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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旧格式化旅游合同带来利益的同时其自身适用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足。与旧版的格式化旅游合同相比,新版旅游合同对近年来争议颇多的旅游合同问题进行了改进,更加明确了旅游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责任归属,并对一些名词重新做了解释,但是遗憾的是,新版本旅游合同依然存在欠缺。
关键词:旅游合同;格式化;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10-02
一、旧版格式化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化旅游合同的界定
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交易最主要的形式,正是因为合同法的产生及规制,才使大量出现的交易被纳入法律秩序当中。生活当中有许多的合同,当然包括格式合同并以格式条款表现出来。对于格式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条、第19(2)条给格式条款下的定义是:“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1)据了解,在旅游业中格式化合同的应用率几乎达到了100%,所谓格式化旅游合同是指旅游业主为与不特定的多数旅游者缔约而预先制定的,旅游者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而不能改变其条款,具有完整性与定型化特点;(2)格式化旅游合同降低缔约成本、简化交易活动。对经营者来说无须与每一位游客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避免了合同的重复制定。对旅游者而言,也避免了缔约时间和精力的浪费。格式化旅游合同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责任的需要。格式化合同最大限度的预见了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合同中对潜在的责任范围及风险的分配做了相应的约定,增进了交易安全。旅游格式化合同不因当事人地位、经济条件和其他方面能力不同而修改条款,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二)旧版格式化旅游合同的不足
格式化的旅游合同就象一把双刃剑,在缔约程序和订约成本方面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特别是给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旅游承办人带来利益同时,却也给被动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旅游者带来了损益。
1、违反了合同法中公平的基本原则
旅游合同是由旅游承办人单方面提出,旅游者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旅游承办人不可避免的会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故制定出权利义务不对等旅游格式条款。首先表现为无限扩大旅游承办人的权利,造成双方当事人合同利益失衡,如有些格式合同规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作出调整的权利;在旅游团开始前将旅游者“转团”权利。旅游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常利用制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严重损害旅游者的权益。其次,旅游经营者减免自身合同风险,加重旅游者的合同风险,如: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承办人安排购物活动中购买了假冒伪劣的产品后,旅游者自身负责,旅游承办人不负任何责任。再次,制定模糊条款,在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难以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旅游格式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范畴,合同自由原则在这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所追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自由和就合同内容与形式进行了协商的自由在合同相对人自由中受到了限制。
3、虽然,在订立该类合同时,旅游者有订约的自由和表面上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但却无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因为,旅游格式合同条款都是由承办人预先提出的,旅游者根本无法参与制定过程,也就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
二、新版格式化旅游合同的优势
(一)模糊语言不能再用
在新版的《旅游合同》中,详细规定了“旅游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拼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黄金周”等17个合同用语的定义。提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同时,还明确了“意外事件”的含义,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阻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新合同规定:为避免目前一些旅行社对相关服务标准说出模棱两可的解释,规定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时不应当出现“准三星级”、“豪华”、“仅供参考”等不确定性用语。此外还规定,住宿服务安排以及标准需要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标注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而用餐也必须标明用餐次数、地点和用餐标准。
(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首先在老版格式合同中,旅游合同是不可以转让的,所以旅游前遇到突发事件,临时走不了,对游客来说,是件头很头疼的事情。新版合同中对此作出规定: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其次,在新版出境游合同中,将组团方式明确列为“合同标的”部分内容之一,在合同使用说明中还明确:出境社拼团、转团时,应事先怔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在新版出境游合同中明确要求,出境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再次,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要先赔。新版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买的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游客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积极陪付。
最后,新合同规定,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同时,新合同还规定了旅游者违约也要承担责任,在国内游中,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到4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按旅游费用总额50%向旅游者支付损失费: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80%。
(三)敏感问题处理清晰
购物、不成团安排一直是旅游过程中纠纷多发的环节,而新版旅游合同对此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如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同时,新合同中,对国内旅游购物的安排也有了限制,“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朝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这个样的做法使得整个旅游过程更加透明。
以不成团为例,旧版的旅游合同解决方式太过笼统,而新版旅游合同则提出了4种解决方式,例如第三种解决方式规定,同意转团的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重新签定合同,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责任归属更加明确。
三、新版格式化旅游合同的缺陷
虽然新版旅游合同较旧版旅游合同有了较大改进,旅游者出行将变得更加有保障,可以有效避免很多分歧和消费投宿,但是业内人士指出,新版旅游合同在对现行旅游市场上的批零体系、自由行、商务会奖旅游方面的规定依然存在缺陷。而且批零体系的建立是旅游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自由行、商务会奖旅游则是旅游市场产品构成的新兴趋势。新版的旅游合同只适用团队旅游,现在自由行等个性化旅游方式以及会奖旅游等正在兴起,新的旅游合同对这些旅游方式并不适合。
对于更加规范、细致的新版合同,旅行社在具体操作上有了难处。比如,新版合同要求明确住宿饭店名称、地址等信息,但是通常出境游合同提前2个月就签定了,但是国外的酒店、餐厅无法提前2个多月就完全敲定。此外,新版本合同中明确要求购物场所和购物次数,但执行中有些细节还需要更明确,比如组织游客如厕,但很多景区厕所旁边都设有商店,游客看到厕所门口的商店就以为旅行社又增加购物场所和次数。
所以即便新版的旅游合同比之前的有很多优点,但是依然不能达到最佳状态,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对旅游合同进行系统、详细规定的专门立法,导致了旅游合同承办人在制定旅游格式合同时候的迷茫及法官在对旅游格式合同当事人纠纷进行裁决时的困惑,因此制定专门的旅游合同法就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伯诚,王伯庭.合同法重点难点解析与适用[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79.
