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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西北庆阳地区存在着这样一些规则,他们虽非国家制定,但却与当地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被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规则—民间法在乡民社会生活中的广泛适用已影响到国家法的实施,形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本文着重分析当地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以及冲突的表现形式,以期引起立法者重视,妥善处理此种冲突。
【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乡民社会;风俗习惯
民间法是相对于国家法而言的,是学者对国家制定法以外存在的社会规则的概括,关于民间法的定义,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比较赞同田成有学者的观点,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的生活之中形成的,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在一定地域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1]诚如其所说,民间法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自发形成的,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它生于民,形于史,是经验的产物。
一、产生冲突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庆阳地区虽然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主体,但户籍二元制、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使得乡村相对来说仍比较封闭,还基本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人都主动或被动的生活在一张关系网里。在这样的社会里,“乡民不必依靠强力性的王法来维系彼此之间的关系,他们完全可以凭借相互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对相对长久的利害关系的考虑,通过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礼俗来调整公共生活中发生的冲突,维护家族或乡村共同体内部的秩序。”[2]可以说在那个时代,民间法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行为准则,而国家法被作为一个神秘的“新鲜词”束之高阁。
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推行,庆阳地区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大型石油、石化企业入主庆阳,极大刺激了庆阳经济发展,改变了以农业为主的发展模式,第二、第三产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大多农民也不再满足于一亩二分地的微薄收入,而是将视野投向了新的领域,改变了单纯农民的身份,成为兼具农民和工人、个体工商户双重身份的“新型农民”。庆阳地区已由传统的“农耕社会”演进为“工农社会”。同时,在城市一体化要求下,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土地流转加速、城镇化扩大,这些因素导致农村人口流动加速,促进农村社会的转型,目前庆阳地区已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
庆阳地区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方面的新变化,产生了对国家法的需要,大量的国家制定法将触角延伸到乡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国家法与乡村社会生活只存在间接关联,它常常依赖一般的理性规则,不足以全面客观地反映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大量存在于农村的各种民间法则反映广大农民的现实需要,是社会普遍共同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它通俗易懂又能帮助农民获得最大效益,已深入人心。由此国家法与民间法这两种规范体系的冲突便产生了,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突出。
二、冲突的表现形式
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家法与风俗习惯的冲突
风俗习惯是指个人或集体的传统风尚、礼节、习性等,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在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因而风俗习惯属于民间法的一部分。[3]庆阳地区受传统风俗习惯影响很深,大部分乡村地区仍保留有土葬、彩礼、烧纸钱、放鞭炮等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在农民群众眼中是天经地义、合乎常理的,但却与国家制定法相违背。例如,烧纸钱、放鞭炮不仅会污染环境,而且极易引起火灾,已被国家制定法明文禁止,而它却是民间过年家家必行的常礼,由此便造成国家法与传统风俗习惯形成的民间法之间的冲突。
(二)国家法与人情礼俗的冲突
庆阳社会目前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人们在日常交往中仍注重“人情”,注重“礼尚往来”,有时甚至是人情大于法。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原因在于村民世世辈辈生活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很少迁移,几乎所有人都是熟人,彼此知根知底,抬头不见低头,熟悉程度很高,容易获得相互信任。而目前这种状态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村民之间的熟悉程度仍很高,他们仍按照“熟人社会”的行为逻辑生活。这就决定了国家法在庆阳地区实施的过程中,人情礼制的阻碍成为其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国家法与家长权威的冲突
时至今日,在庆阳大部分村落,家族长仍然存在,仍对乡民社会生活起着积极的调整作用,特别是在婚姻纠纷、子女赡养纠纷、邻里矛盾的解决等方面,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与国家法的矛盾也不容忽视。家族长利用其在家族内的权威调整家族成员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极容易构成对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侵犯,违反法律规定,形成二者冲突。其实这二者的矛盾是“人治”与“法治”矛盾在乡民社会的具体表现。家族长凭借其个人权威管理家族、化解纠纷无可避免的带有“人治”的色彩,而我国目前的基本政策是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两者必然产生矛盾。
参考文献:
[1]陈文华,孙日华.规范法学视野下的民间法[J].广西社会科学,2010(7):77.
[2]张贤宽.进程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协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5):28.
