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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一词,古已有之,所谓“设法度以齐民”、“法者,治之端也”,在此意义上是一种实现国家秩序的手段和模式。在当代,法治又有了新的涵义,认为其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即一种以权利(right)限制权力(power)的法律运行观念。
民生者,国之本也,即民众之生计、利益,与民众生命、生存、生活最密切相关的问题。最早见于《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而现代社会更是赋予了其更深一层的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将之纳入了现代法治话语语境的射程之内。
法治之于民生,民生之于法治,便如花叶交错,不可或离,所谓“例准民情在治宜以善用”,例便即法也;拉丁法谚亦言“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明代方孝儒更曾就守法求治与民生为题写了如下精彩的文字:“……夫法之立,岂为利其国乎?岂以保其子孙之不亡乎?其意将以利民尔。故法苟足以利民,虽成于异代,出于他人,守之可也。诚反先王之道而不足以利民,虽作于吾心,勿守之可也……”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彰显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顺应了时代的要求。民生问题因此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成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价值标尺,也成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无须文山会海,无须文件精神,汶川地震中,温总理在4小时内赶赴灾区,不眠不休,指挥援救、慰问灾民的行动就已经把党关注民生的真正含义诠释得淋漓尽致了。张居正曾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发展经济和社会和谐,其实都离不开法治,法治是基础,只有在一个公平与公正的社会环境中,民生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及时改善。对此,温家宝总理也曾言,解决民生问题的各项政策,只有当其成熟上升为法律制度,才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才能保证人民长期受益。教育、医疗服务、收入分配、社会保障都是这样。因此,必须将民生问题纳入法治的范畴,以法律对其进行促进、维护和实现。
加快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是江苏省委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所提出的重大举措,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是法治江苏建设的生力军,在法治江苏建设进程中应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就成为了我省检察机关推动法治江苏建设的新着力点,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此,检察机关当如何看待之、如何为之?检察机关如何找准法律监督工作与保障改善民生的结合点?
一、检察机关保障民生的理论依据和思想支持
1、保障民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宗旨
民生问题是社会安全运行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它既体现着人民群众具体的、实际的、直接的利益,又关系着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整体的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而科学的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改善民生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中之重,强调要在科学发展中重视民生、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更多享有发展的成果。因此,解决民生问题已成为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与关键所在。践行科学发展观,饱含民生情怀,高扬民生主题,彰显以民为本的理念,不仅表明党对民生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了相当积累之后的必然和明智抉择,这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检察机关要把践行科学发展观作为重大使命,在服从和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把握检察思路、部署检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2、保障民生是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延续和体现
民生问题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开创者历来都很重视民生,都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为人民谋利益的重要手段,关注民生反映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也逐步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表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保持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革命和建设事业就能够胜利;反之就会遭受挫折甚至失败,而要真的做到紧密联系群众,就要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供人民之所需。在新时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就是民生问题。因此这就要求必须充分关注民生,必须“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我们党才能得到人民的充分信赖和拥护,才能无往不胜。”并且,我们国家改革开放道路虽然经历过曲折,但是坚持、关注民生的着力点从来都没有动摇过,所以才有了今天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那么我们同样必须以关注、保障、改善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作为我们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所以,概括和分析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民生问题,通过马克思主义者的实践以及他们在民生问题上所取得的经验和共识,可以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关注民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创者以民为本的执政思想的高度体现。
3、保障民生是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保证社会公平正义,而维护公平正义正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内容。作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使检察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保障民生上,就是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维护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手段,秉公办案、严格执法,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就是要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条“生命线”,忠实履行神圣使命,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体现了“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服务检察”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在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努力开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要让群众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个诉求、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感受到检察机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在保障民生,促进法治江苏建设中当如何作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工作报告中,重点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八大领域的“民生案件”被作为今年检察工作的重要领域被高度重视。因此,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做好新时期工作和促进法治江苏建设的基本方法和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办案就是要紧紧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依法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活动,依法保护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合法财产权和政治民主权利。
