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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资源丰富,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通过税收政策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提出开征新税种、改革现行税收种类、完善税收政策、加大税收调节力度等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低碳经济 税收
鄱阳湖是国际重要湿地,湖区生物资源丰富多样,生态功能全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税收体现国家意志,利用税收政策推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废水、废气排放情况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三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市的部分县(市、区)。根据江西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江西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 2011年第1季度9个设区市中工业废水排放量排放情况为:南昌、九江、鹰潭和吉安市实测企业和排放口所监测项目达标率均为100%,其余5个设区市部分企业排口存在超标现象;废气排放量排放情况为:南昌、景德镇、九江和新余市实测企业和排放设备所监测项目达标率均为100%,其余5个设区市均有部分企业排口存在超标现象。
2011年度第一季度数据表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节能减排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体上看,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减少了,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仍要加大力度。
二、开征新税种,改革现行税收种类
(一)开征环保税
我国目前的治污资金主要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来筹集,将排污费改税收有利于低碳经济和环保社会的发展。具体措施可将已经实行的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保税。具体设计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在税率的选择上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存在一定的税率差异。
(二)增开碳税
由于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能源系统又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因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重点集中在能源系统二氧化碳排放的削减上。合理地设计碳税制度,根据城乡的差异将全国分成几个不同的地区,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排放标准,防止一刀切现象。选择以碳含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进行从量定额税率形式,合理设计碳税的税率水平,以便征管和降低征纳成本。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开征税率水平低的碳税,再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提高税率。
(三)改革车船税制度
车船税是作为燃料的互补品来发挥环境保护的调控作用。为了增强对汽车尾气和噪音的消减作用,可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或者征收污染附加税,采取车船税差异化政策。对于车辆等交通工具的征税税率的确定,综合考虑所有与车船等交通工具有关的税种以及收费来进行。
(四)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如土地、海洋、森林、地热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适当提高现行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于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调整计税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
(五)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针对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扩大生态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加大消费税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将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不可循环利用、回收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体系。从环境评价和能源效能的角度,将目前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高碳排放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设计差别税率,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能耗和碳排放的程度分别确定税率,并适当扩大级差。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
(六)完善增值税
在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显著且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政策。考虑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等规定。
(七)减免所得税
扩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八)开征进出口税
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的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或环境附加税,对消耗本国大量自然资源但对输入国的环境污染极轻或无污染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鼓励类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限制类出口产品适当降低退税率,甚至取消退税。
三、完善税收政策,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
(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通过减免税、税前扣除、优惠税率、优惠退税、弥补亏损、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提取以及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促进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低碳排放等方面的治污设备,允许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循环利用资源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符合一定低碳技术标准的节能产业予以减免税;对从事低碳技术推广、信息传播的相关宣传机构、咨询机构、研发机构和科研院校予以营业税减免;对环保节能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扩大扣除范围、延期纳税等多种所得税优惠形式。
(二)制定惩罚性税收政策
惩罚性税收是对高能耗、高排放和高污染项目征收重税,以达到抑制此类项目发展的目的,最终解决高碳发展模式造成的资源耗费和环境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制订产品能耗标准,对超过能耗标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资源消耗量大、易导致环境污染、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提高部分高污染产品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低碳排放消费品的生产,减少居民对高能耗产品的消费;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行业的投资项目规定较高的税率;对高碳模式生产的进口原料不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享受税额抵扣政策。
(三)扩大税收政策调控范围
税收政策调控范围包含低碳技术的投资、研发、设备制造、检测认证、设备利用等各个环节。对研究开发低碳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和推广费用按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节能科研、节能示范工程、重大引进科研项目和推广项目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目的技术、工艺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制定用太阳能、地热能、水电、风电和可再生生物回收能源替代用油、煤、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降低产品的能源密集度和远高于世界领先水平的产品单位能耗率的生产技术给以税收政策支持。
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重要政策手段,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中无疑有着特殊的功能。通过开征新税种、改革现行税收种类、完善税收政策等措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激励人们多做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事,减少有损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行为。政府通过税收,用市场的力量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改变人们传统的资源能源消费和生产模式,自由地选择低廉而且适合自己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在潜移默化中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最终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①傅春,周迪.建立鄱阳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财税政策研究.《生态经济》,2010(1)
②江西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江西省环境检测中心站http://www.jxepb.gov.cn/Column.shtml?p5=548,2011(1)
③毛荐其等. 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理论、实践及启示.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2)
④何平均. 国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启示.经济与管理,2010(11)
〔本文系2011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研究”(项目编号GL1104)阶段性成果〕
(罗洁,1981年生,江西南城人,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讲师、抚州市地方税务学会理事。研究方向:企业管理。胡婷婷,1982年生,江西抚州人,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讲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
