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ynxm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侦查人员由于对刑事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在收集证据时,往往出现取证不全、证据矛盾、证据缺乏证明力等现象,导致公诉工作复杂化,出庭支持公诉陷入被动局面,直接影响了公诉案件质量。“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为加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及办案效率,所提出并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办案质量;办案效率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庭审方式的变革,控辩式庭审对刑事证据标准提出了较以往更为严格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它直接影响到公诉案件的质量,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审判。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由于对刑事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在收集证据时,往往出现取证不全、证据矛盾、证据缺乏证明力等现象,导致公诉工作复杂化,出庭支持公诉陷入被动局面,直接影响了公诉案件质量。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为加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及办案效率,所提出并积极探索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所谓“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主,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和完善诉讼证据,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一种工作机制。现笔者结合近几年在公诉工作实践中所办理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谈一下如何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以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一、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对公诉质量的影响
  笔者自进入公诉部门工作5年以来,办理了各类刑事案件近600余件,总结所办理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一般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如一些群体性轻伤害案件,基层公安派出所往往接到报案后,看到伤势不重,先是让犯罪嫌疑人出钱给被害人治疗,而忽视了调查取证,导致双方都进行串供,而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最后双方各执一词,很难还案件以本来面目。如我院起诉的程淑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与程淑华发生纠纷进而撕打,法医鉴定被害人受轻伤,侦查机关没有及时调查取证,后由于调解不成,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由于在自诉程序中律师的介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找了一部分人作证,失去取证的机会,导致该案难以处理。
  2、不能正确认识逮捕性质,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不再进行取证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逮捕是“刑诉法”规定的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而我县公安机关的评比却以逮捕人数作为评先的依据,从而使公安侦查人员重批捕而轻起诉。一些公安侦查人员也认为,检察机关既然能够批准逮捕,就证明案件质量已不错了,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导致大部分案件的证据仍停留在提捕阶段的水平。
  3、固定证据手段单一。首先在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方面,只是在犯罪嫌疑人作一次有罪供述后,其它若干次讯问均简单地重复以往的供述是否属实,不是每次都固定其供述的详细情况。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都在5份以上,但能够反映其犯罪事实的全过程的一般只有一次。如果犯罪嫌疑人庭审翻供,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成立,让法庭很难作出评判。另外侦查机关在固定证据的手段上大多靠传统的方法,以笔录的形式进行,没有用录音录像等现代化的手段进一步固定。
  4、收集证据不全面。首先是收集证据的种类不全面。我国“刑诉法”规定了7种刑事证据,而公安机关只注重收集言词类证据,而忽视了其它种类证据的收集。一些侦查人员只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忽视其它相关证据的收集。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已认罪了,案件就成功侦破了。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其次是注重对一罪或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收集,而忽视其他犯罪或多起犯罪证据的收集。在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或多个罪名的犯罪案件中,一些侦查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只要查实其一罪,或查实其一起犯罪事实,就足以对其逮捕、定罪、判刑,而不注重对其他犯罪事实或多起犯罪事实证据收集。再次是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和加重处罚的证据收集,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其辩解的证据收集。
  5、收集证据重实体而轻程序。一是收集证据的主体应是2人以上的侦查人员并应在笔录上签字。实践中大量存在只有记录人签字,而共同讯(询)问的侦查人员未签字的情况。或存在同一时间内同一人出现在多个讯(询)问笔录上进行讯(询)问的情况。如我院起诉的吴光前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中,就出现了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既讯问犯罪嫌疑人又询问被害人的情况。二是证据文本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调取书证时缺乏取证人签名及书证来源的记录,勘验笔录没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告知权利不全面等现象。另外亦存在询问未成年人笔录中无法定代理人签字的情况。
  6、对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没能引起高度重视,往往退而不查,或查的不全面、不彻底。作为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往往对公诉证据标准理解不够,认为其已侦查的现有证据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其对公诉部门人员提出的补充侦查意见往往带有抵触情绪,不能积极的对须补查的问题进行认真侦查。
  由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以上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了公诉工作的质量:由于取证不及时,造成案件质量不高,给公诉部门增加很大的补查工作量,而有些证据由于时过境迁,证据灭失,无法补查,造成对部分案件不能提起公诉或影响公诉效果;由于取证不全面,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造成漏罪的发生或是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认定,有失法律的公正性;由于固定证据手段单一,往往导致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现象发生;由于收集证据重实体而轻程序,致使部分证据因程序上的违法,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鉴于侦查机关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以上的质量问题,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活动,使侦查取证更好的为公诉服务,对保证公诉案件质量,使公诉部门指控犯罪的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尤为重要。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一项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活动,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案件,案情也会有很多不同之处。如何加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建立通报制度,重要案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这主要是从两方面而言的:一方面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通报。即公安机关在重大疑难案件侦破后或侦破过程中,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具体的工作部门,同时对于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两机关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讨论,检察机关在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从庭审的角度对于收集、固定证据和进一步的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提出建议;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内部建立通知制度。即批捕部门与审查起诉部门应随时沟通情况,一些重大案件,在批准逮捕后,批捕部门及时将案件的情况通知公诉部门,使公诉部门提前了解案情,从而为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供帮助。
