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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受儒家文化影响,传统的乡邻关系、乡土情谊并没有因社会发展的现代化而土崩瓦解,相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情、亲情、友情仍然根深蒂固。人情腐败隐蔽性强,因而,文章作者认为必须从道德、制度层面加以约束,加大惩处力度,防止权力寻租和人情腐败。
关键词:人情腐败;矫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D699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7-12-16
一、引言
人情发展到现代不断被异化。在人际交往中,人情超出原有感情的交流和互助行为,往来费用水涨船高,导致人们越来越不堪重负。在官场,官员双方成为利益互换的主体,芝麻粒大的小事都要走后门、托关系,酒桌上位次等级观念深重,官场中下级对上级敬烟敬酒,生怕招待不周,影响考核评定。社会中流行的拜把子、认兄弟等也非常普遍,要面子、讲排场、攀比等不良风气猖獗,不正之风势头强劲。
人情异化在官本位的作用下负面影响更大,一方面官员掌控权力需要变现,比如钞票、房产等,另一方面权力的需求者需要权力发挥作用,比如为子女安排工作、竞标等。现代社会衡量人的能力之一是能否处理好和利用好人情关系为自己谋利益,因此官员也好,商人也罢,甚至普通百姓在面对升学、就业、工作等棘手的问题时,先想到的就是托关系、走后门,这时传统节日或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孩子升學和就业都成为可乘之机。浓厚的人情观念会阻碍正式制度的推行,提高交易成本,滋生了小圈子主义。对于送礼者来说,其又不得不送,处在人情社会的这个大圈子中,潜移默化地接受了这种行为,双方心照不宣,利益达成一致,人情腐败就此产生。官场之外,也为了分得一块蛋糕,亦有通过熟人网络介绍领导干部或商人融入小圈子,达成权力和利益的交换,人情面子与权力过度苟合,毫无疑问地会导致权力寻租和人情腐败。
二、注重人情腐败的前期预防,筑牢红线意识
目前,由于现行关于人情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加之人情腐败和正常的人情往来难以区分和有效查处,致使不少领导干部不再思索如何搞好工作,而是整日抽空心思钻法律空子,谋取个人私利。人情腐败中常常包含“受之有愧,却之不恭”的情感交织,也因为中国文化对人性失范的普遍宽容的心态,往往导致一些人情腐败并不能得到有效预防和应有的惩处。因此,遏制人情腐败需要从前期预防和后期惩罚入手,前期预防需要注重在思想层面、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共同发力,提供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为自觉抵制人情腐败打下基础。
(一)思想层面
思想是行为的指引,只有在头脑中形成防范意识,自觉指导自己的交往行为,才能有效抵制人情腐败。
1.以传统文化引领,正确处理人情关系
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互济、厚德厚民等政治主张以及大公无私的群体精神、勤谨睿智等文化精髓应当被党员领导干部传承和发扬,儒家思想中的仁政、仁者爱人等思想也应被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和践行,而传统文化中的深严的等级观念和尊卑观念应抛弃。人情往来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持亲情、友情、爱情关系,自觉鉴别什么是值得传承的,什么是应当摒弃的,自觉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同时党员领导干部,应提高其思想服务意识和权力为民使用的心理,并且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尊崇合理的礼尚往来,杜绝动机不纯的人情关系,减少人情腐败发生的诱因。
2.设立典型,营造风清气正的交往环境
为扬善惩恶,净化社会环境,还人情往来真正面目,我们应力争设立典型和榜样人物,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对于能够同不正当人情交往保持距离的领导干部要树立典型,广泛宣传,及时褒奖,同时对反面典型也要予以通报批评,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定期向领导干部通报本地所查处的人情腐败和人情往来状况,使他们思想上产生红线意识,自觉划定防线,不可以身试法,不耍小聪明逃避处罚,这是必要的。在交往上,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尽量消除找人办事的不正之风,确保公平合理的秩竞争秩序。
3.健全法律,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氛围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不论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要具备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推进法律的普及和深化。其中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带头遵守法律,学习法律,实践法律,在面对他人有不正当要求时敢于公正客观地做出决定,使权力的使用在适度的范围之内,不给下级和所负责的领域出难题,不让权力私用、滥用,努力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环境。
