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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带一路”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形势下提出的重大倡议,对确保中国的能源安全有着重大的意义。能源利益与一个国家的国家利益密不可分,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净进口国,在能源方面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加强与周边国家的能源合作是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中俄两国在历史上就是友好互助的邻国,俄罗斯国内油气资源丰富,本文以投资俄罗斯能源为例探究我国在海外能源投资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对我国在海外能源投资方面提出若干建议,促进更好的打造“一带一路”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市场准入 能源投资
作者简介:孙露,南昌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37
一、必要性分析
中国占全球能源消费总量的23%,中国需要大量的从国外进口能源来满足自身的庞大需求量,但一直以来中国在能源进口领域均处于不利地位。首先,目前我国主要从中东、非洲等地区进口油气资源,过于依赖马六甲海峡,这对于我国的国内安全非常不利。此外,我国在国际能源舞台上的地位比较低,在能源定价方面地位不足,这对我国最大能源消费国的现状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都对我国的能源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最后,能源投资能够有效的减少我国的外汇储备,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因此中国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对能源丰富的俄罗斯进行相关领域投资。
二、我国投资俄罗斯能源的不足之处
(一)争端解决方式过于单一
我国在投资俄罗斯能源产生争端时,大部分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双方的和解或者向东道国的法院、仲裁机构寻求帮助,很少运用早已参加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双边投资条约(BIT)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争端的解决方式过于单一。在向东道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寻求帮助时,东道国当地法院和仲裁机构难免会更多的站在本国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使我国在这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不能充分发挥各种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利用各种现行有效国际争端解决方式来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二)能源投资市场的准入严格
1. 外国投资比例控制严格。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都严格规定了外国投资应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的战略需要,各国对于不同行业此比例有着不同的要求。俄罗斯为了综合协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比例要求,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俄罗斯对外国投资在能源方面的比例要求更为严苛。
2. 部分投资需经审批。投资审批是一个国家对外国的投资进行许可其进入的制度,通过投资审批可以使本国更有规划的利用进入的外资为国家的经济服务。俄罗斯针对审批制度出台了诸多法律规定,如俄罗斯《有关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性意义行业程序》规定外资企业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中获得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等,这就使得外资企业在获得超过百分之十股权时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三)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监管与保护不完善
1.能源投资的立法存在缺陷。我国在海外能源投资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且规定较少,仅仅以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相关方面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效力较低,没有形成系统的整体,且在某些情况下一些立法条文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这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对投资主体的界定存在着不足,在立法过程中的对投资主体的规定仅仅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这与我国当前对外投资主体的多样性相矛盾,现今的对外投资主体也包括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与实践中的现状不符,立法需要更好的对投资主体进行规定。
2.我国海外能源投资保险相对不完善。与国内投资相比,海外能源投资的风险更加多样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企业的对外投资风险。但我国在海外能源投资保险领域依旧存在着不足。当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承保,但通过与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投资保险机构相比,它保险的种类、收费规则、可靠性都有很大的不足。对与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中国企业对此采用的较少,这与我国国内没有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政策,使企业对其信任度有限有密切的关系。
三、相关建议
(一)综合运用各种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不同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有着不同的特点,在此以几种争端解决方式为例分析部分争端解决方式的优点和缺点。中国企业在争端发生后应当深入了解各种争端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各种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势,争取以最小的损失来解决问题,
