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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提倡环保生活的今天,生活垃圾的循环处理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所在。将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发电的方式不仅可以达到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的目的,更能够间接增加我国的电能储备。本文对生活垃圾发电的意义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深入探究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与管理措施。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管理
引言
将生活垃圾用于电力生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近年来,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逐渐在全国各地兴办,且已经初具规模,能够取得较好的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生活垃圾发电的意义
(一)实现节能减排
传统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需要耗费一定的能耗,而将生活垃圾用于发电的处理方式不仅无需耗费较多的能耗,更能够实现资源的回收再利用。
(二)控制垃圾总量
长期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均采取了填埋法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随着垃圾总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垃圾产出速度的提升,仅仅依靠填埋法不足以有效处理全部的垃圾,甚至还会造成严重的土地污染问题。随着垃圾总量的增加及处理方式的滞后,我国尚未处理的垃圾存量最高达到了70余亿吨。而将生活垃圾用于发电的处理方式则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总量,降低垃圾对城市环境所造成的污染问题。
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用于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在效率和数量上均呈现出了提升的趋势。现阶段,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需要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而垃圾焚烧发电厂则需要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并与当地的政府部门签署生活垃圾处理委托协议。由于生活垃圾用于电力生产方面的时间相对较短,各地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均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并未完全与市场接轨,且在缺乏政府部门有效监管的情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短板。
(一)监管力度不完善
从某种角度来看,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建立在特定的管理体系之上,而在缺乏完善监管体系,尚未明确监管责任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很难实现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有效监督管理。尽管地方监管部门在开展工作中会下达明确的工作任务,但在标准体系匮乏的影响之下,部分监管内容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即便是在判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存在违规现象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所采取的管制力度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管理资金不足
在缺乏监管目标、工作职责的情况下,地方监管部门需要准确下达任务要求,更无法在监管的过程当中应用责任制度。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工作依据,财政部门所划拨的管理经费不足,这不仅影响到了监管工作的开展,更影响到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正常生产。其具体表现在人才队伍的建设缺乏资金、监管设备及技术的引进缺乏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一般会采取非专业化的监管手段来支撑工作的开展,甚至部分发电厂依然在采取传统人员派驻监管方式,并未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生产特征而引入信息化监管设备和技术,从而导致监管效果不佳,缺乏实时性和动态性。
(三)缺乏监管效果评估体系
在监管工作缺乏工作依据的基础上,相关部门无法对监管效果做出正确的衡量和判断,而监管人员也无法分析自身工作是否能够起到相应的效果和目的。同时,监管工作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综合素质不高、专业性不强的特点,工作效率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运行与管理措施
(一)完善监管体系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管工作不应当由单独的部门负责,而是建立一种政府部门与第三方监管部门合作的监管体系。在这种监管体系中,各方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看,其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状态,避免发电厂方面为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而降低垃圾处理的质量。政府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生产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发电厂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保证其基本盈利。但是,政府监管的弊端也同样明显,尤其是在职能发挥方面难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政府下属的监管部门会将自身的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混淆在一起,导致监管工作的质量下降,无法实现有序的监督管理。其次,在生活垃圾焚烧技术提高的情况下,政府监管部门依然在采取传统的监管模式,没有主动引入信息化、动态化的监管方式,监管结果无法真实反映发电厂是否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和行为。同时,为保证垃圾处理工作得了流畅性,政府部门需要重视工作责任的分配以及对先进监管技术的应用,派遣专业人员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排放物进行采样收集,并通过对远程通信技术的使用来实现远程监管。最后,政府部门需要重点把握发电厂各项指标是否能够预期的标准,并依据各项指标的特征而设置相应的评估体系,正确判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工作效果,避免焚烧发电的过程中出现二次污染问题。而在与第三方监督单位合作的模式下,政府部门并不直接参与监管工作,仅仅注重管理职能的发挥即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日常运营均需要由第三方监督单位参与其中,其有权对发电厂的各个生产环节进行质量检查,避免出现降低排放標准的情况。为避免第三方监督单位与发电厂方面协同造价,政府部门需要落实对第三方监督单位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各项工作的开展均在可控范围之内。
(二)提高管理手段
在相关规定条例当中,城市垃圾无公害处理事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有着明确的规划和要求,其需要在实现自身职能的同时,积极参与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及环境监管系统当中,且需要重视对基础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并实现对于处理过程的全过程监管。在这一发展目标的要求之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需要定期向上级部门进行工作汇报,且需要定期将每月的工作成果进行全社会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丰富监管措施和监管手段,重视对于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要实现实时监管、全过程监管,并对垃圾处理过程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同时,政府部门需要号召当地的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管过程当中,并注重对于人民群众的信息反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最后,发电厂方面应当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管,并重视对自身社会形象的营造,要利用信息化技术将发电厂的运行状态、管理效果以及环保检测报告等信息向全社会公开,主动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结语
综合来看,将生活垃圾运用于焚烧发电的处理模式势必会在未来成为主流的垃圾处理方式。相关部门需要发现这一时代发展趋势,强化对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约束和管理,优化监管工作,积极应用信息监管技术,实现动态化监管,并最终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 尹盈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与管理分析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7(12):92-93.
[2] 刘红晖.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风险分析[D].湖南大学,2013.