(二)制度层面
以制度作为规范,有章可循,严格限制党员领导干部的人情关系网络和人情交往,形成规矩意识,强化抑制人情腐败发生的第二道防线。
1.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聚餐宴备案制度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正常的人情往来是必要的,也是合乎人情的,但是对借人情往来拉关系、套近乎的人情往来一定要严查。必要手段是建立党员领导干部的聚餐宴席备案制度,明确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一旦超标就要追究党纪责任,对于通过分批次、分地点举办婚宴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严重惩罚,警告广大领导干部不可以身试法,这是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必要手段,也是反“四风”和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
2.继续完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是中央一直常抓不懈的工作。财产申报无小事,要求官员报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8项“家事”、6项“家产”,但更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诸如子女就业工作、家产情况、出国情况,尽量做到每半年申报一次、核查一次,同时接受群众监督,申报内容隐瞒或少报,一旦查实将会追究违纪责任。
3.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私人之间交往的界限
领导干部由于手中的权力,很可能成为人情交往中谋取利益的对象,比如领导干部与领导干部之间的权力交易,领导干部与商人的权钱交易。因此必须严格规范私人之间的人情往来和违反纪律的行为的界限。在制度方面应该设定一个界限,正常的交往不会超出老百姓的生活承受能力,大约为几百元之内,超出这个范围就有可能产生人情腐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在领导干部交往的对象、交往的方式手段、交往的内容和关键节点,都可以实施监督,同时对“蚂蚁搬家”式的利益交往还应加大监督和制裁。 (三)实践层面
查处惩罚是有效制约人情腐败的关键,主要目的是加大惩处的威慑力,让领导干部形成廉潔自律的规矩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自我约束能力,形成权力为民的服务意识,而非为钱服务、为自己服务的意识。
1.大力查处官员重要领域涉及的人情腐败
针对人情腐败的高发领域和高发节点,应组织纪委、监察、检察、公安等专门人员进行重点防控,所有参与人员全部备案,严格防范领导干部官商联合插手工程项目、人事项目。在节假日关键节点,通过新闻、广播电视媒体和纪委监察机关及时发声、及时宣传、灵活走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在现实的社会中,特别是基层人情微腐败,更是要下大力气查处,将村官的权力不断上提,谨防一手遮天、为非作歹侵害群众利益情况的发生。
2.发动群众监督领导干部人情腐败问题
健全人情腐败的群众举报监督机制,简化举报程序,让举报有门,专人负责,部门衔接,惩处得当,及时反馈,并对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比如市长热线、政风行风热线等举报热线的设定等。做好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工作,并及时奖励举报人员,对于打压或威胁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人,一旦查实,必严肃处理。
3.全面落实巡视制度常态化巡查机制
古代的巡查机制也能够为我们所用,由市县级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巡查机制,让部分人群筑牢心理防线,并不定期派遣巡视人员下基层、下农村,绕过乡镇或街道干部实名接受群众反馈意见,并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由市部门统一安排,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人情腐败一一核查,严厉查处,并形成常态机制,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如发现巡查干部将群众意见或举报通报给相关当事人,一旦发现,严格追查巡查人员党纪政绩责任。
三、加大人情腐败的惩处力度,树立制度至上的权威意识
对于人情腐败来说,前期预防能够在思想层面起到警示作用,在制度方面加以约束,但是由于现实社会中诱惑性太大,有些领导干部仍不能把持住自己,因此就必须设置必要的惩处机制。
(一)强化人情腐败的零容忍态度
