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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加,而知识产权专利侵权部分法律的完善,也就迫在眉睫,本文将就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做出探讨。
关键词:专利;专利侵权;普通侵权;专利权
专利侵权指的是行为人在为了商业目的使用其专利时,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批准,同时专利权又在法定保护期限内。就现实情况来说,专利侵权的侵权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侵权,有间接侵权。所依必须制定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来评判某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便解决专利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我认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本文认为就我国的专利侵权行为构成方面应该具备以下5点:
1.专利的有效性为侵权行为构成的条件
判断任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侵权构成的前提条件必须为侵犯的是一项合法有效存在的专利,这说明只有当侵权的行为发生在专利的时效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专利的地域范围并且设计到保护专利产品的方法时,才能称得上是构成了专利侵权。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实施侵犯有效存在的专利权的具体行为,而专利权人滥用自己的诉讼权,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则应该由专利权人自行承担损失。
2.违法性为侵权行为构成的基础
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利权侵权的违法性是指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擅自进行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使用,生产,销售取得专利拥有权人的发明产品,或者是发明的方法,冒充他人专利产品等行为,虽然有了上述的规定,但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也不是十分绝对的,法律上仍然对其的限制做出了规定,在这一类实施行为当中,排除于法律所规定的专利权人的权利以及一些例外情况时,就认定专利权一定被其侵犯。世界上所有的东西,都应该用辩证的方法分析以及判断,决不能使用单一的,孤立的,形而上学的静止的眼光去对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牢固准确的把握住问题的实质,对于具体行为的解决做出有利的解决。
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禁止专利权的滥用行为,我国的专利法中对专利权做出了一些必要的保护与限制。
5.2.1“专利权利用尽”之原则
我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权人自行生产或受专利权人的许可后制造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中进行出售以后,不论其他人使用或者销售这种产品,都可以不用获得专利权人的认可。
5.2.2“专用权”原则
我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任一发明创造成果在原申请人提出申请前,若已有其他人进行了制造,应用同一或者类似的内容的发明或者制造,,使用了该项发明,在申请人获得专利权以后,让然许可前者在原来的基础以及范围内继续进行制造,并使用该项发明的成果,即被认为享有专利优先权。
5.2.3“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的专利法第51条以及52条中规定,专利主管的行政部门,可以不经过原专利权人的许可,在进行并通过规定的申请程序后,允许申请人实施应用他人的专利发明创造。“强制许可”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适用:一是发明此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利人在其被批准起三年内,没有正当理由的,则没有这一项专利使用权的人或者提出申请的人,专利主管的部门即可以批准其强制许可,批准其实施这一专利;二则为本项专利发明创造的实施依靠于对上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的运用,后一专利权人根据以上条件进行申请后,专利主管机关可以授予运用实施前一项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
5.2.4“临时过境”的原则规定
即我国专利法,若自行使用专利的运输类工具为临时进入我国境内领土,领水或领空且是为了自身的需求的,则可以不经过专利权的人的许可。
5.2.5“为了科学实验,研究,使用发明”的原则
依据我国专利法,使用人实施专利时是以科学研究,教学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则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也不看作为侵犯专用权。
3.行为人的过错性味侵权行为的思想根源
侵权行为人在其行为上是否具有过错性,可以直接影响判定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专利权的侵犯,我国的专利法中有规定,“销售或者使用未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并且销售的专利产品,但是使用或者销售人不知晓该项产品并未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并且销售的不构成侵权行为。从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拥有着极其重要地位的结论。知晓或者应该知晓就得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不知晓则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人主观上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过错的分类,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过失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预见或者随让能预见但是行为人相信能避免发生危害结果。例如侵权人在阅读原专利权人产品的说明书后,独立制造了其专利产品,此种行为属于过失行为。但是,无论过失或者故意,依据我国民法过错原则(规定若行为人有过错,则应负责,相反,无过错即不用承担责任)侵害人就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要说的是,某些时候,专利侵权纠纷中还可能有无过错责任的特殊现象出现;例如, A申请某项产品的专利,但还没有公布,在此期间, B未获得任何有关于此产品的信息,但 B却独立地研究制造出了同样的产品并实施投入生产等实践活动,此时 B的实施行为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当 A的发明获得专利以后, B只能在原来规模的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活动。否则,B将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4.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为其事实依据
依我国的专利法,只有实际上已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时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权利。过只有侵权的行为而没有侵权损害的结果,则不能看做是专利侵权。
5.侵权结果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因果关联性,这是专利侵权的选择性要件或者说是充分不必要条件要件。
专利侵权行为与结果是否一定有因果关系,在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说并不是确定的,在某些情况下,专利侵权行为并不一定能造成侵害结果,因为侵害结果很多时候为抽象的,不容易认定,所以很多时候是只有侵害行为但是却无侵害结果的,这个时候两者的因果关系性就不存在了,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联系的确定才具有意义 。
6.总结与展望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应当看到,专利侵权的5个构成要件之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当我们判断专利侵权案件时,我们不能将某一要件孤立起来看,要将所有要件都放在一起讨论,务必做到全面,准确,科学,避免犯片面化,缺失性的錯误。
在当前得国际竞争中,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不完善是我国科技,经济发展得一个瓶颈,所以我们更应当加快知识产权法完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增加国家竞争力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我国的科技进步创造更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
[2]何政泉 晏生山.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西南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版[N]2004年1月
[3]艾泽波.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A]。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C]2004
[4]栾东.浅谈专利侵权构成要件《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N]2000年第3期
[5]赵伟.专利侵权行为及其特征《山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2000年第3期
