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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孔子和柏拉图是两位对音乐教育有着精深见解的思想巨匠,他们都承认并强调音乐教育在治国方面的重要作用。那么,那些起到了重要作用的音乐的评判标准,在两位伟人看来又是怎样的呢?进而,二者的评判标准又存在着哪些异同?本文从这一问题出发,通过阐释两人的音乐评判标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个人解读。
关键词:孔子 柏拉图 评判标准 比较
中图分类号:J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59(2016)24-0016-03
评判标准,在音乐教育的各项环节中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挥功效的具体指向可以是對音乐教师教学水平的评判,可以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判,也可以是对学校整体的音乐教学环境的评判等等。进一步来看,在音乐教学开始之初,教师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就必须根据教授对象的音乐基础、心理认知水平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教学过程当中,教师也需要对学生的演唱、演奏是否出现了偏差进行判断;在教学活动结束之后,教师不仅需要对学生的学习结果进行总体评估,还要对自身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反省……上述的各种情况无一不体现出评判标准在教学中的不可或缺性。
而在其中更加关键的部分,在笔者看来是对音乐本体价值的评判标准。笔者认为,教师只有在心中掌握了“好音乐”的准绳,在教学前期的教材选择上才不会出现失误;整体社会环境如果对“好音乐”有一个公认的价值尺度,那么学生哪怕是在离开了学校良好的音乐教育氛围之后,也能获得长期有益的音乐素质培养。然而当下的困境在于,多元文化的井喷态势使得社会对好音乐的评判标准很难被真正界定。于是,声称“音乐无标准”者有之,宣扬“音乐多标准”者亦有之,百家争鸣,莫衷一是。显然,这对于需要树立一个可行标准的音乐教育来说是非常危险的。本文即从这一问题出发,拟对孔子和柏拉图的音乐评判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尝试指出二者的异同并从中获得能对当下评判标准产生有益影响的启示。
一、对孔子与柏拉图音乐评判标准的阐述
诞生于春秋时期的孔子(前551-前479),不仅是儒家学派的创始者和奠基人,而且还是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的思想流传至今已然影响了中国乃至整个世界数千年,而他的音乐评判标准,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以及中国古代音乐教育的影响同样深刻。
孔子的音乐评判标准,可以通过他的诸多言论进行总结。在这里笔者欲举出三个例子加以说明。第一,在《论语·八佾》中记载,子曰:“《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关雎》中流露出的情感,快乐却不过分,悲哀而不伤痛)。孔子认为音乐审美中的情感态度及其表现应该追求中正平和,既应该是适度的又应该是有节制的。第二,他对《诗经》的总体评价是“《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 ‘思无邪’”。无邪,是“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直观体现,取纯正和谐之意,无过也无不及,恰是适度中和的审美境界。第三,是孔子对郑声的态度。据《论语·卫灵公》记载,孔子曰: “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始”。所谓“淫”,是指过分,不合中正平和之意。孔子认为郑声新乐所抒发的情感毫无节制,容易诱发人的私欲,不利于高尚的道德品质在普罗大众中的建立,不仅如此,对人格的培养也起不了积极作用,不利于社会教化,所以要杜绝。
综合以上的三点言论,我们有理由相信孔子在音乐评判的标准上是十分推崇“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中和”理念的,他要求音乐情感体验与外在表现应保持和谐一致的状态。不管是对《诗经》的正面评价,还是对“郑声”的深恶痛绝,都非常鲜明地展现出了孔子追求音乐“中和”之美的主张。
柏拉图(前427-前347),作为影响着全世界的哲学家、教育家,对音乐教育也十分重视。他在音乐的评判标准上,有着自己独有的一套制定方式。
在柏拉图的时代,大多数人都认为,音乐之所以能够受到大众的追捧是因为它具备一种能够让人感到“快乐”的特性,而这种特性是构成音乐吸引力的最重要条件之一。但是柏拉图认为,这种简单的评判标准是“一种叫人无法忍受的说法,这种说法完完全全是亵渎神明的”,①并提出我们必须对音乐这种摹仿艺术的评判标准进行严肃的讨论。
柏拉图首先对将快乐作为评判标准一事表达了否定态度。他认为,快乐的特性不能成为我们判断音乐好坏的标准。另外,即使认准了这一标准也需要仔细考量这些音乐到底引起了谁的快乐,唯有激起了有教养的人的反应,这条标准才算是有说服力的。其次,就音乐这类摹仿的艺术而言,精确性才是应该被接受的评判标准之一。所谓精确性,就是指是否能够全面地表现原型的比例和特征。在柏拉图的理论中,这种精确性的衡量涉及到毕达哥拉斯学派强调的“数”。只有在“数”上精确,我们才能知晓摹仿与原型之间是否真的精确再现了。对于音乐而言,则是需要评判它是否在数上精确地摹仿了“美”。再次,柏拉图认为好的音乐是一种旋律的和谐,它应该较好地将曲调与身体的动作相结合。所以,正确的做法是把描述精神或者肉体优点的音乐作为典范。例如,描述勇敢者的动作的音乐就是优秀的,反之则是不好的。
