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转制中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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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出版单位转制的过程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是推动出版单位市场化、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关键,直接关乎转制的成败。
  关键词:出版单位 转制
  一、产权主体多元化与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
  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类型的财产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其对于权利的享有和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到的保护在财产法律规范体系内并无差别。在出版单位转制的过程中,坚持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能够为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起点,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最终繁荣出版事业。出版单位转制中,坚持财产权平等原则具体应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转制后不同性质的出版单位在法律上受到平等保护
  随着出版单位转制的展开和深入,出版单位在性质上将逐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单一模式将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上市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市场主体模式所取代。对于转制后不同性质的出版单位提供同等的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反之,以出版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区别对待,以给予国有财产"特殊保护"之名歧视性对待国有化程度相对弱化的出版单位,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遗毒,与平等的法治理念相背。
  (二)对于出版单位内部不同的投资主体给予同等保护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出版单位要增强自身在市场上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必然广泛吸收社会资本。虽然出版单位因领域不同对社会资本接受程度各异,但是,在大多数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取代国有投资主体一元化的格局。出版单位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集体或者私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投资者享有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受到法律同等承认和保护,不因投资主体身份差异而在权利的承认和保护上有所不同。
  二、理顺出版单位转制中的产权关系
  如何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出版单位转制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中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出版单位转制过程中,界定权利归属,明晰出版单位和国家之间、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归属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为出版单位转制过程中的产权界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理顺出版单位转制过程中的产权关系就是要处理好出版单位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对于出版单位进行企业化或公司制改造,就是要培育完善的市场主体,改变出版单位与作为投资者的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要实现这一转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产权界定的前提:明确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属性
  1、事业单位中不同主体享有的财产权的属性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关于深化出版发行行业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党报、党刊、时政类报刊以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实行事业体制。界定事业单位与国家之间产权关系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出版单位所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作为投资者的国家所有;出版单位只能在所有权人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收益和处分。
  2、企业化、公司化的出版单位中不同主体享有的财产权的属性
  (1)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转制为国有独资法人和国家控股法人的出版单位依据其独立法律人格对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出资的全部财产以及增值部分享有法人财产权。出版单位作为独立法人对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包括作为出资者的国家在内)干扰的权利。出版单位的法人财产权是出版单位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它使得出版单位能够摆脱对于出资者意志的直接依附,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
  (2)国家作为投资者享有股东权利
  国家作为投资者对于投资于出版单位的资本拥有原始的财产权。伴随法人的成立,国家对于投入的不动产和动产丧失了原始产权,同时获得价值形态的股权。原始财产权分裂为股权和法人财产权,两者相伴而生,对立统一。国家作为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消失,仅享有股东权利。
  (二)出版单位转制中的产权界定:
  1、转制后仍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出版单位界定国有资产的办法:
  事业单位性质的出版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家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出版单位虽然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占有、使用并且依法收益、处分,但是并非所有权的主体,只能依据国家意志行使所有权的权能。
  2、转制为企业法人形态的的出版单位,界定国有资产的办法: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国家享有的原始财产权转化为对于企业法人的股权。(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企业法人形态的出版单位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3)企业法人形态的出版单位的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转制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问题
  出版单位转制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应当完善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少数人利用转制之机以非法手段侵吞国有资产。
  (一)对进行转制的出版单位进行清产核资
  在出版单位转制的过程中,倘若不能有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就会给不法分子留下侵吞国有资产的可乘之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鉴于此,应当在转制出版单位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后,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此过程中,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明确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的主体
  国有资产归属于国家或全民享有。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是谁能够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问题,即国有资产权利代表主体或权利行使主体虚位的问题。《物权法》对于行使国有资产财产权利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界定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和代表其行使权利的主体,解决了国家与地方政府之间在财产所有权归属上的问题,并且将权利的行使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相互推诿或争夺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局面。出版单位转制过程中,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代表国家履行相应的职责。
  (三)利用民事责任制度救济转制过程中因不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出版单位改制的过程中,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从积极方面而言,这样能够保证出版单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消极方面而言,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没有尽到相应职责,造成出版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责任。对于出版单位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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