[6]杨立新.侵权法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7]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8]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广西 崇左 532300)
关键词:专利;专利侵权;普通侵权;专利权
专利侵权指的是行为人在为了商业目的使用其专利时,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批准,同时专利权又在法定保护期限内。就现实情况来说,专利侵权的侵权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侵权,有间接侵权。所依必须制定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来评判某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便解决专利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纠纷。我认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本文认为就我国的专利侵权行为构成方面应该具备以下5点:
1.专利的有效性为侵权行为构成的条件
判断任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侵权构成的前提条件必须为侵犯的是一项合法有效存在的专利,这说明只有当侵权的行为发生在专利的时效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专利的地域范围并且设计到保护专利产品的方法时,才能称得上是构成了专利侵权。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实施侵犯有效存在的专利权的具体行为,而专利权人滥用自己的诉讼权,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则应该由专利权人自行承担损失。
2.违法性为侵权行为构成的基础
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利权侵权的违法性是指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擅自进行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使用,生产,销售取得专利拥有权人的发明产品,或者是发明的方法,冒充他人专利产品等行为,虽然有了上述的规定,但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也不是十分绝对的,法律上仍然对其的限制做出了规定,在这一类实施行为当中,排除于法律所规定的专利权人的权利以及一些例外情况时,就认定专利权一定被其侵犯。世界上所有的东西,都应该用辩证的方法分析以及判断,决不能使用单一的,孤立的,形而上学的静止的眼光去对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牢固准确的把握住问题的实质,对于具体行为的解决做出有利的解决。
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禁止专利权的滥用行为,我国的专利法中对专利权做出了一些必要的保护与限制。
5.2.1“专利权利用尽”之原则
我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权人自行生产或受专利权人的许可后制造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中进行出售以后,不论其他人使用或者销售这种产品,都可以不用获得专利权人的认可。
5.2.2“专用权”原则
我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任一发明创造成果在原申请人提出申请前,若已有其他人进行了制造,应用同一或者类似的内容的发明或者制造,,使用了该项发明,在申请人获得专利权以后,让然许可前者在原来的基础以及范围内继续进行制造,并使用该项发明的成果,即被认为享有专利优先权。
5.2.3“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的专利法第51条以及52条中规定,专利主管的行政部门,可以不经过原专利权人的许可,在进行并通过规定的申请程序后,允许申请人实施应用他人的专利发明创造。“强制许可”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适用:一是发明此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利人在其被批准起三年内,没有正当理由的,则没有这一项专利使用权的人或者提出申请的人,专利主管的部门即可以批准其强制许可,批准其实施这一专利;二则为本项专利发明创造的实施依靠于对上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的运用,后一专利权人根据以上条件进行申请后,专利主管机关可以授予运用实施前一项发明创造的“强制许可”。
5.2.4“临时过境”的原则规定
即我国专利法,若自行使用专利的运输类工具为临时进入我国境内领土,领水或领空且是为了自身的需求的,则可以不经过专利权的人的许可。
5.2.5“为了科学实验,研究,使用发明”的原则
依据我国专利法,使用人实施专利时是以科学研究,教学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则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也不看作为侵犯专用权。
3.行为人的过错性味侵权行为的思想根源
侵权行为人在其行为上是否具有过错性,可以直接影响判定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专利权的侵犯,我国的专利法中有规定,“销售或者使用未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并且销售的专利产品,但是使用或者销售人不知晓该项产品并未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并且销售的不构成侵权行为。从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拥有着极其重要地位的结论。知晓或者应该知晓就得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不知晓则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人主观上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过错的分类,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过失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预见或者随让能预见但是行为人相信能避免发生危害结果。例如侵权人在阅读原专利权人产品的说明书后,独立制造了其专利产品,此种行为属于过失行为。但是,无论过失或者故意,依据我国民法过错原则(规定若行为人有过错,则应负责,相反,无过错即不用承担责任)侵害人就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要说的是,某些时候,专利侵权纠纷中还可能有无过错责任的特殊现象出现;例如, A申请某项产品的专利,但还没有公布,在此期间, B未获得任何有关于此产品的信息,但 B却独立地研究制造出了同样的产品并实施投入生产等实践活动,此时 B的实施行为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当 A的发明获得专利以后, B只能在原来规模的范围内进行生产销售活动。否则,B将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4.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性为其事实依据
依我国的专利法,只有实际上已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时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民事权利。过只有侵权的行为而没有侵权损害的结果,则不能看做是专利侵权。
5.侵权结果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的因果关联性,这是专利侵权的选择性要件或者说是充分不必要条件要件。
专利侵权行为与结果是否一定有因果关系,在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说并不是确定的,在某些情况下,专利侵权行为并不一定能造成侵害结果,因为侵害结果很多时候为抽象的,不容易认定,所以很多时候是只有侵害行为但是却无侵害结果的,这个时候两者的因果关系性就不存在了,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联系的确定才具有意义 。
6.总结与展望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应当看到,专利侵权的5个构成要件之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当我们判断专利侵权案件时,我们不能将某一要件孤立起来看,要将所有要件都放在一起讨论,务必做到全面,准确,科学,避免犯片面化,缺失性的錯误。
在当前得国际竞争中,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不完善是我国科技,经济发展得一个瓶颈,所以我们更应当加快知识产权法完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增加国家竞争力打下良好的基础,为我国的科技进步创造更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
[2]何政泉 晏生山.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西南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版[N]2004年1月
[3]艾泽波.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A]。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C]2004
[4]栾东.浅谈专利侵权构成要件《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N]2000年第3期
[5]赵伟.专利侵权行为及其特征《山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2000年第3期
[6]杨立新.侵权法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7]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8]彭万林.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广西 崇左 53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