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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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控辩双方对量刑发表意见,尤其期待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权”通常被认为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意见。因此,量刑建议权一般被认为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属于司法请求权。但是不可否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量刑过程不够公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没有落到实处的情况,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2009年6月1日与量刑指导意见同步下发试行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同时,该意见第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笔者曾做为一名公诉人,以地区观摩庭的形式亲自按照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规范要求实践了该程序的使用,并在庭审中实践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试用。经过实践体会,笔者认为,尽管该意见明确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但实际上,只是在同一个庭审程序中,将定罪和量刑分别举证分别答辩。其本质没有变化,并不是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最终是否被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权的对判决量刑结果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并不明显。
  笔者认为,应当设计一套独立的量刑程序,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庭审中的作用落到实处:
  1、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量刑意见应当是一个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该意见中所称的量刑意见是包括公诉人和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任何一方就量刑提出的意见。
  在量刑程序开始时,应当首先由控方提出量刑建议,这种建议应当从指控的角度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并阐明检察机关所能接受的量刑底线。笔者认为,这里提到的量刑底线在刑期和刑种方面都应当是具体的,当然也不能绝对表述为某一固定刑期,应包括对被告人量刑的刑种选择,以及检察机关认为应当适用的刑期上限和下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等。
  2、量刑辩论
  这里指的量刑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听取对方的量刑意见后,均可以就量刑部分提出答辩意见。笔者认为,只要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不同意见,就应当由辩护律师对其量刑部分进行辩护。只有在被告人没有辩解,接受检方量刑建议的时候,才不需要辩护律师,而直接进入量刑听证程序。但是,为了保证量刑程序的效率,对于其辩解理由不充分的,法院应当向其说明量刑理由和依据。
  3、量刑确定
  笔者设想的量刑确定程序,是在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自己的量刑意见后,如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基本一致,均没有超出被告人应被判处的法定刑幅度,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做出判决。如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存在重大分歧,其中一方超出了法定刑幅度,且提交了其理由的依據,人民法院则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量刑确定,由法官提出量刑意见,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在量刑确定程序中,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权力,对人民法院量刑决定过程和确定的量刑结果进行监督。
  规范量刑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自由裁量,从根本上解决量刑失衡的问题,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刑事司法角度看,自由裁量权包括刑事实体上的自由裁量权和刑事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权两个方面,量刑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实体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它是法官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业已定罪的刑事被告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的决定权。我国司法实务届在量刑规范化的问题上一直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现有制度仍不足以说明我国走入了量刑规范化的轨道,仍需要注意积累大量的实证材料和数据,为继续调整、完善和扩大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提供实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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