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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侦查人员由于对刑事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在收集证据时,往往出现取证不全、证据矛盾、证据缺乏证明力等现象,导致公诉工作复杂化,出庭支持公诉陷入被动局面,直接影响了公诉案件质量。“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为加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及办案效率,所提出并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办案质量;办案效率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庭审方式的变革,控辩式庭审对刑事证据标准提出了较以往更为严格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它直接影响到公诉案件的质量,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审判。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由于对刑事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在收集证据时,往往出现取证不全、证据矛盾、证据缺乏证明力等现象,导致公诉工作复杂化,出庭支持公诉陷入被动局面,直接影响了公诉案件质量。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为加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及办案效率,所提出并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所谓“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主,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和完善诉讼证据,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一种工作机制。现笔者结合近几年在公诉工作实践中所办理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谈一下如何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一、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对公诉质量的影响
笔者自进入公诉部门工作5年以来,办理了各类刑事案件近600余件,总结所办理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一般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如一些群体性轻伤害案件,基层公安派出所往往接到报案后,看到伤势不重,先是让犯罪嫌疑人出钱给被害人治疗,而忽视了调查取证,导致双方都进行串供,而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最后双方各执一词,很难还案件以本来面目。如我院起诉的程淑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与程淑华发生纠纷进而撕打,法医鉴定被害人受轻伤,侦查机关没有及时调查取证,后由于调解不成,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由于在自诉程序中律师的介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找了一部分人作证,失去取证的机会,导致该案难以处理。
2、不能正确认识逮捕性质,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不再进行取证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逮捕是“刑诉法”规定的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而我县公安机关的评比却以逮捕人数作为评先的依据,从而使公安侦查人员重批捕而轻起诉。一些公安侦查人员也认为,检察机关既然能够批准逮捕,就证明案件质量已不错了,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导致大部分案件的证据仍停留在提捕阶段的水平。
3、固定证据手段单一。首先在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方面,只是在犯罪嫌疑人作一次有罪供述后,其它若干次讯问均简单地重复以往的供述是否属实,不是每次都固定其供述的详细情况。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都在5份以上,但能够反映其犯罪事实的全过程的一般只有一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庭审翻供,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成立,让法庭很难作出评判。另外侦查机关在固定证据的手段上大多靠传统的方法,以笔录的形式进行,没有用录音录像等现代化的手段进一步固定。
4、收集证据不全面。首先是收集证据的种类不全面。我国“刑诉法”规定了7种刑事证据,而公安机关只注重收集言词类证据,而忽视了其它种类证据的收集。一些侦查人员只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忽视其它相关证据的收集。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已认罪了,案件就成功侦破了。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次是注重对一罪或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收集,而忽视其他犯罪或多起犯罪证据的收集。在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或多个罪名的犯罪案件中,一些侦查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只要查实其一罪,或查实其一起犯罪事实,就足以对其逮捕、定罪、判刑,而不注重对其他犯罪事实或多起犯罪事实证据收集。再次是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和加重处罚的证据收集,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其辩解的证据收集。
5、收集证据重实体而轻程序。一是收集证据的主体应是2人以上的侦查人员并应在笔录上签字。实践中大量存在只有记录人签字,而共同讯(询)问的侦查人员未签字的情况。或存在同一时间内同一人出现在多个讯(询)问笔录上进行讯(询)问的情况。如我院起诉的吴光前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中,就出现了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既讯问犯罪嫌疑人又询问被害人的情况。二是证据文本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调取书证时缺乏取证人签名及书证来源的记录,勘验笔录没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告知权利不全面等现象。另外亦存在询问未成年人笔录中无法定代理人签字的情况。
6、对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没能引起高度重视,往往退而不查,或查的不全面、不彻底。作为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往往对公诉证据标准理解不够,认为其已侦查的现有证据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其对公诉部门人员提出的补充侦查意见往往带有抵触情绪,不能积极的对须补查的问题进行认真侦查。
由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以上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了公诉工作的质量:由于取证不及时,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给公诉部门增加很大的补查工作量,而有些证据由于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无法补查,造成对部分案件不能提起公诉或影响公诉效果;由于取证不全面,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造成漏罪的发生或是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认定,有失法律的公正性;由于固定证据手段单一,往往导致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现象发生;由于收集证据重实体而轻程序,致使部分证据因程序上的违法,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鉴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以上的质量问题,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活动,使侦查取证更好的为公诉服务,对保证公诉案件质量,使公诉部门指控犯罪的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尤为重要。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一项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活动,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案件,案情也会有很多不同之处。如何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建立通报制度,重要案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这主要是从两方面而言的:一方面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通报。即公安机关在重大疑难案件侦破后或侦破过程中,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具体的工作部门,同时对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两机关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讨论,检察机关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从庭审的角度对于收集、固定证据和进一步的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提出建议;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内部建立通知制度。即批捕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应随时沟通情况,一些重大案件,在批准逮捕后,批捕部门及时将案件的情况通知公诉部门,使公诉部门提前了解案情,从而为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供帮助。
