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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合同生效对劳动关系建立发挥着一定程度的作用,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存在建立劳动关系与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是很明确的情况。就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的相关问题而言,我国相关法律条文都有相关条文予以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决定了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时常处于分离状态。为此,有必要对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用工之日
一、劳动合同如何生效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劳动合同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有条文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在本质上体现的仍然是一种合同关系。但与一般的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在主体、内容、客体上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其概念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第二,劳动合同内容的特定性。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第三,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第四,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 参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这一特征主要针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合同成立与否是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劳动合同成立表明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已经完结。所谓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既存在联系,也具有明显差异。联系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成立。区别在于两者体现的内容和构成要件不同。
(三)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首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劳动关系的概念,学界亦有不同的表述。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个别劳动关系,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包括狭义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以及社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劳动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有两方,且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與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第二,劳动关系内容的特定性。劳动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关系的内容只限于劳动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作为对价。第三,产生条件的特定性。劳动者只有进入用人单位并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则不会形成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该规定主要为解决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的问题。该规定确立了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算点为劳动用工之日,而非劳动合同成立之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如何界定“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个别用人单位钻了法律的漏洞,其以劳动者正在培训、没有用工为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签劳动合同。用工之日是劳动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期日。用工之日关系到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又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实践中关于用工之日的规定尚有不明确之处。在现实生活中,劳动用工的发生除了根据已经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之外,更多的則是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口头约定而发生,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最后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并根据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发生了劳动用工。一般情况下,劳动用工的发生本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有在劳动者有参加劳动的意愿并且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用工,进而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
三、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实际用工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步的现象。实际用工时间既可能在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之前,也可能在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之后。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使得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时常处于分离状态,这样不利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立法者一方面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另一方面又将劳动合同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有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但实际用工却没有产生,这会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使得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仅具有证据效力,规范效力减弱。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劳动合同法上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结束语
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证明,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并没有根本的联系。劳动合同签订以后,若一方反悔没有实际用工,即使劳动合同依法签订也不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以用工之日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使得劳动合同的价值和作用被架空了。因此,将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相统一,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起建立,并且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最晚时间不得晚于实际用工之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的价值和作用,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万里鹏.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2]沈建峰.论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地位[J].法学,2016,(09):82-92.
[3]王永.真抓实干 劳动关系谱写和谐乐章[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7-01-07(001).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李倩倩,南昌大学法学院,宪法法理方向,1996.1,甘肃临洮人。
第二作者:袁翠萍,南昌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江西赣州人。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用工之日
一、劳动合同如何生效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劳动合同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有条文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在本质上体现的仍然是一种合同关系。但与一般的合同相比,劳动合同在主体、内容、客体上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其概念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劳动者。第二,劳动合同内容的特定性。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第三,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第四,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 参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这一特征主要针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合同成立与否是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劳动合同成立表明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已经完结。所谓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既存在联系,也具有明显差异。联系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成立。区别在于两者体现的内容和构成要件不同。
(三)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首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关于劳动关系的概念,学界亦有不同的表述。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个别劳动关系,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包括狭义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以及社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劳动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有两方,且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與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第二,劳动关系内容的特定性。劳动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关系的内容只限于劳动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作为对价。第三,产生条件的特定性。劳动者只有进入用人单位并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则不会形成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该规定主要为解决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的问题。该规定确立了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算点为劳动用工之日,而非劳动合同成立之日。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如何界定“用工之日”,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个别用人单位钻了法律的漏洞,其以劳动者正在培训、没有用工为由,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签劳动合同。用工之日是劳动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期日。用工之日关系到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又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实践中关于用工之日的规定尚有不明确之处。在现实生活中,劳动用工的发生除了根据已经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之外,更多的則是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口头约定而发生,也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最后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并根据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发生了劳动用工。一般情况下,劳动用工的发生本身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只有在劳动者有参加劳动的意愿并且经过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用工,进而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
三、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实际用工时间与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步的现象。实际用工时间既可能在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之前,也可能在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之后。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使得了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时常处于分离状态,这样不利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立法者一方面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另一方面又将劳动合同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有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但实际用工却没有产生,这会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使得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仅具有证据效力,规范效力减弱。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劳动合同法上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结束语
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证明,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并没有根本的联系。劳动合同签订以后,若一方反悔没有实际用工,即使劳动合同依法签订也不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以用工之日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使得劳动合同的价值和作用被架空了。因此,将劳动合同生效与劳动关系建立相统一,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起建立,并且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最晚时间不得晚于实际用工之日,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劳动合同的价值和作用,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万里鹏.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2]沈建峰.论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地位[J].法学,2016,(09):82-92.
[3]王永.真抓实干 劳动关系谱写和谐乐章[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7-01-07(001).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李倩倩,南昌大学法学院,宪法法理方向,1996.1,甘肃临洮人。
第二作者:袁翠萍,南昌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江西赣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