1. 协商、调解、和解。协商是指在争端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针对问题进行交流,此过程中无第三方的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调解与和解则是在第三人的参与下谋求双方对争端解决达成合意,在此期间第三人无权决定最终案件的结果。这三种方式整体来说简单易行,在实践中可以减少双方的敌对心态,为以后的再次合作打下基础,在国际实践中常常将其作为争端发生后的初步程序。但这三种争端解决方式需要双方积极的进行沟通和交流,且这三种解决方式完全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缺乏足够的约束力。我国在俄罗斯的能源投资争端发生后,應充分考虑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以及双方的意愿,最终考量是否采用此类争端解决方式。
2. 司法诉讼。就诉讼而言,诉讼是到东道国的法院来解决双方的争端,诉讼是一种争端发生后较为正式的解决方法,相比于和解、调节而言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力,但诉讼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首先,诉讼的主导权在法院手中,双方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进行争端的解决,这一过程往往时间较长,且最终很多时候当事方并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诉讼结果。其次,诉讼往往导致了双方不能在接下来继续履行相关的合同,这是由诉讼的对抗性所决定的,这难免会使企业的利益在原有的基础上受到了更多的损害。此外,诉讼相对于其它争端解决方式来说成本较高,在申请执行时也可能花费较多的财力。最后,诉讼的保密性相对而言不好,可能会导致重要的商业机密的泄露,损害诉讼主体的利益。因此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诉讼这一解决方式既存在着一定得优势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3.ICSID仲裁争端解决机制。目前,ICSID在世界争端解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解决国家和其他国民之间的争端。中国和俄罗斯均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ICSID)的締约国,中俄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将ICSID作为争端的解决途径之一,所以ICSID对中国企业在俄罗斯产生的争端有仲裁管辖权。相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说,ICSID拥有着极强的执行机制,它与世界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使得世界上其缔约国国家都会执行其仲裁裁决。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在与俄罗斯政府就能源投资方面发生争端后,可以积极的向ICSID申请调解和仲裁,以期推动争端的更快解决。
4.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俄两国都是WTO的成员国,因此进一步深入运用这一解决机制对双边投资方面争端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与其他争端解决程序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有着其显而易见的特色,首先,其争端解决发生后递交专家组审理的前提是磋商(最长六十天的时间限制),这种磋商不同于贸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后的简单磋商,而是在WTO规则下双方的协商。其次,其关于专家组的审理或者上诉机构的审理采取“一票通过”的原则,这使得在结果通过上更为简单便捷,在实践过程中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其具有的“不执行交叉报复”更是促进了各国对结果的积极履行。
(二)全方位进行准备,应对准入风险
1.在投资前积极的进行信息收集。中国对俄罗斯的能源投资要切实深入当地了解俄罗斯的实际情况,在了解这些信息后,分析自己所要投资的行业以及比例是否是俄罗斯当地国家进行规制的种类,避免在以后受到来自国家的安全审查。此外还应具有全球视野,关注能源相关国家的近期能源政策,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选择相对稳定、风险较小的项目进行投资。能源投资作为一个国家的投资敏感区域,俄罗斯在市场准入方面也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因此信息的收集作为投资前的程序必须引起中国企业的足够重视。
2. 主动加入《能源宪章公约》。《能源宪章公约》是国际上首个关于能源这一领域具体规定的条约,此条约以能源投资为主体,全面的覆盖开采、加工、运输等方方面面,中国是公约的十六个受邀观察国之一。当前中国的海外能源投资涉及很多国家和地区,《能源宪章公约》就争端的解决、征用、损失赔偿等方面有着自身的一系列规定,就公约的26条“无条件同意仲裁”为例,投资者可以在争端发生后随时提出仲裁,这使得投资主体在采取当地救济的同时可以采用仲裁这一方式,为争端提供了另一条解决的途径,有利于争端的快速有效解决。
(三)加强对能源投资的监管与保护
1.不断完善国内立法。针对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应不断完善立法层面的不足,加强各个国内立法部门之间的交流,增强立法的稳定性和系统性,使对外投资企业能够通过国家立法层面的有关信息来调节自己的能源投资领域和投资程度,增强投资主体对立法的信任。此外,考虑到我国现今对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现状,应当对投资主体进行重新规定。与此同时,在立法的同时要考虑国际社会的基本情况,使我国的立法更好的与国际社会接轨,在法律适用时更具有操作性。
2. 充分利用投资担保机构(MIGA)。在保险方面,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制定与国际社会衔接的保险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要积极参考MIGA中较为成熟的部分,积极引入其中较为完善的部分,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投资担保机构(MIGA),全面发挥我国是MIGA的成员国身份,积极的引导国内相关的政策与之交接,促进我国海外保险制度的日益完善。中国企业在进行能源投资时,应通过综合分析当地的投资风险,选择合适的险别,将自身投资的风险降到最小。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既有经济较为发达的发达国家,也有经济发展水平欠缺的发展中国家。在中俄两国的能源合作过程中,中俄两国要想实现能源领域的共赢,就必须求同存异,最大程度的开展两国的能源合作,不断提高两国在国际油气价格领域的话语权。此外,中俄在海外能源投资方面的合作虽然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两国应该不断地扩展能源开发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鼓励两国的企业在新形势下展开更多方面的合作,促进两国能源经济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曾少军.全球能源新格局下的中国策略——以“一带一路”能源战略选择为例.国际经济分析与展望(2014~2015).2015.13.
[2]侯帅.在“一带一路”下加强能源互联互通.中国经济导报.2016-12-06(A03).
