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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醴陵市检察院对该院2008年以来办理的毒品犯罪现象进行分析,发现呈现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贩卖新型毒品犯罪占多数。2008年至2011年5月底,该院共起诉并获判决的涉毒犯罪案件162件247人,除1件1人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外,其余均为贩卖毒品罪,其中贩卖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52件64人;贩卖冰毒、麻古、K粉的共有109件172人。
二是犯罪主体以本地低学历的无业人员为主,外来人员逐渐增多。上述246人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醴陵本地户籍的225人,占91.5%;江西、湖北、四川、海南、广西、内蒙古等省份的共21人,占8.5%。小学或初中学历的共有198人,占该类犯罪总人数80.5%,高中或中专学历的共有42人,占17.1%,大专及本科学历6人,占2.4%。随着该市吸毒人数的增多,当地人在打工过程中结识的外省籍共同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逐渐增多,2008年、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5月,外省籍毒犯分别为5人,8人,6人,2人。
三是青少年和女性在毒品犯罪中日显突出。246名贩卖毒品犯罪分子中,年龄最大的只有49岁,最小的16岁,40岁至49岁的38人,占15.4%;16岁至40岁的208人,占84.6%;其中30岁以下的141人,占57%。甚至出现2名16岁的中学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犯罪。2008年贩卖毒品犯罪女性为3人,2009年5人,2010年12人,2011年1—5月3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四是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交易数量微量化。从作案手段上看,由于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毒品往往选择在小旅馆、歌厅、茶楼的厕所内进行交易,交易前一般通过短信、电话约好需要交易的毒品种类、数量并事先分装成“包子”,整个交易过程时间非常短暂。数量较大的批发式贩毒一般会配备运送毒品的专车并多半选择在车上进行交易。但自2008年以来,该市仅办理该类案件8件。大多均是零包贩卖的微量交易,交易数量一般是每次交易1-2個“包子”,即每次交易的海洛因一般在1克左右,冰毒、K粉等不超过10克,麻古不超过10粒。
五是犯罪团伙化,甚至出现了雇佣型毒品犯罪。该院办理的贩毒犯罪案件,主要分为零星的“以贩养吸”型和数量较大的“毒品批发”型,两种类型的贩毒70%的均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前者是两名以上吸毒人员通过共同出资,由其中1-2人联系熟识的吸毒人员进行微量贩卖赚取毒资。两种类型的贩毒犯罪,均存在雇佣型贩毒现象。如16岁的中学生黄某代其所结识的吸毒人员宋某贩卖6克冰毒赚取0.5克吸食,刘某、周某等4人代陆某(身份不详,在逃)贩卖11万余元冰毒、麻古并分别从陆某处领取3000-5000元不等的工资和500-1000元的提成。
调查结果显示,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甚至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贩卖毒品利润大,一些人渴望借此“一夜暴富”。另外是社会底层的无业吸毒人员不断增多,为了赚取毒资,一部分人选择了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的方式外,大多数均选择了以贩养吸筹集毒资。再次,醴陵地处长株潭,铁路和多条高速在该市过境,便利的交通也为贩毒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最后是所查出的大多数都是微量型的贩毒人员而对于从事少量贩毒的人员处刑较轻,他们即使知晓幕后老板的具体情况也不愿供出,由于公安机关缉毒人员不够,技术和手段相对不高,使得对从事大量毒品犯罪的案件侦破率不高,从而又客观上刺激了毒品犯罪案件增长。
为遏制毒品犯罪高发的问题,办案检察官建议通过增加对缉毒的警力投入和物力投入,切实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从事提供大量毒品犯罪的侦破和打击力度,斩断毒品的来源;对毒品案件多发的社区、村镇及宾馆、网吧等毒品交易多发的场所进行集中重点治理。另外要积极开展好禁毒工作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在社会上进行全面广泛的禁毒宣传,将其作为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予以强化,使社会公从全面了解毒品的实际危害和国家禁毒的有关法律,从而全面树立警惕性和防范意识,避免遭受毒品的侵害。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湖南 醴陵 412200)
