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我国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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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企业法人 宪法权利 国家干预 宪法解释 宪法适用
  作者简介:夏建,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08

一、前言


  2017年1月27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禁穆令” 。以Google、Facebook为首的100余家美国科技企业向法院提交联名签署文件,反对“禁穆令”。
  美国科技企业界对貌似与企业经营自由无关的 “禁穆令”群起而攻之;但,当我国政府部门制订的政策措施直接干预到企业经营自由时,中国的企业界却很少有与政府“叫板”的行为。那么,美国企业和政府“叫板”的底气从何而来?
  答案当然涉及历史、社会、环境、民情等众多因素,但政府立法行为、特别是国家经济干预行为,涉嫌限制企业法人经营自由时,国家是否提供了合法、经济、直接的救济途径,是中、美两国企业对政府行为反应迥异的重要因素之一,或者说正相关。
  美国为其企业法人提供的救济途径是:赋予公司宪法上的“公民”地位及司法审查的救济途径。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涉嫌损害了公司权利,公司有权诉讼至法院,法官有权根据宪法或其他高于普通法律的基本原则,去审查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制订的法律、政策;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构成司法制约,防止它们以合法形式损害公民基本权利。
  我国是否也为企业法人提供了同类救济路径?部分学者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并未否定企业法人的基本主体地位、宪法本身也未禁止其在司法中适用,本文试图从美国公司获得宪法权利路径角度出发,探讨根据现行宪法赋予我国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空间。

二、赋予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意义


  (一)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相关概念
  1. 企业法人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在现代社会中,以营性为目的企业法人是法人组织中最普遍的形式;也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物资生产者、服务提供者。
  2. 宪法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规范或命令,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法治并不等于“良法”的统治。如何确保“良法”之治呢?近代西方国家产生了宪政理念,“通过宪政来尊重每个人的权利、自由与人格” 。有学者说:普通法律是衡量公民行为和官员行为合法性的标尺;宪法则是衡量普通法律合宪性的标尺。
  3. 宪法权利
  宪法权利即“基本权利,是指一国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和公民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因为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所以学者们通常称之为‘宪法权利’” 。美国宪法权利主要指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
  (二)赋予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意义
  1. 赋予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重要性
  托克维尔认为:“那些政治和商业方面的社团,甚至科学和文艺类的社团,都像是一个不能任意限制以及加以迫害的公民,它们既有知识又有力量,它们为维护自已的权益而反对政府无理要求时,也就保护了全体公民的自由。”
  企业法人基于自然人发展需要而产生,是实现和满足自然人公民发展需要的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企业法人取代家庭承担了现代社会中的大部分资源运行重任,也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建设重任,即使“惟利是图”也带来了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的正面效应,因此,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维护,也在不同层面体现了对自然人公民宪法权利的维护。
  2.市场经济中赋予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必要性
  国家干预是政府、立法者、官员在一定程序下产生的合力,但国家干预也会出现诸如行为低效、权力寻租等失灵问题。各国历史上政府通过经济立法侵犯公民基本自由、财产权利的行为并不鲜见,因此,有必要赋予企业法人对抗不当立法的救济途径,使得企业法人的宪法权利与国家干预的强大力量之间建立一种制度性制约与平衡。
  (三)我国企业法人宪法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通过对计划经济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来的,一方面,有些政府部门的立法行为存在立法目的部门化、立法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政府的立法行为,特别是政府的经济调控立法行为给企业法人营业自由、财产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或侵害,企业法人并无直接、便捷、经济的救济途径,由此,也不利于政府部门通过制度性监督来解决其立法行为所存在的问题。

