新趋势[J].经济论坛,2007(16):129-133
[3]曹中、王梦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研究[J].会计之友,2008(10):101-102
[4]齐萱,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9
[5]涂咏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成因的理论分析[J]. 财会通讯,2010(24)30-32
[6]孙少岩、于洋,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J].经济纵横,2011(10)10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