一是贩卖新型毒品犯罪占多数。2008年至2011年5月底,该院共起诉并获判决的涉毒犯罪案件162件247人,除1件1人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外,其余均为贩卖毒品罪,其中贩卖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52件64人;贩卖冰毒、麻古、K粉的共有109件172人。
二是犯罪主体以本地低学历的无业人员为主,外来人员逐渐增多。上述246人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醴陵本地户籍的225人,占91.5%;江西、湖北、四川、海南、广西、内蒙古等省份的共21人,占8.5%。小学或初中学历的共有198人,占该类犯罪总人数80.5%,高中或中专学历的共有42人,占17.1%,大专及本科学历6人,占2.4%。随着该市吸毒人数的增多,当地人在打工过程中结识的外省籍共同贩卖毒品犯罪案件逐渐增多,2008年、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5月,外省籍毒犯分别为5人,8人,6人,2人。
三是青少年和女性在毒品犯罪中日显突出。246名贩卖毒品犯罪分子中,年龄最大的只有49岁,最小的16岁,40岁至49岁的38人,占15.4%;16岁至40岁的208人,占84.6%;其中30岁以下的141人,占57%。甚至出现2名16岁的中学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犯罪。2008年贩卖毒品犯罪女性为3人,2009年5人,2010年12人,2011年1—5月3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四是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交易数量微量化。从作案手段上看,由于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毒品往往选择在小旅馆、歌厅、茶楼的厕所内进行交易,交易前一般通过短信、电话约好需要交易的毒品种类、数量并事先分装成“包子”,整个交易过程时间非常短暂。数量较大的批发式贩毒一般会配备运送毒品的专车并多半选择在车上进行交易。但自2008年以来,该市仅办理该类案件8件。大多均是零包贩卖的微量交易,交易数量一般是每次交易1-2個“包子”,即每次交易的海洛因一般在1克左右,冰毒、K粉等不超过10克,麻古不超过10粒。
五是犯罪团伙化,甚至出现了雇佣型毒品犯罪。该院办理的贩毒犯罪案件,主要分为零星的“以贩养吸”型和数量较大的“毒品批发”型,两种类型的贩毒70%的均是两人以上共同作案。前者是两名以上吸毒人员通过共同出资,由其中1-2人联系熟识的吸毒人员进行微量贩卖赚取毒资。两种类型的贩毒犯罪,均存在雇佣型贩毒现象。如16岁的中学生黄某代其所结识的吸毒人员宋某贩卖6克冰毒赚取0.5克吸食,刘某、周某等4人代陆某(身份不详,在逃)贩卖11万余元冰毒、麻古并分别从陆某处领取3000-5000元不等的工资和500-1000元的提成。
调查结果显示,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甚至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贩卖毒品利润大,一些人渴望借此“一夜暴富”。另外是社会底层的无业吸毒人员不断增多,为了赚取毒资,一部分人选择了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的方式外,大多数均选择了以贩养吸筹集毒资。再次,醴陵地处长株潭,铁路和多条高速在该市过境,便利的交通也为贩毒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最后是所查出的大多数都是微量型的贩毒人员而对于从事少量贩毒的人员处刑较轻,他们即使知晓幕后老板的具体情况也不愿供出,由于公安机关缉毒人员不够,技术和手段相对不高,使得对从事大量毒品犯罪的案件侦破率不高,从而又客观上刺激了毒品犯罪案件增长。
为遏制毒品犯罪高发的问题,办案检察官建议通过增加对缉毒的警力投入和物力投入,切实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从事提供大量毒品犯罪的侦破和打击力度,斩断毒品的来源;对毒品案件多发的社区、村镇及宾馆、网吧等毒品交易多发的场所进行集中重点治理。另外要积极开展好禁毒工作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在社会上进行全面广泛的禁毒宣传,将其作为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予以强化,使社会公从全面了解毒品的实际危害和国家禁毒的有关法律,从而全面树立警惕性和防范意识,避免遭受毒品的侵害。
(作者通讯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湖南 醴陵 41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