[2]王葳.论对格式化旅游合同的行政规制[J].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07,(4).
[3]杜军.格式合同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4]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
关键词:旅游合同;格式化;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10-02
一、旧版格式化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格式化旅游合同的界定
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进行交易最主要的形式,正是因为合同法的产生及规制,才使大量出现的交易被纳入法律秩序当中。生活当中有许多的合同,当然包括格式合同并以格式条款表现出来。对于格式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条、第19(2)条给格式条款下的定义是:“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1)据了解,在旅游业中格式化合同的应用率几乎达到了100%,所谓格式化旅游合同是指旅游业主为与不特定的多数旅游者缔约而预先制定的,旅游者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而不能改变其条款,具有完整性与定型化特点;(2)格式化旅游合同降低缔约成本、简化交易活动。对经营者来说无须与每一位游客就合同内容进行磋商,避免了合同的重复制定。对旅游者而言,也避免了缔约时间和精力的浪费。格式化旅游合同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责任的需要。格式化合同最大限度的预见了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在合同中对潜在的责任范围及风险的分配做了相应的约定,增进了交易安全。旅游格式化合同不因当事人地位、经济条件和其他方面能力不同而修改条款,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二)旧版格式化旅游合同的不足
格式化的旅游合同就象一把双刃剑,在缔约程序和订约成本方面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特别是给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旅游承办人带来利益同时,却也给被动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旅游者带来了损益。
1、违反了合同法中公平的基本原则
旅游合同是由旅游承办人单方面提出,旅游者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旅游承办人不可避免的会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故制定出权利义务不对等旅游格式条款。首先表现为无限扩大旅游承办人的权利,造成双方当事人合同利益失衡,如有些格式合同规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作出调整的权利;在旅游团开始前将旅游者“转团”权利。旅游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常利用制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严重损害旅游者的权益。其次,旅游经营者减免自身合同风险,加重旅游者的合同风险,如: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承办人安排购物活动中购买了假冒伪劣的产品后,旅游者自身负责,旅游承办人不负任何责任。再次,制定模糊条款,在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难以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旅游格式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范畴,合同自由原则在这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所追求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相对人自由和就合同内容与形式进行了协商的自由在合同相对人自由中受到了限制。
3、虽然,在订立该类合同时,旅游者有订约的自由和表面上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但却无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因为,旅游格式合同条款都是由承办人预先提出的,旅游者根本无法参与制定过程,也就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
二、新版格式化旅游合同的优势
(一)模糊语言不能再用
在新版的《旅游合同》中,详细规定了“旅游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拼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黄金周”等17个合同用语的定义。提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同时,还明确了“意外事件”的含义,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阻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新合同规定:为避免目前一些旅行社对相关服务标准说出模棱两可的解释,规定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时不应当出现“准三星级”、“豪华”、“仅供参考”等不确定性用语。此外还规定,住宿服务安排以及标准需要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标注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而用餐也必须标明用餐次数、地点和用餐标准。
(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首先在老版格式合同中,旅游合同是不可以转让的,所以旅游前遇到突发事件,临时走不了,对游客来说,是件头很头疼的事情。新版合同中对此作出规定: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其次,在新版出境游合同中,将组团方式明确列为“合同标的”部分内容之一,在合同使用说明中还明确:出境社拼团、转团时,应事先怔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并在新版出境游合同中明确要求,出境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出境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
再次,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要先赔。新版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买的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游客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积极陪付。
最后,新合同规定,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同时,新合同还规定了旅游者违约也要承担责任,在国内游中,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到4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按旅游费用总额50%向旅游者支付损失费: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80%。
(三)敏感问题处理清晰
购物、不成团安排一直是旅游过程中纠纷多发的环节,而新版旅游合同对此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如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同时,新合同中,对国内旅游购物的安排也有了限制,“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朝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这个样的做法使得整个旅游过程更加透明。
以不成团为例,旧版的旅游合同解决方式太过笼统,而新版旅游合同则提出了4种解决方式,例如第三种解决方式规定,同意转团的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重新签定合同,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责任归属更加明确。
三、新版格式化旅游合同的缺陷
虽然新版旅游合同较旧版旅游合同有了较大改进,旅游者出行将变得更加有保障,可以有效避免很多分歧和消费投宿,但是业内人士指出,新版旅游合同在对现行旅游市场上的批零体系、自由行、商务会奖旅游方面的规定依然存在缺陷。而且批零体系的建立是旅游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自由行、商务会奖旅游则是旅游市场产品构成的新兴趋势。新版的旅游合同只适用团队旅游,现在自由行等个性化旅游方式以及会奖旅游等正在兴起,新的旅游合同对这些旅游方式并不适合。
对于更加规范、细致的新版合同,旅行社在具体操作上有了难处。比如,新版合同要求明确住宿饭店名称、地址等信息,但是通常出境游合同提前2个月就签定了,但是国外的酒店、餐厅无法提前2个多月就完全敲定。此外,新版本合同中明确要求购物场所和购物次数,但执行中有些细节还需要更明确,比如组织游客如厕,但很多景区厕所旁边都设有商店,游客看到厕所门口的商店就以为旅行社又增加购物场所和次数。
所以即便新版的旅游合同比之前的有很多优点,但是依然不能达到最佳状态,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对旅游合同进行系统、详细规定的专门立法,导致了旅游合同承办人在制定旅游格式合同时候的迷茫及法官在对旅游格式合同当事人纠纷进行裁决时的困惑,因此制定专门的旅游合同法就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伯诚,王伯庭.合同法重点难点解析与适用[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79.
[2]王葳.论对格式化旅游合同的行政规制[J].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07,(4).
[3]杜军.格式合同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4]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