1.在法律上要降低立案标准和处罚的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在香港“一块钱立案”和60%的查案率,大大打击了人情腐败者,使腐败者心理上产生畏惧感,产生威慑力,防止其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最为重要的是使人们直观感受到国家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增强勇气和信心,感受到反腐败形势的好转,能更好地支持和参与支持反腐败斗争。
2.在党纪党规上要强化违纪必究意识
目前党纪党规对上述非犯罪性的人情腐败问题监管不力,处罚不到位。比较历年立案侦查率与实刑处罚比例不难发现,腐败案件成功查处率是较低的。绝大部分的腐败案件由于纪检部门不作为,领导干部人为干涉、党纪法规模糊等原因影响并没有真正查处,同时,由于各种人为因素强加干预,本该撤职的做降级处分,本该开除党籍的作留党察看处分,甚至对违纪比较大的党员干部仅仅只做了诫勉谈话处分。腐败“低风险”与“高收益”的现象助长了意志薄弱者侥幸心理的产生,使得人情腐败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
在人情化的中国,连带制度是有效治理腐败的办法。在腐败分子被揭露出来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和领导成员,凡是其提拔者和监督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能迁就,虽说不能一棍子打倒,更不能打死,但是必须视情节打一棍子。
第一,明确党政纪、法律处罚主体。可以将一切从事或参与国家和设计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纳入处罚范围,其中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以及国有集体经济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还包括农村两委、城镇街道办事处以及财政拨款的各类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和实际从事公共事务的工作人员。对于触犯党纪国法的权钱交易双方一旦查处,严惩不贷,对于党纪、刑事处罚要一视同仁,不因职位高低、官职大小而区别对待,更不能姑息养奸、包庇纵容。
第二,健全处罚的相关规章制度。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必定是社会治理主流思想,“法不外乎人情”在现代法治社会并不适用,不能凌驾于法治之上。必须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人情面子”操作空间,细化操作范围,严格规定哪些“人情面子”是合法的,哪些不能掺杂“人情面子”,通过法治意识淡化“人情面子”运转功能,将利益至上、为民做主、关系取向转变为制度至上、以民为主、规则取向,实现政府层面的法治化、社会层面的道德教化、公民层面的责任强化,将显性的规约转变为隐性的自觉,搭建削弱人情运作空间的科学长效机制。
(二)强化对人情腐败的道德舆论惩戒
一是对人情腐败的涉案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曝光,让其无处藏身,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他们的丑恶面目,认识到腐败是十分丢脸的行为,不要因为他们是领导干部就要顾及面子,甚至顾及曾经的交情,更不能因为曾经的人情不去反人情腐败。新闻媒体应肩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对人情腐败行为的曝光度,营造清正廉洁的社会氛围。强化民众对全面反腐重大意义的深刻认识,造成惩处腐败分子的强大声势,形成足够的威慑作用,使腐败分子不敢伸手,伸手必被捉。
二是强化社会舆论对人情腐败的憎恶感,弱化人们对人情腐败的同情感,让那些喜欢按不正当人情关系出牌的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社会舆论对腐败分子及其家人的压力不足,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反腐舆论氛围,实际上也减轻了腐败分子的道德成本,增加了腐败分子作案的侥幸心理。当前,群众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呼声日益强烈,因此必须向群众广泛宣传自己是“纳税人”的内容,让群众认识到人情腐败者是拿纳税人交的税随意挥霍,增加群众对人情腐败者和腐败行为的憎恶之情,如此才能让群众认识到,反人情腐败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自己的职责、自己的权利。 (三)强化对人情腐败的党纪政纪处罚
一是必须形成有腐必究的党纪政纪纠察机制。要加大对“轻度”人情腐败的查处力度,“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恶小而不纠”,不要对“轻度”人情腐败就习以为常,放任不管,因为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腐败的纵容,更是对人民利益的践踏。在实际反人情腐败中,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应牢牢树立反腐必究、凡腐必抓的思想,哪怕是发生在身边的人情腐败的苗头,也要及时干预或制止,防止人情腐败恶性传播,波及自身。