关键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 低碳经济 税收
鄱阳湖是国际重要湿地,湖区生物资源丰富多样,生态功能全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应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税收体现国家意志,利用税收政策推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废水、废气排放情况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包括南昌、景德镇、鹰潭三市以及九江、新余、抚州、宜春、上饶、吉安市的部分县(市、区)。根据江西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江西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 2011年第1季度9个设区市中工业废水排放量排放情况为:南昌、九江、鹰潭和吉安市实测企业和排放口所监测项目达标率均为100%,其余5个设区市部分企业排口存在超标现象;废气排放量排放情况为:南昌、景德镇、九江和新余市实测企业和排放设备所监测项目达标率均为100%,其余5个设区市均有部分企业排口存在超标现象。
2011年度第一季度数据表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节能减排取得了一定成效,总体上看,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工业废水、废气排放量减少了,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仍要加大力度。
二、开征新税种,改革现行税收种类
(一)开征环保税
我国目前的治污资金主要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来筹集,将排污费改税收有利于低碳经济和环保社会的发展。具体措施可将已经实行的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保税。具体设计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在税率的选择上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存在一定的税率差异。
(二)增开碳税
由于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能源系统又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因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重点集中在能源系统二氧化碳排放的削减上。合理地设计碳税制度,根据城乡的差异将全国分成几个不同的地区,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排放标准,防止一刀切现象。选择以碳含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进行从量定额税率形式,合理设计碳税的税率水平,以便征管和降低征纳成本。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开征税率水平低的碳税,再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提高税率。
(三)改革车船税制度
车船税是作为燃料的互补品来发挥环境保护的调控作用。为了增强对汽车尾气和噪音的消减作用,可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或者征收污染附加税,采取车船税差异化政策。对于车辆等交通工具的征税税率的确定,综合考虑所有与车船等交通工具有关的税种以及收费来进行。
(四)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将一些尚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如土地、海洋、森林、地热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适当提高现行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于国家需要重点保护或限制开采的能源资源,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调整计税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
(五)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针对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扩大生态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加大消费税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将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不可循环利用、回收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体系。从环境评价和能源效能的角度,将目前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高碳排放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设计差别税率,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能耗和碳排放的程度分别确定税率,并适当扩大级差。适当调整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适当降低低排气量汽车、摩托车税率。
(六)完善增值税
在现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显著且因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政策。考虑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等规定。
(七)减免所得税
扩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法,对购置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为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八)开征进出口税
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的进口设备征收进口关税或环境附加税,对消耗本国大量自然资源但对输入国的环境污染极轻或无污染的初级产品或半成品征收资源出口税或环境附加税。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对鼓励类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对限制类出口产品适当降低退税率,甚至取消退税。
三、完善税收政策,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
(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通过减免税、税前扣除、优惠税率、优惠退税、弥补亏损、延期纳税、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提取以及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促进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低碳排放等方面的治污设备,允许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对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循环利用资源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符合一定低碳技术标准的节能产业予以减免税;对从事低碳技术推广、信息传播的相关宣传机构、咨询机构、研发机构和科研院校予以营业税减免;对环保节能企业实行再投资退税、扩大扣除范围、延期纳税等多种所得税优惠形式。
(二)制定惩罚性税收政策
惩罚性税收是对高能耗、高排放和高污染项目征收重税,以达到抑制此类项目发展的目的,最终解决高碳发展模式造成的资源耗费和环境问题。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制订产品能耗标准,对超过能耗标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资源消耗量大、易导致环境污染、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提高部分高污染产品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低碳排放消费品的生产,减少居民对高能耗产品的消费;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行业的投资项目规定较高的税率;对高碳模式生产的进口原料不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享受税额抵扣政策。
(三)扩大税收政策调控范围
税收政策调控范围包含低碳技术的投资、研发、设备制造、检测认证、设备利用等各个环节。对研究开发低碳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和推广费用按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节能科研、节能示范工程、重大引进科研项目和推广项目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使用或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目的技术、工艺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制定用太阳能、地热能、水电、风电和可再生生物回收能源替代用油、煤、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降低产品的能源密集度和远高于世界领先水平的产品单位能耗率的生产技术给以税收政策支持。
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重要政策手段,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发展低碳经济中无疑有着特殊的功能。通过开征新税种、改革现行税收种类、完善税收政策等措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激励人们多做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事,减少有损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行为。政府通过税收,用市场的力量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改变人们传统的资源能源消费和生产模式,自由地选择低廉而且适合自己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在潜移默化中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最终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①傅春,周迪.建立鄱阳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财税政策研究.《生态经济》,2010(1)
②江西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江西省环境检测中心站http://www.jxepb.gov.cn/Column.shtml?p5=548,2011(1)
③毛荐其等. 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理论、实践及启示.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2)
④何平均. 国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启示.经济与管理,2010(11)
〔本文系2011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低碳经济建设研究”(项目编号GL1104)阶段性成果〕
(罗洁,1981年生,江西南城人,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讲师、抚州市地方税务学会理事。研究方向:企业管理。胡婷婷,1982年生,江西抚州人,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讲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