二、孔子与柏拉图音乐评判标准的“和”与“不同”
(一)终极目标的“和”
制定音乐评判标准的最终目的,就音乐教学而言,是为了更好地指导活动的全部过程,使得教学顺利进行并获得有利于下一教学环节的反馈。而在孔子与柏拉图的时代,设定音乐评判标准的意义显然远大于此。除了为教学提供可供参照的内容之外,这些音乐评判标准还成为了两位教育家达成远大理想的重要手段。
就孔子而言,面对春秋末期“礼崩乐坏”现实,唯有施行仁政德育,培养德才兼备的“君子”才有助于缓解残酷的现实压力。“礼”与“乐”是君子教育的“六艺”中最为重要的两项,同时孔子还提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种种现象说明了音乐教育在培养君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孔子音乐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具有仁德的民众以维系社会的和谐。 柏拉图音乐教育的最终目的,从《理想国》一书来看,是为了培养具有理性思维的“哲学王”,即理想国的最高统治者。柏拉图认为,在理想国中,社会应该分为三个阶层,他们分别是统治阶级(护国者)、卫士阶级(卫国者)和生产阶级(供给者)。其中,护国者是最高的管理人员,由“哲学王”担任。而在“哲学王”接受的35年的教育当中,音乐教育是贯穿始终的。因为柏拉图认为音乐教育能够锻炼“哲学王”正义、理性、機智的品质,而这些正是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必须具备的特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孔子与柏拉图在音乐教育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权力。只不过孔子是希望“由下而上”(顺民自然服从管制),而柏拉图是希望“由上至下”(领袖权威强化管制)。虽然,这种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上考虑问题的思路在今天看来仍然需要商榷,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身处在不同空间环境的两位教育家的教育目标是高度一致的。
(二)设定方式的“不同”
就音乐评判标准的设定上,孔子和柏拉图二人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方法。从孔子的音乐评判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主要是对音乐的内容进行了评判,并以此为准绳告诉我们怎样的音乐才算得上是好音乐。于是按照孔子的评判标准,我们可以直观地了解到,像《关雎》这类表达了人类至纯情感,传递了人类至美真义的作品正是高质量音乐应该追求的目标。简而言之,孔子的设定方式是一种“内容标准”,即“告诉你是什么”。反观柏拉图,主张好的音乐应该是对“美”的再现,应该是对勇敢者行为的摹仿等等。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柏拉图致力于说明“怎样做才能得到好的音乐”。可见,柏拉图在理论上的界定手段是想告诉我们在进行音乐创作时应该遵从的标准。总的来说,柏拉图的设定方式是一种“行为标准”,即“告诉你怎么做”。
综上所述,在音乐评判标准的设定上,孔子重视音乐内容所具有的内涵意蕴,而柏拉图则重视创作音乐的手段方法——内容上符合“仁”的标准,在孔子看来就是好的;创作上符合“法”的标准,在柏拉图看来就是能够被认可的。显然,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短板。孔子的设定方式虽注重音乐本体但未说明实现手段。我们虽然知道了《关雎》这样的音乐作品可以作为好音乐的标准,但是如何去实现相似音乐的多产,却是孔子没有深入讨论的话题。而柏拉图太过重视创作方法而忽视了对音乐内容的判断。按照柏拉图的意愿,即便我们能够按照那样一种手段去进行创作,但是如何衡量我的作品是不是真的符合了“美”的要求呢?我们怎么知道这些音乐作品到底有没有引起品德高尚者的共鸣呢?因此这样的评判的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三、结语
总体来看,在音乐评判的标准上,孔子和柏拉图的理念可以归纳成“和而不同”——“和”指的是二人制定评判标准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对社会强有力的控制权。而不同主要体现在二人对于音乐评判标准的设定方式上。通过这样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同样是针对音乐这个艺术门类,同样是面向音乐教育这门学科,即便是在社会环境十分相似的情况下,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就某些具体的问题上,中西方的先贤哲人们仍然会提出不同的看法,由此可见,对于音乐评判标准的界定将是一个值得持续深入探讨的话题。
注释:
①柏拉图:《法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参考文献:
[1][春秋]孔子等.四书五经[M].北京:现代出版社,2013.
[2][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文艺对话集[M].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
[3]惠芳.孔子“乐教”思想对当代我国普通高校公共音乐教育的启示[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7年.
[4]曾雪灵.论柏拉图的音乐思想——从历史与比较的角度入手[D].北京:清华大学,2009年.
