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权力对权利实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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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应有权利演变为现实权利的过程,是权利克制的过程。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既受到物质条件的限制,也受到权利自身的影响。其中,作为特殊权利的权力,对权利的实现有重要影响,既有正面作用,也有负面影响。
  关键词权利权力权利实现
  作者简介:林淑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46-02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原生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现实权利则是指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从应有权利演变为现实权利的过程,是权利克制的过程。人的本源性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仅仅只能实现其中的一部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呢?就外部而言,主要体现为物质条件的限制,而内部原因则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
  一、物质条件的限制
  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质条件,脱离了物质条件,权利则是虚幻飘渺的。物质条件对权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对权利内容的影响。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导致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因此在生产条件落后的情况下,人们的生活内容相对简单,因此权利的内容也比较简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权利的内容也逐渐丰富。新的权利类型不断出现,既有的权利种类的内涵也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深化。随着法人制度的出现,产生了一系列的法人权利。第二、物质条件对权利实现程度的影响。落后的物质条件,使得许多权利只能停留在观念中或纸面上,而无法真正实现。例如迁徙权,我国1954年的《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然而因为现实条件的限制,这一权利在现阶段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1982年制定的《宪法》没有规定这一权利。简言之,权利和物质条件是息息相关的,生产力越发展,权利的内容就越丰富,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生产力落后,许多权利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二、权力对权利实现的影响
  权利受到克制,不仅是客观条件使然,还有权利内部的原因。权利的内容是丰富多样的,权利主体在实现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与他人的权利产生冲突,而且这种冲突是频繁的。如果行使权利绝对自由,就会牺牲更多的权利,造成权利与权利之间的流血,导致社会的失序。因此,源于权利之间无法消除的矛盾,权利在实现过程中,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克制,或进行位阶排序,以保证权利的和谐实现。权力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狭义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
  在过去漫长历史岁月中,权利一直被严重剥夺,因此今天的人们对于权利特别珍视,把权利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对权力保持高度的戒心和敌意。笔者以为,对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应该辩证分析。权利与权力之间存有二律背反,一方面,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力作后盾,以保障权利之实现;另一方面,为了真正实现权利,又需要对权力进行制约,以防止其对权利造成损害。一言以蔽之,权力对于权利既有侵略性的一面,也有保障的一面,权力在权利实现过程中担任着一个极其重要的矛盾角色。
  (一)权力对权利实现的正面影响
  1.权力为保障权利而设。考查权力的起源,最有影响力的莫过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观点。面对权利内部无法克服的矛盾时,卢梭指出:“找到一种结合形式,它用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每个人虽与众人结合,却只服从他自己,并且和从前一样自由。”人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由此看出,权力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而不是为了权力自身的实现。由于权利与权利的内部冲突矛盾,导致必须使用权力对权利的行使进行规制,避免权利不当和无克制的行使,从而保障更多的人的权利不因他人权利的行使而遭受不当的破坏并由此保证社会的有序性。
  2.权力是权利的后盾。若任由权利泛滥,权利主体的权利反而不能得以实现。权利的行使,必须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调的互动过程,而该过程实质上是权利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取得,和义务主体某一特定利益的抑制或让渡。由于利益得失上的这种本质区别,必然要求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过程,依赖于权力的作用力。借助权力来限制权利的无节制行使,控制权利的行使程度,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买卖双方的交易中,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享有获得货真价实货物的权利;而卖方则收取货款,并负有将商品让渡给顾客的义务。即使是这么简单的法律关系的维系,也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靠国家权力机关以潜在或明示的方式督导义务的实施,保障权利的实现。由此可见,权力是权利主体实际享受权利所赖以安身立命的后盾。
  3.权力使权利更公平地实现。尽管理论上而言,每个人的应有权利是平等的。然而由于现实条件的差异,往往难以实现平等行使权利的美好理想。奴隶社会中,奴隶和奴隶主所享有的权利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奴隶完全被剥夺人身自由,他们被当作物品进行买卖,可以说,他们只有人的躯体,却不享有人之为人的权利。总体而言,在古代的人治社会里,哪怕是贤人统治的社会,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也是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此外,由于权利与物质基础紧密相连,拥有物质财富较多的人,其享受的权利也相应更为丰富。所以要实现权利主体权利的平等,权利自身是无法解决这个难题的。要使权利主体平等拥有和实现权利,必须借助权力的调整。在法治社会里,立法上首先对公民的平等权进行明文规定,并详细罗列公民的各项权利,使得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有法可依,不至于因客观条件的差异而无法享有权利。此外,通过权力的行使,还有效地保证了对弱势群体的照顾,例如各国对消费者、妇女、儿童等群体在立法上的倾向性保护规定。由于弱势群体自身的局限性,使得他们必须享有更多的照顾和保护,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平等。除了立法上予以保护之外,行政和司法权力的行使也可以更好地保证公民权利的公平享有和实现。例如诉讼时的法律援助制度。总之,权力的行使可以解决权利本身所无法克服的不公平的矛盾和弊端,从而使得权利主体更好地享受权利。
  (二)权力对权利实现的负面影响
  然而,当权力产生的那一刻起,便注定了权力极其容易背离它的初衷。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精辟指出,自由只在“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19世纪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也说过:“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变异,从而成为权利的最大威胁。
  首先,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历史已经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这是因为,权力一旦从权利中分离出来,便具有极大的自主性,甚至可以背离权利而为所欲为。任何权力都具有潜在的扩张性和腐蚀性,权力将权利从其地盘中驱逐,或者吞噬权利。权力不能得到正确地对待和使用,这使得权利不免沦为权力的牺牲品,使权利主体的权利变成权力的工具,权利的实现岌岌可危。在现实生活中,以权力侵犯权利,以权力压制权利的事例并不少见。一些掌权者头脑中只有权力的概念,而没有权利的意识,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却忽视甚至完全无视公民的权利。
  其次,权力对公平实现权利的破坏。由于权力的行使具有极大的自主性,因此权力与权利集于一身的掌权者,在面对利益的诱惑时,极易将天平向自身的私权利倾斜,有些掌权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等,无所不用极其。这使得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和谐状态被打破,有些权利主体的权利膨胀,有些则受到极度压制,权利的实现更是呈现出因人而异的不合理现象。
  三、结语
  在由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发展的道路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既有来自权利自身的限制,也有权利之外的因素的影响,权利的实现总是在一定物质条件下进行的。然而,对于权利的直接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权力。权利行使一般体现的是权利行使者自身的利益;而权力行使则体现的是国家利益,不是行使者自身的利益。权力规范着权利,也保障者权利的实现。然而,这些都是在权力没有“变异”的情况下才表现出来的。权力一旦“变异”就必然产生权力与权利的矛盾和冲突。权力就会成为权利的侵略者,对权利造成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对权力进行规制就显得非常必要。关于对权力的约束,学者们提出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等观点。笔者以为,加强对权力的法律拘束是保证权力的健康行使的最有效的手段。权力的实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接受法律的制约与监督。只有将权力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才能够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才能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权力能够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行使,就能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和谐相处,权利的实现道路会变得更为畅通,应有权利中更多的权利内容会转化为现实权利。
  
  注释: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11.
  本文中所指称的权利为私权利,而权力则指公权利,即把两者设定为对立的一组概念,以避免讨论时相关术语的交叉性和模糊性。
  [法]让·雅克·卢梭著.杨国政译.社会契约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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