2、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公诉部门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可以指派专门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对现有的证据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从庭审的角度提出法庭所需的证据材料清单,引导侦查机关对已有证据进行筛选,对欠缺的证据进行补充。
3、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为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明确方向。对于一般性案件,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在不能提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才能对案件有具体地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材料尚不充分的案件,通过补充侦查,制定《补充侦查提纲》是引导侦查的最有效手段。以前我们的承办人往往不重视补充侦查提纲的引领作用,只是简单地列明所需调取的证据,对卷宗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具体地分析,这样显然不利于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工作的理解,也就很难有针对性地补充证据。因此,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应附一份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预审卷宗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依据,讲明道理;同时对下一步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证据材料的规格及调取的目的具体加以说明,使公安机关及时了解自身工作上的欠缺,明确补充侦查方向。
4、与侦查机关共同补充侦查。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补充侦查活动,补充侦查提纲难以讲清,或由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参与进行更为有利的,可以由公、检两机关共同进行补充侦查,相互配合,以达到准确、全面收集证据的目的。有些案件在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影响,使案件的定性、定罪在证据上不够完善,为使案件快速办结,采取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联合补充侦查的办法,在短时间内补充完毕,有利于缩短诉讼期限,提高办案效果。
5、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组织侦查人员参加庭审观摩活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参加庭审观摩等诉讼活动,能够亲身体验庭审对证据的要求,很好地促使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很少,基本上通过书面材料的形式向法庭提交证据,不当庭作证,故侦查人员对庭审中交叉询问、认定证据的过程缺乏相应认识。这也是导致侦查部门常常不理解公诉部门对证据要求如此严格的原因之一。所以,侦查人员观摩庭审过程,详细了解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的规格以及辩护人对证据所提出的异议,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和明确侦查的主要方向,提高其对控辩式庭审对证据严格要求的认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服务的观念,促使其在收集证据时严格围绕公诉证据标准进行,提高所收集证据的质量,以确保公诉的准确、高效进行。
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办案质量;办案效率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庭审方式的变革,控辩式庭审对刑事证据标准提出了较以往更为严格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它直接影响到公诉案件的质量,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审判。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由于对刑事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在收集证据时,往往出现取证不全、证据矛盾、证据缺乏证明力等现象,导致公诉工作复杂化,出庭支持公诉陷入被动局面,直接影响了公诉案件质量。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为加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及办案效率,所提出并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所谓“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主,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和完善诉讼证据,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一种工作机制。现笔者结合近几年在公诉工作实践中所办理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谈一下如何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一、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对公诉质量的影响
笔者自进入公诉部门工作5年以来,办理了各类刑事案件近600余件,总结所办理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一般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如一些群体性轻伤害案件,基层公安派出所往往接到报案后,看到伤势不重,先是让犯罪嫌疑人出钱给被害人治疗,而忽视了调查取证,导致双方都进行串供,而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最后双方各执一词,很难还案件以本来面目。如我院起诉的程淑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与程淑华发生纠纷进而撕打,法医鉴定被害人受轻伤,侦查机关没有及时调查取证,后由于调解不成,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由于在自诉程序中律师的介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找了一部分人作证,失去取证的机会,导致该案难以处理。
2、不能正确认识逮捕性质,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不再进行取证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逮捕是“刑诉法”规定的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而我县公安机关的评比却以逮捕人数作为评先的依据,从而使公安侦查人员重批捕而轻起诉。一些公安侦查人员也认为,检察机关既然能够批准逮捕,就证明案件质量已不错了,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导致大部分案件的证据仍停留在提捕阶段的水平。
3、固定证据手段单一。首先在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方面,只是在犯罪嫌疑人作一次有罪供述后,其它若干次讯问均简单地重复以往的供述是否属实,不是每次都固定其供述的详细情况。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都在5份以上,但能够反映其犯罪事实的全过程的一般只有一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庭审翻供,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成立,让法庭很难作出评判。另外侦查机关在固定证据的手段上大多靠传统的方法,以笔录的形式进行,没有用录音录像等现代化的手段进一步固定。