三、美国公司宪法权利实现路径


  美国联邦宪法中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公司是享有宪法权利的“公民”。但随着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联邦最高法院在200多年的时间里,通过宪法解释与判例途径,赋予公司宪法上的“公民”身份、使之获得宪法权利保障。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赋予公司部分公民地位的判例从未逾越过美国联邦宪法的规定,美国联邦宪法权利保護主体也未发生法律上的变化,法官们借助对“公民”含义作出符合法律原理、原则的相对宽泛的解释,逐步赋予公司部分公民地位。不仅使得宪法适应了社会和时代的发展要求,使宪法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也促进了美国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也使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世界上最有权力和影响力的司法机关。
  美国公司通过案例一步一步取得“公民”的宪法权利的过程,按时间顺序,重要的案件部分列举如下:
  序号 时间 案件名称 公司获得的宪法权利
  1 1809 Bank of the Unite States v. Deveraux 宪法上的公民身份
  2 1819 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 契约自由权
  3 1868 Paul v.Virginia 平等保护权   4 1886 Santa Clara County v. Southern Pacific Railroad正当程序保护权
  5 1905 Lochner v. New York 实质正当程序原则
  6 1906 Hale v. Henkel 不被不当“搜查和逮捕”
  7 1908 Armour Packing Co. v. U.S. 刑事陪审团请求权
  8 1936 Gro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 商业言论自由权
  9 1970 Ross v. Bernhard 民事陪审团请求权
  10 1976 Buckley v. Valeo 政治论自由

四、我国宪法存在赋予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空间探讨


  (一)我国宪法存在赋予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空间——宪法的合理解释
  1. 宪法是法
  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宪法以法律的形式……”,因此,不管是从法理还是从宪法自身的明确规定来讲:宪法是法。
  2. 我国宪法并未否定企业法人的基本主体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有学者认为具有国籍的“人”只能是个人,而不可能是非个人组织,当然也不包括企业法人。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存在误差,企业法人也可以成为宪法规定中的“公民”,进而获得宪法上的“公民”身份。
  首先,企业法人也有国籍之分,人们常说中国企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其实就是企业国籍的体现;其次,“无可否认,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法律中的概念,是法律所赋予的人格,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因此,法律概念中的“人”并非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当然,也有自然人非法律概念中的“人”的情况发生,例如美国南北战争前南方各州中的黑奴,即使是自然人,却未被法律承认为美国公民。
  3.我国企业法人具有宪法职责
  我国宪法序言中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责任,根据权责对等原则,我们可以逻辑推理出企业法人拥有对等的宪法权利。
  (二)我国宪法存在赋予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空间——宪法的适用
  1. 宪法并未排除自身在司法中的适用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首先,该“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審判权”中的法律并未将宪法排除在外;其次,传统中认为宪法在司法中不能适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55年、1986年发布的两个批复 。若读者仔细研读可以发现,一方面,批复本身并未排斥宪法的适用;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具有通过解释限制宪法适用的权能呢?这一问题的答案不言而喻。
  2. 法院有适用宪法的空间
  宪法清晰的规定了法院的权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一切国家机关……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虽然,我国法院并不享有对“违宪”之立法的否决权,但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过程中,若发现相关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原则或规定,在所涉及案件中不予适用,亦可以达到间接的、个案的“否决”效果,达到适用宪法以维护公民权利目的,这不仅是行使宪法赋予法院的权力的体现,也是法院维护宪法尊严的职责体现。

五、结语


  综上,我国宪法并未否定企业法人的基本主体地位、宪法本身也未禁止其在司法中适用,赋予我国企业法人宪法权利并不存在宪法障碍。我们可以展望,当我国的司法机关能主动并充分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审判权”时,我国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实现也就指日可待。
  注释:
  该行政命令为“阻止外国恐怖分子进入美国的国家保护计划”,主要内容是:未来90天内,禁止伊拉克、叙利亚、伊朗、苏丹、索马里、也门和利比亚等七国公民入境美国。因该七国国民宗教信仰以穆斯林为主,俗称为“禁穆令”。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3版).法律出版社. 2014.9.
  杨海坤,等.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7 . 126 .
  托克维尔著.江菲菲译.论美国的民主(下册)(第1版). 时代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2016.351.
  曹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 7 .
  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发布的《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论罪科刑依据的批复》和1986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参考文献:
  [1]杜强强.论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法学家.2009 (2).
  [2]李高雅.法人基本权利问题研究.武汉大学 2012年博士论文.
  [3]马一.公司人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4]杨海坤、朱中一.从行政诉诉走向宪法诉讼——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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