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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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也在不断增加。本文首先阐述了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基本概念、特征,以及表现形式。并从多方面分析了产生突发事件的原因。强调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应遵循的基本思路和流程。最后从三个方面阐述如何预防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涉检信访;突发事件;预防;处理
  涉检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1]涉检信访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责任大,事关公平正义、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检察机关面临的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也在不断增加,涉检信访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因此,有必要对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理进行深入研究,探求科学合理的安全工作机制,以便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一、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概念与特征
  涉检信访突发事件是指在检务接待工作中发生的非法聚集、滋事,信访人缠访、闹访、围堵和冲闯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自残、自杀,行凶、纵火、破坏公私财物等事件。它的主要特征包括:
  (一)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重要特点之一,主要包括:事件的发生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时间不确定、事件发生的状况不确定、事件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不确定,突发事件在原因、变化方向、影响因素、后果等各方面都无规则,事件瞬息万变,难以准确预测和把握。
  (二)危害性。一旦发生涉检信访突发事件,轻则影响检察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重则可能造成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社会的局部混乱和司法机关公正权威形象的破坏。
  (三)紧迫性。突发事件是 “突然发生的”,从发展速度来说,它的进程极快,从预兆、萌芽、发生、发展、高潮,到最后结束,周期非常短暂,因此需要采取非常态的措施、非程序化作出决定,才有可能迅速化解矛盾。
  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基本表现形式包括:(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四)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六)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二、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产生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既包括信访人个人的主观认识,也有检察机关在办案和接待中存在瑕疵。
  (一)信访人的主观因素
  1、当事人严重的自我中心主义。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断有时会标准不一,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判断是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当事人则从对自身有利的方面考虑,这就造成了当事人主观臆断认为司法机关办案不公,这是造成突发事件增加的原因之一。
  2、性格固执,心胸狭隘。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当事人多数在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性格脾气、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性格固执、心胸狭隘的信访人特别容易出现缠访、闹访、滋事等行为。对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处于同一方的当事人,有的可以理解接受,有的则总是想不通,喜欢钻牛角尖,性格固执。
  3、对司法机关的极端不信任感。有的当事人由于对司法机关存在某些偏见,认为司法机关对于群众的诉求不作为。当事人为了让接待人员“记得”他,便多次来信来访,“提醒”接待部门予以重视其案件。甚至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正确想法,到司法机关闹访以引起重视。
  (二)其它原因
  1、法制建设提升了群众法律维权意识,但法律理性还有待进一步培养。随着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随之增强。但法律素养不高,缺乏对法律的全面了解,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时,或断章取义、死抠字眼,或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值较高,因而往往在寻求司法保护的过程中,提出不恰当的要求,一旦遇到处理结果与其预想的差距较大,便容易引发突发事件。
  2、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案件的性质复杂是产生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因。如有些案件可能在法律认定上就存在争议,定罪量刑相差较多;有些案件涉及被害人多,犯罪行为已影响被害人的重大利益或基本生活,但追缴犯罪所得又较为困难。
  3、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瑕疵。例如有些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偏颇,对存在的问题未能依法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当事人长期上访;有的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没有专业精神,工作不负责任,缺乏耐心和热情,使当事人对办案机关的工作质量没有信心,对判决裁定不服;有的承办人在申诉复查案件时尚未认真审阅申诉材料和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就对其采取简单回答或驳回,以致申诉人不能信服;有的承办人甚至采取恶劣的态度,造成申诉人对办案机关产生对立情绪,最终成为上访老户。
  4、接访机关在接待过程中,尤其是首次接访过程中的接待技巧使用不当。在接访过程中,特别是首次接访,善用接待技巧能有效地息诉罢访。如果接访人员工作作风不佳,服务意识不强;或者怕办难案,遇到疑难时不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法,而是推、拖,或草草下判,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使当事人对接访机关失去信心,从而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基本思路和流程
  处置突发事件,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十分敏感的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把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要十分注意避免发生工作偏差。因此,我们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秉承两个基本思路:一是防止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民意如水,易疏不易堵。对群众缠访闹访及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应当首先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出发,主要通过说服、教育、疏导加以解决,防止简单地从治安角度出发,动不动就派公安干警出面处置。二是要讲原则、不能一味迁就,造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错误导向。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答复的应当立即表态作出承诺,答复不了的应当承诺期限专门调查,并面对面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引导工作。   在处置涉检信访突发事件中,应遵守以下的基本工作流程:
  (一)落实信访接待场所安全措施。一是在信访接待场所安装安检系统,每天安排一名司法警察值勤,负责对来访人员和因办案需要来院接受询问、讯问或协助办案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二是添置储物柜,信访人员携带的无关物品可以暂时保管,防止带入接待室。三是在信访接待场所安装监控探头,既方便司法警察了解现场情况,也可以带给闹访人一定的震慑。如果发生突发事件,监控内容还可以作为证据予以保留。
  (二)对内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动。为及时有效处置本院信访接待场所群、集、闹访等突发事件,维护检察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检察干部的人身安全,应设立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解决措施、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和后勤保障工作。遇到相关突发事件时,由法警队指派有经验的司法警察负责维护现场秩序,行装处积极提供车辆支持,技术处配备摄像、通讯、法医等技术设备和人员。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配合控申处对来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三)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联系机制。检察院的法警人数较少,如果遇到群众来访人数较多,来访事件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来访人群中可能藏有不良动机的幕后策划者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处置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应当与当地派出所建立联系机制,确定双方各自的职责,明确需要公安机关出警的具体情况,要求派出所在遇到相关情况时,应迅速出警予以处置。
  五、预防涉检信访突发事件的举措
  (一)提高司法机关办案质量和效率
  当事人缠访闹访的原因之一就是认为司法机关办案质量不够高,处理结果不妥,执行没有到位等。为此,我们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首先要努力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干警的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服务意识,并通过业务培训,参加在职学习等形式,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其次是通过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庭审评比、巡回办案、繁简分流、大立案等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再次是认真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错案的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只有把好案件的质量关,才能建立起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办案的信心,最终达到罢访息诉的效果。
  (二)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缠访闹访
  一是要强化接待人员释法说理能力,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当事人缠访闹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裁判的法律依据不理解,通过提高接待人员释法说理能力,耐心为当事人作解释,就能让当事人明白裁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二是明确告知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坚决拒绝不合理诉求,并告知正确的诉求途径。三是在适当的机会,可以进行心理矫正在安抚好来访人激动的心情的情况下,可以对其偏执的心态予以适当的矫正。如请来心理学专家作为接访部门的心理辅导员,帮助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因上访人员的心理障碍而难以处理和解决的问题。
  (三)与相关单位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与信访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及家人联系,联合接访某些信访人控告或举报的问题经过审查后,并不存在,但信访人却坚称是接访机关办案的疏忽或不负责任。此种情况应判断为信访人性格过于固执,应与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及家人联系,了解他的性格和精神状况再进行息诉工作,若这些与他接触较多的人都认为其性格一向都存在固执己见的情况,先由他熟悉的人劝导其息诉,告诉其缠访的后果,从而化解情绪,防止矛盾在检察机关爆发。
  注释:
  [1]参见《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6页.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 顺义区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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