4、收集证据不全面。首先是收集证据的种类不全面。我国“刑诉法”规定了7种刑事证据,而公安机关只注重收集言词类证据,而忽视了其它种类证据的收集。一些侦查人员只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忽视其它相关证据的收集。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已认罪了,案件就成功侦破了。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次是注重对一罪或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收集,而忽视其他犯罪或多起犯罪证据的收集。在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或多个罪名的犯罪案件中,一些侦查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只要查实其一罪,或查实其一起犯罪事实,就足以对其逮捕、定罪、判刑,而不注重对其他犯罪事实或多起犯罪事实证据收集。再次是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和加重处罚的证据收集,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其辩解的证据收集。
5、收集证据重实体而轻程序。一是收集证据的主体应是2人以上的侦查人员并应在笔录上签字。实践中大量存在只有记录人签字,而共同讯(询)问的侦查人员未签字的情况。或存在同一时间内同一人出现在多个讯(询)问笔录上进行讯(询)问的情况。如我院起诉的吴光前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中,就出现了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既讯问犯罪嫌疑人又询问被害人的情况。二是证据文本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调取书证时缺乏取证人签名及书证来源的记录,勘验笔录没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告知权利不全面等现象。另外亦存在询问未成年人笔录中无法定代理人签字的情况。
6、对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没能引起高度重视,往往退而不查,或查的不全面、不彻底。作为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往往对公诉证据标准理解不够,认为其已侦查的现有证据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其对公诉部门人员提出的补充侦查意见往往带有抵触情绪,不能积极的对须补查的问题进行认真侦查。
由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以上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了公诉工作的质量:由于取证不及时,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给公诉部门增加很大的补查工作量,而有些证据由于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无法补查,造成对部分案件不能提起公诉或影响公诉效果;由于取证不全面,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造成漏罪的发生或是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认定,有失法律的公正性;由于固定证据手段单一,往往导致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现象发生;由于收集证据重实体而轻程序,致使部分证据因程序上的违法,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鉴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以上的质量问题,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活动,使侦查取证更好的为公诉服务,对保证公诉案件质量,使公诉部门指控犯罪的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尤为重要。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一项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活动,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案件,案情也会有很多不同之处。如何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建立通报制度,重要案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这主要是从两方面而言的:一方面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通报。即公安机关在重大疑难案件侦破后或侦破过程中,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具体的工作部门,同时对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两机关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讨论,检察机关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从庭审的角度对于收集、固定证据和进一步的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提出建议;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内部建立通知制度。即批捕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应随时沟通情况,一些重大案件,在批准逮捕后,批捕部门及时将案件的情况通知公诉部门,使公诉部门提前了解案情,从而为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供帮助。
2、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公诉部门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可以指派专门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对现有的证据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从庭审的角度提出法庭所需的证据材料清单,引导侦查机关对已有证据进行筛选,对欠缺的证据进行补充。
3、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为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明确方向。对于一般性案件,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在不能提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才能对案件有具体地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材料尚不充分的案件,通过补充侦查,制定《补充侦查提纲》是引导侦查的最有效手段。以前我们的承办人往往不重视补充侦查提纲的引领作用,只是简单地列明所需调取的证据,对卷宗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具体地分析,这样显然不利于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工作的理解,也就很难有针对性地补充证据。因此,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应附一份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预审卷宗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依据,讲明道理;同时对下一步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证据材料的规格及调取的目的具体加以说明,使公安机关及时了解自身工作上的欠缺,明确补充侦查方向。
4、与侦查机关共同补充侦查。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补充侦查活动,补充侦查提纲难以讲清,或由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参与进行更为有利的,可以由公、检两机关共同进行补充侦查,相互配合,以达到准确、全面收集证据的目的。有些案件在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影响,使案件的定性、定罪在证据上不够完善,为使案件快速办结,采取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联合补充侦查的办法,在短时间内补充完毕,有利于缩短诉讼期限,提高办案效果。
5、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组织侦查人员参加庭审观摩活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参加庭审观摩等诉讼活动,能够亲身体验庭审对证据的要求,很好地促使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很少,基本上通过书面材料的形式向法庭提交证据,不当庭作证,故侦查人员对庭审中交叉询问、认定证据的过程缺乏相应认识。这也是导致侦查部门常常不理解公诉部门对证据要求如此严格的原因之一。所以,侦查人员观摩庭审过程,详细了解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的规格以及辩护人对证据所提出的异议,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和明确侦查的主要方向,提高其对控辩式庭审对证据严格要求的认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服务的观念,促使其在收集证据时严格围绕公诉证据标准进行,提高所收集证据的质量,以确保公诉的准确、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