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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历经千年经久不衰且依然对现今法学有着深刻的影响。本文即以现代自然法学派核心人物思想为视角,通过对人物思想的总结概述进而分析该思想对我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 自然法学派 富勒 罗尔斯 德沃金
作者简介:郝媛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38
一、自然法学派思想概述
自然法从产生到现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它是与实在法相对应的西方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的发展虽历经波折却始终对法学有着深刻的影响。自然法学说的发展按照不同的历史时期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即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
自然法学派中,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是古代自然法的特点。古希腊时期封闭的城邦体制和狭隘的城邦观念使人们认为自然神圣不可侵犯,自然法即是引导人们去和大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则。到了罗马时期,城邦的扩大及经济的发展使自然主义色彩趋淡,但自然法观念仍是不容置疑的,罗马法学家们依然坚定信仰自然法并将其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其中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
中世纪自然法的显著特色是绝对的神学主义。托马斯·阿奎那是该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他深受圣·奥古斯丁、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所影响。因此他所形成的思想体系融合吸收了神学法律思想以及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阿奎那极具创造性,他提出三个具有新意的观点。第一,自然法已非最高,它服从于永恒法。第二,自然法需要肯定人的独立地位,并将人的本性作为其基本规定。第三,自然法一定程度上可变,即自然法在时间长河中将被神法和人法所“补充”。
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所包含的理性主义因素,主要吸收于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这两个学说。但它剔除了前者所包含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以及后者所包含的蒙昧的神学主义,这便是它的根本特征。这一时期理性主义自然法的主要主张有理性主义、自然状态论、国家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和法治主义。
现代自然法的形成背景是自然法的“复兴”运动,因此也被称为复兴自然法。派别倾向的混杂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主要的两大派别是神学派的复兴自然法学和世俗派的复兴自然法学。通过吸收和采纳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观念,神学派的复兴自然法得以建立,马里旦、达班、布伦南等是其主要代表人物;而世俗派的复兴自然法则是在继承、发展新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建立的,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是其代表人物。
二、现代自然法世俗派代表人物主要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现代自然法世俗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学说都不同程度地继承了当年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传统,信仰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和广义的功利主义,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性,并对正义问题进行了实体上、程序上的全面研究。但他们的思想又各有“千秋”,分别为当时的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纵观其思想,虽年代久远,但历久弥新,对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很大的启示。
(一)富勒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其采用的是伦理学的两分法。义务的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的、最低的要求,愿望的道德是人们对至善至美的最高追求。前者是禁止性的,与法律相似且有直接联系;后者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但是愿望的道德却是人们摆脱盲目性,进而开启创造性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应在法律上明确义务的道德,确保其履行;而对于愿望的道德则无需以法律来强制,但可以法律激励机制来鼓励人们去实施,比如建立财税激励机制引导人们积极纳税,从而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义务的道德就像标尺的底端,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最基础的条件;愿望的道德则是标尺的顶端,是人们不断追求美好的努力。标尺的中间是一根看不见的指针,上移则意味着义务的范围扩大,人们的强制性义务被增加;下移则表明愿望的道德无限扩大,人们均根据自已的标准来衡量、限定其义务。因此,法律道德性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人们要约束自我行为、禁止有害行为,另一方面还必须一种特定的路径,是自己的行为能服从规则治理。基于此,富勒提出了其著名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
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是对传统自然法学说的一个巨大贡献,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又被称为“程序自然法”,主要是指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的方式,是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地方就是法律首先要被制定出来,要被适用、解釋,而不论它的外在道德如何。这是一个特定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也就是富勒提出的八大法治原则,即法律的一般性原则、非溯及既往原则、一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可行性原则、明确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及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性的原则。同时富勒还提出法律的外在道德,也被称为“实体自然法”,指法律所要达到的公平、正义、自由等实体目标和理想,主要指在自然法学观的领导下如何设计法律的内容来使其达到至善的层面。富勒法律内在道德的八个“合法性原则”对中国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可以作为评价法律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基本原则,也可作为评价立法、执行和司法行为的尺度和标准。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即诚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问题,也应验了法治主要就是治权力,即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富勒合法性原则的制度建设更为重要的是将违宪审查机制和合法性审查机制提上日程,这就需要构建强大的司法权能,能动司法,而不是目前的定纷止争。但是目前我国仍无违宪审查机制,这是一大缺憾。
(二) 罗尔斯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尔斯学说提出的时代背景是当时美国社会面临的黑人歧视、越南战争以及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罗尔斯以洛克、康德、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与功利主义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不同的新的正义论,来解决当时美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协调、有效和稳定这三大难题。