二是必须形成有腐必惩的党纪政纪处罚机制。不能满足于对“轻度”人情腐败只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只是调离当事人工作岗位,只要有贪腐行为,不论大小,就应当有相对应的处罚条例。所以应当在现今的党纪政纪条例中对各种不同程度的“轻度”人情腐败行为作出分层次的、十分明细的规定。
(四)严格区分鉴别不同类型的腐败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人情腐败没有专门的规定和细致的阐释,对人情腐败的涉案因素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划分,因此应增加相应的法律条例或条款,阐明人情腐败个主体的责任关系。明确以下几种人情腐败的量刑定罪标准。
一是委托代理性的人情腐败,即领导干部的亲人或熟人朋友,代理受贿,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夫人受贿,而本人则以离婚为由逍遥了事,而逃脱法律监管。
二是消费型的人情腐败。有的领导干部一顿饭或者一趟旅游花掉别人几万或者几十万,这与受贿几万、几十万的区别在哪?在相关的法律中存在空白,缺乏追责的相关规定,现阶段,虽然中央八项规定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了大量的工作,大批人情腐败行为有所收敛,但是还不够,必须从根源深杜绝请吃请喝、权色交易的变相贿赂行为,才能杜绝这种消费型的人情腐败。
三是小额累积性的人情腐败。现实中这种人情腐败可能是无数次交易的结果,一次送财务(或实物),一次请消费,一次送礼金,等等。累积到一定数额,应当设立相应的处罚细则。
四是期权性的人情腐败。领导干部在位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退休或若干年后,到当事人企业去任职拿高薪,或者若干年后再以现实的物质利益回馈,这种情况应当怎样纳入反腐关注的视野,发现后又当如何处罚,也应当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
四、结论
人情腐败损害社会中每一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平性,败坏社会风气,无视法律公正,剥夺竞争意识,虽然无法根除,但每个人都因少数人的腐败行为损失了利益。因此必须严刑峻法,嚴厉打击腐败行为,重典处罚腐败分子,铲除“成功者”,使那些心存不轨的人失去仿效的“榜样”。这就要求严厉惩罚腐败分子,把这些“成功者”变成警戒人们的反面典型,变成一种产生惩罚恐惧感的放射源,增大腐败分子的违纪成本,净化社会风气,还社会公平与正义,形成正确的人情交往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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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情腐败;矫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D699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7-12-16
一、引言
人情发展到现代不断被异化。在人际交往中,人情超出原有感情的交流和互助行为,往来费用水涨船高,导致人们越来越不堪重负。在官场,官员双方成为利益互换的主体,芝麻粒大的小事都要走后门、托关系,酒桌上位次等级观念深重,官场中下级对上级敬烟敬酒,生怕招待不周,影响考核评定。社会中流行的拜把子、认兄弟等也非常普遍,要面子、讲排场、攀比等不良风气猖獗,不正之风势头强劲。
人情异化在官本位的作用下负面影响更大,一方面官员掌控权力需要变现,比如钞票、房产等,另一方面权力的需求者需要权力发挥作用,比如为子女安排工作、竞标等。现代社会衡量人的能力之一是能否处理好和利用好人情关系为自己谋利益,因此官员也好,商人也罢,甚至普通百姓在面对升学、就业、工作等棘手的问题时,先想到的就是托关系、走后门,这时传统节日或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孩子升學和就业都成为可乘之机。浓厚的人情观念会阻碍正式制度的推行,提高交易成本,滋生了小圈子主义。对于送礼者来说,其又不得不送,处在人情社会的这个大圈子中,潜移默化地接受了这种行为,双方心照不宣,利益达成一致,人情腐败就此产生。官场之外,也为了分得一块蛋糕,亦有通过熟人网络介绍领导干部或商人融入小圈子,达成权力和利益的交换,人情面子与权力过度苟合,毫无疑问地会导致权力寻租和人情腐败。
二、注重人情腐败的前期预防,筑牢红线意识
目前,由于现行关于人情腐败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加之人情腐败和正常的人情往来难以区分和有效查处,致使不少领导干部不再思索如何搞好工作,而是整日抽空心思钻法律空子,谋取个人私利。人情腐败中常常包含“受之有愧,却之不恭”的情感交织,也因为中国文化对人性失范的普遍宽容的心态,往往导致一些人情腐败并不能得到有效预防和应有的惩处。因此,遏制人情腐败需要从前期预防和后期惩罚入手,前期预防需要注重在思想层面、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共同发力,提供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为自觉抵制人情腐败打下基础。