[5]刘凡.浅谈孔子与柏拉图音乐教育思想的相同点[J].北方音乐,2014,(09).
[6][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关键词:孔子 柏拉图 评判标准 比较
中图分类号:J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59(2016)24-0016-03
评判标准,在音乐教育的各项环节中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挥功效的具体指向可以是對音乐教师教学水平的评判,可以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判,也可以是对学校整体的音乐教学环境的评判等等。进一步来看,在音乐教学开始之初,教师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就必须根据教授对象的音乐基础、心理认知水平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教学过程当中,教师也需要对学生的演唱、演奏是否出现了偏差进行判断;在教学活动结束之后,教师不仅需要对学生的学习结果进行总体评估,还要对自身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反省……上述的各种情况无一不体现出评判标准在教学中的不可或缺性。
而在其中更加关键的部分,在笔者看来是对音乐本体价值的评判标准。笔者认为,教师只有在心中掌握了“好音乐”的准绳,在教学前期的教材选择上才不会出现失误;整体社会环境如果对“好音乐”有一个公认的价值尺度,那么学生哪怕是在离开了学校良好的音乐教育氛围之后,也能获得长期有益的音乐素质培养。然而当下的困境在于,多元文化的井喷态势使得社会对好音乐的评判标准很难被真正界定。于是,声称“音乐无标准”者有之,宣扬“音乐多标准”者亦有之,百家争鸣,莫衷一是。显然,这对于需要树立一个可行标准的音乐教育来说是非常危险的。本文即从这一问题出发,拟对孔子和柏拉图的音乐评判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尝试指出二者的异同并从中获得能对当下评判标准产生有益影响的启示。
一、对孔子与柏拉图音乐评判标准的阐述
诞生于春秋时期的孔子(前551-前479),不仅是儒家学派的创始者和奠基人,而且还是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的思想流传至今已然影响了中国乃至整个世界数千年,而他的音乐评判标准,对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以及中国古代音乐教育的影响同样深刻。
孔子的音乐评判标准,可以通过他的诸多言论进行总结。在这里笔者欲举出三个例子加以说明。第一,在《论语·八佾》中记载,子曰:“《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关雎》中流露出的情感,快乐却不过分,悲哀而不伤痛)。孔子认为音乐审美中的情感态度及其表现应该追求中正平和,既应该是适度的又应该是有节制的。第二,他对《诗经》的总体评价是“《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 ‘思无邪’”。无邪,是“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直观体现,取纯正和谐之意,无过也无不及,恰是适度中和的审美境界。第三,是孔子对郑声的态度。据《论语·卫灵公》记载,孔子曰: “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始”。所谓“淫”,是指过分,不合中正平和之意。孔子认为郑声新乐所抒发的情感毫无节制,容易诱发人的私欲,不利于高尚的道德品质在普罗大众中的建立,不仅如此,对人格的培养也起不了积极作用,不利于社会教化,所以要杜绝。
综合以上的三点言论,我们有理由相信孔子在音乐评判的标准上是十分推崇“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中和”理念的,他要求音乐情感体验与外在表现应保持和谐一致的状态。不管是对《诗经》的正面评价,还是对“郑声”的深恶痛绝,都非常鲜明地展现出了孔子追求音乐“中和”之美的主张。
柏拉图(前427-前347),作为影响着全世界的哲学家、教育家,对音乐教育也十分重视。他在音乐的评判标准上,有着自己独有的一套制定方式。
在柏拉图的时代,大多数人都认为,音乐之所以能够受到大众的追捧是因为它具备一种能够让人感到“快乐”的特性,而这种特性是构成音乐吸引力的最重要条件之一。但是柏拉图认为,这种简单的评判标准是“一种叫人无法忍受的说法,这种说法完完全全是亵渎神明的”,①并提出我们必须对音乐这种摹仿艺术的评判标准进行严肃的讨论。
柏拉图首先对将快乐作为评判标准一事表达了否定态度。他认为,快乐的特性不能成为我们判断音乐好坏的标准。另外,即使认准了这一标准也需要仔细考量这些音乐到底引起了谁的快乐,唯有激起了有教养的人的反应,这条标准才算是有说服力的。其次,就音乐这类摹仿的艺术而言,精确性才是应该被接受的评判标准之一。所谓精确性,就是指是否能够全面地表现原型的比例和特征。在柏拉图的理论中,这种精确性的衡量涉及到毕达哥拉斯学派强调的“数”。只有在“数”上精确,我们才能知晓摹仿与原型之间是否真的精确再现了。对于音乐而言,则是需要评判它是否在数上精确地摹仿了“美”。再次,柏拉图认为好的音乐是一种旋律的和谐,它应该较好地将曲调与身体的动作相结合。所以,正确的做法是把描述精神或者肉体优点的音乐作为典范。例如,描述勇敢者的动作的音乐就是优秀的,反之则是不好的。
二、孔子与柏拉图音乐评判标准的“和”与“不同”
(一)终极目标的“和”
