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合并申报纳税后 未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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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合并纳税后未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便于该类企业正确弥补亏损。
  
  正确区分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
  
  合并纳税是否就是汇总纳税?首先搞懂两个概念,所谓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国税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汇总纳税,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两者的区别: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而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
  
  会计亏损与税法亏损口径不同
  
  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中的亏损。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其含义不同,处理方法亦不同。
  
  弥补亏损的方式
  
  企业发生亏损时,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五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
  
  亏损弥补的总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五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自行弥补”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规定。财税[2008]119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亏损期限有限制,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这里的亏损指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并且要求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超期申报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7号公布日在8月份,而执行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0年5月30日已经结束,文件出台的滞后造成部分取消合并纳税的企业,其计算的亏损未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得以弥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举例:某大型国企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下属六个子公司A、B、C、D、E、F,以前根据《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后又根据财税[2008]119号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在2008年采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2008年该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后亏损为400万元:下属个子公司A2008年盈利1000万元,B公司亏损500万元,C公司亏损600万元,D公司亏损400万元,E公司盈利2000万元,F公司亏损1600万元,集团总部亏损300万元。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计算各个子公司应分担的亏损额。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B、C、D、F、集团总部是单独计算且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可参与分配继续弥补的亏损;A、E是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首先计算各子公司亏损占总亏损的比例:
  成员企业亏损占总亏损的比例=(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100%
  B公司:500/(500+600+400+1600+300)×100%=14.71%
  C公司:600/(500+600+400+1600+300)×100%=17.65%
  D公司:400/(500+600+400+1600+300)×100%=11.76%
  F公司:1600/(500+600+400+1600+300)×100%=47.06%
  集团总部:300/(500+600+400+1600+300)×100%=8.82%
  再次计算各公司应以分担的亏损额: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单位:万元)。
  B公司:400×14.71%=58.84
  C公司:400×17.65%=70.6
  D公司:400×11.76%=47.04
  F公司:400×47.06%=188.24
  集团总部:400×8.82%=35.28
  
  风险提示: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依法亭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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