[3]陈宇.俄罗斯“转向东方”的考虑和前景.中国国防报.2016-11-25(022).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市场准入 能源投资
作者简介:孙露,南昌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37
一、必要性分析
中国占全球能源消费总量的23%,中国需要大量的从国外进口能源来满足自身的庞大需求量,但一直以来中国在能源进口领域均处于不利地位。首先,目前我国主要从中东、非洲等地区进口油气资源,过于依赖马六甲海峡,这对于我国的国内安全非常不利。此外,我国在国际能源舞台上的地位比较低,在能源定价方面地位不足,这对我国最大能源消费国的现状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都对我国的能源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最后,能源投资能够有效的减少我国的外汇储备,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稳定发展,因此中国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对能源丰富的俄罗斯进行相关领域投资。
二、我国投资俄罗斯能源的不足之处
(一)争端解决方式过于单一
我国在投资俄罗斯能源产生争端时,大部分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双方的和解或者向东道国的法院、仲裁机构寻求帮助,很少运用早已参加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双边投资条约(BIT)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争端的解决方式过于单一。在向东道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寻求帮助时,东道国当地法院和仲裁机构难免会更多的站在本国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使我国在这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不能充分发挥各种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利用各种现行有效国际争端解决方式来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二)能源投资市场的准入严格
1. 外国投资比例控制严格。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都严格规定了外国投资应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国家的战略需要,各国对于不同行业此比例有着不同的要求。俄罗斯为了综合协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对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比例要求,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俄罗斯对外国投资在能源方面的比例要求更为严苛。
2. 部分投资需经审批。投资审批是一个国家对外国的投资进行许可其进入的制度,通过投资审批可以使本国更有规划的利用进入的外资为国家的经济服务。俄罗斯针对审批制度出台了诸多法律规定,如俄罗斯《有关外资进入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性意义行业程序》规定外资企业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中获得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等,这就使得外资企业在获得超过百分之十股权时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三)中国海外能源投资的监管与保护不完善
1.能源投资的立法存在缺陷。我国在海外能源投资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且规定较少,仅仅以行政法规和规章对相关方面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效力较低,没有形成系统的整体,且在某些情况下一些立法条文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这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纠纷。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对投资主体的界定存在着不足,在立法过程中的对投资主体的规定仅仅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这与我国当前对外投资主体的多样性相矛盾,现今的对外投资主体也包括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与实践中的现状不符,立法需要更好的对投资主体进行规定。
2.我国海外能源投资保险相对不完善。与国内投资相比,海外能源投资的风险更加多样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企业的对外投资风险。但我国在海外能源投资保险领域依旧存在着不足。当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承保,但通过与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投资保险机构相比,它保险的种类、收费规则、可靠性都有很大的不足。对与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中国企业对此采用的较少,这与我国国内没有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政策,使企业对其信任度有限有密切的关系。
三、相关建议
(一)综合运用各种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不同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有着不同的特点,在此以几种争端解决方式为例分析部分争端解决方式的优点和缺点。中国企业在争端发生后应当深入了解各种争端解决方式,充分发挥各种争端解决方式的优势,争取以最小的损失来解决问题,
1. 协商、调解、和解。协商是指在争端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针对问题进行交流,此过程中无第三方的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调解与和解则是在第三人的参与下谋求双方对争端解决达成合意,在此期间第三人无权决定最终案件的结果。这三种方式整体来说简单易行,在实践中可以减少双方的敌对心态,为以后的再次合作打下基础,在国际实践中常常将其作为争端发生后的初步程序。但这三种争端解决方式需要双方积极的进行沟通和交流,且这三种解决方式完全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缺乏足够的约束力。我国在俄罗斯的能源投资争端发生后,應充分考虑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以及双方的意愿,最终考量是否采用此类争端解决方式。