1、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民生意识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权源自于人民,应服务于人民。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通过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解决群众的民生问题和保障群众的民生权益,是检察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全省检察机关必须坚定政治方向,强化民生意识,充分认识到保障改善民生的重大意义,必须以创新的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水平和效果,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百姓呼声,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把检察环节保障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法治江苏的建设。
2、强化法律监督,努力维护民生
民生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诸多方面的切身利益,这诸多利益只有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及时改善。法律监督权行使的正确与否,则直接影响着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形成,影响法治江苏建设的进程。对此,检察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全面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紧紧围绕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民事审判以及行政诉讼监督等方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严厉查处并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漏捕漏诉、以罚代刑等问题;查处并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等问题,切实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此外,还应加强控告申诉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畅通民意,从加强监督、维护稳定出发,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准确把握群众诉求和社情民意,及时、准确办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作用,用公平保障民生、用正义呵护民生,这也是法治江苏所要求的权力制约权力,强调权力制衡的必然结果和客观目标。
3、强化办案力度和效果,切实保障民生
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民生,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立足检察职能,加大打击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力度,强化办案的力度,以此来形成保障民生的社会效果。当前,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各种深层次的矛盾进一步显现,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还没有根本消除,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而严重刑事犯罪侵犯的法益往往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对民生的最大威胁。对此,检察机关必须围绕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既要查办有影响有震度的大案要案,又要强调以人为本,大力查办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百姓深恶痛绝、反应强烈的案件,查办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领域内的严重危害民生民益的职务犯罪,以维护民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具体来讲,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和事实为考量依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和适用法律关,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修补遭受损伤的社会关系,维护好这来之不容的和谐社会关系。除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刑事犯罪外,保障民生的客观诉求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肃查办贪污挪用、行贿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惩处利用职权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破坏民生的犯罪行为,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来形成关爱民生、保障民生的强大声势,来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
一项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需要多方配合、系统性的设计和构造过程,一个在本土背景下进行比较、借鉴、移植、推行的过程,关键就在于如何使之与各地的现实状况相适应、相协调、相促进,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制度设计者的良好初衷。法治徐州如此,法治江苏如此,法治中国亦如此。因此,就检察机关而言,为更好地保障民生,推动法治建设,就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民生意识,确立关注民生、执法为民的理念,把民生司法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保障民生的工作机制,不断探索长效工作机制,以办案的公正、力度和成效,促进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切实贯彻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体现检察为民、检察卫民。
民生者,国之本也,即民众之生计、利益,与民众生命、生存、生活最密切相关的问题。最早见于《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而现代社会更是赋予了其更深一层的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将之纳入了现代法治话语语境的射程之内。
法治之于民生,民生之于法治,便如花叶交错,不可或离,所谓“例准民情在治宜以善用”,例便即法也;拉丁法谚亦言“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明代方孝儒更曾就守法求治与民生为题写了如下精彩的文字:“……夫法之立,岂为利其国乎?岂以保其子孙之不亡乎?其意将以利民尔。故法苟足以利民,虽成于异代,出于他人,守之可也。诚反先王之道而不足以利民,虽作于吾心,勿守之可也……”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关注,彰显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顺应了时代的要求。民生问题因此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成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价值标尺,也成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无须文山会海,无须文件精神,汶川地震中,温总理在4小时内赶赴灾区,不眠不休,指挥援救、慰问灾民的行动就已经把党关注民生的真正含义诠释得淋漓尽致了。张居正曾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发展经济和社会和谐,其实都离不开法治,法治是基础,只有在一个公平与公正的社会环境中,民生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及时改善。对此,温家宝总理也曾言,解决民生问题的各项政策,只有当其成熟上升为法律制度,才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才能保证人民长期受益。教育、医疗服务、收入分配、社会保障都是这样。因此,必须将民生问题纳入法治的范畴,以法律对其进行促进、维护和实现。
加快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是江苏省委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所提出的重大举措,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是法治江苏建设的生力军,在法治江苏建设进程中应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就成为了我省检察机关推动法治江苏建设的新着力点,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此,检察机关当如何看待之、如何为之?检察机关如何找准法律监督工作与保障改善民生的结合点?
