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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是我国对民族教育实行“优先发展” “重点扶持” 政策的具体体现之一。随着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实施的进一步深入, 其中的不足之处也逐渐显现出来, 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者要改变以往只注重优惠和补偿政策的不良习惯, 要努力壮大自身实力, 增强自身的“造血” 功能。在弘扬民族文化的前提下, 提高应用性, 使民族教育能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一、我国现行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
我国一直在高校招生方面对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着一系列优惠政策: 高考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优惠措施。如教育部《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提到“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 分) 要求投档;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 在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实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中提到“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 此计划在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外单列。2009 年计划招生4700 人, 其中硕士生3700 人, 博士生1000 人, 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生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以上优惠政策, 主要是针对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教育水平较低这一状况而提出的解决办法, 在客观上有利于弥补少数民族学生与汉族学生之间的教育鸿沟。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它在社会主义时期占有重要的地位。基于此, 党和政府采取了包括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在内的许多措施来加快民族教育的发展。
二、现行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的不足
尽管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在推动我国民族教育发展、提高民族人口素质、培养民族地区所需人才等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 有些优惠政策需在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目前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的意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优惠政策反向歧视论”。这种观点认为优惠政策的提出, 反而歧视了非少数民族的学生。第二种观点认为, 不应该只在高考中仅仅给少数民族考生以降分的优惠政策, 而是在边远的贫困地区, 不管是少数民族学生、还是汉族学生都应该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这才是教育公平的真正体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不仅要照顾到少数民族地区, 更应照顾到贫困地区的孩子, 穷人家的孩子。第三种观点认为, 应该以区域划分来实施优惠政策, 而不是以族群划分来实施优惠政策。尤其是对那些在城市长大的孩子, 不应该享受少数民族的降分优惠政策, 而对那些教育资源薄弱的地区应该加以适当的补偿, 要避免教育发展过程中差距逐步拉大的现象。
三、怎样完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
(一) 少数民族教育优惠做到真正的平等
平等是我国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重要价值取向, 设立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目的是维护各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因为不同的原因, 民族地区的教学条件大多落后于非民族地区。近些年来, 国家通过一系列倾斜性的优惠政策, 对民族地区的教育给予大力扶持, 民族地区的教育在基础设施和师资水平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背景往往与非少数民族学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这就决定了民族教育的平等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平等。因为民族教育本身的一些特点, 单纯依靠形式上的平等往往会造成结果的不平等, 所以我们今后更加需要的是实质的平等。实质平等是指为了纠正形式平等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依据不同的情况, 为人的发展提供不同的条件保障, 即实行合理的差别待遇, 以达到实质意义上人的平等。同形式平等相比较, 实质平等更加注重的是结果上的平等。实质平等要求民族教育不能满足于与非民族地区的教学条件等同, 而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适度优先于非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 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学生在学习成功的机会上等同于其他学生, 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和平等。
(二) 从优惠政策到各少数民族自身造血功能的提高
补偿措施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弱势地位, 而这种弱势主要是体现在文化上, 是一种文化的弱势。这种文化的弱势并非指该文化属于劣质文化, 而是指这种文化在数量上的弱势。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的儿童, 其在语言、文化、价值观等方面, 与主流文化并不相容, 在生活及学习方面容易产生挫折。因此, 根据补偿理论, 我们应当对民族教育提供一些优惠性的待遇, 制定优惠性的政策。这种补偿理论是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之一。民族教育的优惠不仅仅是基于补偿的考虑, 更有维护文化多元性的意义。从目前来看, 多元文化教育在我国民族教育中还比较薄弱。教育优惠政策要弘扬民族文化, 提高民族教育的应用性, 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逐步形成自身健全的造血功能和教育与经济社会全方面发展的良性循环体系。
(三) 建立更加全面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针对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即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少数民族学生都可以享受到教育优惠。例如, 在教育部《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提到“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13行业、岗位和工作任务:高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基点南华工商学院严新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 分) 要求投档;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 在这里, 得到优惠的基本条件是以民族来划分的, 即只要具有少数民族身份, 就可以享受优惠。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实行优惠的基础是基于人的差别性, 即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不同, 此时如果对所有的人实行一样的待遇, 反而会不公平。各个民族的差距是十分巨大的, 如果对所有的少数民族实施同样的教育优惠政策, 显然也是不妥当的。基于这种考虑, 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应当根据民族、地区、阶段等因素进行层级的划分, 以区分出不同的优惠等级,实行差别式的优惠。
四、结语
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者要改变以往只注重优惠和补偿政策的不良习惯, 要努力壮大自身实力, 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在弘扬民族文化的前提下, 提高应用性, 使民族教育能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具体而言,在民族地区大力发展当地急需的职业技术教育之外, 还要强化同外界的各种交流; 体现在双语教育方面, 必须适当加强双语教育的实用性和交流功能, 更进一步保证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落实, 促进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取得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建军. 教育公正需要什么样的教育平等[J]. 教育研究, 2008(9) .
[2] 吴政富, 徐杰舜. 新中国民族教育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J]. 中国民族教育, 2006(7) .