关键词 自然法学派 富勒 罗尔斯 德沃金
作者简介:郝媛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38
一、自然法学派思想概述
自然法从产生到现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它是与实在法相对应的西方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的发展虽历经波折却始终对法学有着深刻的影响。自然法学说的发展按照不同的历史时期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即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
自然法学派中,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是古代自然法的特点。古希腊时期封闭的城邦体制和狭隘的城邦观念使人们认为自然神圣不可侵犯,自然法即是引导人们去和大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则。到了罗马时期,城邦的扩大及经济的发展使自然主义色彩趋淡,但自然法观念仍是不容置疑的,罗马法学家们依然坚定信仰自然法并将其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其中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
中世纪自然法的显著特色是绝对的神学主义。托马斯·阿奎那是该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他深受圣·奥古斯丁、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所影响。因此他所形成的思想体系融合吸收了神学法律思想以及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阿奎那极具创造性,他提出三个具有新意的观点。第一,自然法已非最高,它服从于永恒法。第二,自然法需要肯定人的独立地位,并将人的本性作为其基本规定。第三,自然法一定程度上可变,即自然法在时间长河中将被神法和人法所“补充”。
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所包含的理性主义因素,主要吸收于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这两个学说。但它剔除了前者所包含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以及后者所包含的蒙昧的神学主义,这便是它的根本特征。这一时期理性主义自然法的主要主张有理性主义、自然状态论、国家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和法治主义。
现代自然法的形成背景是自然法的“复兴”运动,因此也被称为复兴自然法。派别倾向的混杂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主要的两大派别是神学派的复兴自然法学和世俗派的复兴自然法学。通过吸收和采纳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观念,神学派的复兴自然法得以建立,马里旦、达班、布伦南等是其主要代表人物;而世俗派的复兴自然法则是在继承、发展新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建立的,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是其代表人物。
二、现代自然法世俗派代表人物主要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现代自然法世俗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学说都不同程度地继承了当年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传统,信仰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反对法律实证主义和广义的功利主义,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紧密联系性,并对正义问题进行了实体上、程序上的全面研究。但他们的思想又各有“千秋”,分别为当时的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纵观其思想,虽年代久远,但历久弥新,对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很大的启示。
(一)富勒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富勒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其采用的是伦理学的两分法。义务的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的、最低的要求,愿望的道德是人们对至善至美的最高追求。前者是禁止性的,与法律相似且有直接联系;后者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但是愿望的道德却是人们摆脱盲目性,进而开启创造性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应在法律上明确义务的道德,确保其履行;而对于愿望的道德则无需以法律来强制,但可以法律激励机制来鼓励人们去实施,比如建立财税激励机制引导人们积极纳税,从而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义务的道德就像标尺的底端,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最基础的条件;愿望的道德则是标尺的顶端,是人们不断追求美好的努力。标尺的中间是一根看不见的指针,上移则意味着义务的范围扩大,人们的强制性义务被增加;下移则表明愿望的道德无限扩大,人们均根据自已的标准来衡量、限定其义务。因此,法律道德性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人们要约束自我行为、禁止有害行为,另一方面还必须一种特定的路径,是自己的行为能服从规则治理。基于此,富勒提出了其著名的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
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理论是对传统自然法学说的一个巨大贡献,他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又被称为“程序自然法”,主要是指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的方式,是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问题。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地方就是法律首先要被制定出来,要被适用、解釋,而不论它的外在道德如何。这是一个特定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也就是富勒提出的八大法治原则,即法律的一般性原则、非溯及既往原则、一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可行性原则、明确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及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性的原则。同时富勒还提出法律的外在道德,也被称为“实体自然法”,指法律所要达到的公平、正义、自由等实体目标和理想,主要指在自然法学观的领导下如何设计法律的内容来使其达到至善的层面。富勒法律内在道德的八个“合法性原则”对中国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可以作为评价法律是否具有正当性的基本原则,也可作为评价立法、执行和司法行为的尺度和标准。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即诚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问题,也应验了法治主要就是治权力,即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富勒合法性原则的制度建设更为重要的是将违宪审查机制和合法性审查机制提上日程,这就需要构建强大的司法权能,能动司法,而不是目前的定纷止争。但是目前我国仍无违宪审查机制,这是一大缺憾。
(二) 罗尔斯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尔斯学说提出的时代背景是当时美国社会面临的黑人歧视、越南战争以及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罗尔斯以洛克、康德、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与功利主义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不同的新的正义论,来解决当时美国社会所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协调、有效和稳定这三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