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群众利益诉求妥善化解刑事案件中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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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深刻指出,我们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我们的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人民检察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性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之所以有力量,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贯彻了依靠群众的工作路线,并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检察机关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就要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把执法为民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核心,又是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方法和途经。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切实贯彻好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构筑起新型的“检民关系”,增加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理性的渠道解决矛盾纠纷。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就要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刑事诉讼既是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又是有效化解因犯罪行为引起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环节的检察工作,其主要目标之一亦就是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研究化解社会矛盾的策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刑事案件中常见社会矛盾的基本特点
  当前,我国跨入了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使得现阶段我国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一些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格局与新型特点:
  一是非直接利益冲突愈益明显。随着社会利益格局不断发生变化,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而那些“非直接利益人”却打着“为民请命”的旗号积极加入司法诉求行列,在某种轰动效应的启动之下或者案件处理不当时,“非直接利益人”往往成为弱势群体司法诉求的鼓动者和司法诉求扩大化地鼓励者。
  二是非常态司法诉求仍然突出。主要表现为同一案件当事人汇集在一起的集体诉求,或者不同诉求的案件当事人汇集在一起的集体诉求,向检察机关施加群体性的压力;一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依法诉求,而是长期越级上访,试图以通过上级机关向基层施加压力的方式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有些信访当事人习惯片面考虑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缠访闹访,诱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是非理性施压手段时有出现。当问题一时没有解决或者案件一时没有办结时,部分当事人往往就以非理性行为表达司法诉求。非理性行为介入司法诉求主要表现在集体行为和极端行为上,有的虽然诉求本身有其正当性,但往往采用极端的方法且对抗性色彩明显。
  四是非正当利益诉求增多,群众交叉攀比态势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群众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加,但是法治意识滞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访者往往交叉攀比,使各类群体性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
  五是合理诉求和其他目的交织导致问题升级,处置难度增大。主要是由于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法手段交织在一起,合理的诉求和其他不合理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使解决和处置的难度增大。
  二、检察机关化解刑事案件中社会矛盾的基本策略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抓源头、建机制,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从整体上准确把握矛盾化解的基本策略,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一)坚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源头防范矛盾
  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处理刑事案件不应再被简单地看作仅仅是为了惩罚和打击,而应被视为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我们要转变执法理念,自觉承担起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责。检察工作不但要严格依法办案,更要注重化解与案件关联的社会矛盾,不能将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要把化解矛盾作为执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涉案的矛盾没有得到化解,执法办案的任务就没有全面完成的工作理念。要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的过程,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避免引发矛盾
  在检察实践中,个别检察人员往往在执法办案中,只讲求法律效果,不问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只关注犯罪是否得到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是否得到了惩罚,而很少去关注犯罪背后隐藏的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机械执法、简单办案,不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往往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甚至导致矛盾冲突升级。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把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兼顾法、理、情,最大限度地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如在公诉部门积极推行法律文书说理改革,对不起诉决定、不抗诉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的案件做好释法解惑工作,并加强心理疏导。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消除矛盾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着眼于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谐。一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犯罪依法严惩,对轻微犯罪采取宽缓的政策,做到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二是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宽严相济的办案工作机制,更加致力于减少、缓和、化解现实的社会矛盾。针对“宁严勿宽”的陈旧执法思维,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刑事和解、量刑建议、附条件不捕不诉等办案新方式,健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三是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宽严相济的执法考评机制,引导检察人员把依法从宽处理的每一件案件作为有效消除社会矛盾的具体实践,切实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
  (四)重视抓好延伸办案服务,积极调处矛盾
  检察人员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把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延伸办案服务作为执法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是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切实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二是要主动深入基层,关注民生。要积极开展检察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乡镇、进企业活动,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使检察工作能够更好地倾听群众的呼声,从而找准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入点和落脚点。三是要加大力度做好法制宣传。要把法制宣传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公民知法、守法和护法的意识。要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关注检察工作,以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五)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切实解决矛盾
  涉检信访问题的存在,是当事人矛盾纠纷没有得到解决的集中表现。妥善处理涉检信访,一是要更新检察信访工作理念,把控申、信访工作放在检察工作全局中思考。要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文明窗口建设。要建立完善“大信访”格局,建立涉检信访联动机制,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联动,推行联合接访,探索带案下访、定期巡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二是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要大力整合检察系统内各个办案部门的信息资源,做到对外一个声音,步调一致,互相补台。特别是要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检察长接待日、首办责任制、重点信访上访领导包案制度、涉检信访上访动态预测等多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考核。三是要积极创新涉检信访处理措施。积极推行听证制度,尝试刑事申诉案件和解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加强释理说法和论证引导,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主动化解矛盾
  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长效的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一是健全刑事案件矛盾排查分析报告制度,使刑事案件中社会矛盾排查分析报告制度化,责任要求明确具体化,排查社会矛盾工作常态化。二是健全刑事案件矛盾风险评估预警制度,要求案件承办人在作出决定的同时进行矛盾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上访事件的发生。同时,根據风险评估后制定的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避免事态严重化。三是健全刑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调处机制。如,群众来信和初访办理制度、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机制、申诉案件审查听证制度、基层信访代理机制、律师参与机制、信访督查督办机制、信访信息分析研判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等一系列的工作机制。四是健全刑事案件化解工作奖惩机制。要将刑事案件社会矛盾化解情况列入目标考核范围,通过表彰奖励或惩处,引导检察干警树立化解社会矛盾的执法导向。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铅山 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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