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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志翔(1989-),男,江苏扬州人,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干部。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尊重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人权及其主体地位,在不影响普遍公正的前提下化解社会纠纷与冲突,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当今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共同体,民主、公正、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地位不断提升,人权、民主概念深入民心。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礎,它主要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司法确认原则和不得妨害国家的司法权原则、以刑事被害人利益保护为导向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和解宽缓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政策下,刑事和解制度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刑事和解;合法原则;和解宽缓原则
一、关于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原则的观点概述
目前我国刑事法学界对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原则的论述并不多,主要见于地方性司法机关制定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文件。简要综述如下:(1)自愿原则。强调刑事和解中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参与、自愿决定权,并采取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例如,要告知当事人和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审判阶段实行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的分离。(2)公平正义原则、均衡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强调维持加害人、被害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防止以钱买刑、漫天要价,防止犯罪人过分承担惩罚性赔偿而忽视其权益的保障。(3)禁止不当差别原则。强调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对不同案件的行为人和同一案件的不同犯罪人平等对待。(4)公权介入原则、有限和解原则。和解程序和内容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控制,公权启动原则即强调刑事和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根据需要启动。(5)合法原则、合法守德原则。这也是被学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的原则。(6)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中立原则,应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遵循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执法的规范化,实行内部的监督制约规范,这既是保护检察干警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司法不公的需要,规范合法原则即刑事和解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进行;各司其职原则即在和解的过程中,将民事调解交由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和解后犯罪嫌疑人的矫治由社区负责;坚持公开原则。(7)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密性原则。
二、刑事和解制度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作为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至少应满足两个要求:第一,必须是在整个刑事和解过程中或大部分刑事和解过程中都始终贯彻、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原则,适用阶段上具有全局性。第二,必须是效力上具有根本性地位的原则,是作为具体制度指导依据而非具体制度本身的原则。基于这两点限制,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一)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加害人和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整个过程的行为出于自己的意愿,具有平等的地位,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对当事人施加不正当的强制和影响,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和决定行为。加害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被害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要有真实意思表示;加害人的悔罪和赔偿必须出于自愿、真诚;被害人接受和解协议时,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的意见,必须出于真实意愿。
自愿原则对刑事和解程序有以下要求:(1)第三方应以公正的方式行使职责,适当尊重当事方的尊严,确保当事人相互尊重并自行找出适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案。(2)随时退出机制。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自由真诚地表达交流,当事人有随时退出调解程序的权利。调解人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这一自由。(3)有效的信息保障。应当保障当事人能够尽可能全面准确,尽可能及时地获得案件信息,而且要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平等获得。在同意参加刑事和解程序之前,当事人应能够完全获知本人的权利、程序的性质和当事方的决定可能产生的后果,以便自由做出是否参加刑事和解的决定,司法机关或调解人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这些权利。(4)刑事和解制度的第三方保持中立。调解人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必须基于中立的态度行事,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应当具有一颗公正而平等的心。程序的公正性要求是中立原则的依据之一,公正是程序的生命所在,为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第三方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和解协议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达成的合意,但这种个人之间的合意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发展中国家,建设国家中心主义的形式法治是最重要的国家目标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建构刑事和解,为了避免对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成障碍,就必须将其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就必然要求在合法性原则下进行刑事和解。
(三)和解宽缓原则