(一)思想层面
思想是行为的指引,只有在头脑中形成防范意识,自觉指导自己的交往行为,才能有效抵制人情腐败。
1.以传统文化引领,正确处理人情关系
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互济、厚德厚民等政治主张以及大公无私的群体精神、勤谨睿智等文化精髓应当被党员领导干部传承和发扬,儒家思想中的仁政、仁者爱人等思想也应被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和践行,而传统文化中的深严的等级观念和尊卑观念应抛弃。人情往来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持亲情、友情、爱情关系,自觉鉴别什么是值得传承的,什么是应当摒弃的,自觉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同时党员领导干部,应提高其思想服务意识和权力为民使用的心理,并且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尊崇合理的礼尚往来,杜绝动机不纯的人情关系,减少人情腐败发生的诱因。
2.设立典型,营造风清气正的交往环境
为扬善惩恶,净化社会环境,还人情往来真正面目,我们应力争设立典型和榜样人物,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对于能够同不正当人情交往保持距离的领导干部要树立典型,广泛宣传,及时褒奖,同时对反面典型也要予以通报批评,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定期向领导干部通报本地所查处的人情腐败和人情往来状况,使他们思想上产生红线意识,自觉划定防线,不可以身试法,不耍小聪明逃避处罚,这是必要的。在交往上,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尽量消除找人办事的不正之风,确保公平合理的秩竞争秩序。
3.健全法律,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氛围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不论领导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要具备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推进法律的普及和深化。其中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带头遵守法律,学习法律,实践法律,在面对他人有不正当要求时敢于公正客观地做出决定,使权力的使用在适度的范围之内,不给下级和所负责的领域出难题,不让权力私用、滥用,努力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环境。
(二)制度层面
以制度作为规范,有章可循,严格限制党员领导干部的人情关系网络和人情交往,形成规矩意识,强化抑制人情腐败发生的第二道防线。
1.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聚餐宴备案制度
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正常的人情往来是必要的,也是合乎人情的,但是对借人情往来拉关系、套近乎的人情往来一定要严查。必要手段是建立党员领导干部的聚餐宴席备案制度,明确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一旦超标就要追究党纪责任,对于通过分批次、分地点举办婚宴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严重惩罚,警告广大领导干部不可以身试法,这是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必要手段,也是反“四风”和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
2.继续完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是中央一直常抓不懈的工作。财产申报无小事,要求官员报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8项“家事”、6项“家产”,但更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诸如子女就业工作、家产情况、出国情况,尽量做到每半年申报一次、核查一次,同时接受群众监督,申报内容隐瞒或少报,一旦查实将会追究违纪责任。
3.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私人之间交往的界限
领导干部由于手中的权力,很可能成为人情交往中谋取利益的对象,比如领导干部与领导干部之间的权力交易,领导干部与商人的权钱交易。因此必须严格规范私人之间的人情往来和违反纪律的行为的界限。在制度方面应该设定一个界限,正常的交往不会超出老百姓的生活承受能力,大约为几百元之内,超出这个范围就有可能产生人情腐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在领导干部交往的对象、交往的方式手段、交往的内容和关键节点,都可以实施监督,同时对“蚂蚁搬家”式的利益交往还应加大监督和制裁。 (三)实践层面
