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对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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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17个检察院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改革,要求在检察业务部门设立若干主任检察官,以主任检察官为基础组成办案组织,由主任检察官担任办案组织负责人,从而正式拉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序幕。就侦查监督工作而言,此项改革有利于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组织,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研究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侦查监督部门现行办案组织形式的实践分析
   本文通过抽取天津市若干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样本,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和实地开展调研座谈两种方式进行调查统计,受访的办案人员认为现行办案组织形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政审批色彩浓厚,办案人员缺乏自主性
   在三级审批制模式下,办案人员提出自己的意见后,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的审批。第一,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人员认为难以决定的,一般会向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逐级请示汇报。第二,办案人员的意见与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通常会顺从领导的意见。第三,许多一线办案人员习惯于依赖于领导,不敢自己做出决定。以上调研结果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案件行政审批色彩浓厚,办案人员自主性不高的问题。
   (二)层级过多,办案效率不高
   在原有的办案模式下,一个案件要经过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三个层级,复杂的案件还要向检察长汇报,特别复杂还要请示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大量的请示汇报挤压了办案人员的时间,也带来了空前的压力。由于审查逮捕的时间只有七天,除去周六周日实际办案期限只有五天。办案人员通常还要给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留一到两天的时间,办案时间更加捉襟见肘。在此种情况下层层请示汇报虽然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但办案效率却难以得到提高。
   (三)办案责任的承担不明晰
   根据我们的调查统计,有32%的受访办案检察官认为现有三级审批制办案责任不明晰。以审查逮捕案件为例,逮捕权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决定由检察长做出。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捕与不捕最终由检察长决定,理应由检察长承担案件责任。但检察长的决定建立在办案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办案人前期对案件的梳理,对案件问题的发现,会影响到检察长对案件的判断。在此种情况下,决定者的判断建立在办案人的前期审查工作上,出现错案不易分清责任。
   (四)三级审批制出现形式化的倾向
   根据我们在10个基层检察官侦查监督部门的走访调研,高达37%的主管检察长习惯于听取科长、承办人的意见直接做出逮捕决定,而不审阅案卷。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一是基层检察院案件太多,这些案件全部由主管检察长进行审批,显然无法做到每案都阅卷;二是审查逮捕案件时间短,到主管检察长手里的案件最少的只有半天时间,极端情况下在半天时间内主管检察长手中有四五个案件要审批,无法充分审阅案卷。在很多案件中,主管检察长仅询问部门负责人案件是否存在问题后直接做出决定,三级审批制出现形式化的倾向。
   二、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面临的挑战
   (一)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
   我们对天津市10个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发现,大多数侦查监督部门只有10名左右的人员,除去科长、副科长、内勤以外,正常办案人员只有5—6名,且承担日常办案工作的多为35岁以下的年轻人。而这些单位年办案数量在300—400件左右。由于人员不足,许多刚入职的书记员也如同其他的办案人员一样正常轮案、办案,案多人少的现象较为普遍。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办案人员拆分组成新的办案组,原来在实际中独立办案的书记员将成为主任检察官的助手,这样将会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侦查监督部门案件类型多种多样,不利于统一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就侦查监督工作而言,可以划分为“一体两翼”,“一体”即审查逮捕工作,“两翼”即立案监督工作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除上述案件类型以外,侦查监督业务还包括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查。一般而言,审查逮捕工作期限较短,要求办案人员在证据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做出是否逮捕的判断,对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要求。立案监督工作需要面对不同层次的申诉人,对办案人员的社会阅历要求较高。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涉及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相互协调,要求办案人员有较强的驾驭侦捕双方关系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的工作量通常要占侦查监督部门工作量的80%以上,这与公诉工作有很大区别,这一点在改革中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三)主任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是否完备直接影响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解决检察干警最为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才能有效的形成激励机制。高达84%的受访检察官关心改革能够增加奖金和补贴、提高职级等问题。曾经推行的主诉检察官改革,突出问题是没有给予主诉检察官相应的待遇。主诉检察官办案津贴在国家阳光工资改革中被取消,由于职级数额的限制,主诉检察官也不能享有相应的职级待遇,故主诉检察官在承担巨大责任和压力的同时,没有获得相应的职业保障,最终导致改革流于形式。
   三、对策建议
   (一)设立精简高效的主任检察官办公室,探索建立繁简分流的案件办理程序
   主任检察官办公室的构成必须符合精干高效的原则。鉴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我们主张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人员应当控制在4名为宜。主任检察官办公室由三类人员构成:主任检察官1名、检察官2名、书记员1名。主任检察官是办公室的负责人,是办案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的指挥下具体办案,对主任检察官负责。书记员辅助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案件以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为单元进行轮案,主任检察官协调本组织的办案活动,检察官和书记员协助主任检察官办案。同时,我们主张检察编制向一线办案部门倾斜,将有良好职业素养、较强业务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办案人选任为主任检察官,给予其高于一般办案人员的待遇,发挥好其主动性和积极性。探索建立繁简分流的案件办理程序,对于较为简单的案件通过快速审查,提高办案效率。
   (二)坚持合理授权,主任检察官根据检察长的授权办案
   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合理划分主管检察长和检察官之间的权限,有利于形成运转协调的办案组织形式。第一,就审查逮捕工作而言,该项业务占据侦查监督工作的八成以上,而审查逮捕工作难易程度导致的工作压力不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完善的审查逮捕案件可以授权主任检察官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涉及到捕与不捕、罪与非罪的案件仍由主管检察长集中行使决定权。第二,就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而言,两项业务关涉是否会引起信访问题,以及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关系,且两类案件数量不多,建议上述案件都由主管检察长决定,不宜授权主任检察官决定。第三,就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由于案件类型本身并不复杂,建议授权主任检察官予以决定。
   (三)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应当提供更多的职业保障
   在人财物提高到省级检察官统一管理后,检察机关在职级待遇方面具有自主性,有利于改革的整体推进。提高主任检察官的职业保障,提升该职位的吸引力,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在职级政策方面,主任检察官可以享受部门副职待遇,并获得较为优先的发展机遇。其次,在特殊津贴方面,可以申请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的支持,恢复主任检察官办案津贴的制度。第三,设定考评机制,奖惩分明,加强对案件的日常检查与督促,明确错案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奖惩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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