一、检察机关保障民生的理论依据和思想支持
1、保障民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宗旨
民生问题是社会安全运行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它既体现着人民群众具体的、实际的、直接的利益,又关系着人民群众长远的、根本的、整体的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而科学的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改善民生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中之重,强调要在科学发展中重视民生、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更多享有发展的成果。因此,解决民生问题已成为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与关键所在。践行科学发展观,饱含民生情怀,高扬民生主题,彰显以民为本的理念,不仅表明党对民生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且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了相当积累之后的必然和明智抉择,这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检察机关要把践行科学发展观作为重大使命,在服从和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把握检察思路、部署检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2、保障民生是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延续和体现
民生问题是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开创者历来都很重视民生,都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为人民谋利益的重要手段,关注民生反映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也逐步形成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表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保持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革命和建设事业就能够胜利;反之就会遭受挫折甚至失败,而要真的做到紧密联系群众,就要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供人民之所需。在新时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就是民生问题。因此这就要求必须充分关注民生,必须“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我们党才能得到人民的充分信赖和拥护,才能无往不胜。”并且,我们国家改革开放道路虽然经历过曲折,但是坚持、关注民生的着力点从来都没有动摇过,所以才有了今天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那么我们同样必须以关注、保障、改善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作为我们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所以,概括和分析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民生问题,通过马克思主义者的实践以及他们在民生问题上所取得的经验和共识,可以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关注民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创者以民为本的执政思想的高度体现。
3、保障民生是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保证社会公平正义,而维护公平正义正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内容。作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使检察工作的成效更多地体现在保障民生上,就是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维护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手段,秉公办案、严格执法,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就是要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条“生命线”,忠实履行神圣使命,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体现了“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服务检察”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在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努力开创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要让群众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个诉求、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感受到检察机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在保障民生,促进法治江苏建设中当如何作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工作报告中,重点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八大领域的“民生案件”被作为今年检察工作的重要领域被高度重视。因此,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做好新时期工作和促进法治江苏建设的基本方法和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办案就是要紧紧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依法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活动,依法保护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合法财产权和政治民主权利。
1、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民生意识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权源自于人民,应服务于人民。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通过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解决群众的民生问题和保障群众的民生权益,是检察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全省检察机关必须坚定政治方向,强化民生意识,充分认识到保障改善民生的重大意义,必须以创新的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水平和效果,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百姓呼声,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把检察环节保障改善民生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法治江苏的建设。
2、强化法律监督,努力维护民生
民生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诸多方面的切身利益,这诸多利益只有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及时改善。法律监督权行使的正确与否,则直接影响着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形成,影响法治江苏建设的进程。对此,检察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全面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紧紧围绕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民事审判以及行政诉讼监督等方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严厉查处并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漏捕漏诉、以罚代刑等问题;查处并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等问题,切实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此外,还应加强控告申诉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畅通民意,从加强监督、维护稳定出发,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准确把握群众诉求和社情民意,及时、准确办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作用,用公平保障民生、用正义呵护民生,这也是法治江苏所要求的权力制约权力,强调权力制衡的必然结果和客观目标。
3、强化办案力度和效果,切实保障民生
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民生,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立足检察职能,加大打击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力度,强化办案的力度,以此来形成保障民生的社会效果。当前,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各种深层次的矛盾进一步显现,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还没有根本消除,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而严重刑事犯罪侵犯的法益往往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对民生的最大威胁。对此,检察机关必须围绕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既要查办有影响有震度的大案要案,又要强调以人为本,大力查办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百姓深恶痛绝、反应强烈的案件,查办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领域内的严重危害民生民益的职务犯罪,以维护民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具体来讲,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和事实为考量依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和适用法律关,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修补遭受损伤的社会关系,维护好这来之不容的和谐社会关系。除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刑事犯罪外,保障民生的客观诉求还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肃查办贪污挪用、行贿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惩处利用职权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破坏民生的犯罪行为,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来形成关爱民生、保障民生的强大声势,来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
一项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需要多方配合、系统性的设计和构造过程,一个在本土背景下进行比较、借鉴、移植、推行的过程,关键就在于如何使之与各地的现实状况相适应、相协调、相促进,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制度设计者的良好初衷。法治徐州如此,法治江苏如此,法治中国亦如此。因此,就检察机关而言,为更好地保障民生,推动法治建设,就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民生意识,确立关注民生、执法为民的理念,把民生司法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保障民生的工作机制,不断探索长效工作机制,以办案的公正、力度和成效,促进民生问题的改善和解决,切实贯彻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体现检察为民、检察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