查处惩罚是有效制约人情腐败的关键,主要目的是加大惩处的威慑力,让领导干部形成廉潔自律的规矩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加强自我约束能力,形成权力为民的服务意识,而非为钱服务、为自己服务的意识。
1.大力查处官员重要领域涉及的人情腐败
针对人情腐败的高发领域和高发节点,应组织纪委、监察、检察、公安等专门人员进行重点防控,所有参与人员全部备案,严格防范领导干部官商联合插手工程项目、人事项目。在节假日关键节点,通过新闻、广播电视媒体和纪委监察机关及时发声、及时宣传、灵活走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在现实的社会中,特别是基层人情微腐败,更是要下大力气查处,将村官的权力不断上提,谨防一手遮天、为非作歹侵害群众利益情况的发生。
2.发动群众监督领导干部人情腐败问题
健全人情腐败的群众举报监督机制,简化举报程序,让举报有门,专人负责,部门衔接,惩处得当,及时反馈,并对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比如市长热线、政风行风热线等举报热线的设定等。做好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工作,并及时奖励举报人员,对于打压或威胁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人,一旦查实,必严肃处理。
3.全面落实巡视制度常态化巡查机制
古代的巡查机制也能够为我们所用,由市县级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巡查机制,让部分人群筑牢心理防线,并不定期派遣巡视人员下基层、下农村,绕过乡镇或街道干部实名接受群众反馈意见,并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由市部门统一安排,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人情腐败一一核查,严厉查处,并形成常态机制,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如发现巡查干部将群众意见或举报通报给相关当事人,一旦发现,严格追查巡查人员党纪政绩责任。
三、加大人情腐败的惩处力度,树立制度至上的权威意识
对于人情腐败来说,前期预防能够在思想层面起到警示作用,在制度方面加以约束,但是由于现实社会中诱惑性太大,有些领导干部仍不能把持住自己,因此就必须设置必要的惩处机制。
(一)强化人情腐败的零容忍态度
1.在法律上要降低立案标准和处罚的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在香港“一块钱立案”和60%的查案率,大大打击了人情腐败者,使腐败者心理上产生畏惧感,产生威慑力,防止其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最为重要的是使人们直观感受到国家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增强勇气和信心,感受到反腐败形势的好转,能更好地支持和参与支持反腐败斗争。
2.在党纪党规上要强化违纪必究意识
目前党纪党规对上述非犯罪性的人情腐败问题监管不力,处罚不到位。比较历年立案侦查率与实刑处罚比例不难发现,腐败案件成功查处率是较低的。绝大部分的腐败案件由于纪检部门不作为,领导干部人为干涉、党纪法规模糊等原因影响并没有真正查处,同时,由于各种人为因素强加干预,本该撤职的做降级处分,本该开除党籍的作留党察看处分,甚至对违纪比较大的党员干部仅仅只做了诫勉谈话处分。腐败“低风险”与“高收益”的现象助长了意志薄弱者侥幸心理的产生,使得人情腐败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
在人情化的中国,连带制度是有效治理腐败的办法。在腐败分子被揭露出来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和领导成员,凡是其提拔者和监督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能迁就,虽说不能一棍子打倒,更不能打死,但是必须视情节打一棍子。
第一,明确党政纪、法律处罚主体。可以将一切从事或参与国家和设计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纳入处罚范围,其中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以及国有集体经济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还包括农村两委、城镇街道办事处以及财政拨款的各类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和实际从事公共事务的工作人员。对于触犯党纪国法的权钱交易双方一旦查处,严惩不贷,对于党纪、刑事处罚要一视同仁,不因职位高低、官职大小而区别对待,更不能姑息养奸、包庇纵容。
第二,健全处罚的相关规章制度。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必定是社会治理主流思想,“法不外乎人情”在现代法治社会并不适用,不能凌驾于法治之上。必须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人情面子”操作空间,细化操作范围,严格规定哪些“人情面子”是合法的,哪些不能掺杂“人情面子”,通过法治意识淡化“人情面子”运转功能,将利益至上、为民做主、关系取向转变为制度至上、以民为主、规则取向,实现政府层面的法治化、社会层面的道德教化、公民层面的责任强化,将显性的规约转变为隐性的自觉,搭建削弱人情运作空间的科学长效机制。