[3] 腾星, 马效义. 中国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与教育平等[J]. 民族研究, 2005(5) .
[4] 曾昭华. 坚持和完善优惠性的民族教育政策[J].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3(4) .
一、我国现行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
我国一直在高校招生方面对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着一系列优惠政策: 高考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优惠措施。如教育部《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提到“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 分) 要求投档;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 在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实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 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中提到“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 此计划在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外单列。2009 年计划招生4700 人, 其中硕士生3700 人, 博士生1000 人, 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生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以上优惠政策, 主要是针对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教育水平较低这一状况而提出的解决办法, 在客观上有利于弥补少数民族学生与汉族学生之间的教育鸿沟。民族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 它在社会主义时期占有重要的地位。基于此, 党和政府采取了包括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在内的许多措施来加快民族教育的发展。
二、现行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的不足
尽管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在推动我国民族教育发展、提高民族人口素质、培养民族地区所需人才等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 有些优惠政策需在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完善。目前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的意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优惠政策反向歧视论”。这种观点认为优惠政策的提出, 反而歧视了非少数民族的学生。第二种观点认为, 不应该只在高考中仅仅给少数民族考生以降分的优惠政策, 而是在边远的贫困地区, 不管是少数民族学生、还是汉族学生都应该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这才是教育公平的真正体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不仅要照顾到少数民族地区, 更应照顾到贫困地区的孩子, 穷人家的孩子。第三种观点认为, 应该以区域划分来实施优惠政策, 而不是以族群划分来实施优惠政策。尤其是对那些在城市长大的孩子, 不应该享受少数民族的降分优惠政策, 而对那些教育资源薄弱的地区应该加以适当的补偿, 要避免教育发展过程中差距逐步拉大的现象。
三、怎样完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
(一) 少数民族教育优惠做到真正的平等
平等是我国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重要价值取向, 设立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目的是维护各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因为不同的原因, 民族地区的教学条件大多落后于非民族地区。近些年来, 国家通过一系列倾斜性的优惠政策, 对民族地区的教育给予大力扶持, 民族地区的教育在基础设施和师资水平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背景往往与非少数民族学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这就决定了民族教育的平等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平等。因为民族教育本身的一些特点, 单纯依靠形式上的平等往往会造成结果的不平等, 所以我们今后更加需要的是实质的平等。实质平等是指为了纠正形式平等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依据不同的情况, 为人的发展提供不同的条件保障, 即实行合理的差别待遇, 以达到实质意义上人的平等。同形式平等相比较, 实质平等更加注重的是结果上的平等。实质平等要求民族教育不能满足于与非民族地区的教学条件等同, 而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适度优先于非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 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学生在学习成功的机会上等同于其他学生, 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和平等。
(二) 从优惠政策到各少数民族自身造血功能的提高
补偿措施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弱势地位, 而这种弱势主要是体现在文化上, 是一种文化的弱势。这种文化的弱势并非指该文化属于劣质文化, 而是指这种文化在数量上的弱势。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的儿童, 其在语言、文化、价值观等方面, 与主流文化并不相容, 在生活及学习方面容易产生挫折。因此, 根据补偿理论, 我们应当对民族教育提供一些优惠性的待遇, 制定优惠性的政策。这种补偿理论是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之一。民族教育的优惠不仅仅是基于补偿的考虑, 更有维护文化多元性的意义。从目前来看, 多元文化教育在我国民族教育中还比较薄弱。教育优惠政策要弘扬民族文化, 提高民族教育的应用性, 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逐步形成自身健全的造血功能和教育与经济社会全方面发展的良性循环体系。
(三) 建立更加全面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针对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即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少数民族学生都可以享受到教育优惠。例如, 在教育部《2010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提到“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13行业、岗位和工作任务:高职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基点南华工商学院严新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不得超过20 分) 要求投档;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 在这里, 得到优惠的基本条件是以民族来划分的, 即只要具有少数民族身份, 就可以享受优惠。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实行优惠的基础是基于人的差别性, 即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不同, 此时如果对所有的人实行一样的待遇, 反而会不公平。各个民族的差距是十分巨大的, 如果对所有的少数民族实施同样的教育优惠政策, 显然也是不妥当的。基于这种考虑, 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应当根据民族、地区、阶段等因素进行层级的划分, 以区分出不同的优惠等级,实行差别式的优惠。
四、结语
少数民族教育工作者要改变以往只注重优惠和补偿政策的不良习惯, 要努力壮大自身实力, 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在弘扬民族文化的前提下, 提高应用性, 使民族教育能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具体而言,在民族地区大力发展当地急需的职业技术教育之外, 还要强化同外界的各种交流; 体现在双语教育方面, 必须适当加强双语教育的实用性和交流功能, 更进一步保证民族教育优惠政策的落实, 促进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取得更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建军. 教育公正需要什么样的教育平等[J]. 教育研究, 2008(9) .
[2] 吴政富, 徐杰舜. 新中国民族教育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J]. 中国民族教育, 2006(7) .
[3] 腾星, 马效义. 中国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与教育平等[J]. 民族研究, 2005(5) .
[4] 曾昭华. 坚持和完善优惠性的民族教育政策[J].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