2. 司法诉讼。就诉讼而言,诉讼是到东道国的法院来解决双方的争端,诉讼是一种争端发生后较为正式的解决方法,相比于和解、调节而言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力,但诉讼也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首先,诉讼的主导权在法院手中,双方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进行争端的解决,这一过程往往时间较长,且最终很多时候当事方并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诉讼结果。其次,诉讼往往导致了双方不能在接下来继续履行相关的合同,这是由诉讼的对抗性所决定的,这难免会使企业的利益在原有的基础上受到了更多的损害。此外,诉讼相对于其它争端解决方式来说成本较高,在申请执行时也可能花费较多的财力。最后,诉讼的保密性相对而言不好,可能会导致重要的商业机密的泄露,损害诉讼主体的利益。因此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诉讼这一解决方式既存在着一定得优势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3.ICSID仲裁争端解决机制。目前,ICSID在世界争端解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解决国家和其他国民之间的争端。中国和俄罗斯均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ICSID)的締约国,中俄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将ICSID作为争端的解决途径之一,所以ICSID对中国企业在俄罗斯产生的争端有仲裁管辖权。相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说,ICSID拥有着极强的执行机制,它与世界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使得世界上其缔约国国家都会执行其仲裁裁决。因此中国的投资者在与俄罗斯政府就能源投资方面发生争端后,可以积极的向ICSID申请调解和仲裁,以期推动争端的更快解决。
4.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俄两国都是WTO的成员国,因此进一步深入运用这一解决机制对双边投资方面争端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与其他争端解决程序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有着其显而易见的特色,首先,其争端解决发生后递交专家组审理的前提是磋商(最长六十天的时间限制),这种磋商不同于贸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后的简单磋商,而是在WTO规则下双方的协商。其次,其关于专家组的审理或者上诉机构的审理采取“一票通过”的原则,这使得在结果通过上更为简单便捷,在实践过程中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其具有的“不执行交叉报复”更是促进了各国对结果的积极履行。
(二)全方位进行准备,应对准入风险
1.在投资前积极的进行信息收集。中国对俄罗斯的能源投资要切实深入当地了解俄罗斯的实际情况,在了解这些信息后,分析自己所要投资的行业以及比例是否是俄罗斯当地国家进行规制的种类,避免在以后受到来自国家的安全审查。此外还应具有全球视野,关注能源相关国家的近期能源政策,综合各方面的因素,选择相对稳定、风险较小的项目进行投资。能源投资作为一个国家的投资敏感区域,俄罗斯在市场准入方面也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因此信息的收集作为投资前的程序必须引起中国企业的足够重视。
2. 主动加入《能源宪章公约》。《能源宪章公约》是国际上首个关于能源这一领域具体规定的条约,此条约以能源投资为主体,全面的覆盖开采、加工、运输等方方面面,中国是公约的十六个受邀观察国之一。当前中国的海外能源投资涉及很多国家和地区,《能源宪章公约》就争端的解决、征用、损失赔偿等方面有着自身的一系列规定,就公约的26条“无条件同意仲裁”为例,投资者可以在争端发生后随时提出仲裁,这使得投资主体在采取当地救济的同时可以采用仲裁这一方式,为争端提供了另一条解决的途径,有利于争端的快速有效解决。
(三)加强对能源投资的监管与保护
1.不断完善国内立法。针对中国海外能源投资应不断完善立法层面的不足,加强各个国内立法部门之间的交流,增强立法的稳定性和系统性,使对外投资企业能够通过国家立法层面的有关信息来调节自己的能源投资领域和投资程度,增强投资主体对立法的信任。此外,考虑到我国现今对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现状,应当对投资主体进行重新规定。与此同时,在立法的同时要考虑国际社会的基本情况,使我国的立法更好的与国际社会接轨,在法律适用时更具有操作性。
2. 充分利用投资担保机构(MIGA)。在保险方面,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制定与国际社会衔接的保险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要积极参考MIGA中较为成熟的部分,积极引入其中较为完善的部分,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投资担保机构(MIGA),全面发挥我国是MIGA的成员国身份,积极的引导国内相关的政策与之交接,促进我国海外保险制度的日益完善。中国企业在进行能源投资时,应通过综合分析当地的投资风险,选择合适的险别,将自身投资的风险降到最小。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各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既有经济较为发达的发达国家,也有经济发展水平欠缺的发展中国家。在中俄两国的能源合作过程中,中俄两国要想实现能源领域的共赢,就必须求同存异,最大程度的开展两国的能源合作,不断提高两国在国际油气价格领域的话语权。此外,中俄在海外能源投资方面的合作虽然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两国应该不断地扩展能源开发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鼓励两国的企业在新形势下展开更多方面的合作,促进两国能源经济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曾少军.全球能源新格局下的中国策略——以“一带一路”能源战略选择为例.国际经济分析与展望(2014~2015).2015.13.
[2]侯帅.在“一带一路”下加强能源互联互通.中国经济导报.2016-12-06(A03).
[3]陈宇.俄罗斯“转向东方”的考虑和前景.中国国防报.2016-11-25(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