制定音乐评判标准的最终目的,就音乐教学而言,是为了更好地指导活动的全部过程,使得教学顺利进行并获得有利于下一教学环节的反馈。而在孔子与柏拉图的时代,设定音乐评判标准的意义显然远大于此。除了为教学提供可供参照的内容之外,这些音乐评判标准还成为了两位教育家达成远大理想的重要手段。
就孔子而言,面对春秋末期“礼崩乐坏”现实,唯有施行仁政德育,培养德才兼备的“君子”才有助于缓解残酷的现实压力。“礼”与“乐”是君子教育的“六艺”中最为重要的两项,同时孔子还提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种种现象说明了音乐教育在培养君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孔子音乐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具有仁德的民众以维系社会的和谐。 柏拉图音乐教育的最终目的,从《理想国》一书来看,是为了培养具有理性思维的“哲学王”,即理想国的最高统治者。柏拉图认为,在理想国中,社会应该分为三个阶层,他们分别是统治阶级(护国者)、卫士阶级(卫国者)和生产阶级(供给者)。其中,护国者是最高的管理人员,由“哲学王”担任。而在“哲学王”接受的35年的教育当中,音乐教育是贯穿始终的。因为柏拉图认为音乐教育能够锻炼“哲学王”正义、理性、機智的品质,而这些正是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必须具备的特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孔子与柏拉图在音乐教育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权力。只不过孔子是希望“由下而上”(顺民自然服从管制),而柏拉图是希望“由上至下”(领袖权威强化管制)。虽然,这种站在统治阶级立场上考虑问题的思路在今天看来仍然需要商榷,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身处在不同空间环境的两位教育家的教育目标是高度一致的。
(二)设定方式的“不同”
就音乐评判标准的设定上,孔子和柏拉图二人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方法。从孔子的音乐评判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到,孔子主要是对音乐的内容进行了评判,并以此为准绳告诉我们怎样的音乐才算得上是好音乐。于是按照孔子的评判标准,我们可以直观地了解到,像《关雎》这类表达了人类至纯情感,传递了人类至美真义的作品正是高质量音乐应该追求的目标。简而言之,孔子的设定方式是一种“内容标准”,即“告诉你是什么”。反观柏拉图,主张好的音乐应该是对“美”的再现,应该是对勇敢者行为的摹仿等等。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柏拉图致力于说明“怎样做才能得到好的音乐”。可见,柏拉图在理论上的界定手段是想告诉我们在进行音乐创作时应该遵从的标准。总的来说,柏拉图的设定方式是一种“行为标准”,即“告诉你怎么做”。
综上所述,在音乐评判标准的设定上,孔子重视音乐内容所具有的内涵意蕴,而柏拉图则重视创作音乐的手段方法——内容上符合“仁”的标准,在孔子看来就是好的;创作上符合“法”的标准,在柏拉图看来就是能够被认可的。显然,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短板。孔子的设定方式虽注重音乐本体但未说明实现手段。我们虽然知道了《关雎》这样的音乐作品可以作为好音乐的标准,但是如何去实现相似音乐的多产,却是孔子没有深入讨论的话题。而柏拉图太过重视创作方法而忽视了对音乐内容的判断。按照柏拉图的意愿,即便我们能够按照那样一种手段去进行创作,但是如何衡量我的作品是不是真的符合了“美”的要求呢?我们怎么知道这些音乐作品到底有没有引起品德高尚者的共鸣呢?因此这样的评判的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三、结语
总体来看,在音乐评判的标准上,孔子和柏拉图的理念可以归纳成“和而不同”——“和”指的是二人制定评判标准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对社会强有力的控制权。而不同主要体现在二人对于音乐评判标准的设定方式上。通过这样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同样是针对音乐这个艺术门类,同样是面向音乐教育这门学科,即便是在社会环境十分相似的情况下,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就某些具体的问题上,中西方的先贤哲人们仍然会提出不同的看法,由此可见,对于音乐评判标准的界定将是一个值得持续深入探讨的话题。
注释:
①柏拉图:《法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
参考文献:
[1][春秋]孔子等.四书五经[M].北京:现代出版社,2013.
[2][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文艺对话集[M].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
[3]惠芳.孔子“乐教”思想对当代我国普通高校公共音乐教育的启示[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7年.
[4]曾雪灵.论柏拉图的音乐思想——从历史与比较的角度入手[D].北京:清华大学,2009年.
[5]刘凡.浅谈孔子与柏拉图音乐教育思想的相同点[J].北方音乐,2014,(09).
[6][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