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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未明晰团体、企业标准的监管路径,应具体化团体、企业标准的监管路径。团体、企业标准的本质应为法律行为中的决议,以符合其本质的手段监管团体、企业标准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需求以及标准“供给侧”改革。目前的监督路径主要有限期改正与废止标准,通过法解释可知废止团体、企业标准仅否认其标准资格,不否认其作为决议的效力。团体、企业标准的监管是综合性的工程,还应当扩大至事前监管、事后经验总结以及充分应用市场手段辅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