(二)强化对人情腐败的道德舆论惩戒
一是对人情腐败的涉案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曝光,让其无处藏身,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他们的丑恶面目,认识到腐败是十分丢脸的行为,不要因为他们是领导干部就要顾及面子,甚至顾及曾经的交情,更不能因为曾经的人情不去反人情腐败。新闻媒体应肩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对人情腐败行为的曝光度,营造清正廉洁的社会氛围。强化民众对全面反腐重大意义的深刻认识,造成惩处腐败分子的强大声势,形成足够的威慑作用,使腐败分子不敢伸手,伸手必被捉。
二是强化社会舆论对人情腐败的憎恶感,弱化人们对人情腐败的同情感,让那些喜欢按不正当人情关系出牌的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社会舆论对腐败分子及其家人的压力不足,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反腐舆论氛围,实际上也减轻了腐败分子的道德成本,增加了腐败分子作案的侥幸心理。当前,群众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呼声日益强烈,因此必须向群众广泛宣传自己是“纳税人”的内容,让群众认识到人情腐败者是拿纳税人交的税随意挥霍,增加群众对人情腐败者和腐败行为的憎恶之情,如此才能让群众认识到,反人情腐败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自己的职责、自己的权利。 (三)强化对人情腐败的党纪政纪处罚
一是必须形成有腐必究的党纪政纪纠察机制。要加大对“轻度”人情腐败的查处力度,“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恶小而不纠”,不要对“轻度”人情腐败就习以为常,放任不管,因为这样的行为不仅是对腐败的纵容,更是对人民利益的践踏。在实际反人情腐败中,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应牢牢树立反腐必究、凡腐必抓的思想,哪怕是发生在身边的人情腐败的苗头,也要及时干预或制止,防止人情腐败恶性传播,波及自身。
二是必须形成有腐必惩的党纪政纪处罚机制。不能满足于对“轻度”人情腐败只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只是调离当事人工作岗位,只要有贪腐行为,不论大小,就应当有相对应的处罚条例。所以应当在现今的党纪政纪条例中对各种不同程度的“轻度”人情腐败行为作出分层次的、十分明细的规定。
(四)严格区分鉴别不同类型的腐败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人情腐败没有专门的规定和细致的阐释,对人情腐败的涉案因素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划分,因此应增加相应的法律条例或条款,阐明人情腐败个主体的责任关系。明确以下几种人情腐败的量刑定罪标准。
一是委托代理性的人情腐败,即领导干部的亲人或熟人朋友,代理受贿,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在有的领导干部夫人受贿,而本人则以离婚为由逍遥了事,而逃脱法律监管。
二是消费型的人情腐败。有的领导干部一顿饭或者一趟旅游花掉别人几万或者几十万,这与受贿几万、几十万的区别在哪?在相关的法律中存在空白,缺乏追责的相关规定,现阶段,虽然中央八项规定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了大量的工作,大批人情腐败行为有所收敛,但是还不够,必须从根源深杜绝请吃请喝、权色交易的变相贿赂行为,才能杜绝这种消费型的人情腐败。
三是小额累积性的人情腐败。现实中这种人情腐败可能是无数次交易的结果,一次送财务(或实物),一次请消费,一次送礼金,等等。累积到一定数额,应当设立相应的处罚细则。
四是期权性的人情腐败。领导干部在位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退休或若干年后,到当事人企业去任职拿高薪,或者若干年后再以现实的物质利益回馈,这种情况应当怎样纳入反腐关注的视野,发现后又当如何处罚,也应当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
四、结论
人情腐败损害社会中每一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平性,败坏社会风气,无视法律公正,剥夺竞争意识,虽然无法根除,但每个人都因少数人的腐败行为损失了利益。因此必须严刑峻法,嚴厉打击腐败行为,重典处罚腐败分子,铲除“成功者”,使那些心存不轨的人失去仿效的“榜样”。这就要求严厉惩罚腐败分子,把这些“成功者”变成警戒人们的反面典型,变成一种产生惩罚恐惧感的放射源,增大腐败分子的违纪成本,净化社会风气,还社会公平与正义,形成正确的人情交往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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