[3]朱梁.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及协调[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党报,2011(1):26.
作者簡介:郑晶,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乡民社会;风俗习惯
民间法是相对于国家法而言的,是学者对国家制定法以外存在的社会规则的概括,关于民间法的定义,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比较赞同田成有学者的观点,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的生活之中形成的,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在一定地域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范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1]诚如其所说,民间法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中自发形成的,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它生于民,形于史,是经验的产物。
一、产生冲突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庆阳地区虽然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民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主体,但户籍二元制、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使得乡村相对来说仍比较封闭,还基本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人都主动或被动的生活在一张关系网里。在这样的社会里,“乡民不必依靠强力性的王法来维系彼此之间的关系,他们完全可以凭借相互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对相对长久的利害关系的考虑,通过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礼俗来调整公共生活中发生的冲突,维护家族或乡村共同体内部的秩序。”[2]可以说在那个时代,民间法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行为准则,而国家法被作为一个神秘的“新鲜词”束之高阁。
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推行,庆阳地区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大型石油、石化企业入主庆阳,极大刺激了庆阳经济发展,改变了以农业为主的发展模式,第二、第三产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大多农民也不再满足于一亩二分地的微薄收入,而是将视野投向了新的领域,改变了单纯农民的身份,成为兼具农民和工人、个体工商户双重身份的“新型农民”。庆阳地区已由传统的“农耕社会”演进为“工农社会”。同时,在城市一体化要求下,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土地流转加速、城镇化扩大,这些因素导致农村人口流动加速,促进农村社会的转型,目前庆阳地区已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
庆阳地区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方面的新变化,产生了对国家法的需要,大量的国家制定法将触角延伸到乡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国家法与乡村社会生活只存在间接关联,它常常依赖一般的理性规则,不足以全面客观地反映社会现实的需要。而大量存在于农村的各种民间法则反映广大农民的现实需要,是社会普遍共同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它通俗易懂又能帮助农民获得最大效益,已深入人心。由此国家法与民间法这两种规范体系的冲突便产生了,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益突出。
二、冲突的表现形式
民间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家法与风俗习惯的冲突
风俗习惯是指个人或集体的传统风尚、礼节、习性等,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在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因而风俗习惯属于民间法的一部分。[3]庆阳地区受传统风俗习惯影响很深,大部分乡村地区仍保留有土葬、彩礼、烧纸钱、放鞭炮等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在农民群众眼中是天经地义、合乎常理的,但却与国家制定法相违背。例如,烧纸钱、放鞭炮不仅会污染环境,而且极易引起火灾,已被国家制定法明文禁止,而它却是民间过年家家必行的常礼,由此便造成国家法与传统风俗习惯形成的民间法之间的冲突。
(二)国家法与人情礼俗的冲突
庆阳社会目前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人们在日常交往中仍注重“人情”,注重“礼尚往来”,有时甚至是人情大于法。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原因在于村民世世辈辈生活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很少迁移,几乎所有人都是熟人,彼此知根知底,抬头不见低头,熟悉程度很高,容易获得相互信任。而目前这种状态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村民之间的熟悉程度仍很高,他们仍按照“熟人社会”的行为逻辑生活。这就决定了国家法在庆阳地区实施的过程中,人情礼制的阻碍成为其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三)国家法与家长权威的冲突
时至今日,在庆阳大部分村落,家族长仍然存在,仍对乡民社会生活起着积极的调整作用,特别是在婚姻纠纷、子女赡养纠纷、邻里矛盾的解决等方面,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与国家法的矛盾也不容忽视。家族长利用其在家族内的权威调整家族成员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极容易构成对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侵犯,违反法律规定,形成二者冲突。其实这二者的矛盾是“人治”与“法治”矛盾在乡民社会的具体表现。家族长凭借其个人权威管理家族、化解纠纷无可避免的带有“人治”的色彩,而我国目前的基本政策是依法治国,强调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两者必然产生矛盾。
参考文献:
[1]陈文华,孙日华.规范法学视野下的民间法[J].广西社会科学,2010(7):77.
[2]张贤宽.进程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协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5):28.
[3]朱梁.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及协调[J].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党报,2011(1):26.
作者簡介:郑晶,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