  2、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公诉部门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可以指派专门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对现有的证据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认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从庭审的角度提出法庭所需的证据材料清单,引导侦查机关对已有证据进行筛选,对欠缺的证据进行补充。
  3、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为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明确方向。对于一般性案件,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在不能提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才能对案件有具体地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些事实不清,证据材料尚不充分的案件,通过补充侦查,制定《补充侦查提纲》是引导侦查的最有效手段。以前我们的承办人往往不重视补充侦查提纲的引领作用,只是简单地列明所需调取的证据,对卷宗中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具体地分析,这样显然不利于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工作的理解,也就很难有针对性地补充证据。因此,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应附一份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预审卷宗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依据,讲明道理;同时对下一步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证据材料的规格及调取的目的具体加以说明,使公安机关及时了解自身工作上的欠缺,明确补充侦查方向。
  4、与侦查机关共同补充侦查。对于一些特殊案件的补充侦查活动,补充侦查提纲难以讲清,或由检察机关的承办人参与进行更为有利的,可以由公、检两机关共同进行补充侦查,相互配合,以达到准确、全面收集证据的目的。有些案件在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影响,使案件的定性、定罪在证据上不够完善,为使案件快速办结,采取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联合补充侦查的办法,在短时间内补充完毕,有利于缩短诉讼期限,提高办案效果。
  5、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组织侦查人员参加庭审观摩活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参加庭审观摩等诉讼活动,能够亲身体验庭审对证据的要求,很好地促使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很少,基本上通过书面材料的形式向法庭提交证据,不当庭作证,故侦查人员对庭审中交叉询问、认定证据的过程缺乏相应认识。这也是导致侦查部门常常不理解公诉部门对证据要求如此严格的原因之一。所以,侦查人员观摩庭审过程,详细了解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的规格以及辩护人对证据所提出的异议,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和明确侦查的主要方向,提高其对控辩式庭审对证据严格要求的认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服务的观念,促使其在收集证据时严格围绕公诉证据标准进行,提高所收集证据的质量,以确保公诉的准确、高效进行。
其他文献
摘 要: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辩护权的修改,将给检察机关的原来的办案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检察机关要更新思想、转变观念,认真准备,积极应对,把适应新律师法作为规范办案行为、促进办案质量、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的契机。  关键词:律师法;实施;检察应对    将于2008年6月1 日施行的新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执业许可的权限和程序,严格了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期刊
摘 要:证据开示制度是庭审前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相互开示的一项制度。现代控辩式诉讼模式对诉讼公正的追求,使得“竞技司法理论”被“真实论”所取代,围绕诉讼活动为发现案件客观真实服务,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得以出现并建立。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尚未建立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显现出控辩诉讼的不足,建立有双向开示等元素在内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关键词:证据开示制度;诉讼效率、公正;双向开示   
期刊
摘 要: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承诺放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允许对自己的利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害人承诺会产生阻却违法性的效果。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成立要满足一定的要件。我国刑法中对被害人承诺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化,在总则中确认被害人承诺的地位,而不仅仅将其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超法规    近几年,关于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因涉及“
期刊
摘 要: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而且是人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形式。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心理和行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因素则是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环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犯罪日益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有学者将其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
期刊
摘 要:新修改的律师法与现行刑诉法相比对律师的会见权、取证权、阅卷权和庭上辩护权进行了一定的扩张,但规定过于笼统,容易引起岐意。该文通过对律师法四种权利进行分析探讨,接合实践提出进行相关司法解释建议及将初查写入刑诉法、增加新型强制措施、增加秘密侦查手段、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等立法建议。  关键词:律师法;权利;司法解释;立法建议    一、对律师权利的理解  (一)会见权。  新律师法虽然扩大了律师的
期刊
摘 要:本文针对当前假药猖獗的现象,主要论述药监部门对假药执法的法律完善,对假药处罚的立法完善以及对药监部门监管的法律完善。  关键词:假药;销售;监管;法律完善    假药目前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调查,假药事件中有65%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在我国,假劣药品屡禁不绝,一些人置他人的健康与生命于不顾,肆无忌惮地大量生产销售假药,并且一环套一环的销售渠道使得假药向正规医院渗
期刊
摘 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全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针对丰县农村人口较多、农业经济比重较大、涉及农村、农业、农民“三农”案件较多的情况,从改善和保障民生这个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入手,主动服从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力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关键词:服务三农;平安法治;和谐富裕    近年来,丰县检察院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
期刊
摘 要: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促进廉政建设的职能作用,平安创建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正确履行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检察保障。  关键词:基层检察;职能作用;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履行职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检察保
期刊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道路条件的不断改善,摩托车等小型机动车在农村广泛普及,农村购买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家庭越来越多,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方便、快捷,但同时因摩托车引发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也比较突出,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力度。2005年至2007年,笔者所在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
期刊
摘 要:律师惩戒是律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考察我国目前的律师惩戒制度,尚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这严重影响了律师工作甚至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及时完善现行律师惩戒制度,意义重大。  关键词:律师惩戒;缺陷;完善    正如法律是自由的边界,自律则是自由职业的边界。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需要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过程中洁身自好,加强自治自律。与此同时,法治的原则也告诉我们,“与其相信每个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