[3] 华威.鞍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用BOT模式的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3.
(作者单位: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管理
引言
将生活垃圾用于电力生产是一种常见的垃圾处理方式。近年来,我国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逐渐在全国各地兴办,且已经初具规模,能够取得较好的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生活垃圾发电的意义
(一)实现节能减排
传统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需要耗费一定的能耗,而将生活垃圾用于发电的处理方式不仅无需耗费较多的能耗,更能够实现资源的回收再利用。
(二)控制垃圾总量
长期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均采取了填埋法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理。随着垃圾总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垃圾产出速度的提升,仅仅依靠填埋法不足以有效处理全部的垃圾,甚至还会造成严重的土地污染问题。随着垃圾总量的增加及处理方式的滞后,我国尚未处理的垃圾存量最高达到了70余亿吨。而将生活垃圾用于发电的处理方式则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总量,降低垃圾对城市环境所造成的污染问题。
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用于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在效率和数量上均呈现出了提升的趋势。现阶段,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需要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而垃圾焚烧发电厂则需要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证,并与当地的政府部门签署生活垃圾处理委托协议。由于生活垃圾用于电力生产方面的时间相对较短,各地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均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并未完全与市场接轨,且在缺乏政府部门有效监管的情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短板。
(一)监管力度不完善
从某种角度来看,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建立在特定的管理体系之上,而在缺乏完善监管体系,尚未明确监管责任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很难实现对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有效监督管理。尽管地方监管部门在开展工作中会下达明确的工作任务,但在标准体系匮乏的影响之下,部分监管内容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即便是在判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存在违规现象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所采取的管制力度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管理资金不足
在缺乏监管目标、工作职责的情况下,地方监管部门需要准确下达任务要求,更无法在监管的过程当中应用责任制度。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工作依据,财政部门所划拨的管理经费不足,这不仅影响到了监管工作的开展,更影响到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正常生产。其具体表现在人才队伍的建设缺乏资金、监管设备及技术的引进缺乏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一般会采取非专业化的监管手段来支撑工作的开展,甚至部分发电厂依然在采取传统人员派驻监管方式,并未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生产特征而引入信息化监管设备和技术,从而导致监管效果不佳,缺乏实时性和动态性。
(三)缺乏监管效果评估体系
在监管工作缺乏工作依据的基础上,相关部门无法对监管效果做出正确的衡量和判断,而监管人员也无法分析自身工作是否能够起到相应的效果和目的。同时,监管工作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综合素质不高、专业性不强的特点,工作效率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运行与管理措施
(一)完善监管体系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监管工作不应当由单独的部门负责,而是建立一种政府部门与第三方监管部门合作的监管体系。在这种监管体系中,各方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看,其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行状态,避免发电厂方面为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而降低垃圾处理的质量。政府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生产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发电厂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保证其基本盈利。但是,政府监管的弊端也同样明显,尤其是在职能发挥方面难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政府下属的监管部门会将自身的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混淆在一起,导致监管工作的质量下降,无法实现有序的监督管理。其次,在生活垃圾焚烧技术提高的情况下,政府监管部门依然在采取传统的监管模式,没有主动引入信息化、动态化的监管方式,监管结果无法真实反映发电厂是否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和行为。同时,为保证垃圾处理工作得了流畅性,政府部门需要重视工作责任的分配以及对先进监管技术的应用,派遣专业人员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排放物进行采样收集,并通过对远程通信技术的使用来实现远程监管。最后,政府部门需要重点把握发电厂各项指标是否能够预期的标准,并依据各项指标的特征而设置相应的评估体系,正确判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工作效果,避免焚烧发电的过程中出现二次污染问题。而在与第三方监督单位合作的模式下,政府部门并不直接参与监管工作,仅仅注重管理职能的发挥即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日常运营均需要由第三方监督单位参与其中,其有权对发电厂的各个生产环节进行质量检查,避免出现降低排放標准的情况。为避免第三方监督单位与发电厂方面协同造价,政府部门需要落实对第三方监督单位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各项工作的开展均在可控范围之内。
(二)提高管理手段
在相关规定条例当中,城市垃圾无公害处理事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有着明确的规划和要求,其需要在实现自身职能的同时,积极参与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及环境监管系统当中,且需要重视对基础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并实现对于处理过程的全过程监管。在这一发展目标的要求之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需要定期向上级部门进行工作汇报,且需要定期将每月的工作成果进行全社会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其次,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丰富监管措施和监管手段,重视对于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要实现实时监管、全过程监管,并对垃圾处理过程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同时,政府部门需要号召当地的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管过程当中,并注重对于人民群众的信息反馈,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最后,发电厂方面应当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管,并重视对自身社会形象的营造,要利用信息化技术将发电厂的运行状态、管理效果以及环保检测报告等信息向全社会公开,主动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结语
综合来看,将生活垃圾运用于焚烧发电的处理模式势必会在未来成为主流的垃圾处理方式。相关部门需要发现这一时代发展趋势,强化对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约束和管理,优化监管工作,积极应用信息监管技术,实现动态化监管,并最终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 尹盈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与管理分析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7(12):92-93.
[2] 刘红晖.株洲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风险分析[D].湖南大学,2013.
[3] 华威.鞍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用BOT模式的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3.
(作者单位: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