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的烦心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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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气温的降低,新的供暖季即将到来,供暖费的缴纳又开始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虽然《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实施3年,但如何正确处理供暖中出现的矛盾,许多住户仍旧感到头疼不已……
  特邀专家 罗 敏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问 空置房需不需要交供暖费 ?
  自2011年起,林先生居住的小区实行集中供暖,分户管理。此后,林先生每年都向供热单位表示自家的房屋无人居住,不需要提供供暖服务,供热单位也应林先生的要求关闭了阀门。
  但让林先生颇为不解的是,今年6月,供热单位居然将自己告进了法院,要求自己支付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的部分供暖费。林先生很困惑:自己明明没有享受到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供热单位凭什么收供暖费?
  法院认定,林先生虽然申请停暖,供热单位也关闭了林先生家里的阀门,但不能因此免除林先生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专家提示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很多房主会认为供暖是供暖方的单方行为,自己并未享受供暖服务,付费不合理。但是,事实上是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只要有温差,热量就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所以,用户停暖后,供热单位要想为与停暖用户相邻的用户提供达标的供暖服务,停暖用户的供热资源也必须保留,同时停暖用户的供热设施的配备以及运行保障所发生的基本费用并不因用户停热而减少。
  因此,从保障大多数居民采暖的合法权益和维持供热单位运行基本条件出发,即使停暖,用户还是要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
  二问 邻居是“蹭暖族”怎么办 ?
  张先生居住的小区实行分户供暖。自2009年入住到2011年,张先生一直表示不需要供暖,但此后却被供热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供暖费1.1 万余元。
  原来张先生早出晚归,认为交纳供暖费不值,于是主动向物业申请叫停供暖。自家的小区是地热供暖,如果左邻右舍、楼上楼下一起供热,自己住在这“夹心层”中,屋内温度也会随之提高,还节省了一大笔供暖费……
  法院查明事实后,组织双方调解,张先生最终同意支付供暖费8000元。
  专家提示
  如今,主动叫停供暖而开始蹭暖的族群悄然兴起,“蹭暖族”实际上是借用邻居的采暖行为来占小便宜。如果业主在采暖过程中都贪图“小便宜”,大家都打算搭别人采暖的“顺车”,整个楼内的业主冬季采暖的质量只能越来越差,其实是业主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本案中,张先生的情况与“蹭暖族”客观上相似,即主动要求停暖。但是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单个用户停止采暖,相邻用户要保持室温,仍需向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原有供热设施运行的基本费用并不因单个用户停热而减少。
  三问 供暖温度不达标谁来举证 ?
  王先生因认为供热单位的供暖服务不达标,拒交2010年11月至今年3月的供暖费,供热单位将王先生诉至法院。但在王先生看来,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供暖达标的举证责任应由供热单位负担。
  法院认为,王先生以供暖不达标为由拒交供暖费,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因王先生未能举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王先生全额交纳2010年11月至今年3月的供暖费。
  专家提示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办法》第13条只是规定供热单位应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该规定不能理解为应由供热单位承担供暖是否达标的举证责任。
  其实,业主在冬季采暖中,由于房屋楼层朝向不同、管道设施老化程度不同、暖气散热性能不同、楼宇距供暖锅炉距离等原因,室温会有所差别。
  但是个别业主房屋不能达到法定温度标准,应当在供暖季来临后,与当地供暖办进行联系,业主、供暖办、供暖公司三方进行现场测温,以确定室温是否达标。如室温不能达标,视具体情况应对业主承担的供暖费进行酌减。
  四问 公房的供暖费由谁交 ?
  刘女士原来是北京某工厂的职工,其居住的房屋是公房,该房屋的供暖费一直由单位交纳。2004年1月,刘女士所在单位因效益不好破产后,刘女士居住的房屋改为向政府承租。今年8月,供暖单位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交纳从2004年11月到今年3月的供暖费。刘女士接到传票后表示之前供暖费一直由单位交纳,现在单位不在了,供暖费就应由出租的政府部门承担。
  法院认为,依据201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在供热单位与刘女士未签订供暖协议明确交费人的情况下,刘女士属于向政府承租公房的无单位人员,此供暖费应由刘女士个人交纳。
  专家提示
  2010年4月1日,《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第17条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本案中,在刘女士并未与供暖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具体交费人的情况下,就需要区分刘女士是从谁那承租公房了。如果是从单位处承租公房,供暖费应由用户所在单位交纳,另有约定除外;如果是从政府处承租公房,则属于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房的承租人,房屋的供暖费应由个人自己负担。
  五问
  宋先生居住集中供暖的房屋4年未交过供暖费,供暖公司曾经不止一次向其追缴,但都没结果,无奈之下供暖公司将宋先生诉至法院,法庭之上宋先生认为供暖公司主张4年的供暖费,其中两年的供暖费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保护该部分权利,只同意支付两年的供暖费。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宋先生交纳4年供暖费,对此宋先生很不理解……
  专家提示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实际上,供暖合同具有不同于其它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继续履行性,供暖合同中供暖公司与采暖的业主权利不尽平衡。
  由于实际采暖人众多、居住分散,供暖公司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采暖人拖欠供暖费势必对这一社会公用事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所以,法院对供暖合同适用诉讼时效不宜过于苛刻,除供热单位明显怠于主张权利,比如长时间不追要供暖费,应当认定供暖公司在持续地主张权利。
  专家释疑
  供暖纠纷缘何频发
  首先,供暖协议签约率低。
  当前,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订书面供暖合同的意识并不强,多数情况是采暖户怠于与供暖单位订立书面协议。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业主希望通过推迟签订新合同的方式延续以往对自己有利的缴费方式。
  其次,供暖方服务不到位。
  采暖户对供暖单位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是导致长年欠费的原因之一。而出现问题时,一些供暖单位又未能及时处理,导致供暖服务质量下降。
  再次,采暖户缴费意识不强。
  许多采暖户特别是老国有企业职工已习惯于由单位支付供暖费,新缴费方式的实施使很多采暖户缴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高。同时,由于供暖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用户不交费,国家也不允许供暖单位擅自停止供暖,这样一来,采暖户自然能拖就拖。
  最后,对供暖存在认识误区。
  有些业主以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房屋无人居住为由拒绝支付供暖费,或以自己不需要供暖为由要求供暖企业停止供暖或拆除暖气,现有政策下,这在没有分户供暖条件的小区是很难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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