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angli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4日晚,彭某在甲县某村“斗牛”赌博时,与乙县汪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彭某即离开赌场,召集多人至赌场找汪某等人理论。彭某等人与开设赌场的乙县人吕某协调后,至一大排档吃夜宵。期间犯罪嫌疑人汪某召集潘某等社会闲杂人员十余人,分乘三辆轿车,持砍刀、红缨枪至大排档,殴打彭某等人,致使受彭某召集而来的李某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李某左腕部损伤构成轻伤,腰背部及左手掌损伤构成轻微伤。其中潘某明知汪某等人来甲县打架,依然驾驶自己的轿车送汪某等人去召集斗殴人员并携带作案工具。随后,又将被聚集的部分人员送到案发地点,且在案发结束后又接应部分人员逃离现场。但潘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未下车参与斗殴。
  二、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潘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聚众斗殴罪中积极参加者的特征,能否对其定罪处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虽然明知汪某等人到甲縣去是要打架的,但其在本案中起到什么作用不清楚,且本案的主犯尚未归案,建议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不是直接致伤者,在本案中也起不到主要作用,不应对其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而应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聚众斗殴罪之所以规定只处罚首
  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就在于制定法条的时候考虑到聚众斗殴犯罪中通常情况下参与人数众多,为了避免处罚、打击的面太广,所以法条明确规定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直接致人伤亡者定罪处罚,其他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本案中潘某虽然明知是要去打架的,但其既没有持械,未直接致伤他人,也不是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谈不上行为积极。故不应对其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罪,对应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中的积极参加者特征,应该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其一,笔者不认为潘某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潘某的行为非常明确。在汪某找到他的时候他就知道汪某等人是要到甲县去打架的。在汪某召集其他人员时他也提供了间接的帮助,并且把汪某等人送到某地去拿作案工具。其他人把工具带上车后潘某又把人员送到了案发地点,虽然他没有下车直接参与斗殴,但这期间他并未将车子熄火,而是等斗殴结束后迅速接走参与斗殴的人员,帮助他们逃离现场。我们不应因为他没有下车直接参与斗殴就不认定其行为。而应看作这只是他们分工上的不同。
  其二,潘某的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苏高法[2009] 56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潘某并没有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所以潘某的行为不符合本条后半部分的规定。他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否起到主要作用暂且不论,但他提供了车辆,接送其他人员去拿作案工具,并负责将部分人员送到作案现场,在斗殴行为结束后及时帮助其他犯罪分子逃离现场。由此可见,他的参与对本案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三,潘某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根据苏高法[2009] 56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潘某参与了聚众及准备斗殴的全过程,潘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到重要作用。故潘某应该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综上,本案是一起大规模的持械聚众斗殴犯罪,对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在三年以上量刑,且本案发生在赌徒之间,行为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多数嫌疑人在逃。所以笔者认为潘某的行为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罪,有逮捕必要。
  (作者通讯地址: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响水 224600)
  
其他文献
摘 要: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方面,但目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监督数量不足、监督质量不高等问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为提高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本文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入手,分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立案监督;监督质量;强化意识;和谐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是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执法
期刊
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乔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将被害人刘某载于后座,沿厦门市忠仑公园内道路往蔡塘方向行驶至路口时,遇道路中间设有隔离石墩,其未减速通过亦未下车推行,致使自行车右脚踏板碰刮隔离石墩,致被害人刘某从自行车后座摔下。导致被害人刘某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20日死亡的后果。本案案发当日、当时天气晴好,案发地点有灯光照明。检察院以被告人
期刊
一、严格标准 规范设置  (一)关于机构设置  1、必须严格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各基层检察院可在经济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部分重点区域和在地域相对边远、地广人稀的部分中心地方,设置2-5个基层派出检察室,所辖乡镇范围由各基层检察院科学划定。  2、明确机构级别。作为基层检察院派出的工作机构,须在派出的检察院领导下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工作机构的职级规格与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基层人民法
期刊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将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承担着指控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职能,如何更好发挥公诉职能,全力维护和保障民生则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加强公诉专业建设的角度对此提出几点看法。   一、公诉工作服务和保障民生必要性分析  (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
期刊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点,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动自身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根本。检察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紧紧抓住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创新,拓宽化解社会矛盾之途径,才能与时俱进,满足社会的需求。  一、把握检察定位,树牢和谐执法化解矛盾观念  检察机关要适应当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又
期刊
办案工作区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区域。是实现科技化、规范化办案、有效保障办案安全的工作平台,也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协同配合、依法履职的平台。因此,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是检察业务建设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应注重抓好三个规范:  一、规范设置,提高办案科技含量  科技强检
期刊
“检调对接”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是恢复性司法的新举措,与其他恢复性措施之间有着种种联系,其存在本身并不是孤立的,同其他恢复性司法措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
期刊
摘 要: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的应有之意。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可以预防、遏制民事执行权滥用的倾向,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有效途径。  关键词: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范围;程序    民事执行难和执行乱是多年来严重困扰我国民事司法活动的难题之
期刊
摘 要:宪法之根本法则是由以人本和自由为核心的价值法则、张扬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和体现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则构成,同时宪法是价值法则通过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在公共领域里的运用,以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为核心。所以综合以上各项法则,则中国宪法应当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进行转变,作者以此为基点,来粗略讨论宪法根本性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键词:根本性作用;宪法效力;公民权利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宪
期刊
自从2001年,我国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所有的初任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司法考试的检察人员中任命,否则便不能参与办案。各级检察机关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每年都采取大量措施鼓励内部人员报考司法考试,包括给予两到三个月的复习时间、奖励通过的人员、进行内部工作调整等。几年以来,这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的确从整体上提高了检察队伍的法律水平和整体素质。  但同时,这几年围绕司法考试的一系列工作也存在不少的弊端和缺陷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