和解宽缓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给予加害人刑事处遇。这里包括两层意思:(1)当事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的,原则上应当给予加害人宽缓化处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虽然司法裁量权属于司法机关,但是必须依法裁量,在加害人符合刑事和解制度要求并履行全部义务的,没有特别理由的,司法机关应当从宽处理。(2)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从宽处理,不得超出法律的界限,禁止法外开恩。不得因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而超出法定幅度和法定条件给予加害人额外的刑事实体处遇或刑事程序处遇。当然,依法从宽并不意味着只能对法定刑较轻的罪行免于刑事处罚。例如未成年人故意致人重伤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如果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非没有被免除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的可能。只是对于法定刑较重的犯罪经和解后要免于刑事追究的,宜采用更严格的程序予以控制,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刘宪权.刑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尊重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人权及其主体地位,在不影响普遍公正的前提下化解社会纠纷与冲突,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当今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共同体,民主、公正、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地位不断提升,人权、民主概念深入民心。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礎,它主要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司法确认原则和不得妨害国家的司法权原则、以刑事被害人利益保护为导向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和解宽缓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政策下,刑事和解制度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刑事和解;合法原则;和解宽缓原则
一、关于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原则的观点概述
目前我国刑事法学界对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原则的论述并不多,主要见于地方性司法机关制定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文件。简要综述如下:(1)自愿原则。强调刑事和解中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参与、自愿决定权,并采取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例如,要告知当事人和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审判阶段实行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的分离。(2)公平正义原则、均衡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强调维持加害人、被害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防止以钱买刑、漫天要价,防止犯罪人过分承担惩罚性赔偿而忽视其权益的保障。(3)禁止不当差别原则。强调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对不同案件的行为人和同一案件的不同犯罪人平等对待。(4)公权介入原则、有限和解原则。和解程序和内容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控制,公权启动原则即强调刑事和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根据需要启动。(5)合法原则、合法守德原则。这也是被学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的原则。(6)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中立原则,应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遵循程序规范的原则,坚持执法的规范化,实行内部的监督制约规范,这既是保护检察干警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司法不公的需要,规范合法原则即刑事和解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进行;各司其职原则即在和解的过程中,将民事调解交由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和解后犯罪嫌疑人的矫治由社区负责;坚持公开原则。(7)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密性原则。
二、刑事和解制度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作为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至少应满足两个要求:第一,必须是在整个刑事和解过程中或大部分刑事和解过程中都始终贯彻、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原则,适用阶段上具有全局性。第二,必须是效力上具有根本性地位的原则,是作为具体制度指导依据而非具体制度本身的原则。基于这两点限制,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一)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加害人和被害人参与刑事和解整个过程的行为出于自己的意愿,具有平等的地位,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对当事人施加不正当的强制和影响,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和决定行为。加害人和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被害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要有真实意思表示;加害人的悔罪和赔偿必须出于自愿、真诚;被害人接受和解协议时,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的意见,必须出于真实意愿。
自愿原则对刑事和解程序有以下要求:(1)第三方应以公正的方式行使职责,适当尊重当事方的尊严,确保当事人相互尊重并自行找出适当的解决问题的方案。(2)随时退出机制。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自由真诚地表达交流,当事人有随时退出调解程序的权利。调解人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这一自由。(3)有效的信息保障。应当保障当事人能够尽可能全面准确,尽可能及时地获得案件信息,而且要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平等获得。在同意参加刑事和解程序之前,当事人应能够完全获知本人的权利、程序的性质和当事方的决定可能产生的后果,以便自由做出是否参加刑事和解的决定,司法机关或调解人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这些权利。(4)刑事和解制度的第三方保持中立。调解人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必须基于中立的态度行事,不能偏向任何一方,应当具有一颗公正而平等的心。程序的公正性要求是中立原则的依据之一,公正是程序的生命所在,为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第三方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和解协议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达成的合意,但这种个人之间的合意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发展中国家,建设国家中心主义的形式法治是最重要的国家目标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建构刑事和解,为了避免对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成障碍,就必须将其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就必然要求在合法性原则下进行刑事和解。
(三)和解宽缓原则
和解宽缓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给予加害人刑事处遇。这里包括两层意思:(1)当事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的,原则上应当给予加害人宽缓化处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虽然司法裁量权属于司法机关,但是必须依法裁量,在加害人符合刑事和解制度要求并履行全部义务的,没有特别理由的,司法机关应当从宽处理。(2)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从宽处理,不得超出法律的界限,禁止法外开恩。不得因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而超出法定幅度和法定条件给予加害人额外的刑事实体处遇或刑事程序处遇。当然,依法从宽并不意味着只能对法定刑较轻的罪行免于刑事处罚。例如未成年人故意致人重伤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如果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非没有被免除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的可能。只是对于法定刑较重的犯罪经和解后要免于刑事追究的,宜采用更严格的程序予以控制,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刘宪权.刑法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6]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